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由于经历了漫长而发达的农业文明,由于广大而分散的乡村始终是整个社会管理的重心所在,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不仅历史悠久、内容丰富,而且富有自身特点与发展的内在路径。然而近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工业文明的强力推进,东方与西方、传统与现代两种思想体系逐渐展开了全面碰撞。鉴于传统中国在这场思想文化交锋与交融中的弱势地位,这种史无前例的时代大潮对近代中国社会产生了强烈冲击,引发了一场思想文化变革,乡村管理思想的近代演变即是其一,且集中体现在清朝末年(1875—1911年)这一关键性历史阶段。
一 研究价值
近代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研究有多种路径,拙著就“清末乡村管理思想历史演变”的视角试做探讨。清朝末年,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经历了从“牧民”到自治,从乡里自治到乡镇自治,从孝治到法治,从“专权治理”到“分权而治”的历史性演变。目前的晚清思想史领域,尽管学界已经从法律思想史、社会思想史、政治制度史等视角进行了颇有深度的研究,但是有关这一历史问题专门而系统的研究仍然较为薄弱。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今天,村民自治建设成绩斐然的同时,也遇到了一系列难以破解的问题。毋庸讳言,破除历史发展的瓶颈,取得社会主义村民自治建设的成功,离不开西方乡村管理文化的择取与改造,离不开村民自治实践的摸索与经验总结,同时也离不开我国乡村管理传统文化的哺育与现代转换。而汲取传统乡村管理资源,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机对接,则首先有赖于对历史传统的正确解读。为此,从管理思想史研究出发,拙著拟就“清末传统乡村管理思想历史演变”进行整体性考察与通贯性研究,进而寻求社会主义村民自治的学理依据,揭示其深层次的历史启示,尝试性地提出“统域”与“自域”的理论假设,总结性地提出“三层治理机制”,预测与把握其未来走势。
二 动态综述
近几十年来的清史研究领域,伴随着乡村社会史与行政管理史研究的齐头并进,以及大清史编修工程的全面推进,清代乡村社会管理方面的成果也逐渐增多。鉴于此,笔者拟从实践与思想两个方面,简要描述清代乡村社会管理研究的总体态势,以彰显清代乡村管理思想研究的不足。
(一)乡村社会管理实践研究
学界对清代乡村社会管理实践的研究,已经是蔚为大观,笔者仅从以下三个方面略做梳理。
首先,综合与专门研究。
目前的清代乡村社会管理研究领域,专门研究已经是硕果累累,综合研究较为薄弱,代表性成果如下。
·综合性研究成果方面
《中国乡村: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一书,通过对清朝19世纪控制体制的综合研究,认为这一制度无疑是有作用的,然而,19世纪整个乡村控制制度蜕化为例行公事。《蓝鼎元乡村治理思想与实践研究》一书认为,幕友时期,蓝鼎元初步总结与发展了我国传统乡村治理思想;知县时期,其乡治实践成为传统善治的典范。
《清代地方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一文认为,在官权、族权、绅权、封建教化权的合治下,民权被严重压抑,这一切构成了清代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乡约·保甲·族正与清代乡村治理》一文指出,维护社会治安性质的保甲、进行教化的乡约与传统赋役征收和乡村管理体系的乡长互相结合渗透,且出现“族正”“族约”的“族保”系统。《清代归绥地区的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一文指出,佐领、乡屯、牌甲等官方制度与民间的社,这两套基层组织制度最后合二为一,被乡村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认可和遵循。
·专门性研究方面
乡村社会宗族方面,《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一书,认为家庭、家族、宗族、乡族是基层社会的实体而极具独立性和自治性,充分肯定了民间组织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宗族组织在乡村控制中的运作逻辑》一文认为,徽州宗族通过族权的政权化、集体记忆与文化权力的运作逻辑,维护了徽州乡村社会的合作与秩序。《清代江南宗族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作用》一文认为,虽然宗族活动也呈现出与政府不相协调的一面,但清廷选择宗族组织作为控制江南乡村社会的主要辅助力量,保持了江南乡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清代闽西客家的乡族自治传统—— 〈培田吴氏族谱〉》一文认为,培田吴氏的各大支派和社团组织,对乡族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了有效的管理;清末新政期间成立的培田公益社,取代了乡约的行政职能,实现了从家族自治向地方自治的历史转型。
乡村社会群体方面,《论清代绅士在国家农村治理中的角色变迁》一文认为,由于社会变迁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农村社会中皇权和绅权的此消彼长,绅士在清帝国农村治理中的角色经历了由抵制者到合作者,再到背叛者的转变,这种转变对清朝政府的农村控制以至国家统治都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清代乡地职役人员问题考辨》一文认为,清代乡地人员的设置大致分为基层与地方二级,在乡村社会中乡地人员有时充当领袖,办理本地自治性事务,承担一些重要社会职能,这种体制的运作必然导致整个统治机制的腐化和经济社会的危机。《论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一文指出,清代乡约的职能演变不仅导致乡约类型和行政型乡约功能的多样化,而且引起教化型乡约和行政型乡约在同一地区并存,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既反映了清代乡约在基层社会中的适应性,又体现了清代国家控制基层社会方式的灵活性,清代的国家权力正是通过乡约灵活多变的职能向乡村社会深层渗透。《清代基层社会的地保》一文认为,清代地保的职能大体经历了从弭盗安民到全面承值乡里差役的演变,清代地保的设置使清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进一步强化。《清代华北乡村“社首”初探》一文认为,社首是清代华北民间自治组织——社的领导者,可以分为长期任职的执年社首和短期的督工社首,社首身份较为复杂,多为普通社民,社首在村落里主持春祈秋报、管理社费、维修庙宇、息讼止争、协调村际关系,权力几乎触及华北乡村的全部生活。《略论清代广东乡村的乞丐及其管治》一文认为,乡村保甲、乡约是管理乞丐的主要力量,地方士绅是推动乡村乞丐管理的重要力量。《生态环境的恶化与乡村社会控制——以清代徽州的棚民活动为中心》一文认为,外地棚民破坏了徽州农村的生态环境,清代徽州乡村社会和官方联合开展的驱禁棚民运动取得了预期效果。
乡村社会组织方面,《清代赋役制度变革后的地方基层组织》一文指出,清代中期以后,乡—村结构构成了地方基层的主要组织形式,国家通过乡村职役掌控村庄和农户。《明清山西碑刻里的乡约》一文认为,清代山西乡约成为一级乡村行政组织,与地方共同维护村社秩序。《清代徽州宗族社会的组织控制》一文认为,清代徽州宗族借助自身的文化权力获得了乡村社会组织控制的权力,维持了徽州乡村社会的稳定、有序与和谐。《清代、民国晋中地区的村社》一文指出,村民由于共同信仰和地缘关系建构起村社,村社兼具民间信仰组织和村落自治组织的双重属性,普遍存在于各个村落,虽然规模大小不等,但它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职能。
乡村社会权力方面,《团正与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一文认为,作为地方军事化的产物,团正的出现改变了乡村社会既有的权力结构。《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一文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较量,在晚清却形成王朝权力在乡村控制的相对“萎缩”,这成为清王朝提升专制国家权力向乡村延伸的主要动因。《清代北方官办乡约与绅衿富民的关系》一文认为,在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过程中,官府限制绅衿富民对乡约事务的干预,以便维持乡村政治生态的平衡。《清代萍乡许真君信仰的发展与乡村权力格局的演变》一文指出,清溪万寿宫创建时参与者的社会身份构成,是明末清初社会权力结构多元化的结果;清中叶以后,万寿宫管理权由多姓到一族的变化,则是科举、家族等因素导致社会权势转移的集中体现。
乡村社会制度方面,《略论清代乡约领导保甲的体制》一文认为,清代实行乡约领导保甲体制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但后来在许多地方逐渐被乡约与保甲互不统属的体制所取代。《清代河州穆斯林乡约制度考述》一文指出,清代河州乡约制度的推行,对于废除明代以来河州地区实行的世袭里长制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建立一个兼容宗教、行政于一体的管理体系亦有着重要意义。《清代“乡地”制度考略》一文认为,清中期以后的乡地制度,反映出中国政治发展中国家组织逐渐向乡村社会延伸的趋势。《清代乡里调解制度研究》一文指出,乡里调解是一种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调解制度,至清代已发展成以基层社会乡村教化与治安维护机构为主体的稳定调解模式。《清以来的乡村医疗制度》一文认为,清代以来的乡村医疗变迁表明,国家日渐承担了为民众提供医疗救助的职责,这是卫生现代性的体现;但是,国家在这个角色的扮演中总是出现偏差与谬误,或者以卫生为工具赢得统治的合法性并加强对乡村的控制,或者只为民众提供微不足道的医疗服务。
在乡村社会控制方面,《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一文认为,尽管巡检司署等是重要的基层官署,但太平天国以来,绅董依赖团练局所等非正式机构成为乡村社会的主要支配者。《从清代保甲的社会控制看会党的滋生动因》一文指出,清中后期,保甲制不断被破坏而无以担当对会党的控制功能。《清代徽州宗族社会的道德控制》一文认为,清代徽州宗族通过教化的、权化的道德,孝化与神化糅合的道德,以及对道德越轨者的惩罚,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有序控制。
