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不平衡的包容式发展
经济发展的本意是居民享受更高的生活质量、幸福感和安全感。这在很大程度上固然可以用人均收入水平衡量,但是,由于人们的幸福感和安全感有赖于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表现为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均等程度,也常常因存在着包容性不强和分配不均等问题,与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相分离。
中国过去30多年创造的史无前例的经济增长奇迹,始终伴随着前所未有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安全感的增强。但是,在经济发展同步地惠及全体城乡居民方面,这个“中国奇迹”迄今为止并未表现出与经济增长同样的不同寻常。
经济发展总体上的包容性和分享性,集中表现在劳动力市场发育推动了城乡居民就业更加充分,为全体居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与此同时,劳动力市场作用、政府扶贫努力和社会保护制度建设,共同促成贫困发生率的大幅度下降、社会保护覆盖率的明显提高。
然而,既由于经济发展本身还十分不均衡,更由于政府在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在力度上相对弱于推动经济增长方面的努力,造成区域发展差距,特别是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仍然存在,城乡之间和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没有实质性缩小,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就业歧视和待遇歧视,户籍制度等制度障碍继续妨碍着社会保护的充分覆盖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享受。
普通居民的感受应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效果的最终评判者。观察一下公众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情况,可以看到在经济发展包容性和分享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例如,根据社会学家2006年、2008年和2011年的调查,公众连续多年对物价上涨、看病难、看病贵、收入差距过大乃至贫富分化,以及腐败等诸多问题,表示高度关注。
实际上,无论是中外学者还是中国领导人,在肯定了作为经济发展绩效结果的社会发展成绩的同时,也都观察到了社会发展的相对滞后,以及该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相关的社会风险,大量研究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描述了发展中的不均衡问题。
这里,我们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概括为一种“不平衡的包容式发展”,有助于我们从中国经济发展及其阶段性的特点,认识问题的原因,从这种发展模式中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以便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把握今后的变化趋势,探索未来更加包容的发展模式。
根据世界上大量国家(地区)有关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之间关系的经验,早期发展经济学家曾经概括出两种模式。第一是“先增长、后分配”模式,即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容忍收入差距的扩大,直到总体收入达到一定水平 (如库兹涅茨转折点)时,政府才出面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第二是“边增长、边分配”模式,即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就强调通过政策设计和制度建设,保持较低的收入差距。
一般来说,学者们都十分推崇并建议采取后一种模式。后来的学者和政策制定者还把社会保护的内容纳入这种模式,并且用收入水平及其均等程度、幸福感和安全感等指标进行衡量,形成所谓包容式发展模式或分享型发展模式。
其实,从全体居民的收入增长、生活质量改进和社会保护覆盖水平提高的速度来看,中国在过去30余年的表现,堪与早期发达国家数百年的成绩等量齐观,总体上符合包容式发展模式的标准。之所以会存在普遍的不满足感,在于期望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人们对生活质量改进的预期以至幸福感和安全感,不仅来自于与自身原来享有水平的比较,也来自于对社会发展进程与经济增长速度之间的比较。经济增长速度越快,对社会发展进步的期望值就越高,就越容易形成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不同步的判断,社会面临的问题也就愈显突出。
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之快,在世界经济史上是罕见的。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同时又存在着分享方面的不平衡和不公正问题,自然强化人们的不满足感。因此,有人把众多社会矛盾的产生归结为老百姓的期望值过高,甚至认为一味满足这种期望的政策具有民粹主义的色彩。但是,既然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是与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相适应的,因此就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应该不断给予满足的,希望通过降低期望值来缓解社会矛盾是没有出路的。
与经济增长相比,社会发展往往要求更为长期、复杂的制度建设。所以,在经济增长以超乎常态的速度推进的情况下,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增长的现象也不可避免会发生。但是,这决不能成为容忍社会发展不足的借口。特别是,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相关的制度环境,本质上也是经济增长可持续性的必要条件。
按照人均GDP计算,中国已经进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行列。一方面,从经济发展阶段来看,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不相适应将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未来的经济增长会对社会凝聚力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分享程度是蛋糕不断做大的目的和结果,也是蛋糕得以继续做大的社会条件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