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李渊施行租庸调制
纳税的制度由来已久。税收取之于民,而民以农为本,故此纳税制度通常跟田地制度有关。自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后,后代各朝政府都沿用均田令,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后向农民征税。各朝的税收政策本质上大同小异,但不同朝代的土地分配制度仍存在差异,因此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
隋朝规定妇女也可以获得田地分配权,不过她们能持有的土地面积只有男丁的一半,这一半的土地却还要交跟男丁一样的税收。也就说,如果一个家庭只有一对夫妻,这对夫妻持有的田地面积是一个单身汉的1.5倍,但他们要交的粮税却是这个单身汉的2倍。明显不合理的税收使得隋朝的“单身汉”变多,人们或者不娶妻,或者纷纷谎称无妻来逃税。
自南北朝后期,杂户、官户以及工商业者的身份都在逐渐上升,唐代实行均田制时把这些人也加了进去。唐朝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年的农民都授田100亩,年老及残废人的田亩数减半,尼姑和尚也授田,男30亩,女20亩。此外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但是寡妇可以持有30亩,这样就解决了隋朝时“籍多无妻”、假光棍泛滥的怪现象。
“分田到户”只是保证了税收的初步条件。为了使征税更加合理,唐高祖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在隋朝“民年五十,免役收租”的基础上施行了租庸调制。“租庸调”的“租”是指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调”是指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以纳绢或布代替服徭役。
租庸调制的特色在于,它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规定每个持有土地的家庭,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这样就避免了税收的烦琐环节,也减少了逃税的行为。另外,租庸调制又规定可以纳绢来代役,让农民不必烦恼因为要服役而耽误农耕。这样保证了农耕的时间,因此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如唐朝陆贽所言,“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其敛财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规也简,其备虑也周。”
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配合实施,使得当时户户有田,粮食产量不断增加。此外,唐朝继续沿用隋朝的大索貌阅的户籍制度,定期检查户口,保证税收的稳定。有了上述这些利民措施,百姓安居乐业。租庸调制不仅大力促进了唐初的农经生产,而且保证了政府的税收,巩固了稚嫩的政权。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农民在拥有土地的基础上才会纳税。在实行均田制的情况下,即使每个人未能真正按照法令所规定的占田百亩,但只要他们拥有一定数量的田地,还是有资本来交税的。但是到了唐中后期,如北宋刘恕所说:“魏、齐、周、隋,兵革不息,农民少而旷土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宙无闲田,不复给授,故田制为空文。”人口日渐增多,以及地主豪强兼并土地的现象再次出现,均田制遭到了破坏。
农民能拥有的土地变少,他们被迫放弃土地,农户数目剧减。农户户口减少,意味着税收变少。此时,唐朝中央政府还按照原来的规定征税,额度并没有减少。地方官吏为了保证税收,把逃户所欠的税款摊派给他们的邻居。邻居赋役重,食不果腹。李渤痛斥“聚敛之臣剥下媚上,惟思竭泽,不虑无鱼”。武则天时,狄仁杰指出,江西地区的农民“纳官之外,半载无粮”。而诗人杜甫也在诗中愤慨:“朱门狗肉臭,路有冻死骨。”可见,均田制的破坏使得初期合理的租庸调制变成了严重的苛政,导致了百姓的苦难和唐朝经济的崩溃。
随着均田制趋于崩坏,租庸调制固有的不合理性和制度上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安史之乱之后,唐朝社会秩序更加混乱,一切制度均无法施行,均田制彻底遭受破坏,租庸调制随之瓦解。为了解决国家的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租庸调制被两税制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