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历史系列(套装共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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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隋唐政治制度

一 三省六部与使职差遣

唐朝中央政治体制的特点是:前期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后期新旧体制并存,机构重叠,职责混杂。

隋朝建立后,文帝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统治经验,将此前混乱的中央中枢政治体制加以整理,废除西魏北周的六官制,恢复在前代逐渐成形的三省制,设立了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尚书省机构最大,下设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曹,分管各种政务。这一体制后来被称为“三省六部制”。

唐初统治者致力于国家制度建设,在隋制基础上,经高祖、太宗努力,完善了三省六部制,为唐前期的持续发展繁荣提供了政治制度上的保证。

唐朝的三省是中书、门下、尚书,六部是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之外,还有负责具体事务的九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三监(国子、将作、少府),以及负责监察的御史台。

中书省的职责是出令,即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门下省的职责是“封驳”,即审核中书省所拟诏敕和尚书省奏上章疏,有不便施行者驳正封还;尚书省的职责是执行,即依靠六部(以及寺监)贯彻各种政令。这样,三省之间既分工明确,又互相制衡,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减少了决策的失误。

唐朝施行多宰相制。唐初三省长官都是宰相,共同在“政事堂”开会商议军国大事。其后发生了相互关联的两种变化:一是皇帝为分相权,选拔中级官吏出任宰相,使用的头衔后来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这一头衔本身没有品秩,任此职者必须另有职事官衔。这种方式被称为“差遣”。唐后期只有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者才是真宰相。第二个变化是仅执掌行政职能的尚书省地位下降,而与决策相关联的中书、门下省地位上升。唐玄宗时“政事堂”改名“中书门下”,下设吏、枢机、户、兵、刑礼五房。“中书门下”成为独立的宰相办事机构,逐渐向决策和行政中枢演变。

安史之乱前,除宰相的“差遣”外,还出现了其他具有“差遣”性质的官(名多为“知”某某事)和“使职”。使职如观风俗使、黜陟使、安抚使等,在唐初多属临时性质。从高宗到玄宗,随着社会军事经济状况的变化,这种由皇帝直接授权、处理事务可跨越尚书六部、本身又无品秩的使职逐渐成为固定职务。安史之乱后,为适应复杂多变的政治军事形势,应付庞大军费开支,使职形成了三大系统:以度支、户部、盐铁三使为中心的财政诸使;以节度使、观察使为中心的地方军政诸使;以枢密使为首的宦官领内诸司使。这些使职多达几十种,在相当程度上替代了六部和寺监的职能。

这样,唐后期中枢机构和行政事务两方面都出现了变革,在提升皇权和追求行政效率的过程中,“中书门下”与“使职差遣”的作用日益增大;原有机构与新设实际办事机构并行;“官”与“职”分离。这些变化直接影响了五代和北宋的政治制度。

唐朝地方行政建制也有变化,增设了“道”与“府”。

 

二 科举制的确立

科举制萌芽于南北朝时期。隋朝建立后,废除了与士族门阀制度相联系的九品中正制,选官不再讲求门第,主要以考试成绩为标准。炀帝时,除沿袭过去的秀才、明经科外,新设置了进士科,标志着科举制的确立。

唐朝科举制有制举和常科。制举为选拔特殊人才,由皇帝召试,科目繁多,不常设。常科有六: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其中秀才应举者少,明法、明书、明算招考的是法律、书法、算数等专门人才,在常科中都不重要,而明经、进士则是常科乃至科举制中最主要的科目。明经科每年取百人左右,要多于进士科所取的30人,但考试难度及社会地位均低于进士科,以致当时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五代)王定保:《唐摭言》卷1《散序进士》。的说法。

