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劳动报酬的界定和核算
一 劳动者报酬统计口径
在我国,劳动报酬在统计上被称为劳动者报酬。就其英文译意看,它与SNA的雇员报酬没有区别。国家统计局对劳动者报酬这一统计指标的解释中,将劳动者报酬定义成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08)。
从理论上讲,国家统计局关于劳动者报酬的定义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由于统计制度的不完善,特别是对于自雇者即个体劳动者收入的处理上,不同年度国家统计局的处理方法并不相同,导致统计口径的混乱,使得不同时期的统计数据并不可比。下面,我们根据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的各类文件具体分析劳动者报酬统计口径的变迁。
(一)第一次经济普查前
1984—1992年,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我国当时的国民经济核算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该方案采纳了SNA1968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保留了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的部分内容。1992年1月,国务院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通过了这个方案。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一体系。在2002年公布《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国家统计局,2003)之前,我国一直采用1992年的试行方案进行国民经济核算。
1992年试行方案将劳动者报酬定义成常驻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它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为生产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工资,即生产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以及居民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等;三是社会保险,指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待业、退休、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这些付款不论何时实际支付给劳动者,都应记入本期的劳动者报酬。
2002年,为了与SNA1993接轨,国家统计局等八部门对1992年公布的试行方案进行修订,制定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明确规定劳动者报酬指的是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实物报酬,各种补贴、津贴以及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个体劳动者和农户生产经营获得的纯收入全部视为劳动者报酬,包括个人所得的劳动报酬和经营获得的利润。根据上述描述,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前,对照SNA1993,我国统计的劳动者报酬包括雇员收入和自雇者收入两部分,其中自雇者收入即个体经营户和农户的收入并不区分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统一归并到劳动者报酬中统计。
(二)第一次经济普查
2004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经济普查,根据事后出版的《中国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核算方法》(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07),劳动者报酬被定义为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应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有货币形式的,也有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对于个体经济来说,业主的劳动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都视为营业盈余,劳动报酬只包括雇员报酬。考虑农户特点,把劳动报酬和经营利润全部作为劳动者报酬。
这一界定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相比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个体经营户的业主收入从劳动收入变为营业盈余,此外,对农业不再计营业盈余。2004年的经济普查中,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明确提出,“由于国有和集体农场的财务资料难以收集,应将营业盈余与劳动者报酬合并,统一作为劳动报酬”。就上述的变化来看,如果不考虑农户收入,所定义的劳动者报酬与SNA1993定义的雇员报酬非常接近,这显然有利于中国的收入法GDP核算与国际接轨。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后面我们将分析这一新的劳动者报酬统计口径导致2004年之前的收入法增加值构成结构数据与2004年无法在口径上保持一致。同时,国民收入账户并没有完全接轨SNA1993,个体经营户的收入在归并到营业盈余后并没有通过混合收入账户单独处理,也导致了口径处理上的极大困难以及2005—2007年期间非普查年份劳动者报酬核算上的混乱。
(三)第一次经济普查后的非普查年份
第一次经济普查后的2005—2007年属于非经济普查年份,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对劳动者报酬的指标解释是:劳动者报酬指的是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于个体经济来说,其所有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2008年出版的《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也沿袭了这一定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08)。
除增加住房公积金等个别项目外,劳动者报酬定义又回归到第一次经济普查前《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的定义。就定义来看,这样的回归保证了非经济普查年份在劳动者报酬统计口径上的连续性,但由于实际统计处理方法上的问题,这样的回归给劳动者报酬的核算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我们将在第三章中进行详细讨论。
(四)第二次经济普查及之后
2008年是我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中国统计年鉴》(2009)对劳动者报酬的指标解释是:劳动者报酬是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于个体经济来说,其所有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2009年之后的非普查年度的GDP核算,延续了这一处理方法。
二 增加值和劳动者报酬核算方法
表1-5给出了国家统计局不同行业的GDP核算方法。由表1-5看到,通过调查数据进行核算的,主要是工业企业中的规模以上企业、建筑业中的资质以内企业以及批发零售业中的限额以上企业,其他企业的增加值数据包括个体经营户的增加值数据,要么通过抽样调查资料推算,要么通过其他部门统计资料推算;其收入法构成数据或者利用规模以上企业、资质以内企业、限额以上企业收入法构成结构数据进行推算,或者根据经济普查资料确定的构成结构数据推算。
表1-5 国家统计局非普查年度收入法GDP核算方法
注:■根据调查资料核算;▲根据公式计算;◆根据部门数据计算;●根据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根据普查资料推算。第三产业核算方法比较复杂,总体上可分为三类:A类是有调查资料的企业,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的国家邮政企业、批发与零售业限额以上批发与零售业企业;B类是根据部门资料进行计算,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等;C类主要根据普查资料进行推算。
由于通过推算所取得增加值和劳动者报酬数据的行业很多,存在统计误差不可避免。同时,第一次经济普查将个体业主的收入全部纳入营业盈余处理,劳动者报酬仅包含雇员报酬。但根据表1-5,常规年份2005—2007年期间个体经济的劳动者报酬,是根据2004年经济普查资料计算的个体经济收入法构成结构数据进行推算的,根据这样的结构数据,2005—2007年个体经营户劳动者报酬尽管在定义上包含了营业盈余,但由于使用了根据普查资料的结构数据进行推算的方法,其推算结果可能仅包含了雇员报酬,而不是指标解释所表述的包含了个体经营户的全部收入。在第三章,我们将通过对数据的深入分析来验证上述判断。
三 主要资料来源
在国家统计局报告的官方数据中,估计劳动份额有三个主要的数据来源:分省收入法GDP核算资料、资金流量表和投入产出表。
(一)分省收入法GDP核算资料
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有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核算方法。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常驻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形成收入的角度来计算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方法。在我国,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的收入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
(二)资金流量表
我国各级统计部门编制的资金流量表主要以收入分配和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反映了一定时期各机构部门收入的形成、分配、使用和资金筹集与运用以及各机构部门之间资金流入和流出的情况。与收入法GDP按国民经济行业进行分类核算增加值以及增加值中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构成不同的是,资金流量表将经济活动主体分成了五个机构部门,即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住户部门和国外部门,较为详细地核算各机构部门的收入分配和资金运动过程。部分省份并没有正式公布资金流量表数据,如江苏。
(三)投入产出表
投入产出表又称部门联系平衡表,是反映一定时期各部门间相互联系和平衡比例关系的一种平衡表。表中第Ⅰ象限反映部门间的生产技术联系,是表的基本部分;第Ⅱ象限反映各部门产品的最终使用;第Ⅲ象限反映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第Ⅳ象限反映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投入产出表根据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实物表和价值表;按不同的范围,分为全国表、地区表、部门表和联合企业表;按模型特性,分为静态表、动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