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一词使用的如此频繁与不恰当,从而在详细考察酷刑的使用之前,有必要准确地定义其含义:或者更具体地说,要廓清该词的众多定义所引发的混乱,从而恰如其分地确定我们所言之“酷刑”的含义。与通常的理解不同,所有形式的惩罚,甚至当它涉及身体虐待时,也不能被看做酷刑。第13版的《不列颠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annica)这样解释酷刑:“酷刑(Torture),源于拉丁语‘torquere'(扭曲之意),是对变态的才智所设计的造成疼痛的众多方式的一种统称,尤其指被古代和现代的欧洲文明国家的法律所采用的。”按照这种观点,酷刑常常适用于以下两个目的:
1.定罪前抑或定罪后,从证人或者被告那里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2.惩罚的一部分。
第二种使用较早,而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其功能则由法律专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Webster's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对它的解释更简明扼要:
1.为惩罚、威逼或获得施虐快感(通过火烧、碾压或伤害)而施加剧烈的疼痛;
2.肉体或精神的极度痛苦;
3.通过制造令人难以忍受的苦痛来惩罚或威逼;
4.制造痛苦,折磨拷问。
用这些基本的前提作为开篇,我们立刻便知,肉体残害,必须为达到一些特定的目标而施加时,才被当做酷刑。如果一个街头犯罪团伙攻击、殴打和有计划地虐待某人,严格地说,他们没有对受害者施以酷刑。诚然,他们殴打受害者,可能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是因为他们的行动不是任何行政的、军事的或者司法机构所授意,故而,这种殴打不是技术层面的酷刑。另一方面,做出同样暴行的一伙革命游击队员实际上则是在施以酷刑。一个简单的野蛮行为与完全的酷刑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有无更高权力机构的授权。这个定义的一个内在的却很少言明的含义是,当酷刑是国家机关授权进行的时候,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通过把酷刑引入法律制裁中,那些实施政府所授意的酷刑的人有了开脱个人罪责的借口:“我只是执行命令而已。”
正如我们将会不断看到的,那些认可使用酷刑的政府往往是虚弱的和心怀恐惧的(譬如最早期的原始社会与现代第三世界中的独裁统治)。在后一种情况下,或出于忠诚,或只是为了让民众安分守己,通常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社会上存在一心要毁灭这种“制度”的大阴谋,必须在它们颠覆社会之前将其制服。这些宣称即将毁灭的耸人听闻的种种言论时常是一种使人民处于长期恐惧状态且更易受到控制的好办法。它也是一种使领袖受民众欢迎的有效手段:首先他会通过描述这种含糊的、莫可名状的威胁来营造恐怖气氛,然后着手逮捕、拷打和处决尽可能多的阴谋分子以摧毁威胁。当然这种威胁不可能真正地被消除:因为它自始至终就不存在,或者因为一旦“敌人”不复存在,那么领导人可能会失去对权力的掌控。
最早期的酷刑通常是一种惩治手段。在原始社会中,所有人都寿命短暂、野蛮、残忍,所谓的法律其实就是施以惩罚。当一个罪犯或者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的人公开受到鞭笞、折磨,或者被残忍地处死、摧残,其结果是法律得到维护,社会安定有了保证,善良守法的人们能够安然入睡。这些有法必依的生动范例通常可以取悦民众,使他们对事情的“正当性”有良好认知。它既是一种廉价的娱乐,同时也是清除政敌的有效手段。
