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
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是否承认事物因对立统一而引起变化发展,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分歧。
辩证法作为一种发展观,不仅联系地、发展地看问题,而且以研究事物发展的原因、规律为己任。因此,研究事物的矛盾一直是辩证法的主要课题,对立统一观一直是辩证法的发展观。系统地、历史地考察一下对立统一思想的由来和发展,将会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辩证法的实质,更加深入地把握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斗争,完整、准确地理解对立统一规律及其实践意义。
一 古代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
在欧洲,古希腊的米利都学派最早提出了对立面的思想。这是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的萌芽。
在米利都学派中,最初提出对立面(即矛盾对立)思想的,是阿那克西曼德。阿那克西曼德认为,万物的本原是“无限”,在“无限”中存在着对立面,如冷和热、干和湿等。这些对立面是“借着分离作用”从无限里“跑出来的”。他说:“对立物蕴藏在基质之内,基质是一个无限体,从这个无限体中分离出对立物。……‘对立物’就是热和冷,湿和干等等。”这里,他已经提出对立面的思想。但是,他没有把这种对立当成运动的原因,而且认为这种对立是由一种不知从哪里来的“分离作用”分离的结果。
米利都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阿那克西美尼前进了一步。他明确地把冷和热的对立当作运动的原因。他认为气是万物的本原,用气的稀薄化和凝聚化,可以说明万物的形成。那么,是什么使气稀薄化和凝聚化呢?是由于冷和热的对立(矛盾)。他说:“使物质集合和凝聚的是冷,使它稀薄和松弛的则是热。”
米利都学派对于对立面的了解,总的来说是模糊的,并且带有明显的直观性和猜测性。
以后,哲学家们在探求万物本原的过程中,即在研究一与多的关系问题过程中,由于在感性世界找不到令人满意的答案,便转到人们的理性思维自身中去了。这样的典型便是毕达哥拉斯学派。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只有在理性思维中,尤其是纯数学中,才能找到共同的东西,即所谓纯粹的圆、方、点、线等。圆、方、点、线等构成了秩序井然的“数”的世界。在这里,可以找到永恒的存在,找到万物的本原。于是,米利都学派的朴素唯物主义被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的唯心主义代替了。
把纯粹的数量关系作为世界的本原,当然是荒谬的。但是,他们在解释一与多的关系问题时,在说明世界上为什么存在着多样性的事物时,却比米利都学派前进了一步,提出了“对立是存在物的始基”的思想。同时,他们还提出了10个对立面,作为万物形成的原型。这10个对立面是:有限与无限,奇与偶,一与多,右与左,阴与阳,静与动,直与曲,明与暗,善与恶,正方与长方。
从这10个对立面来看,毕达哥拉斯学派对于矛盾对立的认识已不是模糊的、笼统的,而是明确的、具体的了。他们讲的对立,不仅仅限于自然界,已包括了社会的道德领域;不仅仅限于可感觉的事物,已包括了抽象概念领域。
不仅如此,他们还进一步提出了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思想。他们认为,不和谐构成了和谐,或者说,和谐是由不和谐构成的。而“和谐”也就是指对立面的“协和”。他们强调对立面的和谐,目的是从斗争中找到同一,从运动中找到静止。所以,在他们讲的对立范畴中,看不到什么运动和转化,而只是一些僵死的对立,也就是从矛盾的对立中排除了斗争和转化,把相对的统一绝对化了,正如黑格尔所批评的那样:“这是一些枯燥的、没有过程的、非辩证的、静止的规定。”
从“和谐”中看到矛盾的对立,从对立中看到矛盾两方面的“和谐”、统一,是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贡献。把相对的同一性绝对化,使之变成僵死的统一,则又是他们的局限。这为赫拉克利特进一步发展关于对立统一的思想提供了积极的思想材料和借鉴。
应该说,赫拉克利特作为“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其主要的贡献,就在于他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思想。
据记载,赫拉克利特已提出关于统一物是由两个对立面组成的思想。他说,在把统一物分为两半时,这两个对立面就立刻显露出来了。他从自然现象到社会现象,从政治领域到艺术领域,揭示了大量的对立面,说明统一物分为两个对立面是普遍的现象,诸如日与夜,直与曲,饥与饱,疾病与健康,冷与热,干与湿,存在与非存在,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战争与和平等。这表明,他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矛盾的普遍性。不仅如此,在矛盾的对立、斗争和统一、依存问题上,他还“综合”并发展了米利都学派与毕达哥拉斯学派的积极思想成果。他不仅强调对立、斗争,也强调对立面的统一。比如,他说:“上升的路和下降的路是同一条路”,“相反者相成”,“没有疾病也就没有健康”,“正义从非正义得到理解”,“在我们身上,生与死,醒与梦,少与老,都始终是同一的东西”。这样,在赫拉克利特那里,米利都学派僵硬的对立被统一的桥梁沟通了;毕达哥拉斯学派绝对的和谐在斗争中运动起来了,发生转化了。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第一次比较全面地被阐明了。当然,它是在直观的形式上被阐明的。如果说,对立统一思想,在米利都学派和毕达哥拉斯学派那里还处于孕育的状态,那么,在赫拉克利特那里就脱胎而出了。
此后,爱利亚学派的芝诺在用诡辩的方法论证“飞矢不动”等命题时,从反面揭示了客观存在于运动中的矛盾,推进了人们对于矛盾普遍性的认识。
再到后来,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进一步揭示了思维领域中的对立统一。他通过对思维领域中的对立概念进行纯逻辑的推演,证明对立概念并不是绝对分裂的,而是互相联系、互相结合的。这比毕达哥拉斯学派将概念僵硬地对立起来大大地前进了一步。
