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这一章讲的是今后的奋斗方向和努力目标。党中央对《决议》提出的一条基本要求,就是要通过它来统一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认识,更好地团结一致向前看,一心一意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这一章在整个《决议》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和十分重要的。对这一章的要点,想讲四条。
第一,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再重申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次《决议》又把它写到了我们今后的努力方向当中去,这就证明党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么的重视。对这个问题想提出两点看法。
一是要充分地认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绝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我们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要坚持的长期指导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绝不是一个短时间的方针,不是适应一个时候的需要,针对一个时候的某种倾向提出来的方针,而是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我们都必须坚持的方针,长远的方针。我们要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要把自己的国家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始终离不开这四项基本原则。哪一条也离不开。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要以这个方针来指导我们的各项工作,都要在这个基础上来加强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都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来保证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要认识到坚持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之间的斗争也是长期的。我们党和人民当然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因为这最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是没有问题的。我们要坚持,也必然有人要反对,这是因为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甚至还有可能激化。《决议》上专门讲了这句话,不仅指出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会长期存在,而且在某种条件下还会激化。有人有一种误解,好像我们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口号的使用,就将再也不提阶级斗争,再也看不到我们的社会上仍然存在着阶级斗争了。绝不是这样的。一方面我们要纠正过去那种什么事情都讲是阶级斗争,把人民内部一些本来不是阶级斗争的事情,当着阶级斗争去处理,搞阶级斗争扩大化,结果伤害了我们自己的同志。这种错误必须纠正,不要再搞那个“以阶级斗争为纲”了。另外一方面,对目前确实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的阶级斗争,我们不能失去警惕,不能不抓,对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还是要坚决地打击,要依法惩办,不能手软。由于在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还长期存在,由于资产阶级思想、封建残余思想和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还长期存在,所以,我们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必然有人会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斗争将是长期的。要强调认识清楚这一点。当然,要划清一个界限,不是说又要去搞乱批乱斗,又搞那种群众性的大规模的政治运动。不是这个意思。我们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对于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犯罪分子,对于蓄意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还是要坚决地打击,但不是把这种斗争扩大到人民内部,这个界限一定要划清楚。当然,对人民内部种种偏离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上认识上的倾向,也要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进行说服教育,不能放任自流。
第二,要充分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逐步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道路的基本点,即十条基本经验,或者说十条方针。要在新的实践当中掌握和运用它们,并且丰富和发展它们。应该联系实际,逐条地把这十条方针弄通弄懂。这十条方针,是我们总结了建国32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得出来的重要结论,是我们经过这几年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拨乱反正而得出的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怎样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认识。我们的思想上要十分珍惜它,这是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得来的。还要认识到,我们能够总结出这十条,反映了我们党今天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些规律的认识,比过去任何时期更加提高了。这当然不是说已经十分完全了,但是它确实反映了我们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决议》限于篇幅,对这十条都只写了一个要点,没有能够充分地展开,我们大家学习的时候,最好能够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逐条加深认识,不是一看而过。比如说,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问题,这就是经过了好几个曲折,今天才充分认识了这个问题。认识到除非发生大规模的外敌入侵,在任何情况下,这个工作重点都不能动摇,否则各项工作就离开了社会的主要矛盾,离开了中心任务,方向就要搞偏了。过去几次动摇,几次吃了很大的亏。党的八大本来确定了正确的方针,后来违背了它,吃了很大的亏。在“文化大革命”前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当中,就走了一些弯路。到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时期,全面违背,哪里还谈得上什么经济建设是重点呢!关于经济建设的方针,建国以后我们犯的主要的错误是“左”的错误。所以,《决议》提出我们今后一定要从国情出发,量力而行,积极奋斗,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既反对急躁冒进,又反对消极情绪。生产关系的改革,一定要同生产力的状况相适应,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相适应。过去那种人为地“拔苗助长”,那种“穷过渡”,再也不能干了。在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各种矛盾的问题上,既要注意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能忽视,又要充分认识到,现在社会上大量存在着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解决这种矛盾从政治方面来说,必须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从经济方面来说,还要采取许多正确的政策,统筹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在教育、科学、文化方面,要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总起来说,这十条包括处理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各方面社会矛盾的问题。十条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要不断地加强并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这是我们一切胜利的最根本的保证。