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国际政治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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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政治中权利的含义

一 权利的含义

1.权利的定义

权利是什么?历史上,权利的界定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千秋。

当代美国公法学家霍尔姆斯和桑斯坦在《权利的成本》一书中将“权利”界定为“个体或团体能够运用政府的手段切实地加以保护的重要利益”。他们认为:“权利”这个术语包含许多指称物和意思场域。概括而言,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界定这个主题:道德的和描述的。

第一种方法,把权利与道德原则和道德理念联结到一起。这种方法不是通过参考成文法或判例法,而是通过追问在道义上人类被赋予了什么来界定权利。虽然没有一个公认的道德权利理论存在,但在最著名的关于权利的哲学著作中有些内容仍涉及对这种一般权利进行本质上评价的伦理考察。道德哲学把非法权利设想为一种道德诉求最强烈的权利。一个人享有权利可能根据作为道德因素的身份或能力,而不是作为一个特定的政治社会的成员资格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的结果。对权利的道德考量试图界定那些在良心的审判前不需要特别理由并从未被忽视或侵犯的人类利益。

第二种界定权利的方法——根源于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哲学家汉斯·凯尔森和H. L. A.哈特的著作——更多是描述性的而非评价性的。他们更乐于解释法律体系是如何实际运作的,而很少愿意断定其合理性。这不是一种道德的考量,它没有站在从哲学的视角看待对人类利益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立场上,它也没有肯定或否认伦理怀疑论以及道德相对主义。相反,它是一种经验主义的考察,针对于特定政治上组织的社会切实保护的各种利益。在这种框架内,当有效的法律体系把利益视为是运用集体资源加以保护的权利时,利益就有了权利的资格。作为一种由政府创设和维持以防止伤害或补偿伤害的能力,权利在法律意义上被界定为“法律的产物”。

他们认为,就大多数目的而言,对权利道德的和实证的解读不必各执一端,尽管道德权利的提倡者和法律权利的描述者有着明显不同的表现行为。法律改革者们应该尽力使政治上可实施的权利与对他们而言的道德权利结合在一起,使权利具有法律执行力将有益于使公众相信这些权利有良好的道德基础。参见[美]史蒂芬·霍尔姆斯 ( Stephen Holmes),[美]凯斯·R.桑斯坦 ( Cass R. Sunstein)《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从词义来看,“权利”一词的英文是right,它既是名词,也是形容词。作名词指的是“正义;在道德上、法律上有资格做某事”。对权利的解释出自《柯林斯COBUILD英语词典》,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1—1432页。权利往往是多重的、复杂的,经常使用复数形式rights,如human rights ( 人权)。在现代汉语中,“权利”指的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 跟“义务”相对)。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48页。总之,英语中的right和汉语中的“权利”在意义上是一致的。“在道德上、法律上有资格做某事”就意味着“在道德许可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具体地讲,权利可以分两层意思:一是指在道德上、法律上有资格做某事;二是指在道德许可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这两层意思是递进关系,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因为只有拥有了“资格”,才能“行使权力和享受利益”。因此,无论是在英语中,还是在现代汉语中,“权利”都是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认可,权利本身就意味着合理合法,没有不合理合法的权利。

2.权利是一个历史现象,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参见拙文《试论国际政治中的权利》,见梁守德、李义虎主编《中国与世界:和平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第73—75页。

在原始社会,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区分,恩格斯曾说过:“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9页。由于原始社会权利和义务的融合,后人对原始社会权利是否存在存有争议。不过,通过分析原始社会的权利与义务的现象,我们至少应该明白这样两点:一是原始社会的权利不同于我们现代社会的权利;二是原始社会的权利意识很模糊。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权利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到17世纪,近代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才比较系统地阐述权利思想。在西方,权利观念的渊源要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古希腊的智慧来自最朴素而原始的理性,他们理性地认识自然界,认识人自身和人类社会。参见陈乐民、周弘《欧洲文明的进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9页。古希腊人当时虽然没有提出“权利”这个词,但他们有对“正义”的看法。集大成者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认为智慧是“正义”的,而愚昧则是“不正义”的。在他的经典巨著《理想国》中将理念划分为四个等级,“正义”是超越其前三个等级品德之上的第四种品德《理想国》中的四个等级分别是:第一等级代表理性,第二等级代表意志,第三等级代表情欲,第四等级代表正义。。国家的正义就是各个等级的“和谐一致”,各守本分,各个等级不能相互代替,遵守这种正义的国家,就是“理想国”。亚里士多德也有着丰富的权利和正义的思想,其政治学说始终是从国家如何最好地维护自由民的权利而展开,其著作《政治学》就展现了他的丰富政治思想。

