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财务会计中采用公允价值的探讨
传统会计主要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历史成本是面向过去,且以特定企业之间的交易为基础。近几年,由于金融创新和其他创新业务的兴起,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大力提倡在财务会计中采用一种新的计量属性,即公允价值(fair value)。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以可观察到的、公开的活跃市场的资产出售价格和负债转移价格(脱手价格)为目标。它面对的是买卖双方意欲成交的假想交易,主要参照相同或同类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格进行估计。它面向未来,且有可能反映一个企业的价值。这是财务会计的重大变革,其影响之深远,有可能改变现行会计模式。因此,全世界(包括我国)的会计界都普遍予以关注。
一、最早关于公允价值的论述
早在1961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会计研究部主任Maurice Moonitz在其撰写的会计研究文集第1号(ARS No.1)中就提到了“公允价值”这一概念。不过,他当时使用的不是“fair value”,而是“sound value”。ARS No.1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价格是一切计量属性的基础,其他计量属性都是市场价格的衍生物。因此,ARS No.1把“市场价格”(market value)列为一项假设(postulate),即ARS No.1中的假设B-2,在这本论文集第2章中,还指出:“如果交换价值(市场价格)实际存在的话,计量的难度就会降低。确实是这样的,因为市场交易表达了‘独立的判断’。市场交易将交换价值表现为价格(由于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从而表明了人们关于价值的判断。”“为了防止曲解,我们将交换交易的任何价格都包括在交换价值之内,它包括销售价格、公允价值(sound value)等所有以交换为基础的其他计量属性。”
上述这些论述集中说明一个问题,即在Moonitz看来,市场要进行交换,交换价值的基础只能是市场价格,其中包括公允价值。
特别是,Moonitz在ARS No.1第4章中强调指出:“我们可以立即得出一个推论,即交换价格是初始记录的恰当基础。这个推论在具体应用时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1)两个(或更多的)独立主体(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的交易;
(2)交换中涉及的各主要行为都是理性的;
(3)市场上的交易足够活跃以证明所产生的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假设。”
Moonitz接着抨击以历史成本为初始记录的基础。他问:会计是否应该或必须以成本为基础?他的回答是:这个命题并不符合前面的考虑,即便是一个主体在真实市场上从事交易,因此交换价格自然而然地成为初始记录的基础,也并不意味着那些交易的结果(后来的历史)必须限制在那个价格上。
Moonitz的分析已经指出“公平的交易”、“交易双方的理性行为”、“市场的交易足够活跃”等有关公允价值的理念;并且认为,原先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历史成本,以后也是应当变化的,即在每个报告期,应按新起点重新记录。同时,Moonitz提出了真实市场的交易。这意味着他暗示了非真实市场的交易(即现在所说的假想交易)存在。Moonitz的上述若干设想是在四十多年以前,但与当前公允价值定义中的有关概念何其相似!