几千年以来,数以千计的文明潮起潮落、兴衰更迭,但是酷刑的使用及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对酷刑和惩罚最早的使用往往是心理层面的。受到怀疑的党派或者被征服的群体被指控有罪,遭到逮捕和惩罚。但是随着时间推移,随着酷刑的动机从简单的惩罚变为榨取信息的手段,酷刑的实施过程也随之完善。受刑者首先被送到酷刑室,施刑者向他们展示即将施加其身的刑具。为了吸引受害者的注意,他会夸大其词地描述整个刑讯过程。随后将犯人带回牢房,留出时间让他们好好思量一番。除非蠢笨如牛,多数人都能想象酷刑的严苛,因此唯一的打算就是立即供出自己知道的一切事情以及不知道的很多事。但是,偶尔也有人意志非常坚定,也有一些人自知命运已定,即不论他们招供什么,都会受到严刑拷打。
1307年,法国国王菲利普四世(Phillip IV)在教皇的倾力支持下以异端罪名大肆搜捕圣殿骑士团(Knights Templar)成员。他真的相信他们是异端吗?或许并非如此。他欠他们一大笔债务且有心赖账吗?正是如此。但是如果直接坦白自己的动机,国王的颜面何在?于是,菲利普把几千名圣殿骑士逮捕,投入监狱,对他们严刑拷打、劝诱、禁食,他们被折磨得奄奄一息,最后招认了臆造的、无比荒诞的指控。他们一旦招认,菲利普就可以随意地对他们定罪、审判、处以火刑,然后没收他们的土地和财产。几乎所有圣殿骑士随后都拒认这些屈打成招的口供,但是木已成舟,大势难以挽回。这个屈打成招的范例只是本书所考察的几百个实例之一,这一事例可使酷刑利弊简明易懂。酷刑经常用来套取口供或者其他信息——几乎每个人都会供出能够使苦痛停止的任何事情。
需要指出的是,酷刑只有一个可能的结果——榨取信息或者施加制度所需要的惩罚。在第一种情况下,施刑人(Torture Master)将会持续使用酷刑,直到对方供出被要求坦白的内容,否则将被折磨致死。很容易看出,这一过程其实存在缺陷。事实上,如果审讯者真想知道实情,酷刑会适得其反。自古以来的立法者、哲学家和僧侣都意识到并承认了这一令人悲哀的事实,但是总体来说,他们赞成而且使用酷刑来获取口供和惩罚。这是何故呢?因为酷刑的真实目的不是使真相大白,而是确保定罪。酷刑之下的每个人迟早会招认,但这并不代表他们真的违法犯罪,即使没有做这些事,他们还是会承担这些罪名,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偶尔也有受刑者能够克服恐惧和长时间的疼痛,使迫害者的目的不能得逞。
在16世纪西班牙宗教裁判所(The Inquistion)恣意妄为的时候,一个名为玛利亚·德·柯茜卡(Maria de Coceicao)的葡萄牙妇女被指控为异端,遭到逮捕,她被送至酷刑室拷打。为了避免四肢被拉断,柯茜卡夫人很快招供,但是一从刑具上脱身就立刻反口。第2次受刑的时候也同样如此。这种情况反复发生:为了使疼痛停止而招供一些东西,刑讯一停止就反悔。在这个案例中,柯茜卡非常聪明,也极其勇敢,她告诉施刑人:“一旦酷刑停止,我将否认拷打下所招认的所有事情。”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其他数以万计的受害者相比,玛利亚·德·柯茜卡要幸运得多。她被公开鞭笞,判处流放10年,她坚定的勇气使其免遭在火刑柱上烧死。那么她是否对审讯者坦白了什么事情吗?也许不是。我们很容易推测到这位审讯官其实知道酷刑不能查明事实。可是像他们这样的人在几千年的历史中为什么还干这种勾当呢?因为它是现行制度的一部分,能够帮助当权者巩固地位,使民众安分守己。
奇怪的是,自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颁布以来,英国把为了挖掘信息或获取供词而使用酷刑视为非法。我们说“奇怪”是因为,在整个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英国像欧洲其他国家一样犯有拷打臣民的罪行——它们只是从不承认这个简单的事实而已。1583年,托马斯·史密斯(Sir Thomas Smith),随后曾担任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Queen Elizabeth I)的国务大臣,写道:
酷刑或刑讯——根据民法条例和其他国家的习惯,严酷地折磨犯人,从而使其坦白罪状或者供认同伙——在英国没有被采用……(因为)我们国家本质上是自由的……而且它不会容忍殴打、奴役、监禁拷打和惩罚。
史密斯爵士写下这些——毫无疑问十分诚恳——却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历史上的任何时代、任何地方,再没有比16世纪的英国更盛行酷刑了。许多英国国王和他们的政府对臣民施以酷刑,同时完全否认所做之事,这是如何发生的呢?其实很简单。只有在国王批准的时候才允许使用酷刑,而国王在现实中高于法律,他们的话可以取代任何成文法。英王查理一世(Charles IV, 1625~1649年在位)时期出现了一个颇为有趣的案例,显示了一个人如何试图克服英国法的这个技术“缺陷”并挫败了施刑人。
1628年4月,刺死白金汉公爵的约翰·菲尔顿(John Felton)被逮捕,按英国委婉的说法是被“提交审讯”。菲尔顿的犯罪事实明确无疑:他在一大群围观民众面前行刺,被民众当场制服并扣押,直到被正式逮捕。法庭面临的问题是,菲尔顿究竟是单独作案还是一个大阴谋的一部分。像平时的类似案件,法庭假定菲尔顿在刺杀时是独自一人,但在拟订计划时肯定有人协助。在多塞特伯爵(Earl of Dorset)对他进行首次审讯时,菲尔顿被告知,除非说出同党的名字,否则会受到严刑拷打。菲尔顿随之对伯爵说道:“尊敬的爵爷,我不相信这是国王陛下的意思,因为他公正仁慈,不会让他的臣民遭受非法的酷刑。”在岌岌可危的情况下,他鼓起勇气,随后补充说:“另外顺便告诉您,尊敬的多塞特伯爵阁下,若我受到拷打,将会指控您是我唯一的同伙。”多塞特明显地进退维谷、骑虎难下:酷刑之下的供词被认为是绝对真实可信的,可他却不愿被菲尔顿拉着一起掉脑袋。他请示了查理一世,国王知道这个情况后,命令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折磨菲尔顿。因为国王没有特别批准施加酷刑,因此这个难题就留给12名法律专家组成的小组自行揣摩:“依据法律,菲尔顿不应受到酷刑对待,因为这种惩治方式不为大家所知,也不为法律所允许。”菲尔顿挑明了一个“古老而快乐的英格兰”生活中的最荒诞的事实,从而免受了残酷的拷打,但这并不能挽回他的性命。1628年11月28日,他被处以绞刑。
尽管对查明真相没有用处,酷刑还是总能撬开人们的嘴巴。在施刑过程的背后,如何从心理层面上运作,古代和中世纪的施刑人可能知之甚少。正如我们在书中所提到的,要说服一个潜在的受刑者开口,第一个步骤中的一个方法是向他们展示刑具。这种方式贯穿整个刑讯过程,审讯官通常并不真正使用酷刑。这些被看做是“斯德哥尔摩综合征”(Stockholm Syndrome)的组成部分。它因197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一起劫持人质事件而得名,当时两名银行劫匪劫持4名人质长达6天,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说明了这一过程,即受害者的意志陷入崩溃之后,他会配合劫持者。这个过程包含两个不同的步骤,首先是重塑被囚者的正常思想意识:
被囚者逐渐相信逃跑是不可能的,他们形成了这种看法——不论正确与否——他们的生死取决于囚禁他们的人。
囚禁他们的人通过无足轻重的小恩小惠获取被囚者的信任。
被囚者与世隔绝,与外界难以取得任何联系。
一旦受害者完全失去判断力,意识到他们的生命依赖于施刑者的宽仁,他们会被送入审讯过程的下一个步骤:要使他们招认,或者提供一些逮捕他们的人想要的信息。
受害人受到肉体的(有时是性的)虐待,从而使他们感觉更加的虚弱。
被囚者通常被关在黑暗的地牢或囚室,丧失了对时间和方位的正常感觉。
被囚者没有任何隐私。守卫在任何时间能以任何理由干涉被囚者的活动。
只有囚禁他们的人认为是必要的时候,才会给他们食物。
当囚犯置身于这种境况,会在不可预知的时候受到拷打,从而失去了掌控自己生命的任何感觉。那个通常坐在他旁边、准备听到“供词”的人控制着囚犯和施刑人。这个人不仅是所有痛苦的来源,也是能让疼痛停止的唯一途径。一旦受刑者想要回答审讯者的问题,施刑人就会被制止。