乡村社会信仰与教化方面,《碧霞元君信仰与华北乡村社会:明清时期泰山香社考论》一文指出,明清时期香社组织和进香仪式臻于完备,出现了为香社和香客进香活动服务的各种设施,且自明末开始征收香税。《明清时期赣南客家地区的风水信仰与政府控制》一文认为,地方政府对风水信仰的矛盾态度,实质上高度统一于对乡村的控制。《知县蓝鼎元与乡村社会的教化》一文,从县官职责出发,结合时代背景,就言传身教、司法宣教、学校教育、绅耆的注重与妇女的教化四个方面,探讨了知县蓝鼎元对乡村社会的教化。《绅士阶层与清代乡村社会教化》一文指出,清代,绅士肩负着实施教化的具体职责,成为官民之间联系的具体纽带。《师道立则善人多:论清代乡村塾师的教化实践》一文指出,清代的乡村塾师通过教育化俗、乡言化俗、礼仪化俗、惩恶扬善等方面的教化实践,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化民成俗的作用。
乡村社会水利与灾害方面,《清末晋南乡村社会的水利管理与运行》一文,通过对水利组织结构、权限、内部关系、选举换届、经费来源等的研究,复原了清朝末年该地区乡村社会水利的管理与运行状况。《水资源环境变迁与乡村社会控制》一文认为,在水资源环境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就清代汉中地区乡村社会控制而言,官府力量似乎又显得重要起来。《明清皖江流域乡村水旱灾害及应对研究》一文指出,该区域自然灾害以水旱为主,以水灾为巨;明清皖江流域劳动人民为地区开发和江河治理,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特别是皖江流域的乡村人民从趋利避害到兴利除害,为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乡村社会自治方面,《清代禁赌活动中的乡村自治》一文指出,赌风盛行影响到了正常的清代乡村秩序,乡村社会因而开展了禁赌活动,它带有较强自治性,禁赌的主导者是村社而非官府,既以官府为依靠,又自主行事。《清代徽州家政与乡族社会的善治》一文,主要从家政着手,探讨徽州家族的组织化及其教化体系建设,并以此说明徽州乡族社会的治理情况。《清末乡村自治立法的百年回顾与启迪》一文指出,清末实行地方自治的重要基础在于乡村,为此,晚清政府相继颁布了数部规范乡村自治的法律,开启了中国乡村自治立法的历史先河,虽然清末乡村自治立法有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但仍然对后世包括现代中国村民自治立法产生了影响。《清末民初江南县以下地方自治区域的划分》一文指出,清末吴江县新设置的镇、乡自治区域,大体是以传统乡镇志中市镇的界域范围为基础,并联合一定的周边乡村地域划分而成,其间市镇区域传统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简论清末乡村自治文化的培育》一文指出,清朝末年,尽管存在着诸多历史局限,但是乡村教育的初步普及、自治人才的培养、自治宣传与自治研究,为乡村自治的推行奠定了一定基础,对于今天村民自治建设不乏借鉴。
乡村社会生活方面,《清前期豫北农村郭氏族人日常生活述略》一文指出,清代前期,郭氏族人在救济乡人、保卫乡里、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郭氏族人致力于宣传儒家伦理道德,对豫北乡村社会影响尤其显著。《清代存留养亲与农村家庭养老》一文指出,清代存留养亲的制度逻辑在于当时的养老问题几乎都由家庭来承担这一事实,这一特性在清朝少有变化,甚至时至今日,农村家庭依然是养老这一社会问题的最重要承担者。
在清代乡村社会管理研究领域,综合性研究成果较少,专门性研究成果则蔚为大观,这也许与综合性研究较难把握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必须有一个较长时期的积累。
其次,区域研究。
依据学界习惯性认同,研究区域姑且划分为七个: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东北。鉴于地域的广大,笔者仅就代表性论著予以介绍,以粗略展示清代乡村管理区域研究状况。
其一,华北地区。《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一书认为,在华北地区乡村社会的治理实践中,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还有讲求实效而相互依赖、合作的一面。《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书,以华北乡村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国家权力如何通过诸如商业团体、宗教、神话等种种渠道来深入社会底层。
《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一文认为,乡地制度使当地的权力格局,既区别于华北自耕农社会,又不同于华南强大的士绅、宗族统治,应视作这一历史时期国家与乡村关系的第三种形态。《清代华北乡村治理研究——以顺天府宝坻县乡保制为例》一文认为,宝坻县官府只影响到士绅、乡保,而乡保则直接统治着村民,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地方社会能够存在自主与自治的可能性。《明清时期华北宗族的发展——以山西洪洞刘氏为例》一文认为,明清时期山西洪洞刘氏通过进一步加强宗族建设,使宗族组织化、宗族经济增强。《清代华北宗族与乡村社会秩序的建构》一文认为,在清代华北乡村社会,宗族活动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处理民众纠纷的过程中,州县官重视发挥乡村宗族的作用,华北宗族在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清代华北的农业经营与社会构造》一文指出,日本以往的明清经济史研究,通常以地主佃农制研究为重点,大都局限于长江三角洲地带,但这种租佃关系并不普遍适合于全国的社会构造;在华北地区,即使到了民国时期,土地所有与农业经营也没有完全分离,地主制并未成为明清中国社会的普遍基础。《清代华北的蝗灾与社会控制》一文指出,现出版的清宫档案中不但有大量关于水利的奏折,还有更大量的水旱灾害和各地有关雨雪情况的报告,这说明政府已在密切地关注农业生产的许多方面以便实施抗灾举措;蝗灾的监控只是众多农业管理方面中的一个,其危害程度不但与政府的管理程度密切相关,甚至与治乱周期有关。《论清代华北农业的粗放经营》一文指出,清代华北农村人口的增长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地关系和地权关系的矛盾也没有江南等地区突出,因此,导致清代华北地区农村经济落后肯定还有更重要和更深层的制约因素,其中,从生产力层面考察就是粗放经营的结果。
《清代中叶直隶地区乡村管理体制》一文认为,清代中期以后,乡村职役出现行政化发展趋势,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结合比以前更加紧密。《清代直隶的里社与乡地》一文指出,由于频繁的人口流动和土地产权变更,清代里社组织和功能均较明代发生很大变化,且雍、乾以后渐趋废弛;与此同时,由地方和自然村两级组成的乡地组织形成,它与里社之间存在着历时态沿革和共时态并存的复杂关系,从长时段角度看,里社的衰落和乡地的产生反映了秦汉以后国家日益强固、社会日益散弱的社会结构变化趋势。《清代直隶的差摇》一文指出,清代各地差摇均具有相对稳定的规章,其摊派方式可以分为通过特定户籍供应某项特定差摇、按里甲摊派、按村庄摊派和在州县范围内统一按地亩摊派四种,差摇摊派方式的变化,还往往伴随着乡地组织的产生和取消绅户免差特权的改革。《清代直隶地区的水患和治理》一文指出,有清一代,直隶水患甚为频繁,严重地影响了农业生产发展,同时也直接威胁着清廷漕运和京师安全;因此,清代统治者对直隶水患治理较为重视,特别是清前期,直隶各地水利事业较为兴盛,众多水利工程对于防治水患产生了积极作用。《近代获鹿县乡村治理模式浅析》一文认为,近代获鹿县乡村中存在多元化组织结构,是一种既非官治社会又非伦理社会的、处于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结构。
《试论清代山西“摊丁入地”的几个问题》一文指出,清代山西“摊丁入地”赋役制度改革在全国时间最长,长达近一个半世纪,清政府在对待山西“摊丁入地”的问题上,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政策,不仅较顺利地完成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赋役制度改革,而且为后世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和象征》一文,通过分析太原晋祠、介休源神庙和洪洞广胜寺,试图显示乡土社会内部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以及为协调这一关系而逐步确立和完善的制衡性制度。《清代山西旱灾规律及防治技术》一文指出,面对严重的旱情,清代山西官民在长期的农业实践中,采用各种技术措施积极应对,包括兴建水利工程、采用防旱耕作技术以及引进和种植抗旱农作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旱灾所带来的危害。《清末民初晋东南“干草会”事件及其所反映的山西基层社会》一文指出,“干草会”事件,是当时社会动荡、基层控制力减弱、清末新政中加征新捐税等多个客观条件下产生的一场民变,实际上是基层民众“反近代化”的一种行为,同时也暴露了国家权力中空后,士绅与基层社会出现了严重冲突,使得传统乡村关系逐渐瓦解。
《试论清代与民国时期我国对内蒙古西部地区甘草资源的开发》一文指出,康熙三十一年实行的“开边”政策诱发了第一次汉民入蒙高潮;光绪二十八年的“贻谷放垦”与民国二十三年的“移民实边”,使大批汉民无限制地涌进内蒙古西部地区,使这一地区的甘草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开发,为这一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清末“移民实边”政策初探》一文指出,作为“移民实边”政策的主要内容,“土地丈放”在内蒙古的实施,涉及诸如牧地破坏、水利建设、乡村建设、农牧矛盾等问题。《清陕西内蒙古“黑界地”的由来与发展研究》一文指出,由于道光年间,各旗黑界地私垦严重,道光十八年(1838)谕旨严禁私垦,派员严查,自此,各旗黑界地在法律上作为独立的地域一直存在,直至清末贻谷开垦。
其二,华东地区。《论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经济职能》一文指出,清代宗族法普遍具有经济职能,作为调整宗族内部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在以江苏、浙江、安徽等地为主的江南地区,宗族法的经济职能尤其显著。《清代江浙地区农田水利的经营与管理》一文指出,清代江浙地区农田水利的管理方式多样,主要有官办、民办和官督民办三种,在兴办农田水利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维护和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农田水利正常的功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论清代江浙地区水利经费筹措与劳动力动用方式》一文指出,清代江浙地区,水利经费筹措有着诸种形式,包括官府对水利直接的财政投资、官府向民间的贷款投资、民间诸种形式的水利集资;农田水利劳动力的动用方式有三种,其一是徭役的派拨,其二为按田出夫,业食佃力,这是征集水利劳动力的最主要方式,其三为募雇制。《清代太湖流域水利建设述论》一文指出,清代对太湖流域的水利建设丝毫不逊于前朝,康、雍、乾三朝治理规模更是一代超过一代,治理包括太湖泄水主道、塘浦圩田及江浙海塘,卓有成效的治理是太湖流域经济繁荣的保障,也是清朝国力强盛的表现。《清代闽浙苏地区的义田制度及当代启示》一文指出,义田是我国古代民间社会救助的表现形式之一,为稳定当时社会秩序起到了极其有效的作用,清政府在法律上确定了义田的地位,这促进了当时江苏、福建和浙江地区义田的兴盛,清代的义田制度为我国当前社会救助发展起到正面的启示,鼓励社会参与、注重生活文化和健全法律体系。