最后,古希腊逍遥派“最博学的人”亚里士多德,几乎研究了当时的一切科学,并在这些研究中处处显露了对立统一思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他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矛盾的普遍性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概括。在《形而上学》中,亚里士多德在谈到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时,比较集中地谈到了历史上一些哲学家的对立统一思想。他说,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同意实体是由相反的东西构成的,并提出了相反的东西是最初的根源的思想,如有人提出奇和偶,有人提出冷和热,有人提出爱和憎,有人提出有限和无限,等等。他进一步指出:“一切相反者”都可以归结“有”和“非有”“一”与“多”。比如,静止属于“一”,运动属于“多”,“一与多乃是一切相反者的起点”。这说明,他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以世界的整体为对象,以抽象出矛盾共性的形式,论证了矛盾的普遍性,亦即对矛盾的普遍性作了理论概括。
第二,他提出并比较详细地探讨了概念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形而上学》中,亚里士多德研究了有与无、一与多、种与属、整体与部分、个别与一般、质料与形式、潜能与现实等范畴的关系。就在这些研究中,包含了关于概念的对立面相互联系、依存和转化的对立统一思想。而其关于潜能与现实的联系和转化的思想,更是具有极大的理论力量和逻辑力量。
第三,他明确提出“产生和消灭”是由矛盾引起的。亚里士多德在具体地考察了各种矛盾形式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产生和消灭乃是从对立面中来,到对立面中去,所有的东西彼此之间有一种对立”的思想。
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确是综合、概括了前人关于对立统一的思想,并提出了自己的许多独到的见解,从而把古希腊关于对立统一的思想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正因为这样,恩格斯称赞他是“古代世界的黑格尔”。
在中国古代的辩证法中,对立统一思想也是十分丰富的。早在《周易》中就有了集中的论述。
《周易》本是一部通过八卦形式,亦即象征天、地、雷、风、水、火、山、泽八种自然现象,推测自然和社会变化的书。而进行这种推测的基本原则,便是认为阴阳两种势力的相互作用是产生万物的根源。
阴阳作为解释事物的性质和事物之间的关系的概念,是《周易》一书的基本概念,曾被广泛用来说明世界上的对立现象,而“一阴一阳之谓道”的著名命题,便是集中的体现。所谓“一阴一阳之谓道”,意思是说,阴阳这两种相反势力的“相摩”“相荡”,是引起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同时也是一切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法则,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一条普遍的规律。这表明,我国古代人已经从直观中猜测到了事物运动变化是由矛盾着的对立面引起的这一客观规律。
我国周朝的人民也是用阴阳两气的对立来解释四季的变化和万物的繁茂、凋零的。他们认为,冬去春来之际,气从地下向上蒸发,万物随之发芽生长;如果气沉滞不发,万物便不能茁壮地生长。阴气的性质是沉滞下降的,阳气的性质是蒸发上升的。这阴阳二气相互协调,配合有序,流转正常,就风调雨顺,否则就要发生灾变。这些思想,与《周易》相似。
从《周易》以及以后不久的一些著作可以看出,当时,中国人对运动的原因的了解,与古希腊的米利都学派一样,只是开始指出了对立的两种势力即矛盾的两个对立面是运动的原因,并且带有明显的直观性和猜测性,而从总体上讲,则是笼统的、模糊的。
到了春秋时代,老子对对立统一规律的了解进了一步。他不仅肯定了事物中包含着对立面,而且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中概括出了一系列对立的范畴:如有、无;难、易;长、短;高、下;多、少;敝、新;洼、盈;曲、直;福、祸;等等。可见,他对对立的认识已经比较明确、比较具体了。他讲的对立,不仅仅限于自然,而且进入社会;不仅仅限于可感觉的事物,而且有了抽象的概括。
老子还着重论述了对立面的统一。他认为对立面是相互依存的,如他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声音相和,前后相随。”他也看到了对立面是相互转化的。他说:“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然而,从根本上来说,老子强调的是对立面的调和、不争,目的是防止转化,正如他说:“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少则得,……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意思就是,只有委曲才能求全,只要不与人争,别人也就没法与你争。这实际上是片面强调统一,排斥斗争。并且,他所讲的对立面的变动,也都是指一些具体的暂时的现象,从“道”的高度看,静是动的根本,静支配动。他最终追求的是一个取消一切差别和斗争,永远不变,永远“玄同”一致的抽象精神实体。可见,老子的观点同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观点是十分相似的。
战国时期的名家代表人物惠施,是个著名的相对主义哲学家。惠施提出过“合同异”的学说。他认为,一切事物的差别、对立都是相对的,进而夸大事物的相对同一性一面,作出了“万物毕同毕异”“天地一体”的结论,结果陷入了相对主义的泥坑。但是,他在论证过程中,不自觉地大量地揭露了对立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猜测到了事物中所包含的矛盾。如他说的“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就是对机械位移和生命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的一种直观猜测。这表明,他已经察觉到简单的机械位移之所以能够实现,就是因为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这个地方又在那个地方的道理,只是将其过分夸大,陷入了相对主义。但从总体上来说,他的这个思想,在古代是难能可贵的。