随着这个程序渐次完善,从逮捕到监禁,以及向受刑者展示一个人被慢慢地挤压、火烧、煮沸或撕裂,通常在实际中并不需要真的对受刑者进行拷打。他们自己的恐惧心理会做出施刑人理论上所不能达到的事情。从Fr·约翰·杰拉德(Fr. John Gerard)的日记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份对审讯程序如何运作的个人描述,他是一名耶稣会教士,因为涉嫌参与未遂的盖伊·福克斯火药阴谋,在1605年以颠覆国家罪被逮捕。阴谋分子妄图炸毁议会大厦,杀害英国政府和詹姆士一世(James I)王室的全体成员。这不是杰拉德第一次触犯法律: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在位时期的1597年,他因相同罪名受到逮捕,因此他已经熟悉了当局的审讯程序。他对嫌疑犯被逼迫招认罪行的叙述,成为现存的描述这一时期伦敦塔酷刑室的第一手资料。
图为一个中世纪酷刑室的内部设施。拉肢架、滑轮、漏斗、脚镣在其中很显眼。它或许是宗教裁判所的刑讯室,因为里面有两个十字架和供言薄。
我们排成肃穆的一队走向酷刑室,看守们举着蜡烛走在前边。酷刑室在漆黑的地下,各种折磨身体的器械和刑具摆在阴暗的门口附近,触目惊心。他们指着其中的一些,告诉我马上就会品尝到其中的滋味。随后他们再次问我认罪不认罪。我说:“我是无辜的。”
杰拉德神父因顽固不化而受到折磨和拷打,不过后来他想方设法逃离了那里,流亡到相对安全的欧陆。
在杰拉德神父暗室惊魂的仅仅5年之后,法国国王亨利四世(Henry IV)被一个名叫弗朗索瓦·拉瓦亚克(Francios Ravaillac)的人谋杀。像他的前辈菲尔顿和杰拉德一样,拉瓦亚克自然被假定为一个大阴谋的冰山一角。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拉瓦亚克在被拷问出同伙之前就受到审讯,被判死刑。他明白最终都难逃一死,所以并没有期望通过供出同伙姓名以免除死罪。由于没有提供能使犯人开口的任何好处,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对其施加难以忍受的痛苦来撬开他的嘴。尽管他在法庭上供认自己是单独行动,拉瓦亚克还是被押到酷刑室,受到“木靴”(brodequin)——用大锤把沉重的木楔钉入腿部肌肉的酷刑——的折磨。
根据法庭记录,当第2根木楔钉入时,拉瓦亚克尖叫道:“我是一个罪人。我发誓,我所知道的都已经交代了,我向上帝和法庭坦白的都是实情;我所说的一切事情都告诉了一位圣方济各会的修士(忏悔室的一个神父)。我所要说的是……请法官不要使我的灵魂陷入绝望。”酷刑继续实施,但是拉瓦亚克一口咬定凶手只有他一个人。最后,腿已经残废而不能自己登上刑台的弗朗索瓦·拉瓦亚克因谋杀罪被处死。
图为花样繁多的酷刑工具。这些幽冷的刑具,不论是常见的还是奇特的,在闲置时似乎温顺无害。倘若目光从该图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游走,我们依次可以看到链枷(或鞭子)、猫爪、贞操带、肢解斧、漏斗、绳索、镣铐、指枷、膝盖粉碎机、大剪刀、钉齿网状耙、带刺的腰带(或带刺的链枷)。
真正的酷刑一旦开始,只有那些具有难以想象的坚定意志的人、因盲从而精神错乱的人或者由于特殊癖好而乐在其中的受虐狂,才会拒绝招认审讯者想听到的内容。在酷刑已成为常态的那些社会,每个人都清楚,如果他们被逮捕,肯定迟早会招供。在16世纪中叶的波希米亚(Bohemia),斯堪瓦伯爵(Baron Scanaw)被控为异端,遭到逮捕。他被告知,如果不主动供出同伙的姓名,就会被一直拷打,直到开口为止。当狱卒来到牢房要把斯堪瓦伯爵拖到酷刑室的时候,发现他已经割断了自己的舌头,不省人事了。他身旁有一张字条,上面写道:“我之所以做出这种不同寻常的举动,是因为无论使用何种手段或酷刑对付我,我都不会认罪,或指认其他人,但在拷问架的痛苦折磨下,我可能会说谎。”勇敢的斯堪瓦可能使其朋友免于和他一样的遭遇,却不能挽救自身。由于无法再开口,他被活活地折磨致死。