二、当前公允价值的定义
(一)什么是公允价值(fair value)
1.我国
我国2006年2月出台的基本准则,在计量属性中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定义如下:“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计量。”(第四十二条)
由于我国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与IASB在其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IAS 32,第11段)中的定义基本相似,有关这个定义的进一步说明即它所包含的若干概念可参考以下IASB的有关定义与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2.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in an arm's length transaction),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between knowledgeable, willing parties the amount for which an asset could be exchanged or a liability settled)。”
在这个定义中,也包括我国的公允价值定义,有几个概念需要明确:
(1)公平交易。所谓公平交易,是指不存在特别或特殊关系(该关系可能使交易价格不具有市场状况的特征)的当事人(交易双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就是说,该交易假定是在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买卖双方都是独立发生的行为。这样的交易才算公平〔参阅因IASB于2004年新发布和修改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而导致修订的IAS 40《投资性房地产》中关于公允价值模式的论述,见该准则第44段〕。
(2)熟悉情况的、自愿的当事人(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在这里,所谓的熟悉情况的自愿购买者和自愿销售者,都对特定交易(如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含衍生金融工具等)的性质和特征、其实际的潜在用途以及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状况相当熟悉,——当然,并不要求非常熟悉,——其目的在于保证买卖双方能够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双方意欲成交的某项业务而不使任何一方吃亏。
按照IFRS 40(即原IAS 40)在第43段的解释,自愿购买者和自愿销售者也有特定的含义。前者指自愿而不是被迫购买,这就是说,这种购买者不过分着急也不准备按任何价格被迫购买。他们不会支付高于由熟悉情况的自愿购买者和销售者组成的市场所达成的价格。至于自愿销售者,也是不过于着急出手,不准备在任何价格下都会被迫出售的销售者。他们不会抱着固定价格不放,而是理性地考虑市场状况。
总之,自愿购买和自愿销售的双方,都是理性的当事人,都是基于市场条件,双方均意欲按各自认为最有利的价格进行买卖。经过反复协商和估计,双方总会取得一致,那就是公允价值。
(3)交换的金额。按照IASB的IAS 30的定义,只讲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负债清偿的金额是明确的,即为清偿负债所支付的价格。但资产交换的金额就不明确了,可以是购买一项资产支付的价格,即入账价格(entry price);也可以是销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即脱手价格(exit price)。当然,不管是什么价格,都应当以公开的、活跃市场上相同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为最佳估计。
考察IASB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和相关概念,我们可以推测它是建立在下列原则的基础上的:
第一,按照公允价值的定义,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可以记录活跃市场中最有利的公开标价;
第二,活跃市场存在的公开标价是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
第三,如果无活跃市场,则需要运用估计技术。若采用估计技术,应最大限度地使用市场输入变量(参数),最小限度使用主体特有的输入参数(参阅IAS 39附录第69段至第73段)。
从上述原则可以看出,IASB的公允价值定义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它的定义与说明是分散在若干国际会计准则(IAS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中的,缺乏一致性;
第二,它的定义是以具有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为前提的,市场价格是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第三,它隐含了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以金融工具为例,其公允价值反映了金融市场对于某项工具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所作的判断。公允价值信息允许对实质上具有相同经济特征的金融工具进行比较,而不论一个企业(主体)持有它们的目的是什么,也不论它们是何时和由谁发行或购买的。因此,它隐含了主体“持续经营”的假设。
3.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
在说明FASB的定义以前,我们必须强调三点:
第一,不论在早期和现代,从时间上看,对公允价值的研究,美国都最早;
第二,现代直至当前,从研究的深度看,FASB对公允价值的研究一直处于世界的最前列;
第三,当前,唯一发布了单一的、连贯的、内在一致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的只有FASB。(在2006年9月和2007年2月连续发表两项这样的财务会计准则即FAS 157和FAS 159)
2006年9月,FASB发表了FAS 157《公允价值计量》,为公允价值及其运用建立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完整的计量和披露框架。
