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第3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国体与政体

当代日本国家政权的性质即“国体”是十分明确的,同其他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一样,资产阶级在日本的国家政治舞台上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掌握着国家的领导权。然而,日本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却与其他西方国家不尽相同。这里拟把日本的现行“政体”称作“虚君议院内阁制”,并就其宪法基础、形成过程、基本特点和天皇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做简要介绍。

一 当代日本政体的宪法基础及形成过程

“虚君议院内阁制”这一政体的基本结构和形式特点体现于日本国的根本大法《日本国宪法》之中。

1947年5月3日生效并实施至今的《日本国宪法》,是在日本军国主义刚刚战败而其制度受到较深刻批判、日本国内外和平民主势力蓬勃发展并空前强大、东西方冷战尚未完全形成的情况下,由美国占领当局主导制定的。将《日本国宪法》与此前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进行比较,新宪法的统治原理从“主权在君”改为“主权在民”,加上了体现和平主义思想的第九条和体现地方自治理念的第八章,赋予国民的民主权利也比原来增加了许多,因而可以说它的诞生在日本历史上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日本国宪法》含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补则11章,集中体现了日本现行政治制度的框架和基本原则。这里仅就与政体有直接关系的天皇、国会、内阁的地位稍做比较。

先看“天皇”。二战后日本实行的是“象征天皇制”,这是与战前的“近代天皇制”相对而言的。二战结束之前,天皇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1889年公布的《明治宪法》在第一章中明确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神圣不可侵犯”。这部作为专制天皇制之法理基础的宪法使日本走上了军国主义道路,因而在二战结束以后遭到了批判。二战结束后不久,裕仁天皇发表了《人间宣言》,公开否认了自己的神格地位,即公开承认自己是人而不是神。1946年制定的《日本国宪法》否定了“主权在君”原则,明确宣布“主权属于国民”,而天皇只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没有关于国政的权能”。天皇从事接受国书、颁布法律、发表讲话、任命内阁总理大臣等国事行为都是按照内阁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操作的。新宪法中虽然仍将“天皇”列为第一章,却没有把天皇明确地规定为“国家元首”。将新旧两部宪法的这些条文相比较,可以看出天皇制在二战后发生了很大变化。

再看“议会”和“内阁”。在明治宪法中,内阁只对天皇起“辅弼”作用,总理大臣和其他阁员均由天皇任命,只对天皇负责;当时的国会即“帝国议会”只对天皇起“协赞”作用,只能审议和通过天皇政府或议会提出的预算和法案,对于官员的任免、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都不能干预,因而可以说议会的地位是很低的,对天皇荫庇之下的内阁没有多大制约作用。而《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内阁与国会处于相互制衡的关系之中,即内阁首相本人和半数以上阁员必须是国会议员,首相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对国会负责,国会可以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但首相拥有解散众议院的权力,这也是将日本的政体称作“议院内阁制”的原因之一。

不过,对于上述新宪法中的进步之处,日本社会上那些保守势力从一开始就表示不满。他们要求修改宪法,如要将天皇“元首化”,特别是要修改主张和平主义的第九条。然而,由于《日本国宪法》是难以修改的“刚性宪法”,修改宪法须得到国会2/3以上议员和全国半数以上选民的同意,因此,尽管战后长期执政的自民党建党伊始就将改宪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改宪却一直很难被列入国会的议事日程。不过,21世纪以来这一态势正在发生变化。2000年1月,日本国会设立了“宪法调查会”,就修改宪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准备起草修改法案。这一动向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二 日本政体的基本特征

在中国政治学界,有人曾将“虚君议院内阁制”称作“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也有人把日本的政体称为“议院内阁制”。所谓“虚君”,是指君主在国家政体中不掌握实质性权力。这里把“虚君”和“议院”“内阁”一起并列入政体名称之中,是考虑到“虚君”天皇亦在日本的国家政体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议院内阁制”的含义则是世界共通的,它不仅指“议院”和“内阁”占有重要地位,而且指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互相制衡的关系。在日本,这种制衡关系在制度上主要表现为:①内阁首相由国会议员投票选举产生并对国会负责;②首相和大多数阁员必须具有国会议员资格;③国会众议院有权通过不信任决议或否决信任决议来罢免首相;④首相有权解散众议院。

与其他同样实行“虚君议院内阁制”的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典、挪威、丹麦、西班牙等西方国家相比,日本的这一政体具有一些比较突出的特点。

1.虚君制具有较长的历史

虚君制的前提是有君主的存在。与那些现今仍实行虚君制的欧洲国家不同,日本虽然也是在经过君主立宪制(即明治后的“近代天皇制”,也叫“二元君主制”)后改为虚君制的,但在实行君主立宪制以前早已实际上实行了虚君制。日本的君主即天皇号称“万世一系”,如包括神话传说在内,至今已经传承了120多代。即使从有文字可考的历史算起,公元607年日本致中国隋朝皇帝的国书上开始使用“东天皇”一词,至今也有1400余年。然而,在这1400余年里,天皇真正在前台直接执掌大权的时间却很短,至少在镰仓幕府、室町幕府、德川幕府掌握国家权力的武家政治时代,天皇实际上是处于“虚君”状态,如再加上虽未建立幕府武家政权但天皇实际上已大权旁落的时期,可以说天皇在自有史以来的大部分时间里都是“君临而不亲政”的“虚君”。

2.三权分立但不平等,内阁实际上居核心地位

从形式上看,当代日本的三权分立是比较彻底的,例如:在宪法的行文上,国会、内阁、法院各占一章,呈分立态势;从其最高首长的工资来看,国会两院议长、内阁首相、最高法院院长的工资额几乎相等;从其所使用的建筑物上看,最高法院主楼也与国会议事堂主楼一样高。而从实际上看,日本的最高法院虽然在审判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却在政治问题上奉行消极主义原则,远离政治中心,更不像有些国家的最高法院那样在发生政治危机时享有决定政府首脑的权力。另外,如果按照宪法原理来看,国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仅经间接选举产生的内阁理应作为国会的“侍女”执行国会这个最高民意代表机关的意志,但实际上内阁掌握的权力却远远大于国会,甚至连本应由国会行使的立法权也被内阁掌握了大半。

3.地方自治制度在宪法中被专门列为一章

从作为政体要素之一的国家权力结构形式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来看,虽然西方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乎都主张实行地方自治或地方分权,一些国家还实行联邦制,但把地方自治制度专门作为一章明文写进宪法的国家却很少见到。

4.和平主义原则作为第九条写进宪法对政体产生了重要影响

如主管国防的大臣等职位不能由职业军人担任,即实行“文官统制”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