在为诱使嫌疑人开口而特别设计的最简单、最奇特的酷刑中,有一种“挤压刑”(Pressing)。依据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律,只有当嫌疑人坦率承认自己的罪行时,他们才会受到正确的对待。犯人们拒绝认罪时最让人伤脑筋,因为如果他们认罪,其财产就会被国家没收。如果他们拒绝认罪,很可能保住自己的清白,这样他们的财产会被传给法定继承人。对政府而言,在处死敌人之外要想得到尽可能多的满足(和利益),必须使疑犯认罪。“挤压刑”其实非常简单,将受刑者平放在牢房或酷刑室的地面上,拿一块门板压在他身上,并在门板上堆上越来越多的石头(或其他重物)。不到一分钟的工夫,受刑者就会呼吸困难,随后窒息。由于该刑主要目的是套取供词,因此重量是一点一点地增加的:如果受害者在认罪前暴毙,他的田产仍归其家族。窒息死亡非常痛苦,只有意志最坚强的人才能抗得住重压和呼吸困难的双重痛苦,因此可以确信,为免受痛苦,受刑者必然会开口。有记载的最后一个使用挤压刑以榨取信息的事情,发生在1692年马萨诸塞的塞勒姆镇的巫术审判中。在那个时候,与之前很多类似案例一样,受害者选择拒不承认这一完全捏造的罪名。
这幅图描绘的是“挤压刑”。受刑者被迫平躺在一个锋利坚硬的刀刃上,它正好放在肩胛下面。他胸口的木板上的重物不断增加,直到他说出行刑者希望听到的事情。请注意,在背景中还有一人双脚被置于足枷或者倒置的椅子里——或许他就是下一个挤压刑的受害者。
不论是否有效,酷刑都能使一个人认罪或揭发自己的同党(真实的或凭空想象的)。当酷刑被用做一种惩罚手段时,一定会奏效。它或许不能阻止其他人犯罪、减缓不断增长的犯罪率,亦不能改造受惩罚的人,但是在依法进行惩罚这个意义上,它完全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而且几乎每个案例中,惩罚都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的,政府需要给予民众一种持续的信念:他们的政府是在“严惩犯罪”。
准确界定哪些形式的惩罚是酷刑是一件麻烦事。在从一个囚犯那里获取所需信息的整个过程中,由于无辜者没有信息要交代,而真正的罪犯则不愿意供出他们知道的信息,因此审讯的每个阶段都很有可能施用某种形式的酷刑。另一方面,就其本质而言,刑罚意指罪犯会被或轻或重地处罚。惩罚的程度由罪情决定。不论何罪,只要破坏了社会规训,必须实施某种形式的惩罚,如果这个国家的法律得以维护,公众就会相信他们的政府在履行职责。倘若不能遵循这个简单规则,社会就陷入混乱,最后不可避免要崩溃。
那么惩罚什么时候成了酷刑呢?毫无疑问,当罪犯被以一种极其痛苦的方式缓慢处死的时候,完全可以说他们是死于酷刑。轻微惩罚是否被法律认定为酷刑,只能由当时的社会风俗决定。在古代世界,即使是在最安定的时候,生活也是严苛和残酷的,当时只有3种基本的刑罚:鞭刑,用于惩治轻微犯罪;“以眼还眼”的报复性惩罚,针对较严重且不构成死罪的犯罪;最后一种刑罚最严酷:死刑。施鞭刑时,可能使用一根棍棒、粗藤条、简单的皮鞭,或者使用由鞭尾缀上锋利金属条的皮带制成的九尾猫(cat-o-nine tails,亦称九尾鞭),这要取决于罪行轻重以及社会规范严酷与否。
图为公开的鞭刑。迟至18世纪,这种场景在整个欧洲相当常见。图中的受刑者是一个女人,正被人用几束树枝鞭打着(尽管双手被捆绑并吊起来已经十分令人难受了)。鞭打她的男人很可能就是她的丈夫,他有权对她的泼妇行径或不忠行为施加这种惩罚,不过也只是在鞭刑是公开进行的时候才如此。
在酷刑惩罚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羞辱和侮辱的理念。羞辱的整体理念实际上在现代社会就已消失,这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城市人口过剩引发的匿名性,以及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瓦解。以前则并非如此。那时候人们居住于一些小型的社区,人人相互熟识,对彼此的行当一清二楚,这可是一个进行百般羞辱、摧残人心的好舞台。小型的封闭社区从文明初到18世纪晚期一直存在,在这样的社区里,当一个人逾越了社会可接受行为的界限时,朋友、邻居和家人都拒绝与之交谈或生意往来,这绝对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另外,罪犯宁愿到阴暗的地牢里待上几个月,一个人遭罪,也不愿在整个社区居民的围观下被鞭打,遭受公开羞辱。
