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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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海外投资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涉税业务或涉税行为给企业带来的不确定性,造成企业增加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或因多缴税款、未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等而减少应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税务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固有的、必须面对的风险。税务风险分为国内经营税务风险和海外投资税务风险。

1.2.1 国内经营税务风险

国内经营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在国内经营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如采取了一些主动的、激进的税务规划方法所带来的税务风险,或虽未采取任何主观性税务规划,但因对税收法规变化不敏感或对税收法规不理解所导致的税务风险,或未享受到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导致的利益流失风险。

现时的中国,税收法规不断完善,税收新政不断出台,经济发展需要税收以持续高增长作为保障。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税务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时效性提高,企业遭遇税务稽查的概率与日俱增。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企业对涉税业务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就会存在税务风险。

2009年的“税务稽查风暴”,很多企业记忆犹新,大多数企业都为自己有意或无意的不规范行为交了学费。当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检查纳税人31.3万户,查补收入1192.6亿元。其中,通过组织重点税源企业自查和全面检查,查补收入688.4亿元,占全年查补收入总额的63.5%。站在企业的角度,在税务稽查中,企业增加的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就是企业的税务风险。

我国税收征管法要求纳税人必须自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税款。现在,税收政策都挂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主管机关的网站上,新政的出台和实施,通过电视或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后不再另行通知。如果企业没有关注最新税收政策,按照最新政策应该纳税的业务没有纳税,最终少缴纳了税款,后来税务稽查发现时,不会考虑企业是主观原因(故意)还是客观原因(不懂),则一律按逃避纳税处理,除补缴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正确理解税收政策,非常重要。


□案例1-1

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烂尾楼”,谈妥的价格是一次性支付1.8亿元。后来,考虑到转让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双方决定联建,建成后对外销售。为了各自的利益,联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投入资金,直至楼房建成为止。楼房建成后对外出售,出售房款收回后先行支付甲方1.2亿元。

在合同执行过程的当年,税务稽查局随机抽查,抽查到乙方。稽查局在检查乙方往来账时,发现其他应收款剧增,对应的是大量现金流出。企业财务人员告诉稽查人员是合作建房业务。稽查人员要求提供合作建房合同进行检查。稽查人员在合同中发现有“先行支付甲方1.2亿元”的保底条款,因此,认定该两个企业的行为不属于投资合作,而是变相出售。因为“合同中不存在风险共担,共享盈亏的条款”,故要求乙方按照购房交易行为,缴纳契税1.8×3%=0.054亿元,即540万元。

后来,税务机关要求甲方支付转让不动产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解析:

案例中的税务风险因对税法理解不透彻而产生。企业签合同一般都有律师把关,但律师签合同时,一般只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以委托方企业不吃亏为第一目的,不一定考虑到税务问题。因为很多律师对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很熟悉,但对税法并不太熟悉。税法有形式上的要求,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达到税法规定的形式上的要求。

要想减少税务风险,企业应该设立独立的税务部或税务筹划部,有专人处理企业的税务问题。这样,才能降低税务风险。


上例是营改增前发生的案例,如果是营改增后发生的案例,即使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共担责任,共负盈亏”,也不能免除增值税。因为营改增文件中没有这项内容。


□案例1-2

A上市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于一体的高新技术集团公司,因公司发展需要,高薪招聘了10名高水平的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合同规定:①合作期限暂定3年;②年薪均为80万元,但在公司工资表上反映40万元,其余由个人提供发票报销;③公司为这10人均配置小汽车、住房、手提电脑等。若3年内业绩出色,公司配置的小汽车、住房、手提电脑等均归个人所有。

3年过去了,这些专家确实为公司做出了突出贡献,业绩得到大家的肯定。公司也兑现了承诺。

后来,这些专家陆续离开了A公司,带走了属于自己的小汽车、住房、手提电脑等。公司领导对这些人的离开难以理解,不知道为什么。一位即将离任的专家说,贵公司的涉税风险太大了!公司领导感到莫名其妙,根本没有理睬那么多,继续按照原来的思路操作。

