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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护航:地方立法勇于创新
深圳善用地方立法权和特区立法权,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支持。2007年3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总结和吸纳深圳法院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实施《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深圳中院在执行威慑、执行联动、执行监督、执行公开、执行保障、执行宣传等方面的做法固定下来,并赋予法院诸多新的执行手段和权能,提出了实现“执行工作有较大突破、执行难状况有较大缓解”的明确要求。该决定的出台实施,为深圳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深圳中院关于执行工作的一系列探索与尝试都是在此法律框架下展开的。该地方性法规还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关注,《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吸纳了其中诸多条款。
深圳的地方立法权将执行工作的一些重要做法固定下来,可以保障工作的制度化和连续性。例如,一般情况下,相关协助单位的协助义务主要记载于会议纪要中,为了保障协助义务的刚性,深圳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要求各个单位出台相关的落实措施,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另外,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有权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创新。深圳中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如执行退出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后,将来可以通过特区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创建执行退出的法律制度,为全国解决执行难总结经验。随着执行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执行事务集约化的提高,《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会做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可通过地方性立法进行制度化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