《清代台湾之乡治》一书认为,清政府对台湾乡村社会的统治以稳定海疆为目的,并未进行深入治理。《官府、宗族与天主教》一书认为,在地方官府严厉禁教的历史情形下,当地不少传统宗族接受了天主教信仰,由此使天主教在福安县乡村社会扎根、发展。《清代台湾民间械斗与清政府的对策》一文指出,清代历朝统治者采取劝谕、镇压、制定防范章程和整顿吏治等措施加以制止和防范,但由于清政府政治及吏治日趋腐败,以及台湾地方官员“积习疲玩”,“械斗”愈演愈烈,到了近代,闽粤移民才停止“械斗”,和高山族人民一起抗击外国侵略者,显示了中华民族所固有的民族凝聚力。《论垦首制对清代台湾社会结构演变之影响》一文指出,垦首制下的佃人在经过数年经营之后,其经济地位改善使之有能力把一部分土地再出租,于是,因垦首制而产生了三个不同的层次:大租主—小租主—现耕佃人;由此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清代台湾地区,社会的阶层化有助于减少社会动乱。《从契约文书看清代台湾竹堑社的土著地权问题》一文指出,清代台湾平埔族在和汉人移民的接触中,引进了汉人移民的地权观念、租佃习俗和农耕模式,使平埔族群内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以竹堑社为例,利用土地文书,研究这一变化的进程和由此产生的平埔族社群内部的贫富分化。《清朝台湾农业定居社会的基层自治》一文指出,在清代后期,台湾已建设成为与大陆基本趋于一致的农业定居社会,随着清朝边防形势的紧张,清朝对台湾地区的政策也渐从消极变为积极,但总体上看,清朝对台湾地区基层的管理仍属消极;因此,现实问题,加上历史原因,清朝台湾地区基层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自治体系。《百年鱼塭:清代东石蔡氏在台湾的鱼塭经营》一文指出,清代台湾地区的鱼塭经营有多种股权形式,一种为长期合股经营,另一种是在此基础上演变出来的更为复杂的股权形式,如蔡氏经营的北中横塭就有塭底份(大税)、塭佃份(小税)、现耕塭份,以及承包者再行转贌的塭份等,这些不同层面的权力,既与土地经营有某种关联或类似性,同时也有自身特点。
《清代福建义田与乡治》一文指出,用义田形式兴办了一系列社会救济事业、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教化事业,维护了封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稳定,延缓了社会的阶层分化和职业分化;用义田形式吸取了社会上富户的财产,缓和了社会两极矛盾,因而抑制了新因素的成长;此外,义田的发展还可以补充封建官府的不足。《试论清政府治理福建民间械斗的措施》一文指出,清代民间械斗是困扰福建地区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为防止发生械斗,平时由各级官员、基层组织人员对民众进行劝诫,发生械斗之后,通常由地方官员出面召集地方人士及械斗双方进行调解,如若调解不成则由政府派兵弹压,严厉惩处械斗案犯。《清代福建分征县丞与钱粮征收》一文指出,清代福建省出现了一类特殊的由县丞征收钱粮的方式,分征县丞具有钱粮征收重责,分征县丞辖区相对独立,福建省还存在着驻守于县城之外的分守县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钱粮之责。
《清代民间纠纷调解的规则与秩序——以徽州私约为中心的解读》一文指出,清代乡土社会存在着三种层次的纠纷调解,即民间调解、州县官方调处,以及介于官方与民间之间的半官方性质调解;清代乡土社会的民间纠纷调解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国家法与乡土社会规则之间的一种既相冲突又相融合的矛盾统一的和谐秩序。《清代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开端——雍正朝族正制出现过程新考》一文,通过解析新发现的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的两篇奏折以及朱批等资料,探讨了族正制出现的过程,并确定了族正具有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属性,进而阐发了对于明清宗族特点以及宋代以后基层社会体系发展历史趋势的看法。《清代徽州的民间合约与乡村治理》一文认为,在国家法控制架构内,民间合约是协助封建国家有效治理乡村社会的一种重要形式。《清代徽州宗族维护血缘秩序的主观努力》一文认为,上述伪冒篡宗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清代徽州境内宗族之间激烈的生存竞争状态的一种反映,清代徽州宗族维护血缘秩序的主观努力是一直存在的。《清代前期徽州图甲制的调整》一文指出,现存都图文书《黟县花户晰户总簿录》与其他资料,展现了清代前期黟县增图的时空进程,及在这一过程中小姓、地方大族与官府之间的博弈,同时,黟县大量存在的寄庄户、佃户和邻县移民等人群,使得该县在户籍管理上区分为花户和晰户两种,部分晰户构成了嘉庆增图的基础。《论清代乡村公共秩序的形成与维护——以新出徽州禁约合同为视角》一文指出,从禁约合同的议定来看,乡村公共秩序的形成主要是在宗族、乡绅、地保、文会、乡约、会社等地方权威人物或组织的倡导下,由血缘和地缘范围内的民众集体协商后,通过特定仪式以成文的形式公之于众,乡村公共秩序的维护主要有赖于民众的力量对违禁者实施精神或物质性的惩罚,必要时借助官府的权威,从而在官民互动中达致一种结构上的均衡。
《清代前期江西赣南地区的押租制研究》一文指出,作为押租制发展的典型地区,江西赣南地区的押租制在清代前期取得了长足发展,它对佃农的剥削引起了广大佃农的激烈反抗,这无疑是消极的、反动的,而押租制对永佃权的促进,对田皮即土地使用权和田骨即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与瓦解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无疑又是积极的、进步的。《清代江西的家族、乡绅与义仓》一文指出,广仁庄为新城县中田镇的两大家族倡导建立的乡族义仓,乡绅们通过控制广仁庄而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但仍离不开官府的监督;通过对广仁庄的研究,可以看出政府对地方的管理由垂直控制转向地方协调。《试析清代江西宗族的自治机制》一文认为,清代江西的宗族有着一套很完备的自治机制,而乡绅掌控着这套自治机制,从而控制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清代江西乡绅与乡村社会治理》一文认为,清代江西的地方官员切实执行了朝廷的乡村治理方略,清代江西的乡绅们积极配合地方官员在乡村设立族正制,并积极主动将康熙皇帝的“上谕十六条”、雍正皇帝的“圣谕广训”的核心思想,具体化为家训、族规等具体条规,以约束、化导、塑造族人。
《明清时期山东农村集市中的牙行》一文指出,牙行的出现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市场扩大、交换频率增加的必然结果,对市场的正常运行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牙行存在的弊端则是牙行本身的作用所必然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措施。《略论英租威海卫时期威海乡村的社会控制》一文认为,20世纪初期的中国乡村,国家政权在某些方面的加强导致自身的削弱和控制的失败。《从墓地、族谱到祠堂:明清山东栖霞宗族凝聚纽带的变迁》一文指出,明中叶前后,山东栖霞地区墓地系统在宗族整合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入清以后,族谱迅速在民间普及;清中叶以来,祠堂延续并超越墓地系统,成为宗族活动的公共空间;栖霞宗族收族方式的变更,是参与宗族活动的人群变更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宗族与乡村社会“自洽性”研究——以明清苫山村落为中心》一文认为,明清时期,山东东阿县苫山村落中的不同宗族组织不断加强宗族建设,通过人们认同与遵守的伦理规范及制度,维护着村落的自治性特质。《清代山东农业改制述论》一文指出,随着清代山东人口的增长,迫使小农不得不设法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农业生产中发展了以麦豆复种为主的二年三熟制,这一制度虽然形成于明末清初,但直到清中期以后才逐渐发展成熟,除了充足的劳动力因素外,作物的搭配模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明清江南巨镇王江迳镇的社会经济结构》一文指出,明代以来就是由镇来统辖近邻乡村,标志着明清以来县以下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清末反户口调查风潮与政府合法性危机——以江苏为中心的考察》一文指出,政府执政能力欠缺、苛政积重难返、官绅行径丑劣、乡民防范心理过度等,是乡民采取集体行动的重要因素。《晚清田赋加派与基层社会管理格局变动——以江苏“积谷捐”为中心》一文指出,官府主动调整策略,将强制带征的积谷捐称作民捐,并要求地方绅士参与仓储管理,但所谓的绅办实属官督绅办,备荒仓储仍由官府掌控,官督绅办管理模式的兴起反映出晚清基层社会管理格局的变动趋势,官督绅办的管理模式加重了民众负担,是清末反地方自治及绅民冲突事件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清末民国士绅与江苏近代农业技术的推广》一文指出,在引进和推广西方近代农业技术的过程中,江苏的士绅们创办了各种农业公司,改变了传统的农业经营管理方式,而这些农业公司的创办,较之个人普及推广农业技术更具备有利条件,虽然不久以后,这些公司有的破产,但它们促进了近代农业技术在江苏的普及和推广,这对推动江苏传统农业的近代化有着重要意义。《清代雍正时期江苏赋税钱粮积欠之清查》一文指出,大规模的清查直接成果明显,起获了各地里书实收钱粮的底簿,一定程度上堵塞了经承册书诓骗、侵蚀业户税粮的作弊渠道,各地后来普遍实行版图法以清户口,顺庄法以征钱粮,较大程度地解决了税积欠的问题,但从本质上说,清查查出和处理的问题仍长期严重存在。