希腊展示给世人的是精神,罗马展示给世人的是行动。参见陈乐民、周弘《欧洲文明的进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页。富于务实精神的罗马人将正义同法学结合起来,力图“以法律,即政治组织的强力的系统运用,来支持凡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事情”。参见[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4页。在罗马人那里,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参见[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页。正义与法学的结合,使正义的概念和法律的概念都得到了较大发展。这时,出现了主张“理性自然法”的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的理念对后世产生巨大的影响。古希腊的精神和智慧、古罗马的法与文明成为近现代西方思想家精神的家园。

欧洲的中世纪是“黑暗时代”,神权高高在上,控制着一切。人们的思想受禁锢,权利观念淡化。直到15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启蒙学者重新阐释“天赋人权”的思想。“文艺复兴”一词的英文Renaissance,本意是“再生”。它是指后人希望重新复活古希腊、古罗马的文明精神,重新从神权下发现人和人的价值。经过三百年的复兴运动,到17、18世纪,近代欧洲的权利思想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

在这一阶段涌现出了众多优秀思想家,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卢梭,等等。他们的思想对于权利思想的完善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格老秀斯关于权利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他认为权利有三种意义:一、“权利”一词,所指示的,只不过是所谓的正义而已;二、“权利”乃一种道德性质,隶属于人,使人得以正当地占有某一特殊的权利,或可以做某一特殊的行为;三、“权利”一词指一种道德行为的准则,强令我们去做正当的事。他还指出人的“自然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和,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参见[荷兰]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的权利》,第一编第一章,载于《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79—588页。与所有的启蒙学者一样,格老秀斯是以自然法为出发点阐释自己的理论。

洛克在对这种“自然权利”进行解释时说:“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享有管辖权,所以任何人在执行自然法的时候,所能做的事情,任何人都必须有权去做。”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页。卢梭强调:“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这些权利是天赋的、永恒的、普遍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不因时间、地点、民族、出身和环境而有任何差别,国家和法律对其都是不能改变的。总之,在文艺复兴时期,众多的思想家在自己的著作中都谈到权利的思想。在“欧洲文艺复兴后,人权与主权一起成为自然学派射向神权与神学的两支利箭,是近代资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的两大思想武器”。梁守德:《冷战后国际政治中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国际问题研究》2001年第2期。

对于中国而言,权利是个舶来品。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现代法律里的“权利”概念,但往往用正义概念来表示权利。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与西方的情形有些相似。后来“正义”越来越向现代法律里的“义务”概念倾斜,甚至几乎与义务等同,排斥权利。有学者认为,在当时中国的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的社会条件下,重视和运用权利,不一定会带来多少利益。为此,追逐私利的人们,尤其是统治者和权势者们,不愿诉诸权利的真实原因。同上。如果说儒家思想中包含着人本的思想和一些权利的主张,这些中国古代权利思想和体制也是非独立的,没有像欧洲那样发展为足以制约和与专制体制抗衡的独立的权利意识,人本主义和权利学说都更多地是一种统治术而非革命的理论。刘杰:《国际人权体制——历史的逻辑与比较》,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思想和人权意识、人权体制都是近代在“西学东渐”的进程中萌生出来的。

上述对“权利”的界定和定义都是从国内政治、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做出的,从国际政治学上界定权利,是冷战后我国学者开始探讨的。

二 国际政治中的权利

1.国际政治中权利的含义

在我国国际政治学界,最早从权利角度研究国际政治学的是北京大学的梁守德教授。他在《国际政治学理论》一书中反复使用权利一词,但是还没有为权利做出界定梁守德、洪银娴:《国际政治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后来他发表的文章中对权利做出了界定:“权利,即合理合法的权力与利益,以国际法为基础。”梁守德:《试论冷战后国际政治中的主权与“球权”》,《太平洋学报》2002年第1期。随后,外交学院的秦亚青教授从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上为“权利”做出相同的解释。他认为:“权力和权利是政治学的两个重要概念。权力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权利则更多地强调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有的利益。”秦亚青:《从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5期。