我们对这十条方针要认真深刻地理解,不但要把它弄清楚,而且要把它运用于工作实际,在实践当中使得我们思想更丰富。对我们今后的事业怎么搞,不仅方向要清楚,还要不断地积累各方面的具体经验。这对保证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道路前进,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通过对《决议》最后一部分的学习,应该划清一个基本的界限,就是我们批判和纠正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什么“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并不是说我们不要革命了。我们今天还要大大地发展生产力,要在这个基础上不断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制度,然后还要在消灭剥削阶级的基础上,消灭一切阶级差别,消灭由于生产力发展不足造成的重大社会差别和社会不平等,直到实现共产主义。这不是革命任务吗?应该认识到这是一场更长期、更深刻、更艰巨的革命,没有一种旺盛的革命斗志和崇高的革命理想,没有一代一代人的长期的努力,这个任务是完不成的。但要划清一个界限,这样的革命只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而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自己乱自己,自己推翻自己。在这个革命的过程当中我们仍然要保持高度的革命警惕,防止公开的和暗藏的敌人的破坏,随时准备挺身而出,保卫革命的利益。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回答了很长时期以来在人们思想当中存在的一个疑问。有的同志只从字面上理解,说“继续革命”不是很好嘛?为什么要批呢?“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在“文化大革命”当中有着特定的含义,就是要搞“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所谓“政治大革命”,要自己把自己搞乱。这样的一种所谓“继续革命”我们不能再干。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不要革命,还要保持崇高的革命理想和旺盛的革命斗志,振奋革命精神。应该说,在我们的党内,我们干部队伍当中,恐怕现在缺乏的正是这种精神。
第四,坚持团结。没有团结就没有我们任何事业的胜利。党的团结,人民的团结,国家的团结,是我们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这是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了的一条真理。由于十年内乱,由于“四人帮”的捣乱破坏,使我们党的团结,党和人民的团结,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这种损伤经过这几年的医治有了些好转,但还远没有彻底治愈。因此,今天我们就更应该千方百计来加强团结。中央一再强调,在学习《决议》中大家要联系实际,自觉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顾全大局,提高思想,增强团结,统一认识,而不要相互之间纠缠历史的旧账,不要纠缠那些历史的细节。要在原则问题上分清是非,统一认识,增强团结,还是要像毛泽东同志所倡导的那样,各自多做自我批评,顾全大局,提倡在同志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尊重。还应该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决议》作出了并公开发表了,全党都要用它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对于共产党员来说,思想不通怎么办?组织服从。在党的会议上有不同意见允许发表,以至向党中央提建议,这是党员的权利。但是,你在党的组织以外的言论和行动,必须同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同六中全会的精神,严格地保持一致。有的人名为共产党员,但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对中央的指示、决议、方针、政策不考虑怎么执行,而是到处乱发表同党的决定相违背的这种议论那种议论,好像自己身在党外,忘记了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不是站在党员的立场上对待党的事业,这种情况是党的纪律所绝对不能容许的,是到了彻底改变、彻底结束的时候了。必须做到这一点,党的团结才能进一步加强,党和人民的团结,全国人民之间的团结也才能进一步加强。
这里想再讲两个问题。一个是关于阶级斗争和主要矛盾的问题,一个是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问题。
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清除“左”倾错误的影响,使我们全党在阶级斗争和社会主要矛盾的问题上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许多问题的拨乱反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进行,都和这个问题相联系。这次的《决议》,在这一章的第三十五节中又对这个问题作了很精练的明确回答,这就是:“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既要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观点,又要反对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观点”。“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些论断是完全符合我国社会的情况的,是正确的。
过去,我们在阶级斗争问题上所犯的“左”倾错误的根本点在什么地方呢?就在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以后,对社会矛盾的分析和阶级斗争的看法出了毛病,这也就是《决议》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仍然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看作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主要矛盾。现在就是要改变这个看法。因为把它看作是主要矛盾,就逐步形成了一种以阶级斗争为纲来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也就是过去常常说的,时时、事事、处处都要讲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无所不在,无所不包,阶级斗争一抓就灵,不管做什么工作都要以阶级斗争来推动这么一种观点。过去所以在阶级斗争问题上发生扩大化、绝对化的错误,就是来自于这么一种理论。现在拨乱反正,就必须对这种观点从根本上加以纠正。就是说,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后,情况变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存在了。那么,现在对阶级斗争应该怎么看呢?阶级斗争还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就是说,不是以前所说的那样无时不在,无事不在,无处不在。因此,也就不能再那样时时、事事、处处以阶级斗争为纲。就是说,对于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的阶级斗争,不应该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前,也就是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前那种情况混为一谈。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社会上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着阶级斗争,而且这种斗争还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有的同志说,这个一定范围究竟是什么范围呢?能不能一点一点地指出来呢?恐怕也很难说得那么死。而且由于情况的不同和变化,恐怕也不应该或不可能划出一个死框子。现在阶级斗争所以还存在,无非是还有国内的因素,还有国际的因素。从国内看,剥削阶级作为阶级不存在了,但是原来的剥削阶级分子也不能说统统都改造好了。这些人有的还可能仍然坚持剥削阶级立场,还会故态复萌。继续坚持敌对立场的分子还是有的。敌特分子还有,为敌人服务的,为外国情报机关效劳的,这种敌特分子还是有的。各种各样的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还是有的,各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分子还是有的。搞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生剥削分子,还是有的。不过,现在国内已不存在一个完整的剥削阶级和无产阶级相对抗。从国际的因素来看,举个例子说,现在沿海一些省市由于受国际资产阶级的影响,大量的走私活动相当严重,这也是一种现实的阶级斗争。