参加考试的人有两种:出自各类学校的称“生徒”,学成直接参加尚书省礼部试;未入学的称“乡贡”,需先参加州县考试合格后,再参加尚书省礼部试。明经科考试主要是“帖经”,考的是背诵经典的能力,相对比较简单。进士科考试科目从唐初到玄宗不断变化,最后固定为三场:帖经、杂文(主要是诗赋)、对策。考试科目的变化与政治形势、文化风尚,以及统治者的好恶均有关系。

常科及第,只获得出身即入官资格,要想拿到官职,还必须参加吏部举办的“铨选”。铨选的标准有四:身(体貌)、言(言辞)、书(书法)、判(判语),其中的“判”是官员必备的处事能力。完整意义上的官员选举制度,包括获得入官资格的“举”和取得官职的“选”。明经出身,成为中下级官吏的较多;进士出身,则有更多的机会出任高级官吏。唐宪宗以后,进士出身的在宰相中已经占有绝对优势。到唐末,进士科出身者被称为“衣冠户”,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是宋代“官户”的前身。

隋唐科举制虽已确立,但仍不完善,具体表现为:第一,取人不多。在前期与门荫入仕、胥吏入仕诸途径并存,在仕途中尚不占主要地位。第二,仍有“荐举”残余。即考试录取时,除成绩外,应举者的声誉和各方面的推荐对主考官有很大影响,于是举子为得到名人推荐,到处请托关系,趋附奔竞。第三,及第后不能及时和保证得官。许多明经进士终身没有官职,造成入仕成本过高,浪费人才。尽管如此,科举制的确立还是起到了抑制门阀、选拔寒庶的作用,是唐朝兴盛的人事保证。它所具有的不问出身背景、公平竞争的特色也被后世继承和发展。此前,中国封建社会的选官制度经历了荐举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几个重要发展阶段,而科举制较为科学地总结了历代选官制度的经验教训,创设了一套更为完善的人才选拔机制,极大地扩展了统治阶级的社会基础,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普遍推行的选官制度,直至清代晚期,影响十分深远。

 

三 律令格式的完备

隋唐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鼎盛时期,表现为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完备成文法体系。

隋朝初立,注意法制建设,很快制定了《开皇律》和《开皇令》。律令的篇章结构、五刑(笞、杖、流、徒、死)、十恶(不赦的十种严重犯罪)、八议(皇亲贵族等八种人犯罪时享有宽宥特权)等原则为唐代所继承,影响深远。

唐朝明确规定国家正式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唐高祖称帝就开始制定律令,后来陆续制定了格式并多次修订,著名的有武德律令、永徽律令格式、开元律令格式。“律”基本是刑法(也含有部分民事和诉讼程序的规定)。唐律12篇500条,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令”是有关国家各项制度的规定,唐令大致为30篇1500余条,重要篇目有:官品令、职员令、祠令、户令、选举令、考课令、宫卫令、军防令、衣服令、仪制令、公式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捕亡令、医疾令、假宁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1999年浙江宁波天一阁发现的明抄本北宋《天圣令》所附唐令,是现存最完整的唐令法典。该《令》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唐史专家整理和诠释,已由中华书局出版。“格”是将皇帝诏敕整理为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规,可补充或修订律、令、式。“式”是政府机关的施政细则。格、式的篇目都以官司命名。唐高宗永徽四年(653)还颁布了对律进行解释的《律疏》,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与律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含有立法解释的古代法典。

唐律的特点是简约划一、概念明确、刑罚平允;立法精神则依照礼制,维护等级制和家族制,地位越高,惩罚越轻。对官员及其亲属的优待包括请皇帝裁决(死罪场合)、直接减罪、以铜赎罪、以官品顶罪等。唐律将这种不平等特权公开清楚地写在法律上,体现的是一种“依法实行不平等”的等级特权原则。同时,唐律对官吏的监督和制裁也很严厉,要求官吏依法行使职权、谨慎守纪、恪尽职守、保证效率,违反者要处罚,若利用职权(特别是实际掌权者)犯罪则予以严惩。