梁守德教授2005年发表的一篇文章给权利下了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权利就是合理合法的权力和利益。”梁守德:《中国国际政治学理论建设的探索》,《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2期。他认为,从哲学的角度看,权利来源于“正义”。在古代,“正义”是世界各民族对世俗的反省与批判以及向往、追求和设计的最高理想境界,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共同愿望。“正义”理想的基本内涵是“平等”与“自由”,其实质就是“权利”。因此,“正义”是“权利”的前身,“正义”就是“权利”。近代思想家主要把“正义”用于评判人的行为,以同神学对抗。现代西方思想家把“正义”主要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人、民族和国家的首要价值。他引用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的观点进一步说明了正义与权利的关系。罗尔斯认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实际上,“正义”只是赋予权利合理的内核,但不能避免政治的影响和利益的制衡。从法律与政治经济结合的角度看,“权利”思想同“正义”一样,古已有之,但从思想变成现实,却取决于经济政治的发展。权利要求“滋长自由平等思想的土壤正是商品生产”列宁:《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28页。。权利与其说是“天赋”,实则是“商赋”。“商赋”经由政治法定下来,权利才算真正落实。近代以来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 和美国的《独立宣言》(1776)、法国的《人权宣言》(1789),权利开始被法定下来,不仅写进了国内法,也取得国际法的认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联盟盟约》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联合国宪章》不仅将权利推广到全世界,不分种族、性别、贫富、强弱,而且将权利区分为人权、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和以国家为依托的国际组织的规章、准则的权利,即“球权”球权就是国际社会的正当权利,即全球权利、全球利益。球权的主体是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这样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球权的依据是国际法和国际准则,仅发挥有序行为规范的“软实力”作用,缺乏“硬实力”的保障。参见梁守德《试论冷战后国际政治中的主权与“球权”》,《太平洋学报》2002年第1期。。权利规定人人平等、族族平等和国国平等,一视同仁。这说明,权利从一开始就是政治的主要内容,并同权力进行较量。权利同政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制衡。权利就是权利政治。

梁守德教授认为国际政治像一切政治一样,是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关系,存在着争取和维护权利的斗争。无论国际政治的内容多么复杂,权利总是它的主题和核心。无论国际政治的终极目标如何界定,权利总是它的直接目标。

2.国际政治中权利的分类

根据梁守德教授的研究,在国际政治学中,按照国际政治行为体的结构层次,权利主要分为个人的权利、民族的自决权利、国家的权利和国际社会的权利 (球权)。

个人的权利,即人权,它指的是个人在道德许可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人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权利类型。在学术界,对人权的研究著作可谓是汗牛充栋,主要集中在人权的历史和现状,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人权立法和人权条约、人权组织,人权的内涵,人权的属性,各国的人权观,以及经典作家对人权的解读等方面的内容。梁守德教授认为“人权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梁守德:《试论冷战后国际政治中的主权与“球权”》,《太平洋学报》2002年第1期。这里,前半句指的是人权的特点,后半句指的是人权包括的内容。 参见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耿喜梅的读书报告《对“权利”一词再考证》一文 ( 未发表)。

民族的自决权利,从政治意义上讲,是一种独立权、自由分离权,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从抽象意义上说,指的是民族权利,即各民族有权按照民族的意愿处理自己的事情。梁守德教授认为民族自决权包括五种具体权利:①政治分离和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②自由选择社会制度的权利;③反对兼并和侵略干涉的权利;④在民族解放战争中保卫祖国的权利;⑤实现民族彻底独立和彻底解放的权利。民族自决权的特定含义,是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是向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要自决。民族自决权的核心,是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这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完全一致。当代世界民族自决权中的独立自主,就是从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据国际问题本身的是非曲直,独立自主地做出判断,确立或调整自己的立场和政策。具体体现在:不结盟,不受干扰,不搞政治游戏。 梁守德、洪银娴:《国际政治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

国家的权利指的是国家在道德许可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人们通常把主权与国家的权利画等号,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家的权利不仅仅指国家主权,国家的权利比国家主权涵盖的内容更多。梁守德教授认为,“主权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主权就是国家内政的最高管辖权、外交的独立决策权、国防自卫权和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其特点是具有完全的独立自主性、最高的权威性和无可非议的合理性” 梁守德:《试论冷战后国际政治中的主权与“球权”》,《太平洋学报》2002年第1期。。主权在国家的权利中居于重要位置。因此,主权、安全以及自我保存、独立、平等权利都是国家的基本权利[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2页。

国际社会的权利,指在道德许可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国际社会可以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由于国际社会不同于国家,它没有强制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梁守德教授认为“国际社会合理合法的正当权力与利益”就是“球权”,“具体表现为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准则所规定的国际组织的权力与利益”梁守德:《试论冷战后国际政治中的主权与“球权”》,《太平洋学报》2002年第1期,第16页。。但是,在学术界就“球权”的观点没有达成共识。