战国末期的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荀况,是此前哲学的集大成者。他批判、总结了先秦诸子的学术思想,既发展了古代的唯物论,又丰富了辩证法。
荀况的辩证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他批评唯心论与诡辩论时,揭示并阐述了客观存在的矛盾。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他认为事物的变化是由矛盾引起的。荀况认为,自然界的一切现象都是自然而然的,都是自然界自身变化的结果,用他的话来说,就是“天地之变,阴阳之化”的结果。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他看来,变化是由自然界对立的阴阳二气相互作用引起的。他把这一思想概括为“阴阳接而变化起”。荀况虽然还没有抽象出矛盾这个范畴,但这个命题已经是矛盾引起变化的辩证观点的一个朴素的表述。
第二,他用对立统一的观点阐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荀况在批判天命论时,一方面,针对天命论和天人合一的唯心主义观点,强调自然界的运动变化有自己的规律,社会的治乱、人间的吉凶祸福与自然界的变化没有关系,提出了“明天人之分”的思想。另一方面,他又讲了人在自然面前并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人可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驾驭自然、战胜自然,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在他看来,人不是自然的奴隶,人对自然应该是“制之”“用之”“使之”“化之”。荀子的这些思想,表明了人与自然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思想。这在古代,是难能可贵的。
第三,他阐述了对立面转化的思想。荀况不仅认为客观事物本身存在着对立面,而且认为对立面是可以转化的,并对转化的条件作了较深入的研究。他说:“凡百事之成也,必在敬之,其败也必在慢之,故敬胜怠则吉,怠胜敬则灭。”这就是说,成功与失败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关键要看条件。敬(即认真谨慎的意思)是失败转化为成功的条件,慢(懈怠、马虎、松散的意思)是成功转化为失败的条件。
第四,他十分强调全面地看问题,反对“蔽于一曲”的片面性。他说:“凡人主患蔽于一曲,而暗于大理。”意思是说,人在认识上的大毛病就是为事物的某一方面所蒙蔽,看不到事物的全面的大道理。他还把善与恶,始与终,远与近,博与浅,古与今以及万物的差异,都看做对立统一,每一个方面都是一个片面,都同对立面相联系。如果只看一面,看不到另一面,就是片面性,就是蔽。而要克服认识上的片面性,达到全面认识事物的目的,必须掌握全面地权衡事物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道”。道即是事物相反相成的道理和运动变化的规律。根据这些观点,荀况批评了当时各家的片面性:“墨子蔽于用而不知文,宋子蔽于欲而不知得,慎子蔽于法而不知贤,申子蔽于势而不知知,惠子蔽于辞而不知实,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他认为这些“有见于”此“无见于”彼,或者是“蔽于”此“而不知”彼的看法,都是一种片面性,是对“道”的无知,或者是“观于道之一隅”的“曲知”。
第五,他在批判名家的一些诡辩论时,论述了共性与个性的区别和联系。他说,事物的类有大小、种属关系,所以概念也有大小、种属关系。他把概念的基本种属关系分为两级:高一级的类概念,叫做“共名”,低一级的叫做“别名”。共名与别名是有区别的,但又是有联系的。他特别强调它们的区别具有相对性,指出“共”上还有“共”,一直可以推到最高最普遍的类概念——“大共名”;同样,“别”下也还有“别”,以至于不可再分。也就是说,在一定的范围内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范围内则成为特殊性的东西;另一范围内为特殊性的东西,在这一范围内则成为普遍性的东西。所以,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区别始终是相对的。这表明,荀况对于共性与个性的区别与联系的认识,已经有了相当的理论深度。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荀况以前,中国古代辩证法中关于对立统一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大致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周易》比较笼统地指出了事物中存在着矛盾对立,并认识这种对立会引起事物的运动变化,还未涉及对立面之间的同一与斗争的关系。老子具体地列举了自然界和社会中存在的一系列对立,并着重论述了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同一性问题。名家惠施、公孙龙的诡辩不自觉地从不同侧面揭露了事物的矛盾,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强调了矛盾的统一性或斗争性,割裂了同一与斗争的关系。荀况在总结以往哲学成果的基础上,指出了对立统一的关系的两方面,即同一性和斗争性,对对立统一关系的内容作了比较完整的表达。到这时,也只有到这时,荀况的学生,战国末年的哲学家韩非,才有可能提出“矛盾”这一名称。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但也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过程。