与轻微犯罪一样,对更严重犯罪的惩罚主要是由这个社会的文明或野蛮的程度决定的。自人类社会肇始以来,很难发现惩罚形式有任何文明化的迹象。正如我们将在本书下一部分中讲到的,古代埃及的文明程度相当高,但是4000年或5000年之后,即黑暗时代和中世纪早期所采用的惩罚却恐怖到令人难以置信。炙烙、肢解、剥皮、拔舌、把人扔下悬崖、从活人身上剥皮和挖出内脏,都是早期欧洲社会常见的惩罚。文明似乎倒退了。实际上,它完全没有退步。正如我们上文所讲到的,与一个不稳定的社会相比,稳定的社会往往更不容易产生酷烈的刑罚。古代埃及社会稳定、组织良好,由法老和祭司统治,二者并不时刻担忧自己的权力会受到挑战。另一方面,黑暗时代和中世纪早期的西欧社会激烈动荡,往往由当时最强大的武士领导。对这些常怀忧惧的领导人来说,每个违法者都提供了一个杀一儆百的好机会。直到文艺复兴时期,整个欧洲的刑罚制度仍然像1500年之前的罗马帝国那么冷酷。下面这个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这些是18或19世纪的脚镣,当时越来越多的人道主义者对囚犯境况的关注影响了人们对关押或监禁的看法。这些脚镣很明显是为长期使用而设计的,即为犯人减少了痛苦,又能保持禁锢。
10世纪后期,英格兰温彻斯特郡一个名叫提欧斯克(Teothic)的钟表匠,因触犯了某一小偷小摸的“轻微罪”遭到逮捕。依照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这是那个时代西欧最稳定的社会之一)的法规,不幸的提欧斯克被捆绑着手脚吊起来,第2天早上才放下来,然后施以无情的鞭打,再将其吊起。我们不知道这个残酷的惩罚到底持续了多长时间,因为提欧斯克似乎逃脱了监禁,在当地一个修道院得到庇护。
当犯人罪行比可怜的提欧斯克更严重的话,惩罚可能剥夺囚犯生命,需要明白,直到18世纪后期,偷一块面包都是死罪。一旦有人犯下严重罪行,那么他就丧失了一切保护,守法良民才配享有社会提供的安逸和保护,基于这个理念,最残忍的酷刑都被认为是合理的。一旦罪犯所作所为超出社会容许的范围,他就会依法受到惩治——用干净利落或最难以形容和想象的方式。如果想要他死得快些——相对而言——最常用的死刑是绞刑。
这幅描绘公开绞刑的雕刻展示了处决是如何变成公共奇观的。可以肯定的是,图右侧拿着斧子的蒙面刽子手的出现,表明这将不是一次简单的绞杀致死,很可能是一个绞死、掏出内脏、分尸的复合酷刑,下文对此将有详述。
到了19世纪,绞刑架上安装了一块活动板门,它能让受刑人瞬间死亡。而在此之前,绞刑的施行方式是把一个绞索套在囚犯脖子上,将其悬吊到空中,犯人摇晃挣扎,一二十分钟后窒息而死,尽管如此,绞刑还是未被看做是酷刑。绞刑的优点是成本低廉、简单、快捷,且从未被当做酷刑,可是为什么还要发明那么多五花八门、血腥而痛苦的死刑方式来处决众多犯罪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最好细数一下直到16世纪仍在使用的最常见的死刑执行方式以及与之相对的罪行。下边的名目出自1578年英国编年史家拉尔夫·赫林西德(Ralph Hollinshed)的著作:
倘若一个妇女杀死自己的丈夫,她将被活活烧死;若一个仆人杀害自己的主人,他会以轻叛逆罪而被处死;即使当事人没有在投毒案中遇害,用毒药杀人的罪犯仍会被投入沸水或铅水中烹煮而死;谋杀案中(犯罪之前和之后)所有的同谋者都将面临死神的考验。伤人者会被割掉一只或两只耳朵……偷羊贼的两只手会被砍掉。异端邪说者将被绑在火刑柱上烧死。
一些简单的绞刑没有出现在这个名目中。当贵族被判为叛逆罪时,会被斩首,而平民犯了这种罪,则会被绞死、掏出内脏和分尸。在火刑柱上烧死是非常恐怖的,主要有几种情况。当一个嫌疑犯被认定为异端时,若他们宣布放弃信仰,在拖入烈火之前,他们通常会先被勒死或绞死。如果他们固守自己的异端信仰,则会被判为用火慢慢地烧死。在简单的谋杀案中,男性罪犯会被送上绞刑架,而女性罪犯更有可能被烧死。这是因为施刑的时候通常要剥光罪犯的衣服,使他的尸体在受刑后随风飘荡,而使女人的裸体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认为是不雅观的。
