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党员组织生活的管理
党员组织生活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1.一般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党员领导干部除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3)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凡就地安置仍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居住地距原单位较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由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以与居住地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关系已转到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2)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3)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到其接收地区,由接收地区党组织安排和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
(4)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农村)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安排活动。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
(6)离休、退休党员因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
(7)离休、退休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发一份文件,使他们能及时看到或听到文件的传达。增发文件要专用、专人保管。安排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根据他们的身体情况,次数不宜过多,时间不要太长。
总之,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以既便于管理,又便于这些同志参加为原则。
3.外出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党员长期外出,并有固定单位,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不能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单位党组织可将他们的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的组织生活。
(2)党员外出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可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到单位建立临时性党组织的,他们在这些临时党组织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党员外出地点不固定,不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者,应主动与原单位的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情况,并按时缴纳党费,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4)一起外出的党员在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
(5)党员临时外出时间较短的(3个月以内),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员外出回来后,应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情况,党组织可对他们作近期组织生活的适当补课。
4.病休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对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不要勉强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党小组长或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对于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可以安排他们适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一些重要的党内活动,但次数不宜过多,时间不宜过长。
(3)对于休养地点距本单位较远、休养时间长的党员,可开具党员证明信,介绍给所去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党组织,请这些单位的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4)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由于病情特殊,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党组织可暂停他们的组织生活,保留党籍,等病愈后,是正式党员的,应立即恢复其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应经一定时间的考察,按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规定讨论其能否转正问题。
5.受处分或待处理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和作出缓期登记、限期改正、延长预备期等组织处理的党员,仍可过组织生活。其中,被留党察看、缓期登记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被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不予登记、劝退、除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如其问题属于敌我矛盾,应停止其组织生活,待上级党委批示后,再按批示执行。
(3)经组织批准停职检查、停职反省的党员,在停职期间应照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待问题查清作出处理后,再根据处理情况决定其是否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党员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和拘役、管制以及其他更轻的刑罚,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未被开除党籍的,在服刑期间,停止其组织生活。服刑期结束后,开始过组织生活。
(5)党员因经济问题被司法机关宣布立案侦查,但没有被收审、逮捕,仍在单位交代问题的,如果司法机关没有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不要停止其组织生活。当然,为了使被告更好地交代问题,也可以暂时停止其组织生活。
(6)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要求限期改正的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应让他们参加组织生活,以通过严格的组织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帮助,促使他们振奋精神,努力改正缺点和错误,尽快达到党员标准。
6.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党员的组织生活管理
(1)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预备党员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在参加组织生活时没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预备党员虽然没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对所表决的问题及选举中酝酿的候选人名单,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供正式党员表决、选举时参考。
(2)共青团员入党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般不必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如因工作需要担任团的职务,除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还要继续参加团的组织生活。
(3)党员调到新的单位,在党的组织关系尚未转去之前,不能参加新到单位的组织生活。
(4)女党员在产假期间,休完国家劳动保障制度规定的产假之后,应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些单位延长产假期,是为了鼓励只生一个孩子,不是一项法定制度,不能作为不参加组织生活的理由。因病、因事可以请假。
(5)党员所到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或挂靠在其他单位党组织的党员,要通过书面、口头汇报等形式,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并尽可能地参加原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的组织生活。
(6)农村党员经过合法手续与城镇非农业人员结婚,但未能取得城镇户口,如其长住城镇,则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城镇,参加当地的组织生活;如仍在农村居住,则应继续参加本村党的组织生活。
(7)党员担任外商代理人后,应保留党籍,停止组织生活,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停止组织生活期间不再交纳党费,不阅读党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