从春秋战国时期到宋代,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发展过程,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如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地主阶级中不同阶层的矛盾、政治上不同集团的矛盾等日趋激烈,形成了复杂的社会局面。而哲学经历了一个相当长时期的积累后,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北宋时期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张载,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哲学背景下,通过对封建社会现实矛盾的分析以及对自然现象的研究,在反对佛教和老庄玄学的斗争中,进一步发展了《易传》中的朴素辩证法思想,把我国古代朴素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第一,他第一次把对立统一明确地概括为“一物两体”。他认为,每一种事物中都包含着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结,共处在一个统一的实体之中,由两体构成的统一物就叫做“参”。张载着重阐述了“两”与“一”的关系。他指出:从一方面说,没有对立面,也就没有统一体;从另一方面说,如果对立面不存在统一体中,也就不会发生相互作用了。这就是他所说的“两不立,则一不可见;一不可见,则两之用息。两体者,虚实也,动静也,聚散也,清浊也,其究一而已”。
第二,他认为“一物两体”,即对立统一是运动变化的源泉。张载指出,整个物质世界的变化,无非是阴阳两个对立面相互作用的结果。
第三,他从总体上肯定了矛盾的普遍性。他说:“万物虽多,其实一,物无阴阳者,以是知天地变化,二端(阴阳)而已。”意思是说,具体事物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都有一个共同点,都包含着阴阳两个方面;宇宙万物之所以有变化,不过是由于阴阳两方面的相互作用而已。这是以全称判断的形式,肯定了矛盾的普遍性。
第四,他还认识到对立的双方有一个斗争的过程。他说:“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也就是说,有现象就有对立,对立双方的运动必然互相违反,相互违反就相互斗争。“仇”即是斗争。斗争的结果导致调和。他肯定对立双方必然相互斗争是正确的,但又认为斗争结果必然归于调和,就由正确转向错误了。
张载把对立统一概括为“一物两体”,从总体上肯定“一物两体”是运动的源泉,“一物两体”具有普遍性,都是十分可贵的合理思想。但是,他没能认识到对立面的斗争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因而导致了调和论,从这里滑到了形而上学。这又是他的局限性。
张载的思想,对明清之际的唯物主义哲学家王夫之有很大的影响。王夫之特别推崇张载,并直接继承和发展了张载的唯物主义思想和辩证法的观点,进一步论述了朴素的对立统一观。这表现在:
第一,他继承和发挥了张载的“一物两体”的观点。王夫之把“一物两体”即对立统一思想,表述为“大辨”与“至密”关系。所谓“大辨”,就是指矛盾双方的差别、对立、排斥;所谓“至密”就是矛盾双方的相互联结、相互依存、互为前提。这也就是我们讲的斗争性与同一性的关系。他认为,任何矛盾都是既大辨又至密的。他说:“大辨体其至密,而至密成其大辨。”这种表述,直接指出了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本质关系。如果说,张载提出了反映对立统一关系的“一物两体”概念,那么,王夫之的“大辨”与“至密”则进一步揭示了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实质。
第二,他继承和发挥了张载关于矛盾普遍性的观点,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王夫之指出:“物物有阴阳”,“阴阳行乎万物之中”。对立的双方既互相联系,“物物相依”;又相互斗争,“相反必相仇”,从而引起事物的变化、发展。他还指出:“天地万物,恒生于动而不生于静”,强调了物质运动的绝对性。他同时提出了“太虚本动”的命题,从总体上肯定了运动、矛盾的普遍性。
第三,他依据矛盾普遍性的思想,提出了要正视矛盾、利用矛盾的观点,强调了“一物两体”思想的方法论意义。他认为,“惊于相反”即在矛盾面前惊慌失措,是愚蠢的,而应当“乐观其反”,即应当乐于正视矛盾,并“利用之”。在中国哲学史上,像王夫之这样敢于正视矛盾,对于矛盾采取乐观态度的人是少见的,这反映了处在社会大动荡中的,地主阶级的进步思想家希图利用矛盾来促成改革的进步要求。
第四,他着重论述了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贯通与相互转化问题。王夫之针对邵雍、朱熹等人宣扬的天下事物都是截然分割、地位不变的形而上学观点,列举了大量的事实,对矛盾的同一性作了具体论证。特别是他对于尊卑、上下、进退、存亡、是非、善恶等对立的双方可以相互转化的论述,不仅是深刻的,而且是大胆的,是对朱熹等宣扬的“君臣上下定位不移”一类的形而上学的勇敢挑战,也为他提倡改革政治提供了理论依据。他还揭露了老子以至程朱陆王之所以一贯宣扬“主静”“禁动”的“妄说”,都是出于他们那种“避祸畏难之私”,鼓励改革之士应发扬“不知进退存亡”的战斗风格以及“不惮玄黄之血”的牺牲精神。
第五,他直接继承了张载的“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的观点,承认斗争最终归于和解,滑向了形而上学。这反映了王夫之在政治上既要改革,又要竭力维护行将灭亡的封建制度的二重性的立场。
以上便是欧洲和中国的古代朴素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的概况。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三点:
第一,在古代,对立统一规律各方面的内容,几乎都涉及了并被提出来了。换句话说,从古代的这些思想材料中,差不多可以找到关于对立统一学说的各种观点的胚胎、萌芽。
第二,古代的对立统一观,是以感观取得的直接经验为基础的,是朴素的、直观的、带有猜测性的,还没有达到严格的、系统的理论化程度,也缺乏科学的论证。
第三,由于时代的局限、阶级的局限,古代思想家虽然看到了斗争在矛盾运动中的重要作用,但还没有认识到斗争的绝对性,因而古代的对立统一观是不彻底的,最终陷入了矛盾调和论。
二 近代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
在欧洲,从15世纪到18世纪,辩证法思想虽然未曾停止发展,但整个来说这是形而上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只是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自然科学的新成就动摇了僵死的形而上学观点,才为人们系统地研究辩证法提供了材料,提供了可能性,使得辩证法的发展进入了第二个形态,这就是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时期。
在这个时期,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是怎样发展的呢?
