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之前,毛泽东曾对扩大党内民主的问题提出过许多重要意见。首先,他指出,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必须执行一种“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为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定的制度来保证群众路线和集体领导的贯彻实施,避免脱离群众的个人突出和个人英雄主义,减少我们工作中的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主观主义和片面性”。其次,他强调,“党章确实应当充分体现纪律性和创造性,体现群众路线”,“没有纪律是不行的。但是,纪律太死了也不行,妨碍创造性的发挥,这样的纪律是不好的,应当不要”。再次,他主张党内应当有自由讨论。他认为,对党的领导人是可以批评的。1956年初,有单位反映一位苏联学者对《新民主主义论》中关于孙中山世界观的论点有不同看法,这有损我党负责同志的威信。对此,他专门致信刘少奇等人指出:“我认为这种自由讨论,不应当去禁止”,“如果国内对此类学术问题和任何领导人有不同意见,也不应加以禁止。如果企图禁止,那是完全错误的”。最后,他提出党的领导制度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革,具体意见是:党中央除主席外,设几个副主席,设一个总书记;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党代会一年开一次,党的代表五年一任;他本人考虑在适当时候辞去党主席的职务;等等。采取这些措施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和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毛泽东的这些意见得到了中央和八大代表的赞同,并在八大通过的报告和党章中得到体现。
1958年,党在发动“大跃进”运动中犯了严重的主观主义错误。犯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决策时没有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没有采取“先民主,后集中,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群众路线方法。为此,毛泽东在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着重论述了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问题。他指出,只有发扬民主,首先是党内民主,党才能实行正确的集中,作出正确决策;如果离开充分发扬民主,即使实行集中统一,这种集中统一也“只能是假的、空的、错误的”。毛泽东认为,为了实行正确的集中,党在决定重大问题时,不仅需要鼓励党员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应当允许党员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因为“历史上常有这样的事实,起初,真理不是在多数人手里,而是在少数人手里”。在这种情况下,容许他们保留意见,就是保护了他们拥护真理、坚持真理的权利。这对于发扬党员对党的事业负责的精神,对于培育党内的民主空气,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党的干部必须认真地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毛泽东说:“有了错误,一定要作自我批评,要让人家讲话,让人批评”,“不负责任,怕负责任,不许人讲话,老虎屁股摸不得,凡是采取这种态度的人,十个就有十个要失败”。在会上,他带头作了自我批评:“凡是中央犯的错误,直接的归我负责,间接的我也有份,因为我是中央主席。”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就是要实行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尤其是不允许第一书记独断专行。毛泽东强调:“各级党委是执行集中领导的机关。但是,党的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第一书记独断。在党委会内部只应该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一书记同其他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不是这样,就是一人称霸。这样的第一书记,应当叫霸王,不是民主集中制的‘班长’”,“我们现在有些第一书记,连封建时代的刘邦都不如,倒有点像项羽。这些同志如果不改,最后要垮台的。不是有一出戏叫《霸王别姬》吗?这些同志如果总是不改,难有一天要‘别姬’就是了”。这个意见针对性很强,有着重大意义。
能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从根本上说,是关系到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前途命运的大问题。毛泽东指出:“没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没有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巩固”。所以,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