2007年2月,FASB又发表了FAS 159《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运用公允价值的选择权》,进一步允许主体选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多种金融工具和其他某些特定项目,扩大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
在FAS 157中,公允价值的简单定义与公允价值的计量框架相结合,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也简化和统一了有关公允价值分散的会计文献,减少或消除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复杂性和差异。
下面的“公允价值”定义是由FAS 157提供的:
“在计量日当天,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愿意支付的价格。”(FAS 157第5段)
这个定义与前述IASB的定义有明显的不同,所使用的概念也有所差别。
为了阐述定义中的一些与IASB明显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我们应对FASB有关公允价值的总体认识有一个初步了解。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究竟有什么不同?总体上看,FASB的观点是:
第一,其他一切计量属性都是以特定主体为基础的计量,而公允价值则强调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
第二,公允价值保留了“交换价格”这个说法。交换价格当然产生于市场的交换即交易。但其他一切计量属性所计量的是实在的交易(已完成的交易),而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则是假想交易(hypothetical transaction)。
第三,其他一切计量属性都以由交易产生的实际数据为依据,而公允价值则是以市场价格主要参数的估计价格(estimated price)为依据。
基于上述观点,我们再来剖析FASB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
(1)计量日当天(at the measurement date)。通常,若采用其他计量属性,主体的交易日和报告日是当然的计量日。
但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对象是代表假想交易的一种双方意欲成交的承诺,因此,“计量日当天”应是FAS 159提出的术语“确定承诺(firm commitment)”所指的那一天或那一天中的某一时点,以及嗣后的各个报告日。
所谓“确定承诺”,指主体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法律可以强制实施。它具有以下两项特征:
①协议对所有重要条款都作了安排,包括交易的数量、确定的价格以及交易的时间。确定的价格可以用主体的功能货币(an entity functional currency)或外币的一定金额表示,也可表示某一特定的利率或特定的实际利率。
②协议包括不执行承诺的惩罚因素,这一因素足够重大,使得履约成为可能。
(2)市场参与者。市场参与者是主市场(指某项资产或某项负债,主体将以最大数量和最高层次的活动来销售该项资产和转移该项负债的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指在考虑各个市场的交易成本的基础上,主体将以所收金额最大化来销售资产或以所付金额最小化来转移负债的市场)上该项资产的购买方和销售方,或负债的转出方和转入方(都可简称为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方”)。其特点是:
①它们是独立的主体,不是关联方;
②是知情的,熟悉交换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的;只需通过适当努力,即可合理地了解该假想交易的特征与状况;
③能够就该项资产或负债进行交易;
④愿意进行上述交易,交易是主动而不是被动的。
市场参与者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有一个假设,那就是: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会使用确定的价格(市场确定,每个参与者都是被动的接受者)。
(3)有序交易。所谓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之前,此类资产或负债已在市场展开交易一段时间,并证明已展开的交易活动是正常的、遵循惯例的,而且是自愿即非强迫的(如不是强制性清算或不是抵押品因债务偿还被强迫拍卖)。
(4)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是确定计量日当天市场参与者通过有序交易销售资产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支付的价格(两者均为脱手价格)。
(二)IASB与FASB分别给出的公允价值的比较
1.两个定义引用不同的概念
根据上述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IASB和FASB使用了不同的表述概念,现列表对照如下:
注:在上表中,↔表示“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的当事人”(IASB)与“市场参与者”(FAS 157)这两个概念是一致的。〔参阅IASB2006年11月发出的《公允价值计量讨论稿》(FASB Disc,24/11/06)问题2B“市场参与者观”IASB的初步意见21。〕
从这个对照表可以看到,IASB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中与FASB在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FAS 157)中所表述的公允价值,至少有以下五点差异:
第一,IASB在IFRSs中表述的公允价值,既不是指脱手价格(exit price),也不是指入账价格(entry price);而FASB在FAS 157定义的公允价值,明确是指脱手价格。
第二,IASB所说的负债的交换价格是清偿一项负债的支付价格,而FASB所说的负债的交换价格则指转移一项负债应支付的价格。
第三,IASB在定义中描述交易参与者是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FASB则只用市场参与者来概括,不过IASB认为这两种不同提法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