弗朗西斯科·戈雅的这幅画描绘的是一次绞刑处决。这种死刑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时期开始流行,一直延用到18世纪。受刑者坐在椅子上,一根皮带套在他的脖子上。刽子手通过转动“椅子”后面的一个螺杆慢慢地勒紧皮带,渐渐把受刑者勒死。在它的一些变化形式中会在脖子后面安上一根长钉,目的是刺穿和割断颈椎骨,这样能使受刑者在行刑过程中瘫痪不动。
那些施加可怕酷刑的野蛮冷酷的国王、贵族、法官和教士早已湮没在历史长河中,在我们愤然谴责他们之前,最好记住:除非一个国家被外部势力侵占,政府当局才会关注、迎合臣民们的需要,尊重他们的信仰和爱好,通过仁政来保持他们的权力。酷刑和公开处决不仅受到普通民众的认可,也是他们自己所要求的。任何一个国王,如果剥夺了臣民从偶尔的鞭刑和绞刑中寻求刺激及快乐的权力,将会面临被精通于如何取悦民众的下属贵族赶下台的危险。
到目前为止,我们只是把酷刑作为刑罚或威逼的一种手段,由政府当局依法施加于不顺从的臣民或不幸的受害者。在把研究转向更全面的酷刑历史之前,我们探讨一下间或被写进酷刑史中的另一个方面,即酷刑参与者的心态,也就是受刑者、施刑者和围观的普通民众的偏见和期望。
自从人类最早认识到在宇宙中存在着比我们渺小的自身更强大的力量的时候,人类心中就产生了一种怀疑,也即,神祇们——和之后的上帝——需要一种以人类遭受痛苦为方式的献祭。最初,它是祈求神祇们驱走雷电的一种方法,随后它被认为可以使庄稼生长,或能确保在即将到来的战斗中取得胜利,最后,它成为取悦神祗们的一种方法。在原始的社会,这种痛苦祭礼采取活人献祭的方式——阿兹特克人(Aztecs)挖出数以千计战俘的心脏。在更进步的社会中,献祭的痛苦变为一种更私人的事情:“倘若我做了错事,就必须付出偿赎。”这种承担个人责任的观念起源于古代埃及。记载显示,为伊希斯神服务的埃及祭司在特定节日里会鞭打自己。印度神职人员也进行类似的痛苦的自我惩罚,他们对自身施加一系列令人吃惊的痛苦折磨,来彰显他们对神祇们的虔诚。早期基督教徒们也进行各种各样的精神上的自洁行为。所有的这些行为都旨在显示忏悔者的自责、对宽恕的渴求和对上帝力量的服从。
这是欧洲人描绘的几内亚一些部落的死刑方式。跪着的受害人可能是一个战俘,将会被另一个部落的人手持长矛或者原始的斧头、剑、棍棒杀死。在后面可以看到一具尸体,但不能确定它究竟是处决还是屠杀的结果。
大家可能注意到尸体的双腿已经没有了,有可能是被另外两个部落民拿走了——也许是拿去当作晚餐了。
在早期的基督教会中,唯一通用的惩罚是绝罚,即把教徒从教会中逐出、革除教籍。为使一个人在保留教籍的情况下也能洗涤自己的罪恶,一套详尽的自我惩罚制度慢慢地建立起来。其中较为常见的自罚方式有禁食、祈祷和朝圣。自罚的持续时间和严厉程度依据罪过的轻重而定。在那些违犯神职人员阶层(修道士、教士、修女)的规则或者教会戒律的人中,另一种自罚方式也变得很常见——鞭笞(Flogging)。到9世纪末,鞭笞成为弥补罪孽和罪过的一种惯用方法,其行刑规则非常详备,精确到如何鞭打一个修士或修女,以及不同罪行的鞭笞次数;伴随鞭笞的,还有其他的自我惩罚。悔罪者在受笞之前会脱去所有的衣服,惩罚将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惩罚的轻重取决于罪行的大小,但是在所有情况下,把惩罚仪式化的意图都是相同的——让团体中其他成员见证这些神职人员遭受痛苦的过程,警戒他们要谦恭自省、恪守纪律,使多数人都能领悟生活充满了痛苦,而其中的大多数苦难又是由我们罪恶的生活方式所造成。中世纪基督教神职人员也常常把生活中的每件事情当作其他事情的隐喻。因此,当他们看到一个兄弟或姊妹受到鞭打,很可能会联想到耶稣在十字架上受苦受难,他为了拯救有罪人类的灵魂做出了巨大牺牲。能让人们记起这件事情是好的,即便需要团体中一个成员经受痛苦才能凸显这一点。