我们先谈谈康德。
前面讲到,康德第一次明确指出了人的理性思维发生矛盾的必然性。这个必然性,集中表现在他所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中。这种二律背反,在康德看来,也就是所谓“纯粹理性之自然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与人类理性不可分离之辩证法”。
康德关于二律背反的学说,对对立统一思想的发展有什么贡献呢?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它以思辨的形式揭露了思维领域中的对立统一;
二、它在论证思维中的矛盾时,在一定程度上不自觉地揭示了客观存在的矛盾;
三、在形而上学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它对摆脱形而上学的束缚,促进辩证法,尤其是促进对立统一观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直接影响了黑格尔对矛盾普遍性的认识。
康德的局限性在于,他虽然揭露了矛盾,但又把矛盾双方割裂开来,片面夸大了排斥、对立,否认了联结、同一、转化,结果把既斗争又同一的矛盾双方,当成了彼此孤立的东西。此外,他认为矛盾只存在于人的理性认识中,而不存在于现象世界和科学认识中。它只是理性企图超出现象的范围,要求认识自在之物的结果,不过是一种“幻相”。可见,他既否认了矛盾的普遍性,又否认了矛盾的客观性。
费希特在继承康德的唯心主义过程中,克服了康德的某些形而上学弊病,发展了对立统一思想。费希特的主要贡献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他克服了康德割裂对立面的倾向,在主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注意到了对立面的统一。
费希特认为,对立面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这表现在:①他在分析偶然事件与其根据的关系时指出,偶然事件与它的根据“既是相互对立的,又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前者才能从后者得到解释”。②在论述自我与非我的关系时,费希特提出了三条原理,这三条原理,揭示了自我与非我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第一条原理即所谓“自我设定自我自身”。这是不证自明的,表明“自我”是本原。第二条原理即“自我设定自己的对立面——非我”。在这里,非我是作为自我的对立面出现的,表明了自我与非我的对立。第三条原理:“自我设定自我与非我。”在这里自我与非我继对立之后,又统一起来了,并使自我更趋于完善。这便是一个自我创立非我,自我与非我对立,进而达到统一的过程,表明了自我与非我之间相互对立、相互统一的辩证联系。
第二,他不像康德那样把矛盾看做是理性的谬误,是消极的东西,而是对矛盾持肯定的、积极的态度,不仅认为“自我”与“非我”的矛盾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而且认为矛盾是整个世界以及“自身”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据。这里,费希特表达了矛盾是发展的源泉的思想。费希特还强调了斗争在发展中的作用,认为“自我”是行动的主体,能够克服“非我”这一障碍,并用行动来和“非我”作斗争。“自我”就是通过斗争,才获得知识,达到自由的。可见,费希特也注意到了对立面的斗争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过,他的所谓发展,归根结底只是意识范围内的发展,因为“矛盾”来自“自我”,矛盾只能是意识范围内的矛盾。这是因其主观唯心主义立场所致。
费希特的学生谢林,继承了费希特的辩证法思想,并从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出发,力图克服费希特的主观辩证法的局限性,对矛盾学说作出了新的贡献。
第一,他继承了费希特关于矛盾引起发展的思想,进一步明确肯定了矛盾是运动的源泉。他说:“对立在每一时刻都重新产生,又在每一时刻被消除。对立在每一时刻这样一再产生又一再消除,必定是一切运动的最终根据。”
第二,他认为矛盾不仅存在于主观意识范围内,而且存在于整个自然界之中,在较大的范围内肯定了矛盾的存在。费希特也讲矛盾的普遍性,但只是“自我”范围内的矛盾,只是主观意识范围内的矛盾,客观世界是不属他的矛盾之说的。谢林力图克服费希特的这一局限,把注意力也放到了“客观”方面,并以自然科学为根据,考察了自然界的矛盾。谢林认为,自然界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自然界中没有任何一个物体是孤立静止、停滞不动的,这是“由于在自然界本身中包含着对立”,充满着矛盾。这较之费希特,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
第三,他以自然科学知识为根据,把对立统一规律概括为“极性规律”。谢林在考察自然界中的各种矛盾时,试图把自然界的矛盾区分为不同的层次。他认为,属于第一个层次的是磁,在磁体中,对立的两极(对立的力)存在于同一个物体中;第二个层次是电,电的矛盾双方被分配在不同的物体上;第三个层次是化学现象,在化学现象中,矛盾双方的关系也同磁(力)的因素的关系一样。除了这三个层次外,谢林还考察了有生命的东西,即有机体。他认为“机体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它同它自己交互作用,既是进行创造的东西,同时也是创造的产物,这种概念或观点是一切有机自然学说的根本原理,从中可以(先验地)推演出机体的其他一切规定来”。
谢林在分层次研究自然界的各种矛盾时,力图把纷纭复杂的各种物质运动形式理解为各种一般的自然力的表现,并力图找到其中共同的东西,用同一个原因来解释一切。他发现磁是表现着一切自然力的极性的(即两极对立的)第一个形式,最简单的形式,也是最基本的形式。在宇宙间能够观察到的各种对立,只不过是表现在磁现象中的原始对立的各个分支。所以他说:“磁并不是个别物质的机能,而是整个物质的机能,因而是一个真正的物理学范畴。”于是,谢林把磁体的突出特性(即对立的力存在于一个统一体中)当做一切矛盾的共性,当做他的哲学原则的基础。因此,他把对立统一规律叫做“极性规律”,说“极性规律”既是“一般的世界规律”,又是“关于自然界的哲学学说的第一个原则”。
第四,他继费希特以后,进一步论述了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存与相互转化。比如,他在谈到主体与客体的对立时指出:“两者互相扬弃,然而离开对方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存在。主体只有和客体对立,才能保持其存在,客体只有和主体对立,才能保持其存在。……每一方只有同另一方对立,才能成为自己所是的东西。”又如,他在谈到发展时说:“在任何变化中都会发生从一种状态向其矛盾对立的状态的转化,比如一个物体从向A方向的运动转化为向一A方向的运动。”这表明,谢林总是力图把对立的双方联结起来,从对立中找到同一。
第五,他论述了矛盾斗争的必然性。谢林认为,只要存在着对立的双方,而双方又进行着方向相反的活动,必然存在着斗争。他说:斗争“根源于对立活动的不同方向”。
