一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平等思想
(一)平等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和卢梭构筑平等社会的起点,他们对平等思想的追溯都源于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他们首先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在生理结构方面是完全平等的。因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无缺的平等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生而平等。人有相同的自然生活,相同的生理机能,大家都遭受同样的命运,即使富人也要像穷人一样经历生老病死的痛苦。首先,按照洛克的观点,在自然状态中,平等是人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享有机会的平等,每个人都毫无差别地享有自然界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也享有实现权利的机会,这实质上是对机会平等的肯定。其次,自然状态中的人享有政治地位的平等,人和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上的“从属关系”,任何人都不享有多于其他人的权利,任何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每个人都能“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再次,洛克还认为,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还可以平等地按照自己的习惯来使用自然法,用自然法来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最后,卢梭还进一步指出人的本性的平等。因为自然状态下的人在政治和经济上都保持一种平等状态,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个体,人们在本性上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只存在于生理方面。因而,伏尔泰总结道:“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显然都是平等的。”
(二)不平等的历史境遇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平等的完美状态,但人却有“利己性”,一个人在追求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永久保证不伤害他人的利益而引发争端,且在自然状态下缺少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解决人们的纠纷,也缺少一个依照法律裁判争执的裁判员和机构。所以,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权利是不稳定、易于受威胁的。
同时,人的不同需求也是导致不平等的重要原因。为此,卢梭就认为,为了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贫困的人就甘愿从属于富人,成为奴仆,导致了奴役和不平等的必然出现。“在我们这个不幸的星球上,生活在社会里面的人们不可能不分成两个阶级:一个是支配人的富人阶级;另一个是服侍人的穷人阶级;这两个阶级又分成上千个阶级,这上千个阶级又有一些不同的细微差异。”不仅如此,人生来就有追求财富、权势和爱好的需求,这些需求也决定了人与人之间不可能真正平等,如“人人都愿意得到别人的金钱、妻子或儿女,作别人的主人,随心所欲地役使别人,自己什么事都不做,或者只做一些非常对口味的事情。你可能很清楚地看到,人们是不可能平等的,正如两个说教者或两个神学教授不可能不互相嫉妒一样”。
正是由于“利己性”、需求的促使和人类自我完善能力的增强,人类理性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人类才摒弃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从此便开启了人类不平等的三个历史境遇。第一阶段由于经济上的不平等,人们的财产状况决定了他们的社会等级,富人和穷人之间的不平等开始确立;第二阶段是政治不平等时期,强者和弱者、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不平等状态开始确立,代表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产生;第三阶段是道德的不平等时期,暴君的统治成为这一时期不平等的顶点,暴君开始破坏社会的美德,道德的不平等成为这一时期的明显特征。
(三)理想的平等构想
为了实现人类的真正平等,启蒙思想家们主张订立契约、制定法律、废除农奴制来保障人们的平等权利。其中,洛克和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洛克强调为了脱离这种危险的自然状态,人们就必须同他人订立契约,将保护自己不受侵犯的权利让渡给国家。当然,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彼此在政治权利上也是平等的,人们可以平等拥有保存自己生命的权利和不放弃、不转让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同时被授予权力的所谓“第三者”——国家,也是契约的参与者,被契约限制。卢梭认为为了摆脱这种极端不平等的状况,就应该建立一个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具有“高级的社会公共平等”的理想社会。在这个理想的平等社会中,“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在这个社会中人们实现了三重平等,即:第一,缔约的平等。为了消灭人类社会的不平等,人们要缔结社会契约来保障每个人的平等。因为在一个有政府保护人的平等的状况下,明显好于一个无政府、自顾自的状态。这样人们便把自身的一切权利转交给政府,使政府获得更大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平等,再从集体那里获取与让渡的权利等价的权利。第二,政治和法律上的地位平等。公民享有政治权利,享有参与公民集会和决定国家大事的资格和权利,所有公民不论地位和财产状况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权利。第三,财产占有上的尽可能平等。他虽然允许个人保有财产,保存私有制,但是要防止财产走向极端,不能让它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他要求财产占有上要尽可能地接近平等,为了保障财产的平等,甚至可以使用立法的手段。
同时,孟德斯鸠也从法律和政治制度上描绘了理想的平等社会。他认为,为了恢复平等,只有通过“人为法”即法律来恢复平等,所以“人为法”的精神是“平等”。只有法律才能预防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状态,保护平等,“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法律之外,民主的政治体制是保障平等的重要条件,为了保障法律能顺利保护人的平等,就应该选择适当的国家政体,实行共和政体,让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在共和政体中实现三权分立,用权力制约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因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平等和民主也就无从谈起。为了实现平等,除了依靠法律外,还需要品德,“在民主政治下,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治;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爱平等就是爱俭朴。每一个人既然都应该有同样的幸福和同样的利益,那么也就应该享有同样的欢乐,抱有同样的欢乐,抱有同样的希望。……在民主政治下,对平等之爱使人们只去追求唯一一种愿望和唯一一种快乐。这种愿望和快乐就是,在对国家服务方面使自己超过其他公民”。因而,平等是民主共和国的灵魂,它要求人们以平等的地位为国家服务。
此外,伏尔泰还主张废除农奴制,是实行资产阶级平等秩序的典型代表。他指出,在农奴制存在的社会条件下,人们生理机制的平等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构成了严重的矛盾,平等成为一件最自然,也是最荒诞的事情。实现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就必须废除农奴制,实行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