《清代浙江地区水利纠纷及其解决的办法》一文指出,官府在处理水利纠纷过程中暴露出其评估的不公正性,因而没能在多大程度上缓和这种矛盾冲突;地方绅矜势力的兴起,在解决农村水利纠纷活动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凭借声望、地位,组织农田水利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水利乡规民约,合理分配水资源,调解水利纠纷。《清代嘉兴府争田述论》一文指出,清代三县的争田经过四次结案,处置结果仍是照旧额征课,不过,中央承认了三县都有丈缺田地,于是,嘉善县转而请求豁除丈缺田地的虚粮,并最终在同治年间得到批准。《试析清代上海找价契约现象》一文,以《清代上海房地契档案汇编》为第一手资料,借助SPSS软件整理了清代上海地区找价契约的特征,发现《汇编》中存在大量民间私立的找价契约,探讨了这一现象存在的根源。
其三,华中地区。《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一书,以里甲、保甲、团练等乡村基层组织为切入点,着力探讨中国传统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基层社会中的国家权力、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关系等相关问题。《清代两湖平原的社仓建设》一文指出,清代两湖平原的社仓建设受到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制约,其发展进程并非一帆风顺,而带有明显的时段性;对它的考察,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清代社仓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其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践。《清代两湖土家族乡村社会变迁的历史考察》一文认为,随着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主体的分化,国家不得不主动或被动地利用民间的权威资源进行统治,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遭到削弱和消解,土家族地区的乡村社会再次呈现出自治的倾向。《清代康熙年间两湖地区土地清丈与地籍编纂》一文指出,这些清丈既有算手、弓手、图长、区正等专业组织,亦广泛动员了户长、湾长、地方生员等乡土资源;在清丈的州县,一般都进行了丈量册、鱼鳞册、归户册等地籍的编纂,这些赋役册籍构成基层赋税征收过程中实征册的主体,并与朝廷的赋役全书互为表里。《赋役制度与政区边界——基于明清湘鄂西地区的考察》一文指出,在解决田土纠纷、赋役规避等问题的过程中,州县政区确定了它在省级以下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成为该层级政区改革的发展趋势。
《明清移民与鄂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变迁研究》一书,以鄂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明清移民和乡村社会为研究对象,在文献梳理以及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对明清移民和乡村社会变迁的过程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就移民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研究。《社会动荡与清代湖北乡村中的寨堡》一文指出,随着白莲教起义的爆发、地方团练的兴起,寨堡制度更加严密。《清代鄂西南土家族地区乡村社会的边缘化》一文认为,清代中后期,政治上国家控制的弱化、民族心理意识的回归、交通的衰落与经济中心的偏离,使土家族地区乡村社会走向边缘化。《国家、民间权威、族群:清代民族边缘地区乡村社会的权力关系——以鄂西南土家族地区为中心的考察》一文指出,清初国家强化了对这一区域乡村社会的控制,清代中后期,随着民间权威和族群在社会秩序建构中力量的加强,国家权力日益被地方性知识所销蚀;三者在地方社会秩序的建构中,构成相互依存而又相互矛盾的统一体,并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之中,共同完成了这个区域的历史变迁。《明清河泊所赤历册研究——以湖北地区为中心》一文指出,赤历册是明清时期河泊所对所属渔户业甲的编排、具体办课水域以及承担的课额等内容进行记录的征税册籍,功能类似于里甲系统的黄册;在湖北地区,承担管理渔户等任务的河泊所设置最早亦且最多,所属渔户数量最多,形成一套隶属于州县而又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赤历册正是这一管理体系运行的核心所在。《论嘉庆朝白莲教起事中的湖北基层社会士绅角色》一文指出,地方防御体系中士绅参与地方管理的权限比非战时期有了明显的增加,士绅成为实际上的管理者;太平天国起义期间,士绅通过团练而彻底控制了基层社会,白莲教战事期间,地方士绅的角色已经发生变化,他们已经迈出了向地方精英转化的第一步。
《试论清代“屯政”对湘西苗族社会发展的影响》一文指出,举办“屯政”,其主观目的在于“寓兵于农”“以苗养苗”“以苗制苗”,恢复并加强对湘西“苗疆”的统治,从当时的情况来看,确实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清末新政时期的兴农措施——以“湖南地方自治白话报”为中心的考察》一文指出,清末新政时期是一个思变求新的时代,为了振兴农业,官方和民间采取了许多改良进步的措施,如建立农业组织,“兴办农业公司”,举办展会活动,推广农业技术,鼓励开垦荒地等,这些举措给传统农业带来了新生,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明清乡村士绅之“懿行”研究——以湖南邵阳为中心》一文指出,明清邵阳士绅以“信义”精神积极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如对贫困人群在灾荒时捐资相救,平常时亦予以周济;或因家资雄厚捐资建学馆和助学子,推动了本地文教事业的发展;还兴修水利设施,建造道路桥梁,不屈权贵替人申冤,调解邻里纠纷,不取不义之财,出资减少乡邻差役,襄助官府承担征取公务等,展现了他们在新时期的乡土情怀。
《晚清时期河南地权分配蠡测》一文指出,河南地主阶级扩张其经济力量和增殖田产的主要途径,依然是旧式的地租积累,因此在前述种种政治、经济、社会新因素的影响下加速分解和分化,在地权分配上出现降减态势不足为怪。《论光绪年间河南的民间救济》一文指出,民间救济的特点表现为乡绅成为衔接官方、江南义绅及民众的桥梁,施赈手段的多样性和有效性,救济程度的区域差异性,救济范围以亲族和邻里乡村为主;以乡绅为主体的民间救济在维持灾时地方秩序的正常运行上功不可没,但相对于沿海地区,河南民间力量则较为薄弱。《清雍正朝田文镜对河南市集空间管理刍议》一文指出,清前期河南市集的发展对以保甲制度为基础建立社会秩序的传统体制提出了挑战,雍正年间河南巡抚田文镜发布了一系列政令,力图对市集发展加以控制,但是当地商店主乃至乡约地保并没有给予积极配合,这些政令亦没有在实践中被贯彻。《国家漕运与地方水利——明清豫北丹河下游地区的水利开发与水资源利用》一文指出,保障小丹河入卫济漕的最大水量,必须限制九道堰民渠的灌溉用水,这样丹河下游地方农业灌溉用水和国家漕运用水始终处于矛盾之中,最终产生了官三民一的用水规章。清中后期,随着漕运用水形势的变化,官三民一之法也要随之调整,甚至一度得不到执行。《清代河南农业土地利用与作物种植》一文指出,清代河南地区通过改良土壤、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扩大粮食和经济作物的生产,形成了一定的土地利用及种植作物特色;而且,结合提高农业产量实施的土壤改造、粪肥倍收法、兴修水利、改造低产田等措施,使河南地区农业土地开发与利用无论是在做法还是技术上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其四,华南地区。《清代两广耕作制度与粮食亩产的地域差异》一文,试对广东、广西二省耕作制度和粮食亩产的地域差异做些探索,以期有助于清代耕作制度和粮食亩产问题的深入研究。《明清时期华南地区乡村聚落的宗族化与军事化》一文认为,伴随着乡村围寨的构筑和乡族武装力量的崛起,乡族势力尤其是宗族力量,逐渐成为乡村社会中非常成熟的支配力量。《华南民族地区乡村土地典卖中的中保人——以清代至民国时期为中心》一文指出,清代至民国时期,华南民族地区乡村土地的典当和买卖中保人普遍存在,中保人通过在土地典卖中介绍作保,领取报酬。中保人的来源多样化,与土地典卖双方联系密切,在介绍双方认识、评估土地价格、监督典卖进程以及担保交易实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论晚清民国的岭南宾兴组织与基层秩序——基于广西玉林地区的历史考察》一文指出,清末民初,广西玉林州及其“五属”地区,地方乡绅先后建起10多间宾兴馆;作为近代民间的“自组织”机构,在助学助教之外,宾兴馆更是岭南乡绅重新分割基层权力、新移民群体实现“落籍”起家、地方官员重建官民纽带,以及宗族势力重新集结的理想平台。
《清代广东地区图甲制中的“总户”与“子户”》一文指出,图申制下纳税程序与明代里甲制的不同,决定了图甲制中的“总户—子户”关系,也与明代“里长—甲首”关系完全不同;税粮征纳程序不是经由图甲系统逐层上纳,意味着在同一图甲内开立户口的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并不与它们的户籍在图甲中的位置直接对应,而只取决于他们在现实中的社会地位和势力。《晚清广东的“公局”》一文认为,广东普遍设立的公局,后来演变为士绅控制乡村社会的常设权力机构,使清朝统治得以延伸到县以下基层社会。《清末广东的盗匪问题与政府清乡——从社会治理看清朝统治的末势》一文指出,盗匪威胁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社会动荡,不少人也卷入革命党人发动的反清起义,危及当权者的统治,清政府当局推行严厉的清乡政策,效果却并不明显;清末,广东匪患的严重化以及政府治理上的疲软处境,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清末社会及清政府垮台的社会基础提供了更广的视角。《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水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一文指出,民间社会与国家都试图通过相应的机制来化解各类水事纠纷,以控制事态恶化,总的来说,清代,在乡绅、家族等地方权势力量的支持下,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基本上能够对基层社会实施有效控制,而在国家无力控制的灰色区域,民间则采取械斗等方式以武力解决水事纠纷。《清末香山的乡约、公局》一文,主要利用清末广东香山县地方刊物《香山旬报》,着重讨论香山公局在诉讼、缉捕事务中官绅、官民、绅民关系等问题。《清代珠三角的里社与乡村组织》一文认为,桑园围及其周边地区的里社,在明代里甲组织崩溃之后,仍然被继续保留并在清代大量涌现出新的里社,在地方上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不过,由于赋役制度的变化和地方开发进程的影响,里社也呈现出不规则的结构。