不过,由于他所说的矛盾发展开始于绝对的无差别的同一,又复归于绝对的无差别的同一,所以他讲的斗争不是贯彻始终的,也不是导致一方克服另一方的,而是以调和结束的。这实际是没有认识到斗争的绝对性。
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最伟大的辩证法家,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辩证法的一切基本特征,这突出地表现在他对矛盾学说的贡献方面。可以说,黑格尔第一次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系统化了,或者说,他在唯心主义的形式下,第一次以比较完整的理论形态,把对立统一规律表述出来了。具体来说,那就是:
第一,他去掉了谢林给“矛盾”打上的自然哲学的烙印,也就是去掉了所谓“极性规律”上残存的磁学的烙印,赋予了“矛盾”以明确的辩证含义。他以毋庸置疑的语气说:“它们既对立而又统一,这就是矛盾。”
黑格尔还指出,谢林讲的无差别的绝对的同一是不存在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在他看来,同一中本来包含着差别和对立,矛盾、差别、对立是由同一发展而来的,因此,同一、差别和对立都可以用“矛盾”这个概念来表达。这就是说,同一不是无差别的绝对同一,而是矛盾的统一体,即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
这样看来,按照黑格尔的观点,把矛盾定义为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定义为既对立又统一,不仅可以概括自然、社会、思维各个领域中的各种具体矛盾,而且可以概括处于各种不同发展阶段的、包括不同激化状态的矛盾。
第二,他明确肯定了矛盾的普遍性。黑格尔说:“矛盾是推动整个世界的原则,说矛盾不可设想,那是可笑的。”他又说:“一切事物本身都自在地是矛盾的。”他断言:“天地间绝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可以在一切种类的对象中,在一切的表象、概念和理念中发现矛盾。认识矛盾并且认识对象的这种矛盾特性就是哲学思考的本质”。在马克思主义以前,像黑格尔这样明确地论述矛盾普遍性的是从来没有的。
第三,他比较充分地论述了矛盾是发展的源泉以及事物自己运动的思想。黑格尔说: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因为自身具有矛盾,它才会运动,才具有动力和活动”,矛盾“是一切运动的根本,而自己运动不过就是矛盾的表现”。黑格尔在他著作的许多地方都论述了事物自己运动、事物因矛盾引起发展的观点。他的这些思想使费希特、谢林已有的观点更明确、更系统化了。
第四,他进一步论述了对立面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存在前提的关系。他指出,对于对立双方的相互依存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理解为相互派生、相互决定,而应理解为对立双方的内容、特点彼此规定,相互照应。如上与下,左与右,父与子等,就是这种关系。他说:“父亲是儿子的另一方,儿子也是父亲的另一方,……父亲除了对儿子的关系以外,就其自身说,也还是某种事物,但那样他便不是父亲而是一般的人;正如上与下、左与右除了关系而外,……也是某种事物,但那样就仅仅是一般位置了。”
第五,他深刻地阐述了对立面互相转化的思想。黑格尔认为,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他的整个哲学体系就是论述绝对观念不断转化的过程的。在他的《逻辑学》中,有、无,生成、质、量、度、同一、差异、矛盾、本质和现象、必然和偶然、可能和现实等范畴,都是由一个概念转化为另一个概念,从而构成一个连续的概念系列,构成《逻辑学》体系。所以,列宁说:“对黑格尔来说,……不仅是(1)一切概念和判断的联系、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且是(2)一个东西向另一个东西的转化,并且不仅是转化,而且是(3)对立面的同一——这就是黑格尔的主要的东西。”
第六,他还把对立统一思想运用于辩证法的其他规律和范畴,阐明了量变和质变、肯定和否定、本质和现象、原因和结果、可能和现实、必然和偶然、必然和自由等的对立统一,具体显示了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法中的核心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接触到了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的问题。这突出地表现在他关于矛盾是发展的源泉、事物自己运动的论述方面。所以,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指出,“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黑格尔也正是这样提问题的(……)”。
然而,黑格尔的对立统一观也有明显的局限性。这突出地表现在,他虽然也谈了对立面的斗争,但是没有充分地理解对立面的斗争在矛盾运动中的作用,没有看到斗争的绝对性,而主张通过矛盾双方的互相调和来解决矛盾,就像他将自己的唯心主义体系看成一个封闭的圆圈,圆圈的矛盾运动最后以调和告终一样。所以,他说:“哲学的最后的目的和兴趣就在于使思想、概念与现实得到和解。”这终于使得唯心主义体系窒息了辩证法,结果是把斗争取消了,矛盾调和了,陷入了形而上学。
从以上的叙述来看,从康德到黑格尔的近代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首先是康德指出了理性思维领域矛盾存在的必然性,但又割裂了对立面的联系,引出了消极的结果。费希特在主观唯心主义基础上,肯定了对立面的相互联系(自我与非我的关系等),并涉及矛盾是发展的源泉的思想,但仅限于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等关系。谢林进一步把矛盾推广到自然界和社会历史领域,并把自然界的矛盾分为不同的层次。但是他的“绝对同一性”又明显具有形而上学的性质。黑格尔作为唯心辩证法的集大成者,在客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上,从包含差别的同一出发,全面阐述了自然界、社会和精神领域的矛盾发展过程,系统地论述了对立统一的学说。但是,由于“体系”的需要,他的辩证法没有能够贯彻到底。
以上情况表明,这时期的对立统一思想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对于对立统一规律从理论上作了比较系统、严密的论述,其中包括关于矛盾的定义、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以及矛盾是发展的源泉等问题,使以往的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思想的萌芽、胚胎、零碎观点,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了,或者说,将对立统一规律以理论的形式表述出来了。