说清楚这种情况,我们既不能忽视现在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又不能把它夸大为跟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前那种情况完全一样。这也就是说,既不能有扩大化的观点,也不能有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观点。假如没有前一点,把现在的阶级状况还是估计成和过去一样,现在社会的主要矛盾还是阶级斗争问题,还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斗争的问题,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的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的转移,现在我们全党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就是要搞现代化建设,主要问题就是要解决落后的社会生产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样的矛盾,这一系列的论断就站不住脚了,就还要回到以前那个以阶级斗争为纲上去,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假如我们忽视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的阶级斗争,看不到因为国内国际的因素,这个阶级斗争还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会激化,这个情况要是看不到,掉以轻心,在这个问题上失去了警惕,我们也会吃大亏的。
有的同志又说,现在讲在特定条件下阶级斗争还会激化,究竟是什么特定条件?恐怕这里也是既有国内的因素,也有国际的影响,但也不能说得很死。比如说,为了把经济搞活,我们在经济上放宽政策,允许和鼓励城乡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有一定的发展,作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注意到,有了这种条件,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以及其他不利于社会主义的经济活动也会相应地增加,我们如果不清醒也不行。再比如说,我们要加强对外交流,在经济上采取对外开放的政策,改变自觉或不自觉地闭关自守的局面,那么在国际交往增加的情况下,国际资产阶级对我们的影响也会增加,资产阶级影响对我们的腐蚀也会增加,这一点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再举个例子来说,前一个时期我们强调发扬民主是对的,但也有人借机搞了许多非法的地下刊物,肆无忌惮地对社会主义进行攻击,对这种情况我们要是不注意,处理得不好,也会形成一定的气候,闹出一定的乱子。给已经改造好的农村地富分子摘帽,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在这种条件下有没有个别的、少数的反攻倒算呢?这种情况也会有,也不能不看到。所以,《决议》讲在特定的条件下阶级斗争还会激化,也就提醒我们要随时注意研究各种实际状况,随时提高警惕。但也不能划个死框框,说明在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一定会出现什么问题,大家都用一个固定的框子去套。过去我们工作上出问题,往往就是这样搞出来的。
总起来说,目前阶级斗争还会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确实属于敌我的性质,一种是阶级斗争在人民内部的反映。我们一定要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采取正确的办法,妥善加以处理。对于那些敌特分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该打击的必须坚决打击。
毛泽东同志的人民民主专政学说,是根据马列主义原理和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期间,林彪、江青一伙把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提法废弃了,我们这次的《决议》又正式恢复使用了这个提法。
马克思最早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时候,恩格斯给他作解释时就明确地说过,各个国家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时候,会有不同的形式。比如在英国,由于工厂企业的产业工人占了大多数,农村的小农已变成农业工人,所以他设想在这样的条件下,可以直接实行无产阶级执掌政权这样一种形式,实行无产阶级的直接统治。那个时候他也说过,在英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同德国、法国的情况不同,因为当时的德国、法国就不像英国那样无产阶级占了绝大多数,而且在农村的小农还很多,它们的经济基础,它们的实际情况,也和英国不完全一样,他讲当时那个时候,法国和德国就可以实行无产阶级的间接统治。马克思论述巴黎公社,也说过它并不是工人阶级一个阶级的直接统治,而是间接统治。巴黎公社既是工人政府,也是国民政府。这个意思就是说,各个国家的情况不一样,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也不可能和不应该完全一样。列宁后来根据马克思的学说,他从俄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就搞了个工农兵苏维埃的形式,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毛泽东同志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形式。它在实质上同无产阶级专政并没有区别,但它是在中国条件下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的具体形式,也可以说是中国化的无产阶级专政。
毛主席多次讲过,关于人民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含义。比如我们现在的人民的概念,和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前,就不一样。现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主体部分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主要是这三部分人组成的。我们的广泛的全国统一战线,既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也包括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毛主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解释,是把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敌人的专政方面结合起来。这样一种解释,一方面更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它对我们要突出地加强人民民主,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更有利。因为现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存在了,原来的剥削阶级分子大多数也改造成劳动者了,坚持敌对立场的剥削阶级分子也还有,但是作为完整的阶级已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应注意在人民内部充分发扬民主,建立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人民之间的民主发挥得越好,我们对极少数敌人的专政也就能发挥得更有力量。所以要把这两者结合起来。我们现在讲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比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更好一些,这样更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更有利于我们逐步建立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我们对这一点强调得不够。这次《决议》在恢复使用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时,在有的地方还是讲了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这是为了同过去的提法相衔接,免得一下子不提无产阶级专政会引起有的同志产生误解,好像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一回事似的。
总之,我们还是恢复使用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比较好,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我们既要在人民内部实行高度的民主,又要坚持对极少数敌对分子的专政。不断地加强和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够顺利进行的一条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