《明清时期广西对水稻品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一文指出,明清时期广西对水稻品种已有比较科学的黏、粳、糯和早稻、中稻、晚稻等类型的划分,在对水稻优良品种的选择、保持和引进,对不同水稻品种的适应性和生长期、播种期、收获期的认识和利用,对优质稻种的开发等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土民、客人与乡绅:万历至乾隆的黄姚社会》一文,以府江流域昭平县黄姚街为中心,将该社区的构建置于区域变动的大背景下展开讨论,力图理解在此过程中,土民、客人在具体的历史场景中如何透过变革祭祀系统、重述祖先故事以确立其社会地位。《清中后期村落联盟的形成及其对地方社会的意义》一文指出,明清时期的浔州府地区,村落联盟在清中后期成为地方进行乡村整合的重要形式。《风水、宗族与地域社会的构建》一文,试图以清代广西昭平县黄姚街的风水演变为个案,分析府江流域社会在逐步整合至王朝权力体系的过程中,当地民众围绕着开户立籍、地方团练等重大历史问题,如何透过空间观念的不断重述来创造与组织其社会生活。《“化外”与“化内”交织:清末广西龙脊壮族习惯法的权力结构》一文指出,民族乡土社会仍然处于化外与化内的抗衡过程之中,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族习惯法也呈现出化外与化内交织的特征,以清末广西龙脊壮族习惯法族权为主导、王权作威慑、家权来配合的三位一体权力结构就是这一特征的具体体现,我们在看到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主流——儒家化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的非儒化特征。《明清时期广西土司地区的里甲制度研究》一文,通过对官方和民间历史文献的梳理,证实明清时期的广西土司地区推行了里甲法,建立了里甲组织,深入探讨了土司地区里甲制度的区域特征、里甲组织与传统村落的关系,以及里甲长与官府的关系,作者认为,里甲制度对土司地区基层行政体系与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清代海南黎族的土地典卖契刻》一文指出,由于清代海南黎族土地契刻保存完整的不多,我们尚未见到明确写着典卖田面的契刻,固然,有的完整契刻没有写应纳钱粮数目,那或许是典卖田面契刻,或许是别种情况,但是人们使用“粮田”一词专指某种田地,以区别另外一种“非粮田”,这已显示出土地所有权开始分解的事实。《清代海南的“黎乱”和清朝政府的“治黎”政策》一文指出,清代“黎乱”频繁,特别是黎、汉人民在反对封建统治过程中结成了战斗友谊,从而成为清朝政府的心腹之患,为了平息“黎乱”,清廷在海南施行剿抚并举的政策,通过清政府在海南的“治黎”政策,不难看出清代边疆政策之一斑。《明清时代南海疍民的分层流动与社会身份重构》一文指出,明清交替之际,南海疍民为摆脱自身的“贱民”命运,进行身份重构,琼州海峡北部水域疍民多采取武力方式,而其南部地区疍民多以诉讼方式进行;因所采取的方式不尽相同,在国家政策、地方习俗和疍民之间长时段的互动过程中,该群体产生明显的分层,海北的疍民身份日益固化,海南疍民则向“编户齐民”的方向发展。
其五,西北地区。《清代西北地区的农业垦殖政策与生态环境变迁》一文指出,清代不同阶段管理层采取的具有传统延续性的发展农业经济的垦殖政策及其实施,使这一地区的农牧业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也导致了这里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失衡;沙漠化加剧,水土流失加重,生产成本提高,投入加大,恶性循环,经济再度陷入贫困。《清代西北地区农业开发与农牧业经济结构的变迁》一文指出,清代在西北地区实施农业开发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移民实边、兴修水利、调拨生产工具、推广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作物优良品种等措施,解决西北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清代西北地区的农业开发,对传统的经济结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确立了农业经济在西北地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近代甘宁青农村市场研究》一文指出,由于居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不同,农村市场的构成也不同,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地区发展集市贸易,而以牧业经济为主的地区则利用寺院集会进行贸易,庙会、花儿会作为农村市场的补充形式而存在;晚清以来,由于鸦片的大量种植导致了西北农村市场畸形发展,出现了专门的鸦片市场。
《掌教、乡约与保甲册——清代户口管理体系中的陕甘回民人口》一文指出,清廷借助掌教管理和约束回民人口,使得掌教获得部分行政职权,以乡约取代掌教又使得改称乡约的掌教获得了乡约的权力,进而发展成为地方行政权力的一极。《清代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乡约的推行及其原因》一文认为,清代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乡约,在调解民间纠纷和推动民族融合方面的作用也十分突出,且因一开始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从而得到官府的积极推广。《晚清官方参与下甘青藏区群体纠纷解决机制》一文指出,官方处理民族群体纠纷、选择民间调解人时,以当乡调处,但很少选择乡约进行调解,官方解决藏区内民族纠纷时以番目当乡,按照番例、番规办理,同时也会采取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灵活变通手段,官方常常以官民互动的方式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试探明清时期西北蒙古裔土司的基层社会组织及其家族婚姻》一文指出,明清时期西北地区,朝廷任命蒙藏部落首领担任土司,治理基层部落;他们作为西北地方基层组织领袖,彼此联姻,在构建本土基层社会政治网络,维护地方安定的同时,也维系着本群体特有的文化意识和文化传统。
《清代陕南的土地占有关系与农业经营》一文指出,农民结合山区的自然资源与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始发展与市场相联系的多种经营活动,推动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清后期这种倒退的确发生了,考察其原因,除了山区交通落后、技术水平低下等因素外,制度性因素起了主要的作用。《清代土地买卖中的“除留”习惯》一文认为,“除留”是广泛存在于陕南土地交易中的一种习惯,契约对土地上的各项财产进行详细说明,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山地垦荒与社会变迁:清代黄龙山区地方开发史的再考察》一文指出,明清以来,陕西黄龙山区由于垦荒导致森林植被遭到破坏的历史过程,并非完全可用人地关系矛盾激化来解释,清政府鼓励垦荒政策的出台以及清初黄龙山区垦荒高潮的出现,与明清之际当地乃至更大区域范围内的特殊自然环境和人文社会背景密切相关,对重建和恢复正常统治秩序有重要意义。《碑石所见清代后期陕南地区的水利问题与自然灾害》一文指出,与乡约、保正、差役的种种营私舞弊、以职权谋私利行为相对应,堰渠水利中的许多弊端、冲突亦与首事、堰长、渠长有关,乡约、保正、堰长、渠头、差役等涉足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甚或视公共事务为敝害而化公为私,是清代后期陕南社会风气变化、公共事务弊端丛生的重要标志和原因之一。《表率·教化·守护:清代陕西士绅与地方社会秩序之维护》一文指出,享有较高社会声望的士绅身体力行,或通过圣谕宣讲的劝说方式感化乡人,使他们遵循封建礼教;或结交官府,或直接调解地方纠纷,以维护封建法律的公正公平;或由他们出面,或受官方委托组织地方团练,为维护清朝陕西地方的社会秩序,保护地方社会人民的安危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代雍、乾时期河西屯田述论》一文指出,清代雍、乾时期河西屯田,不仅满足了当时清政府解决西路军军需供给的需要,又满足了为当地驻军提供粮饷的需要,减轻了中原内地人民的负担,而且客观上对改善河西农业生产条件、促进河西经济发展起到了有益的作用。《清代前期甘肃的农业开发及其历史反思》一文指出,中央政权的巩固以及镇压了西北地区少数民族上层发动的叛乱分裂活动,使我国西北边疆地区社会出现了安定的统一局面,在此基础上,统治者劝农桑、修水利、兴屯田、薄赋税,使甘肃的农业经济在清代前期得到了巨大开发。《清代后期甘肃河州地区土地买卖中的中人现象初探》一文,以《清河州契文汇编》一书内收录的土地买卖契文为基本史料,对清代后期河州地区土地买卖中的中人的特点、中人与土地买卖双方的关系,以及中人实际发挥的作用进行梳理探讨,从一个新视角审视清代后期河州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变化的趋势。《清代河西走廊的水资源分配制度》一文指出,为解决水利纷争,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分水制度,分水的技术方法是确定水期、水额,分水的制度原则有二:一是公平原则,二是效率原则,分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利纷争,地方各级政府发挥了调节平均用水的作用。《水官与清代河西走廊基层社会治理》一文指出,水官全权负责河西地区水渠修建与维护、分水均水、议定水规以及处理水事纠纷等,是地方水利事务的管理者,也是基层社会的重要治理者;由水利管理达到社会治理,是水官在地方治理中核心作用的体现。
《清代新疆建省后的田赋制度》一文,考察近代新疆建省到清朝灭亡这一时期的田赋制度,力图清晰勾勒此间新疆田赋制度所包含的田制、税则税率、征收形式、耗羡、征收管理、定额收入等基本情况、变化及特点,以便进一步研究清代田赋制度与财政及社会经济的关系。《浅议清代新疆乡约制度创设及司法职能》一文认为,清代新疆地区,乡约制度开始时以维护社会治安、解决纠纷等公共管理职能为主,而后被直接赋予一定的司法职能。《清代新疆的分水措施、类型及其特点》一文指出,新疆农业高度依赖水利,无水即无田,清末垦地至一千万亩;新疆多民族既分居又共同用水,当面临严重的用水冲突时,水利纠纷必然带有民族冲突的成分。
《清末河套地区的水利制度与社会适应》一文指出,地商制度充分适应了河套的生态环境和汉蒙杂居的社会环境,最终在经营上取得了成功,而官营水利一开始便以刚性手段介入,忽视对基层社会的协调,再加上传统经营体制的腐败和无效率,尽管最后试图建立与乡村社会相适应的机制,但终归失败。《清末河套地区民间社会组织与水利开发》一文指出,地商利用私人资本和以地商为中心的社会组织来开发河套地区的水利工程,并最终形成河套地区的水利网络,该组织形成的管理方式和协调机制是,充分调动一切资源,并将移民牢牢控制在土地上,在此基础上渐渐形成了当地的村落和社会。《清代宁夏平原水利管理中的国家干预》一文指出,在清代宁夏平原,国家极其重视水利官员的任免,重点关注宁夏府的宁夏、宁朔、平罗三县所处的区域,清前中期以水利同知为主,后期则主要依靠知府和知县来督办,将水利作为地方事务的一部分来进行管理。《清代宁夏地区河渠灌溉特点及灌溉制度研究》一文指出,清代宁夏地区水利灌溉事业的发达,一方面得益于其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历代政府的兴治,清代在前代的基础上,水利灌溉事业又有新的突破和发展,然而这一系列的水利建设成果并不意味着没有弊端和漏洞。《明清宁夏荒政评述》一文指出,宁夏地处西北内陆,居黄河上游,地形复杂、气候多变,各种自然灾害交替发生;灾后当局虽然采取了一些施救措施,但由于阶级的局限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生活和面临的社会问题。