第二,这时期的对立统一思想是在近代实验科学的影响下形成的,吸取了大量的自然科学的材料,以自然科学知识作了理论的论证,从而摆脱了古代的朴素性、自发性。
第三,这时期的对立统一思想是与唯心主义结合在一起的。谢林、黑格尔虽然也讲到自然、社会,但那不过是客观精神的外化。他们讲的矛盾归根结底是思维矛盾,是把思维的规律强加给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这样,唯心主义的体系便造成了对立统一思想的不彻底性。
三 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
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人类对于对立统一规律的认识已经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直到黑格尔,才达到比较系统、全面的水平。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吸取了人类历史上关于对立统一思想的优秀成果,特别是批判改造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对立统一学说,使对立统一观第一次以完备的、科学的、彻底的形态出现。
我们先谈谈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的过程。
马克思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他创立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的过程,也是从这里开始的。
1843年3月底至8月,马克思写了系统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的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初步论述了矛盾问题,尤其强调了对抗性矛盾在现实社会中的存在与作用,强调了这类矛盾“在本质上是互相对立的。它们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共同之点,它们既不相互需要,也不相互补充”。对于对立面的统一问题,他谈得较少,对于对立与统一两者间的关系,甚至尚未谈到。尽管如此,他在这里已经同黑格尔的矛盾调和论有了分歧,就如他同黑格尔法哲学的分歧一样。
接着,马克思在1844年写的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在分析劳动与资本的矛盾时,明确肯定了对立面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相互转化,实际已论及矛盾的同一性,反映了他对对立统一规律认识的进步。马克思指出:在私有制还不发达的阶段,一个人既是生产者,又是资本的拥有者。这是劳动与资本的直接统一。而到后来,劳动与资本分离,劳动一方丧失资本,资本一方丧失劳动。然而,此时的资本与劳动不仅互相依赖,而且还作为积极条件相互促进、相互推动。这便是资本与劳动的间接统一。在这里,马克思研究的实际是资本与劳动的同一性问题。
在与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研究了矛盾双方在矛盾统一体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他说:“无产阶级和财富是两个对立面。它们本身构成一个整体。它们是私有财产世界的两种形态。”马克思又接着分析说,它们两者虽然都是由资本主义世界产生的,但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又是不同的。作为资产阶级来说,它不能不保持自身的存在,因而也就不能不保持自己的对立面——无产阶级的存在。这是对立的肯定方面,是得到自我满足的私有制。相反地,作为无产阶级来说,不能不消灭自身,因而也就不能不消灭制约着它而使它成为无产阶级的那个对立面——私有制。这是对立的否定方面。通过以上的分析,马克思得出结论说:“因此,在这种对立内,私有者是保守的一方,无产者是破坏的一方。从前者产生保持对立的行动,从后者则产生消灭对立的行动。”这里强调了矛盾本身包含着解决矛盾的力量;矛盾双方斗争的结果,必然导致矛盾的转化。
在1847年上半年写的《哲学的贫困》中,在批判蒲鲁东的形而上学观点时,马克思全面地阐述了矛盾双方既统一、又斗争,并通过斗争发展成为新的统一体的辩证运动。他说:“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并以此批判了蒲鲁东主张的所谓“辩证运动”是有始有终的矛盾调和论。在蒲鲁东的“经济矛盾的体系里”,经济范畴的演变,是从“分工”开始到“所有制”终结的;在其关于价值问题的论述中,是从交换价值开始,到“综合价值”结束的。蒲鲁东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在他看来,建立体系就是为了消除一切矛盾。矛盾消除了,经济范畴的演变也就结束了,“辩证运动”也就“终结”了。针对蒲鲁东的这种观点,马克思明确指出了辩证运动的实质不是有始有终,而是对立面的共存、斗争,并融合成一个新的范畴。这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学说,无疑是一个重要贡献。
《资本论》是马克思毕生研究的成果和最主要的著作。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理论到实际,全面展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用对立统一的观点,具体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他首先从商品的二重性入手,进而分析了劳动的二重性,并通过对劳动二重性的分析,揭示了社会劳动与私人劳动的矛盾,并进而剖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得出了“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这样的科学结论。揭示矛盾、分析矛盾,是《资本论》的根本点。它抛弃了唯心主义辩证法的思辨的、神秘的外壳,以及矛盾最终走向调和的观点,真正显示了辩证法的批判性、革命性。正因为这样,它才是一部活的“逻辑”,一部关于资本主义从产生、发展到灭亡的活的“逻辑”。
恩格斯对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的创立,也是作了杰出贡献的。他尤其是在反对机会主义的斗争中,在总结自然科学新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了对立统一规律。
恩格斯第一次明确指出,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一条基本规律。对于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作了明确的阐述,把辩证法称之为“矛盾辩证法”。此外,他在批判杜林否认矛盾的形而上学观点时,揭示了矛盾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并以自然科学的成果,证实了各个领域中存在的现实的矛盾。这些,都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丰富和完善了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观。