虽然皇权高于一般法律,但有作为的皇帝也能大体做到守法,并要求官吏懂法、依法办事。唐太宗就说过,“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皇亲国戚也不能“挠法”《贞观政要》卷5《公平第十六》。。武则天也曾下敕说,“律令格式,为政之本”,要求内外官吏退朝后要经常翻阅,并把本部门的“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唐会要》卷39《定格令》。

各级官员按“令”、“式”施政,“律”保证令、式的执行,“格”适应社会变化对律、令、式进行补充和修订。律、令、格、式这种分工协作、相辅相成的统一法律体系,调整着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提高了国家机构的统治效能,为唐朝兴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唐玄宗以后,不再大规模修订律、令、格、式,而是采取颁行《格后敕》《格后敕》也是整理过的皇帝诏敕,本身即具永久效力,编辑程序比“格”简单。的简便立法形式,来应付日益复杂且多变的社会问题。《格后敕》与律、令、格、式并行,地位逐渐重要,最终发展为五代及北宋的《编敕》。

 

四 府兵制与募兵制

隋朝在军事制度上继续施行府兵制,但对北周府兵制进行了重要改革。开皇十年(590)规定原有独立军户的军人,同家属一起列入州县户籍,与民户同样分有土地。军人平时耕作,战时出征,免除赋役,出征自备资粮。这一改革因取消军户,使兵源扩大,财政负担减少,实现了兵农合一,寓兵于农。

唐朝初年仍然施行府兵制,并在贞观年间进行整顿,规定中央十二卫是管辖军府的最高军事机关,每卫各领40—60个军府。军府改称“折冲府”,由折冲都尉统领。府下以200人为团,50人为队,10人为火。府兵原则上从富户强丁中征发,21岁服役,60岁退役。服役期间免课役,但要自备衣装、武器、粮料。

府兵本质上属中央禁军。除战时出征外,平时轮流到京城和边防要地宿卫,而以到京城宿卫为主。到京城后,由十二卫将军分领;出征则由朝廷另外命将统率;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无法拥兵自重。

唐代前期,有630余府,其中京城所在的关中有261府,20万兵力,约占全国军府的40%以上,形成“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的布局,强干弱枝、居重驭轻,有利于对全国的控制。唐初府兵地位较高,富室子弟积极从军,唐太宗又注意府兵训练,使府兵具有较强战斗力。

唐高宗后期即武则天统治时期,府兵制开始崩坏。原因主要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普通农户受田不足或得而复失,自备资粮成为均田农民的沉重负担;加上府兵地位下降,富室大户逃避征发,或雇人代役,致使避役、逃役严重,军府人员不足,甚至“无兵可交”。与此同时,边疆形势也发生了变化:突厥再次兴起,契丹等不断南下,吐蕃开始与唐对峙。在这种形势下,只靠亦兵亦农、定期服役、临时征发出战的府兵已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需要设置长期驻扎在边疆的军队。于是征发的府兵不得不向招募的职业兵转化。

唐玄宗开元十年(722)采纳张说建议,招募壮士13万人,充当中央宿卫军;次年又补选府兵、白丁12万人,统称“长从宿卫”[后称“(guō)骑”]。开元二十五年,从各种因公迁到边疆的人家及当地客户中招募丁壮为“长征健儿”(后又称“官健”),由国家供给衣粮,充实边疆各地军镇。天宝八载(749),命折冲府停行发兵文书,府兵制废止。募兵制使边防军强大起来,对维护边疆稳定起到一定作用,但也造成将帅握兵坐大的弊病。

安史之乱后,各地藩镇军队多由“官健”组成。这些官健以从军为职业,父子世代为兵,是藩镇割据依靠的主要力量。

中央军队由“长从宿卫”(骑)代替轮番宿卫京城的府兵;地方(边防)军队由“长征健儿”(官健)代替轮番镇防的府兵,意味着由招募制的职业兵取代了征兵制的义务兵。这是唐代军事制度,也是影响后代兵制的重要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