《清代管理青海牧区的方略》一文指出,清代的青海不仅地处“西陲”“边疆”,而且是一个民族聚居区,清朝政府对这一地区十分重视,将其纳入理藩院直接管辖;清代在青海的立法,贯彻了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成功地调整了中央与青海牧区及青海蒙藏民族的关系。《论青海土官、土司制度的历史变迁》一文指出,青海土官制度创始于元代,清代演变为土司制度,清代土司制度与明代土官制度大同小异,随着时代的进步,土司制度日益不合时宜,终于走向消亡。《青海乐都境内堡寨与明清土司制度》一文,探讨了土司制度、治兵保塞、平定逆乱,在加强与少数民族之间沟通与联系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作为长城防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堡寨所发挥的军事作用和土司与堡寨的最终衰落过程。《明清时期宁夏的民间信仰》一文指出,民间信仰已融入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在节日时令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人们祭祀湫水和修建八蜡庙是对农业丰收的期盼。《浅析明清青海河湟地区的农业政策调整》一文指出,河湟作为历史上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冲击、碰撞、交流和融合的地区,势必成为政府安稳民心、巩固边防的西北哨所,研究这一区域的农业政策,有助于深入了解明清国家机器之于西北边防的经营方略以及青海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同时也为今天西北大开发提供历史借鉴。《简论明末清初河湟地区穆斯林社会基层组织的演变》一文指出,对于清王朝而言,高度中央集权是其政治的基本特征,因此上层统治阶级面对基层社会的变动也相应地不断调整统治政策,以求强化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河湟地区的穆斯林社会基层组织大致经历了里甲、土司、会社、保甲等形式。
《清末屯垦政策在川边藏区的实施及其对环境的影响》一文指出,此次屯垦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川边藏区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限于自然环境的制约,清政府对此次屯垦活动持较为理性的态度,开垦力度有限,使之总体上未超出当地自然环境的承载力。《明清时期土司制度与藏区少数民族的文化变迁》一文指出,明清时期中央政府除了推行僧纲制度、卫所制度和流官制度外,另一重要的制度就是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推行于藏区之后,不但逐渐加大了中央政府对藏区的政治控制和社会影响,也引起了藏区少数民族的文化变迁。《清代至民国时期汉族移民在巴塘活动之面面观》一文,从开荒垦殖、开设商户、兴办学校、汉藏通婚、帮会组织等角度,对清代至民国时期汉族移民在巴塘的活动做了论述,呈现出汉、藏两个民族文化的交流和融合。《官方参与下晚清藏边汉藏民族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一文指出,官方处理汉藏民族纠纷案件时,会联合民间力量巩固纠纷解决的成果,官方解决汉藏纠纷案时,会以劝慰的方式说服汉族做出让步,划定界址并雕刻立碑,是解决汉藏民族草山纠纷的有效方式。
其六,西南地区。《明清时期国家对西南少数民族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一文指出,明清时期随着土地租佃和典卖的发展,地权流转频繁,西南少数民族固有的习惯法已无力解决其土地所有权不断被侵夺的状况,中央王朝逐步以专门立法和制度化司法手段保护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地所有权。《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基层行政组织形式》一文指出,明清时期,国家在西南地区的基层行政组织形式主要有里社、里甲、保甲等,随着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不断深入,基层社会组织也随之发生变迁,且存在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现象。《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宗族组织的结构、特点与作用》一文指出,由于明清中央王朝在意识形态上对宗族组织提供支持,这无形之中鼓励了宗族组织的快速发展,故使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不仅成为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维护中央王朝统治和封建宗法伦理秩序的有力工具。《改土归流: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扩张》一文指出,在这场权力扩张的斗争中,虽然中央政府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但通过改土归流,极大地削弱了西南民族地区土司的势力,加速了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扩张的历史进程,维护了该地区的社会稳定。
《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一书,不仅展示出清代黔东南地区苗族基层社会法律秩序的基本构成,而且指出当地的人们将契约运用到订立禁约、防御盗贼、规范村寨秩序等方面。《清代贵州文斗苗族社会中林业纠纷的处理》一文指出,由于清政府在苗疆因俗而治的统治政策,文斗村呈现出高度自我辖制和自我管理的特征,然而只有村落、宗族与官府三者之间处于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村寨的林业纠纷才能得以圆满地解决。《从有关碑文资料看清代贵州的农业管理》一文,借助清代遗留下来的有关碑文资料,对当时贵州加强农业管理的具体措施进行了探讨,总结其成功的农业管理经验,尽可能为今天搞好农业生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清代贵州田土纠纷解决制度及其借鉴意义》一文指出,综观清代贵州乡村精英和官府解决田土纠纷制度,乡村精英和官府对田土纠纷的判决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田土纠纷案件执行效果好,从此意义上说,清代贵州乡村精英和官府解决田土纠纷制度,对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田土纠纷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清末四川农业改良》一文指出,清政府也对农业政策进行了一些改进,如开放禁垦区、奖励垦荒、支持创办农业公司、鼓励各地发展蚕桑、提倡改良品种、积极普设农业学堂等;农业大省四川,由于官绅合作、措施有力、多年不间断地倡导和推行,农业改革成效尤为明显。《清代四川的土地清丈与移民社会的发展》一文指出,通过这次清丈,移民与土著之间、移民与移民之间围绕地权的纠纷基本上得到解决,政府通过这一行动解决了移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有关地权不清的现象,同时也加速了移民社会的本地化进程。《乡绅的建构与重构:方志所见清代四川地区移民会馆崇祀中的地域认同》一文指出,移民的原乡认同在很大程度上随着移居地五方杂处的格局明确化,以原籍为标志的族群身份与对新家乡的认同并不截然对立,而是纠缠在一起;乡神一方面被视作移民原乡认同的象征,另一方面又常被赋予超地域性内涵,从而容纳了新认同;这些情况表明,乡神崇拜作为移民地域认同的象征既是被建构的,又可以被一套新的叙述所解构与重构。《自治与共存:清代川东北南江山区的墓祠》一文,凭借对马氏墓祠的解析,探寻不同的宗族之间如何实现自治与共存。《从“异态”到“常态”——清中期巴县团练的角色转变与乡村社会》一文指出,清中期巴县团练的角色转变,正源于乡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即当地实际生活的需要、乡里关系的特点和乡民的主观意愿,展现了我国自古有之的相保相受、相及相共的乡里风貌。《清末社仓经首选任与乡村社会——以四川新津县社济仓为例》一文指出,清末,新津县社仓的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社仓经首的职责与选任也随之转变,社仓经首大多代替地方政府行使管理仓储的职责,其自主权力减少;这一现象恰恰与以往学者的研究相反,晚清时期新津县国家控制仓储的能力加强,而地方士绅参与地方事务的兴趣却呈现出减弱的趋势。
《清末民初云南农业政策述论》一文指出,清末民初,云南农业生产一度急剧衰退,清政府及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因此受到了较大影响,清末民初的两代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为恢复农业生产做出了努力。《清代中后期云南山区农业生态探析》一文指出,清代中后期,玉米、马铃薯等高产农作物在云南山区、半山区广泛种植,促进了清代云南的山区开发及民族经济的发展,但云南生态环境随之发生了重大变迁,出现了严重的水土流失,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生产受到极大影响。《清代云南赋税蠲免初探》一文指出,赋税蠲免作为封建社会的通例,至清代已形成完备的体制;在水旱、地震及战争等灾害发生后,清廷一般会对地方实行赋税蠲免政策,地方上历年逋赋也适时给予蠲免;清王朝实行赋税蠲免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是出于政治考虑。《普适伦理:清代云南大理石龙乡规碑文化诠释》一文指出,康熙九年,将“上谕十六条”颁行天下后,全国各地切实遵行,直至清末。“上谕十六条”代表的是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普适伦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沙溪镇石龙乡规碑,是边疆少数民族接受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普适伦理的历史见证。《清代云南水权的分配与管理探析》一文指出,明清以来,随着云南边疆地区开发渐次深入,水资源紧缺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水权制度开始确立,民众在水权的分配、让渡、管理中形成了一套富有地域特色的运作机制。水权的分配和管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在水资源稀缺环境下清代云南乡村社会关系的互动和协调。《清代云南禁伐碑刻与环境史研究》一文指出,碑文中所呈现的禁伐缘由主要有三:一是风水观念,二是保护水土资源,三是管理林木资源;而刻碑立石所应对的生态及社会环境问题主要有环境问题、观念变迁、利益纠纷以及秩序管理等;禁伐碑刻的内涵是禁止盗伐,而非禁止开发,其指向是资源管理秩序,有些在主观上甚至客观上并不一定具有保护环境的取向。