后来,在一次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新账老账一起算,追溯审查5年的账目。最终,补税、罚款和滞纳金共计达到近1亿元。

解析:

案例中存在哪些税务风险?一是工资没有如实反映,属于逃避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费用发票报销,列支企业费用,既逃避了企业所得税,又逃避了个人所得税;三是公司的小汽车、住房和手提电脑等固定资产转移给个人,企业不仅没有做视同销售处理,而且仍然在提取折旧费,既逃避了增值税,又逃避了企业所得税。

1.2.2 海外投资税务风险

海外投资税务风险指纳税人在进行海外投资或在海外经营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包括由于采用了一些主动的、激进的国际税务筹划方法所带来的税务风险,或虽未采取任何主观性税务规划,但因对受资国税收法规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理解错误所导致的税务风险,或未争取到受资国税收优惠政策而导致的利益流失风险。

海外投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受资国税收政策不熟悉所带来的税务风险

对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和非居民征税是各国政府的权利,征哪些税,征多少税,虽然会考虑到周边国家的情况,但各国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虽然欧盟成员国都实行了增值税,但税率差异很大。从卢森堡的17%、马耳他的18%、德国和塞浦路斯的19%,到丹麦和瑞典的25%,到匈牙利的27%,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相差10%。欧盟的所得税差异就更大了,从保加利亚的10%、塞浦路斯的12.5%,到法国的33.33%,相差23.33%。亚洲国家的增值税税率一般在12%以下,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到30%之间。但很多非洲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另外,各国的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这些都容易给海外投资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对国际税收协定不熟悉带来的预提税风险

到2017年8月,我国已经与102个国家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已经生效的有99个,只有3个(乌干达、博茨瓦纳和柬埔寨)尚未生效。在中外税收协定中,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一般是10%,但对很多不太发达的国家和对方对股息不征收预提税的国家,股息预提税税率为5%,少数国家(包括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的股息预提税税率为15%。利息的预提税税率一般也是10%,但如果是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投资地企业贷款,收回的利息很多都豁免预提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基本上都是10%,特殊情况比较少。对于与中国尚未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若从投资国获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收益,对方国家一般征收10%~30%的预提税。


□案例1-3

2013年3月份,北京市税务局某直属分局在对海外经营企业A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发现该企业税负比较重。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A公司海外工程所得缴纳了30%的企业所得税后,汇回部分缴纳了10%的预提所得税。税务人员告知A公司,中国与埃塞俄比亚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已经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税收协定约定:股息的预提税为5%,分公司利润等经营所得,不征收预提税。提醒A公司向埃塞俄比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A公司财务人员立即办理该项业务,经过努力,一个月后得到退税款9000多万美元。这是对国际税收协定不熟悉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3.对海外投资没有进行税务筹划带来的利益损失风险

海外投资企业面临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到西方国家投资的企业和到非洲投资的企业,当地征收的所得税都很高,如美国联邦所得税税率21%(还有5%~13%的州所得税),刚果(金)所得税为35%,都远远高于我国25%的所得税税率。从事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若会运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和投资架构设计,并争取投资国所得税优惠,达到在当地不纳税或少纳税,回中国汇总纳税,税负为25%,能为企业节省10%以上的税收,这样就能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但现实中,很多海外投资的企业,税务知识储备不足,人才储备不足,没有很好地进行税务筹划,造成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

海外投资企业应研究受资国的资本弱化规定,尽量由中外税收协定中免征预提税的国有银行进行贷款,或在英国、毛里求斯设立财务公司并贷款给受资国项目。这样,通过资本结构筹划,既减轻了受资国的所得税,又豁免了利息的预提税。通过中国香港、新加坡、塞浦路斯等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设立控股公司,投资前就设计好投资架构,可以达到不缴纳股息预提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