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得不知的“营改增”
“营改增”是我国税法中变动最大的部分,这一措施解决了不少纳税企业的经营难题,让很多企业在这一政策下获益。所以,企业要了解“营改增”的相关事宜以及“营改增”后税务处理的变化情况。
“营改增”涉及的范围和税率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等。到2016年年底,“营改增”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涉及大部分行业和地区,比如,建筑业、金融业、物流业和销售服务业等。
“营改增”后,增值税增加了6%(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这两档低税率。在实际的纳税工作中,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而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6%~10%之间。
除此之外,广告代理业也在“营改增”的范围内,适用税率为6%。主要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和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通告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和展示等。
“营改增”的特点和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这样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是一种减税政策。
当前经济形势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对企业来说,减少税负就能有效提高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
“营改增”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和不能退税等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而“营改增”后,企业的应纳税额有不同的计算规则,比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则有明显的不同,如表1-10所示。
表1-10
另外,除了新增的6%和11%两档低税率外,在一些行业中也采用特定的征收税率,比如,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两年(含)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则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业征收税率为6%,免税项目有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及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金融业征收税率为6%,免税项目有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
“营改增”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下面介绍具体内容,并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相应解读。
内容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解读:针对“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等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取得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方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还没有向销售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脱节,即销售方还没有申报纳税,购买方就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
内容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解读:针对“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的预售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比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为5000元/月,但出租轿车的车主预收了租用轿车的人一年的租金,共计60000元,则出租轿车的人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和所应缴纳的税款。
内容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内容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能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解读:针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由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存在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情况,因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内容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改革前的业务改革后如何开具发票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但企业的业务并不会因为这一变化而前后断开,“营改增”发票如何衔接,改革前的业务如何在改革后开具发票成了企业关注的热点。
(1)普通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小规模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领取的普通发票,2016年4月30日未使用完毕的,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6月30日仍未使用完毕的,7月1日起需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2)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可于2016年年底前补开增值税普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但已经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且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对于房地产企业在时间上的规定有所放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3)建筑业“总分包”营业税发票在期限内可抵扣
2016年5月1日,建筑业全面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前提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分包费。这些凭证有: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过期无效;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仍可到地税机关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规定,“营改增”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这里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即“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和以前一样,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房租发票,不过拿到手的不再是地税发票,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左上角有“代开”字样,“销售方”栏中将有代开单位的相关信息,备注栏中有出租方的个人信息和房屋的详细地址。
“营改增”后税率易错的37种应税行为
“营改增”后,国家对部分行业的特定业务在纳税上作了特别的规定,比如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纳税,而按“贷款服务”6%纳税,且“贷款服务”属于不可抵扣范围。而税率易错的应税行为达到37种,下面通过表1-11了解这些应税行为。
表1-11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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