其七,东北地区。《略论晚清东北乡约》一文认为,晚清东北乡约带有新兴垦区烙印的组织形式和突出的行政管理职能,其旋兴旋废说明,放弃乡约的教化和自治传统而一味强化其行政管理职能的乡约实践是失败的。《论清代东北地区“乡约”与社会控制》一文认为,在清代,乡约控制着东北广大乡村,但后期由于弊病丛生而罢废。《略论清代东北八旗牧厂地的开放》一文指出:首先,牧厂地的开放标志着清廷首崇“满洲”的封禁政策失败;其次,牧厂地的开放加速了官荒旗产向民地的转化,改变了东北土地占有关系;最后,牧厂地的开放进一步促进了东北地区的开发,为管理众多的人民,废八旗制、建州县制,东三省将军改为总督。《从阿城档案看清代对东北旗人土地权利的保护》一文指出,阿勒楚喀为清代吉林的重要地区,比较能够代表东北地区的特色;清代对东北旗人土地权利的保护,既有同关外一样的权利保护情形的共性,更有其独特的地区个性;清政府对东北旗人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主要目的不在于“保有旗地”,而在于尽量阻止汉人势力进入,保持其“满洲”特色和旗民的纯粹性。
《清代吉林地区农业开发的特点》一文指出,清代吉林地区的农业开发历时近300年,颇具特色。顺康时期设官庄旗地,由旗人、流人屯垦,是为吉林地区农业开发之先导;雍乾鑫道时期汉族流民冲破封禁开垦,显示吉林地区开发之深入;成同以后由局部开垦到全部放垦,标志着吉林地区已进入全面的开发时期。《清代吉林围场与移民屯田》一文指出,随着清朝国势衰微和人口繁衍骤增,清廷遂将吉林围场先后开禁,移民屯田垦殖,有著名的“拉林屯田”“双城堡屯田”“伯都呐屯田”,对吉林和黑龙江地区的开发起到了积极作用。《清代吉林地区“摊丁入地”考》一文指出,吉林地区直到光绪九年才实行“摊丁入地”改革,在全国是最晚的;吉林地区实行“摊丁入地”后,人民的赋役负担有所减轻,移民的人身束缚有所放松,对吉林地区的人口增长和经济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黑龙江的旗地政策》一文指出,清朝中期黑龙江地方的旗地未甚增多,却设置了较多的官庄;进入嘉庆朝,新设公田养育兵丁、耕作公田、交纳粮谷;遇到灾年,将粮谷借与贫苦的兵丁;因此,清朝中期在黑龙江地方实施的旗地保护政策较之吉林更简单。《清代黑龙江流域农耕区的形成与扩展》一文指出,清后期的大规模放垦使农耕区急剧扩展,至清末不仅包括了中西部广大的松嫩平原,而且开始向边远的三江平原及黑龙江、乌苏里江沿岸扩展,渔猎、畜牧地区大幅度减少;大量的汉族移民成为农业开发的决定因素,农耕区的形成与扩展和移民的趋向一致,进程同步。《清代科尔沁农耕北界的变迁》一文指出,清代科尔沁农耕北界具有两次显著的北跃:农垦的第一次扩展是在18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请旨招垦时期,农耕的第二次发展是在清末时期;清朝对内蒙古的政策及其变化是导致科尔沁农耕北界跃变的主要驱动因子之一,是科尔沁农牧交错区形成的重要人文条件。
《清代辽东半岛的农业开发》一文指出,首先,招民开垦、移民出关是开发辽东半岛的有效途径;其次,奉天地方官员从发展本地经济出发,大量招徕移民,对辽东半岛的农业开发起了积极作用;最后,清代封禁政策对辽东半岛的农业开发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清初辽宁地区官庄旗地状况初探》一文指出,清代的官庄旗地是对所有权属于八旗土地的通称,它构成了清代满族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清政府为了保护和开发这块“龙兴之地”,在这里实施了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即以旗地为主导地位的经营方式,这对清王朝土地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清代鸭绿江右岸荒地开垦经过》一文指出,清代鸭绿江右岸荒地的开垦是个复杂的历史过程,是众多民族共同参与的重大活动,它开发了我国辽东边疆地区的土地资源,促进了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形成了该地区的政治建制,激励了该地区各民族的团结。
目前,学界掀起了区域社会史研究的热潮,清代乡村社会管理区域研究方面的成果也蔚为大观。总体看来,华北、华东地区研究成果较多,华东地区因为经济与科研发达、省份多,所以成果相对丰富;其他五个地区(华南、华中、西北、西南、东北)研究相差不大,而西藏、海南等偏远地区,这方面研究相对不足,这也许与高原地区、海岛地带特殊的地理条件、生产方式、族群等因素有关。
最后,清代基层官府与乡村社会管理研究。
在清代乡村社会管理研究领域,与乡村地域内民间社会自我管理研究交相辉映,学界亦加强了乡村社会外部基层官府治理的研究,拙文仅以县官对乡村的宏观管理为代表,这方面主要成果如下。
《清代县级政权控制乡村的具体考察——以同治年间广宁知县杜凤治日记为中心》一书,主要探讨了清代乡村控制体系的龙头“县”与“知县”、清代“知县”对乡村的控制等,清代知县与“一人政府”,杜凤治日记中的“盗案”“户婚”“田土”案及其他词讼等内容。《清代知县与乡村管理资料整理与研究》一书,采取乡村社会史与历史社会地理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知县施政记录与县档案的挖掘与解读,探寻知县乡村管理的历史细节,还原有清一代知县乡村管理的历史原貌,走向丰富而生动的历史现场。
《光绪三十年万县知县劝兴水利告示》一文指出,《万县正堂劝兴水利白话告示》为线装刻印本,由三次署授已连任八年万县知县的汪贲之,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为劝说当地农民兴修水利、抗御早灾而印发的告示,以为研究地方水利史事考。《陈坤〈如不及斋丛书〉与晚清潮州社》一文指出,晚清刻本《如不及斋丛书》,由同治初年潮阳知县陈坤编著而成,是一部较少被关注的地方文献;同治年间,陈坤、冒澄、方耀等有识官员,力图通过拆社分乡、强绅办乡等措施重建乡村秩序,这一趋向给地方权势提供了更多的上升空间,也影响了清末民初基层行政的转变。《清代知县剿匪面面观——以广东三知县剿匪故事为中心》一文,以清代广东三位知县的剿匪故事为中心,揭示了清代基层社会匪、绅、官的关系,为深入认识清代上层政权控制基层社会的实况、深入认识清代基层社会控制体系——上层政权控制与乡村社会自身控制的连接,做出了有益的研究和贡献。
《衙门与城市行政管理》一文,就城市管理的视角研究了知县的施政,指出长期以来的衙门城市化标志着行政管理与农村生活的最后分离。《从〈鹿洲公案〉看知县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一文,分析了处在政治国家与民间社会交汇点上的知县,在海疆乡村社会里所开展的控制实践、实际效果及其局限性。《从〈令梅治状〉看清初知县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一文,研究了内陆知县所从事的乡村治理实践、实际效果、原因所在及其局限性,认为知县群体在客观上发挥了部分社会中介的功能。《清初知县乡村治理特点研究》一文认为,清初知县乡村社会的治理带有鲜明的区域性,也影响到个人的施政特点。《从〈巴县档案〉看知县对乡村的管理》一文,在初步解读各种案例的基础上,探讨巴县知县对乡村的管理,以增进人们对传统县官乡村管理的了解,反思目前研究方法中的“上下结合”问题。
《清代县官的社教工作》一文,扼要介绍了清代县官所从事的举办乡饮酒礼、宣讲乡约、举行祭祀、耕耤、迎春、祈雨六项社教活动,指出其意义非常重大。《知县与地方士绅的合作与冲突》一文指出,士绅阶层掌握了宗族、里甲、书院、公局等组织,形成了虽非法定而实际存在的权力机构网络,知县必须通过这个网络才得以实现对全县的治理。
目前,清代县官乡村社会管理研究仍然薄弱,学界主要从政治史的角度研究县官,较少延伸到这一专门领域,即使是西方汉学家。这方面有学者指出,“马伯良、黄仁宇、史景迁与小韦尔斯和瓦特的论著在逻辑上和题材上有其一致性,均属从政治史角度研究县政府与地方组织的关系”。
(二)乡村社会管理思想研究
目前的清代乡村社会管理研究领域,如果说综合与专门研究用力不均、区域研究百花齐放、县官乡村社会方向研究渐露端倪,那么,相对上述乡村管理实践研究,学界对清代乡村管理思想的研究则凸显薄弱,尤其是晚清以前,这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如下。
清朝前期,《〈农言著实〉的农户经营管理思想》一文指出,《农言著实》是清代一部很有价值的农书,该书对杆子钐麦得失的分析,对锄谷的工本与增收的计算比较,表现了中国传统农业在微观管理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该书提出的农时管理、土地管理、农业生产过程管理、精打细算和多种经营等思想,是中国传统农业管理思想的精华。《幕友蓝鼎元的乡治思想述论》一文认为,作为清初道南学派经世思想的应用与拓展,幕友蓝鼎元的乡村管理思想基本上形成了一个简约、实用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总结、发展了我国传统的乡治思想。《高其倬治滇农业思想初探》一文认为,在自然经济时代,农业作为“本业”历受统治阶级的青睐,从而产生了不同时期和地区的农业思想,清代云贵总督高其倬治滇农业思想尤其具有代表性,这不仅是整个封建社会重农意识在他身上的体现,也是云南农业生产极端落后且亟须发展的状况在其思想中的体现。《清代农业减灾救荒思想研究》一文认为,清代农业减灾救荒思想继承了各历史时期的灾荒理念,体现在技术层面的减灾思想和社会层面的救荒思想的有机结合,成为这一时期指导农业减灾救荒工作的理论原则。
清朝晚期,专著方面:《从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与变迁》一书认为,在新的思想资源与概念工具的支持下,自治论者除少数还停留在以往“乡治”的憧憬之中,其主流已经转移到一种由民众参与的民治制度的呼吁和阐释上,其核心议题由君主、国家、政府、官吏转移到民众。《华北村治——晚清与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一书认为,清末民初的乡村“地方自治”,“不仅导致新式村政权和新式学堂的普遍设立,而且带来村民尤其是村社精英公共言谈上的新变化。总的趋势是,全国性的、官方的话语和价值标准,在逐步取代地方性的话语和价值观,并成为维系权力合法性和辩护行为正当性的新武器”。