列宁在一生的革命活动与理论活动中,十分重视对辩证法,尤其重视对对立统一规律的研究与运用,并作了许多独创性的贡献。
第一,他明确地确定了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法中的地位,指出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他在《辩证法的要素》中明确说:“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
第二,他把对立统一规律明确地表述为“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分为二”的理论来源。它明确地指出了矛盾双方既有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斗争性,又有相互关联、相互依赖的同一性。
第三,他进一步论述了矛盾的普遍性与客观性。列宁强调,矛盾的普遍性必须由科学史来检验,不能当做事例的总和。他认为,为了通俗化,举一些例子说明对立统一规律是必要的、可以的。但是,这一普遍规律不是一些具体例子的堆积。它有最大的概括性、普遍性。要论证它的普遍性,单靠举例不行,必须运用抽象思维的力量,从实践中、从科学史中、从个别与特殊中找出一般,从有限中找到无限,从暂时中找到永久,也就是通过实际的材料,进行逻辑的论证、理论的论证。
第四,他具体地论述了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关系,指出“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
第五,他第一次阐述了矛盾斗争的两种基本形式。在1920年5月写的《对布哈林〈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的评论》中,他第一次提出“对抗和矛盾完全不是一回事。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灭,矛盾仍将存在”。意思是说,对抗只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矛盾斗争的所有形式。矛盾斗争的形式应有对抗与非对抗的区别。因此,不同的矛盾只有采取不同的形式才能解决。这于我们分析矛盾、解决矛盾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是紧紧围绕着对对立统一规律的研究和运用展开的。他根据列宁关于发挥对立统一规律的题目,在总结中国革命经验的基础上,以其特有的风格和气派,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对立统一规律。这表现在:
第一,他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阐述了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并根据列宁的思想,把矛盾简要地概括为“一分为二”,使之更为通俗,更易于被人们接受。
第二,他全面地阐述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在《矛盾论》中,毛泽东全面分析了什么是矛盾的普遍性,什么是矛盾的特殊性。在关于矛盾特殊性的分析中,他概括了矛盾特殊性的表现以及分析特殊矛盾的方法。在这里,他进一步发挥了列宁关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并把这一思想提到了“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的高度。这是他对矛盾问题的研究最富于特色的地方。同时,毛泽东还结合中国革命的实际,具体分析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提出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是矛盾问题的精髓的论断。
第三,他第一次明确了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概念的内涵,为我们具体分析矛盾、解决矛盾提供了理论的根据和方法论的根据。
第四,他具体地阐述了矛盾的同一性、斗争性及其辩证关系。在关于同一性问题的分析中,他指出了同一性的两种表现,即所谓“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在关于斗争性问题的分析中,他指出斗争性是贯穿于过程的始终的,并是使一过程向它过程转化的力量;在关于同一性与斗争性辩证关系问题的分析中,他明确指出同一性与斗争性是同时存在、紧密结合的,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同一性就没有斗争性,同一性中包含有斗争性,同一性依赖于斗争性,没有斗争性也就没有同一性。
第五,他明确提出了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的概念,进一步将列宁的对抗与矛盾不是一回事的思想明确化、具体化了,并根据对抗性与非对抗性矛盾的思想,提出了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的学说,告诫人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务必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毛泽东关于对立统一规律的学说,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直接继承和发展。在实践中,毛泽东运用这一规律总结中国革命的经验、教训,分析国内、国际形势,为中国革命的胜利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充分显示了理论的巨大力量。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到毛泽东,辩证唯物主义的对立统一观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也经历了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这两个过程本质上是同一的。
从历史与逻辑统一的观点来看,它既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对立统一学说从创立到发展、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历史过程,又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对立统一学说的不断展开,它的各个相互联系的概念不断转化以至逐渐形成完整体系的逻辑演变过程。这两个过程在本质上也同样是统一的。
本文收在赵光武著《辩证法的历史与逻辑》,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