第四,IASB的关于公允价值应面向市场的观点与FASB是一致的,但FASB明确指出,在计量日并不存在一项实际交易而只存在假想交易,后来在FAS 159中又补充说,存在着确定承诺,但始终明确公允价值是估计价格。以上FASB的这些观点,在IASB的定义和分散在IASs与IFASs中的有关说明均不够明确。
第五,FASB非常明确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是确定资产销售或负债转移的脱手价格,其之所以强调脱手价格,是因为脱手价格代表未来的现金流入或流出,从而符合SFAC No.6中关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而IASB则不然。
(三)公允价值的主要特点以及优点与局限性
公允价值(fair value)的主要特点是相对于其他计量属性尤其是历史成本(historical cost)而言。长期以来,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都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一个主体(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入账之后(即初始计量之后)即不再变动(即不再进行后续计量),于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的价值始终反映资本投入时的交换价格,即历史成本,而负债则反映债权人供给资金时的历史收入(除非购入的资产进行耗用、出售或进行其他处置,或者借入的资金到期已经部分或全部偿还)。这样的资产负债表,必然只能提供面向过去的历史信息,而与面向未来的决策不甚相关(当然不能说完全不相关)。尤其是近年来,金融创新和业务创新日新月异,在金融创新中,不少衍生金融工具是交易双方先有确定承诺,其条件非常明确,违约将受到惩罚。在这时,交易尚未发生,而完成交易则需要在未来约定的规定期限之日或某一交割之日,在这种情况下,意欲成交的双方(已有确定承诺的合约),在计量日〔确定承诺日(at the firm commitment date)和在清算交割以前的每个报告期〕根本没有历史成本可以作为计量属性,这就只能也必须以市场为基础来估计合约规定的资产出售的价格或负债转移(应包括清偿)的支付价格,即所谓“公允价值”。前面也已提到,这里再来概括一下,公允价值具有四个主要特点:
第一,以市场而不是以特定主体为计量的基础。
第二,以基于确定承诺的假想交易(hypothetical transaction)为对象,因为此时并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
第三,计量日不是交易日,而是确定承诺日和清算交割期以前的每个报告日。公允价值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它的价格主要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三级估计,即采用与市场无关的各种估计技术的除外),即它始终跟踪作为“价值影子”的市场价格的涨跌而调整,从而使资产或负债的计量与市场息息相关。
第四,由于它主要是参照市场的估计价格,因而即使估计未必完全可靠,它始终面向未来,在它的金额、时间安排等方面力求反映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而这是历史成本计量所办不到的。
以上这些特点包括了公允价值的优点(特别是第四点)。
可以设想(当然现在还做不到),如果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绝大多数商品均有可观察的活跃市场(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有大宗买卖,且公开的标价,包括出标价、投标价和中间价并随时可以取得),公允价值可在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中广泛运用,并在每个报告日均按新起点(新的市场价格)重新计量,那么,那时的特定主体(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将有可能反映企业的价值(不再是成本)。这一点,乃是经济学家对会计学长久以来的期望。公允价值如果普遍运用于会计和财务报告,经济学家对会计信息的预期是有可能实现的。
当然,公允价值计量也有一个重要的局限,那就是估计价格会出现偏差,从而损害会计的如实反映的基本要求。不过,随着估计技术的发展,这一局限会逐步得到克服。
(四)公允价值的应用所需创造的条件
公允价值计量的有效运用,最好逐步创造以下几个条件:
1.在计量日,该资产或负债有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或有序市场)存在,可随时取得作为公允价值估计参数的市场价格(即可实行一级估计);或者,应有相似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可随时取得相似资产的出售价格或负债的转移价格,并作必要的少量调整(即可采用第二级估计);尽可能不用第三级估计(采用脱离市场的估计技术)。
2.同类或相似的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最好不止一个,其中要有一个主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资产的出售价格最大化,负债的转移价格最小化。
3.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特别是估价和判断水平。
4.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和独立性,提高他们对公允价值估计的审计能力。
上述条件虽是充分条件,但不全是必要条件。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还不高,所以新的会计准则为了同国际惯例趋同,只是积极地但又稳健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它将为在我国推行这一新的计量属性提供经验,使之逐步推广,并最终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主要参考文献
葛家澍,徐跃.2006.会计计量属性的探讨——市场价格、历史成本、现行成本与公允价值.会计研究(9).
路晓燕.2006.公允价值的国际应用.会计研究(4).
FASB.2006. FAS 157—Fair Value Measurements. http://www.fasb.org.
FASB.2007. FAS 159—The Fair Value Option for Financial Assets and Financial Liabilities. http://www.fasb.org.
IASB.2009. IAS 32—Financial Instruments:Presentation. http://www.ifr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