论文方面:《乡治思想的近代化变迁》一文认为,中国近代社会的震荡与脱节,使得乡村传统的族治难以为继,乡治的近代化转轨成为必然。清中央政府及地方官绅对团练、乡官、警察、地方自治制度的阐发和提倡,既反映了近代乡治思想的基本走向,也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政治近代化的进程。《试论晚清传统士大夫的乡村社会管理理念》一文,从养民在官、息争讼与节刑律、讲礼教三个方面,对刘锡鸿的乡村管理理念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这些主张反映了当时大多数传统士大夫的乡村管理理念,代表了他们希望从整顿乡村社会入手,进而振兴国家的思想。《作为地方自治基本单位的“乡”——论康有为〈公民自治篇〉中的政体设计》一文认为,康有为主张以中国的乡村自治习惯为基础,由中央推行立宪议会制,借助地方士绅的力量,以乡的共同体情感为基础,铸造既有竞争力又有民德的现代国家。《从〈问俗录〉看陈胜韶的乡村管理思想》一文指出,作为清代中晚期经世思想的应用与拓展,陈盛韶的乡村管理思想不仅富有时空特征,而且不失为近代前期先进的中国人思考乡村管理的一个缩影,对于现代农村管理不乏启示。
《中国近代农业管理思想的演变》一文认为,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了近代历史阶段,由于西方社会思想的传入和中国农业经济的现实变化,使农业管理思想发生了某些实质性的演变。《清末农业思想的近代转型:以农业发展为中心》一文指出,清末思想家在探索农业的近代转型中形成了系列农业发展思想,包括农业经营论、农业管理体制论、农业劳动力转移论、科技兴农论等,不仅丰富了中国的农业经济思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近代中国农业的发展。《晚清科技兴农思想探析》一文分析了晚清科教兴农思想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从国家职能、农业机械化、农学制度和农会制度四个方面阐述了晚清科教兴农思想的内容,对晚清科教兴农思想进行了综合评价。
《包世臣多种经营农业技术思想》一文,在考察他的农业技术思想框架和相应的广义农业观念的前提下,对其多种经营技术思想的传统渊源、现实基础进行探讨,重点论述这一思想的具体表现,进而讨论其因地制宜的多种经营规划思想,以及珍惜民力以实现多种经营的农政思想。《试析清末陶煦〈租核〉中的减租思想》一文指出,清末陶煦所著的《租核》一书,阐述了农民贫困的原因,揭示了农民处境艰难的状况,提出了一些减轻农民负担的建议,论述了农民收入增长对工商业重要的促进作用,他的思想对当今我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孙中山的三农思想评述》一文认为,孙中山发展农业、解放农民、重振农村的思想,既有对以往经济学家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也为其后经济学家农业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借鉴。《陈星聚的农本思想》一文指出,陈星聚的农本思想主要体现为以广大农民利益为本,以德治民、爱民和保土为国方面,具体体现为解决农民生活问题、村风问题和反抗外国侵略。
总之,与上述三个方面的乡治实践研究相比,清代乡村社会管理思想研究相对薄弱,这固然与研究材料的匮乏与零碎有关,同时也与中国快速走向现代化而对传统乡村管理思想重视不够有关。尤其是后者,在学界对其较为冷漠的情况下,没有大量人力与财力的投入,这方面的研究很难有较大的突破。尽管如此,但是另外,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历史悠久且内容丰富,是实现现代乡村善治所汲取的宝贵思想资源,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既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历史问题,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不仅如此,而且随着历史人类学、新社会史、新清史等新研究方法的相继出现,随着新资料、问题意识、现代研究工具的涌现,尤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撰写大清史工程的需要,我们相信,清代乡村管理思想研究将会取得较大进展。
三 研究内容、重点与难点
清末乡村管理思想历史演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学术问题,鉴于学力与时间有限,笔者仅仅依据收集到的资料略做梳理性研究。
第一部分,首先简述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的发展脉络、基本内容及其历史特点,之后,通过对代表性历史人物乡治思想的实证研究,约略展示了清代中期乡村管理思想的总结与发展。第二部分,首先探讨其历史演变的背景,包括发端与动力、乡村自治文化培育两部分内容;之后,在解读各类资料的基础上,粗略描述历史演变过程中的争论与趋同;最后,阐释其历史演变的阶段与内涵、特征与原因。第三部分在实践层面,从宏观与个案两个角度,简略探讨其历史演变的地理空间差异,揭示出其区域性与不平衡性。第四部分试图探讨乡村管理思想近代演变之后的国家与乡村关系,进一步完善“统域”与“自域”的理论假设。结论与启示部分,首先指出,清末乡村管理思想历史演变的心路,即是从文化自觉到民族认同,而传统自然型乡里自治、近代过渡型乡镇自治、当代选举型村民自治,三种自治形态之间形成了某种规律性的历史联系,不失为其历史演变的一种理路,进而揭示其蕴含的历史启示,尝试性地提出有关当今村民自治的“三层治理机制”的理论假设。
拙著研究重点为第二部分,亦即其历史演变的进程,尤其是近代演变的四个基本问题:动力、阶段、内涵与特征。拙著研究的难点,其一,传统乡村社会管理思想资源与现代新农村管理实践的有机对接问题,亦即国家与乡村视野下“统域”与“自域”的历史传统与现代村民自治建设的承接与调适问题;其二,清末我国乡村管理思想历史演变的心路与理路问题,此即课题研究的理论升华之一。
四 方法与思路、史料与概念
从管理思想史研究出发,结合乡村社会史与文化史研究,拙著就清末乡村管理思想的历史演变问题试做探讨。研究思路具体如下:首先,笔者对清代中期传统乡村管理思想的总结与发展进行简略探讨,这是课题研究的前提;之后,笔者逐层分析其历史演变的背景、争论与趋同、阶段与内涵、特征及其原因,力图还原其历史全貌,这是课题研究的重心所在;其次,笔者对清末乡镇思想的实践、清末乡村管理思想历史演变后的国家与乡村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努力实现实践层面与理论层面的双向延伸;最后,笔者力图揭示其历史演变的心路与理路,尝试性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这既是课题研究的理论提升,又是现实价值的挖掘。上述内容可谓相互依托而层层推进,从而实现对课题的整体性研究与纵向性考察,以及从实证性研究到理论性提升。
为保证研究的顺利进行,拙著所采用的资料主要包括档案、公报、报纸、施政记录、文集、县志等历史文献,这无疑有利于我们从不同角度,解读这一历史时期我国乡村管理思想的近代演变。
尚需指出的是,课题研究中有三个概念需要作出界定。
首先,鉴于研究的需要,“清末”一词所指代的历史时段,包括光绪与宣统两朝(1875-1911),总共三十七年的短暂历史,这与人们通常所说的“清末”在时段上有所不同。
其次,拙著使用的“乡村”一词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就地理区域而言,它包括清末新政之前县、散厅,以及散州城邑以下的村落、市镇。这是因为,一方面,尽管设有巡检、司署等次县级乡村管理机构,然而,清末国家对乡村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县级行政机构的设置与运作来实现的,其治所被看作乡村社会最高的掌控中心,其长官被称作百姓的“父母官”;另一方面,清末新政之后,尽管乡镇成为新时期最基层的行政实体,但是由于现代城镇化较低,拙著仍将其视作乡村社会的管控中心而纳入乡村的地理范畴。就内涵而言,拙著使用的“乡村”一词,包括农村、牧村、渔村、林村等。
最后,“乡村管理”一词的界定。乡村管理是指村落社会内外的权威人物,通过解决乡村面临的诸多问题,实现乡村稳定与发展的动态过程;作为影响乡村社会的外部因素,基层官府的努力亦是乡村管理的一部分;乡村管理既是乡村研究中相对独立的一个子领域,又属于立体、多层次的综合性管理。目前,尽管学界对“乡村治理”一词的使用十分普遍,但也不乏“乡村管理”一词的应用,拙著研究中使用的“乡村管理”一词与“乡村治理”一词,在内涵上基本相同,不再做专门区别。
五 贡献之处与不足
拙著拟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贡献。
第一,晚清社会思想史研究范式的完善与努力。
晚清乡村管理思想研究有着多种路径,学界相继出现了几种较为成熟的研究范式:其一,法律思想史研究方面,以《从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与变迁》一书为代表;其二,经济思想史研究方面,以《清末农业思想的近代转型:以农业发展为中心》《试析清末陶煦〈租核〉中的减租思想》两篇论文为代表;其三,社会思想史研究方面,以《乡治思想的近代化变迁》《试论晚清传统士大夫的乡村社会管理理念》两篇论文为代表。尽管如此,然而目前的晚清思想史领域,有关清末乡村管理思想整体性研究与通贯性考察仍然较为薄弱。为此,拙著拟对“清末乡村社会管理思想的历史演变”进行专门而系统的探讨,这无疑对充实与完善晚清社会思想史研究有所助益,对晚清乡村管理思想历史演变研究有所贡献。
第二,理论观点本土化的努力。
目前的中国史学界,尽管不乏历史的诠释能力,也不乏“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的史学研究功能,但是相对于国外而言,我国乡村史学研究中的理论建构与创新凸显薄弱。为此,本着“中国历史上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问题意识,在实证分析与前人思考的基础上,课题试图进一步完善“统域”与“自域”的理论假设,力图解答中国历史上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问题,这既是课题研究的理论性提升,又是笔者重要的学术观点之一。
拙著研究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以下方面。
其一,尽管本着综合分析、突出问题、厘清线索的原则开展研究,但由于选题大而难以深入。“清末乡村管理思想的历史演变”是一个十分宏大而又极其复杂的问题,笔者仅仅立足收集到的原始材料进行了初步思考,多处需要进一步论证、修改与补充。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最好选择一个代表性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时空中去研究,则更能说明问题。
其二,尽管在前期研究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试图提出中国历史上国家与乡村关系的理论假设,但是这一理论观点尚待进一步验证与发展,理论本土化的努力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