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操盘手册:国内知名企业高管十六年股权激励实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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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股权激励外驱力:从委托代理制到共享制

3.1.1 委托代理制产生的背景

股权激励的出现与道德风险的产生和激化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股权激励是伴随着道德风险而产生和发展的。我们认为,道德风险不是股权激励机制出现的内驱力,而是其外因和初衷。基于道德风险,股权激励所起的作用就是用道德约束打造一幅“金手铐”。

道德风险是股权激励机制产生的外因,解决道德风险是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初衷,其理论基础主要是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企业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20世纪初以来,随着资本的集中、技术的进步,企业的规模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公司业务日趋复杂,股东也随之增加并日趋分散,股东全面管理公司的可能性日益缩小。于是,公司中逐渐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倾向,委托代理问题也就产生了。

亚当·斯密(1974)早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指出:“在钱财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让股份公司董事监管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是很难做到的。”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时也指出:“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893.)

3.1.2 委托代理制的主要内容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模型框架主要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建立的。这一理论认为,在公司组织中,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公司的各个管理层面,包括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经理)、公司内部上下级之间都是一种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契约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订立或明或暗的契约,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并代表其从事经济活动。

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经营者的行为与所有者的利益的一致性。由于存在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授权行为,形成了委托人(所有者)与代理人(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契约是不完全的,必须依赖于代理人的“道德自律”,然而代理人的行为具有理性和自利的特征,从而导致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追求目标和利益的差异。委托人(所有者)追求公司市值或利润的最大化,代理人(经营者)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即自身的人力资本(知识、才能、社会地位等)增值和个人报酬最大化。

在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涉及代理人行为的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二是代理人承担的风险。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常常不一致。如果代理人通过自身努力,使委托人获得相应收益,但代理人并没有获得符合预期的收益,便会影响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和对风险的态度。作为代理人的企业经营者掌握更多关于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的内部信息,而作为委托人的企业所有者并不能同等享有这些信息。由此代理人可能采取消极工作、偷懒等消极行为,也可能将企业资金和收入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于符合个人利益的项目,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信息不对称的后果主要有两种:一是逆向选择,即在交易前,信息居于劣势的交易方不能正确选择高质量的交易对象,发生类似“劣者驱逐良者”的现象;二是道德风险,即在交易发生后,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故意采取有利于自己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又称为“代理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偷懒行为,即经营者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获得的报酬;二是机会主义,即经营者付出的努力是为了增加自己(而不是所有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其努力是负方向的。

3.1.3 委托代理制的改造

委托代理理论把企业看作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围绕风险分配所做的一种契约安排。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结论:克服或防止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关键是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委托人必须给予代理人适当的激励来缩小他们之间的利益差距并花费一定的监控成本来限制代理人偏离正道的活动。同时,风险收入机制以及竞争、声誉等隐性激励约束机制也是不可缺少的变量,如图3-1所示,具体来说:

图3-1 委托代理机制风险及规避

委托人通过信息的交流建立监控(约束)机制,将代理人的能力“逼出来”,从而防止机会主义行为。

委托人只能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分享形成激励机制,将代理人的努力诱导出来,从而克服偷懒行为。具体的激励类型主要是股权激励,包含企业利润分享、企业价值分享、企业所有权分享、企业管理权分享等。

通过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加大代理人触犯道德风险的成本,迫使代理人不敢轻易涉险。

为了解决道德风险,进行道德约束,企业可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导向同一方向,由此选择股权激励制度。我们可以形象地将股权激励比喻为套在经营人员手上的“金手铐”。

其实,实施股权激励并不能完全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相反,在实施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道德风险。

(1)经营者在向股东作信息披露时,通过刻意缩短股权的执行期等措施降低其所持股权的行权价值;

(2)管理层操纵信息披露的时机,以便影响股票价格,使自己在接受股权时的利益最大化;

(3)股权激励幅度多取决于短期业绩表现,如年度绩效,使得经营者更倾向于选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

我们认为,解决道德风险只是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初衷和外因,并不是股权激励机制产生的内驱力。

毫无疑问,股权激励既有激励作用,又有约束功能。如果是基于外因,则股权激励更多表现为约束功能;如果是基于内因,则更多表现为激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