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水资源产权市场建设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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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涉及的有关“水”的主要概念的界定与说明

(1)水资源:指可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个水源,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够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按照这一定义,这样的水源的形式主要包括地表水(江河湖泊、人工水库)、地下水,净化处理的循环再生水也可以满足某种用途而作为水源被利用,也属于水资源。水资源就像自然界的空气一样,具有生命必需性与非排他性,但却存在分布的时空不均匀性与利害双重性。

(2)城镇水资源:根据我国城镇水资源的消费形式而引出的概念,指城镇及居民、企业可利用的水资源。城镇的生产、生活消费的水资源一般都不是原水,而是原水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工净化后,通过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形成的水管网,配送到生产部门和居民社区,被消费利用,水管网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的费用要由水用户根据水用量承担,这样水资源就有了商品的特性,故城镇水资源又称“水商品资源”(参见“水商品”词条)。习惯上称为自来水(参见“自来水”词条)。

(3)水商品:属于水资源。作为水资源的使用,由于从水源得到的水资源不能达到直接被利用的程度(主要指地表水),或难以直接得到(比如地下水),需要一定程度的加工处理,并且都要通过管网配送给使用者有偿使用,水资源具有了商品的性质,这样的一类水资源称为水商品资源,简称水商品。城镇生产生活使用的水资源都是这一形式,因此城镇水资源又可以称为水商品,自来水是其最具象的表达形式。再生水也属于水商品,由于我国再生水的生产量还很低,故水商品(不含再生水)与自来水可以通用。对于瓶装水,虽然也是商品,但其资源性已丧失,因此不属于我们研究的水商品范畴(参看“城镇水资源”词条)。

(4)自来水:达到了我国饮用水标准的水商品,通过管网配送体系配送,是水商品(资源)的具象表达形式。自来水不包括水商品资源中的再生水。

(5)商品水:一般情况下与水商品通用。使用“水商品”强调水的资源稀缺性,涉及水资源的产权问题;使用“商品水”强调水的商品性,涉及水资源的自然属性。

(6)水资源产权:由于水资源的特点,水资源产权(水权)都是指其用益权而非所有权(它不同于企业股权属于所有权)。本书为城镇水资源产权(水权)市场建设与管理,中心思想是探讨城镇水权的市场交易问题。为避免与“水企业的股权”相混淆,书中表述为“水资源产权(水权)”。

(7)水资源产权管理:现有的城镇水资源市场是一个“薄市场”,不存在产权(水权)管理问题,城镇水资源市场自由交换功能差,更多地属于配给制,不存在真正的城镇水权及其市场。建立这样的市场并对其进行管理是我们研究的目标,为了避免与“水企业的产权(股权)管理”相混淆,书中表述为“水资源产权(水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