个人的权利、民族的自决权利、国家的权利和国际社会的权利都是法定的权利。它们虽然有层次上的区别,但是,在国际政治中都应得到尊重。

三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密切相关,权利是合法的权力,权利是有限度的,一旦超越法律,权利就变成了强权,回归到自然的权力。

1.权利是合法的权力

在英文中,权力 (power) 指的是:“(1) 个人做某事的能力;(2) 对其他的人或物的控制力;(3) 权威人士拥有的合法地做事的权利。”对权力的解释出自《柯林斯COBUILD英语词典》,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7页。在西方国际政治学理论中,权力通常指的是政治权力 ( political power)。摩根索认为政治权力指的是“施加权力的人与被施加权力的人之间的一种心理关系”,这种权力不同于现实操作中的暴力。同时,摩根索还把政治权力分为合法的权力 (legitimate power) 和不合法的权力 (illegitimate power) [美]摩根索:《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简明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2页。

与摩根索的权力政治学不同,中国学者认为,权利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一对政治学概念,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合法不合法。梁守德教授认为:“权利,即合理合法的权力与利益,以国际法为依据;权力,则包括合理的权力与不合理的权力,以实力为特征。”梁守德:《试论冷战后国际政治中的主权与“球权”》,《太平洋学报》2002年第1期。秦亚青教授也认为:“权力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权利则更多地强调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有的利益。在政治领域,总是权力与权利并存,权力与权利相互作用。”秦亚青:《从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5期。

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中,在合理合法的权力的内容上两者是兼容的。在道德上 (moral) 和法律上 (legal) 被公共接受的权力,即合理 ( 道德) 合法的权力,它既是权力的组成部分,也是权利的组成部分。如下图所示参见耿喜梅读书报告《对“权利”一词的再考证》,未发表。在这里笔者把原文中“Ⅲ代表合理合法的利益”改为“合理合法的权利”。因为这样更能准确地说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在图中,Ⅰ代表不合理合法的权力,Ⅱ代表合理合法的权力,Ⅲ代表合理合法的权利。权利指的是图中所示的Ⅱ和Ⅲ的部分,权力指的是Ⅰ和Ⅱ的部分,双方都拥有Ⅱ这一部分。

2.权利和权力是有限度的

既然权利要以法为基,那么,在现实的世界中,权利和权力都应该有自己的限度。对权利而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意思是说人们所拥有的权利要受特定的社会条件的制约。对权力而言,它由合理合法的权力和不合理合法的权力两部分构成。人们追求合理合法的权力是无可争议的,但是权力一旦失去约束,在自私的利益驱动下,一些人会去追求超越自身权利的权力,即谋求不合理合法的权力,这必将给其他的国家与民族带来灾难,如国际社会中的殖民主义、法西斯主义、霸权主义等现象都是过度追求权力的结果。这种超出了法律限定的权力,梁守德教授称之为“强权”。它激起被压迫者的反抗,激起了他们争取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利的斗争。这就是国际政治中反对殖民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反对霸权主义的斗争。

然而,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大师摩根索把国际政治的本质定性为权力政治,国家的目标就被确定为追求权力、维护权力、强化权力。在国际政治理论界,“权力政治在国际政治学中成为现实主义的话语神话……权力命题也就成为国际政治学的核心命题”,“权力政治神话的结果就是权利意义的边缘化”秦亚青:《从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5期。。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反殖民主义运动和争取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努力,到后冷战时期对非传统安全和人的安全的重视,都表现出权利政治的浓厚色彩。当今世界,一个大国不经联合国授权就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干涉的强权行为,无论理由如何,都不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因为它虽然有这样做的权力 ( 能力、实力),却没有这样做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理论的新发展也是对现实主义的权力政治的超越。如,英国学派强调国际社会,并逐步从国际社会的理念发展到世界社会的理念。自由制度主义所提倡的国际制度是以制度安排替代强制权力的设计,试图使国家的政治活动和相互关系在制度框架中得以规范。建构主义提出的集体身份的理论,从根本上说,也是一个社会性认同的问题,是在不同行为体的权利得到合理承认的基础上建立身份的共同体。中国的新安全观也反映了一种共同安全与合作安全的理念,根本在于相互承认生存和富裕的权利。同上。

总之,尽管权力在当今的国际政治实践中仍然居于重要位置,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国际政治的一条日趋明显的发展脉络:权利会逐渐成为政治的目的,权利政治会逐渐成为国际政治学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