痛苦本身——不管是施加还是经受它——最后变成了一种信仰。经受痛苦——作为赎罪的一种行为——变成一种宗教行为。虽然这个事实可能从未被很好地理解,但是它逐渐被认可,甚至最受人尊敬的圣徒们,比如阿西西的圣方济各(St Francis of Assisi,现在能为大家所熟知,是因为据说他能够和动物交流)经常把自己鞭笞得鲜血淋漓,还鼓励追随他的人也这样做。显而易见,当诸如圣方济各这样尊贵的人都沉湎于自我施加的痛苦时,其他人也开始相信鞭打有益于灵魂。中世纪的大多数人从未加入男女修道院,但这是一个虔诚的时代,几乎每个人都渴望成为虔诚地为上帝奉献生命的人。因此,从当地教士那里接受一番痛快淋漓的鞭打或者进行自我鞭笞,与朝圣或者禁食一样,成为一种常见的赎罪方式。
1424年,一位名叫约翰·福罗伦斯(John Florence)的英国人被控犯有异端罪,他有两个选择,要么被革除教籍,要么接受适当的惩罚。一个真正的异端无疑会选择革除教籍,但福罗伦斯选择接受惩罚。一连3个礼拜日,他在诺维奇教堂前当着教友的面受到鞭打,在附近教堂也接受了相同惩罚。这种惩罚一般人无缘得享,倘若它能够清除罪恶的污点,那么即便是世俗社会中最显贵的成员也将渴望忍受鞭子的痛抽。英国国王亨利二世(Henry II)的遭遇很可能是最著名的事例。在1170年,亨利或许是有意,或许是在不合适的地点口出误言,导致他的好友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Thomas Backet)被谋杀。教皇盛怒之下革除了亨利国王的教籍,并让他在一段时间里反省忏悔,然后才会收回绝罚。由于明白一个受绝罚的国王难以保住王位——也或许是真的对贝克特的惨死感到悔恨——亨利赤着足,在严冬酷寒中从伦敦一直走到坎特伯雷。在那里,他自愿接受严厉的鞭笞。坎特伯雷大教堂的5位高级教士每人在国王的裸背上抽打5下,然后80名修士每人又给了他3下。在忍受了265下鞭打之后,亨利穿上了麻布衣,抹上灰尘,来到坎特伯雷大教堂的祭坛(贝克特被杀的地方),跪在这里祷告了整整一天一夜。
鞭子、链枷、皮鞭、九尾鞭等等,它们的形状、尺寸、样式五花八门,伤害程度不一。图中所示可能用于体罚或司法处罚,可归为“鞭子”的样式。它很可能是为那些苦修的极度虔诚的自笞者制造的。据称,他们通过自我惩罚会寻到救赎,以此拯救他们自己和世人。
鞭笞用以自我惩罚的观念被社会接受并广泛传播,为了迎合了那些选择这种痛苦的自我赎罪的人们的需要,各式各样的兄弟会出现并发展。
1259年,意大利爆发了一场瘟疫。当时,兵祸肆虐,政治腐败,社会几近崩溃,巡游的教士和修道士们开始鼓吹世界末日即将来临,反基督者将要出现。由于惊恐过度,一个被称为“严守耶稣基督垂训之人”(Disciplinarians of Jesus Christ)的自笞者兄弟会,开始在乡间游行,他们鞭打自己来赎偿世界的罪恶,他们在经过的城镇和村庄吸引了很多追随者。男人、女人甚至小孩子都加入他们的行列,数月间,一万多名满身鲜血的信徒组成的游行队伍在意大利的道路上踉跄而行;他们高唱着赞美诗和颂歌,遮住他们的脸以抵抗世上的屈辱,裸着他们的背以承受自我的鞭笞。场面是如此壮观可怖,以至于正在交战的军队全都放下了兵器,士兵们站在路边,让这个哀伤的队伍不受干扰、继续前行。
这或许可被看做是民众歇斯底里的集体行为的一次爆发,1347年,黑死病(Black Death)在欧洲爆发。黑死病在两年半的时间里摧毁了欧洲1/3的人口。随着黑死病的传播——以及伴随而来的一种观念即疾病是上帝对人类罪恶的惩罚——鞭笞的武器又被信徒拿起。一个世纪前的事情此时重现,但这时的自笞者们态度非常激进。当教士们公然反对民众自我虐待的时候,自笞者们便闯入教堂,当他们游行至犹太人隔离居住区时,竟迫害犹太人。鞭笞在数月间风行意大利,并传至瑞士、匈牙利、波希米亚、波兰、德意志诸邦国、丹麦、荷兰和佛兰德斯,且在自笞者变得更具攻击性的时候扩展至更远。1349年,教皇克莱门特六世(Pope Clement VI)宣布自我鞭笞派为非法,坚持认为这种极端行为等同于异端邪说。
后来黑死病逐渐消失,自我鞭笞者随之销声匿迹。当时无人认识到,疼痛像毒品或者酒精一样能够让人上瘾,尤其是处于情绪极端激动或巨大压力下。一个时代的问题越多,情绪宣泄的要求就越强烈。在恐怖的战争和瘟疫中,自我鞭笞者在祈求弥补人类的罪恶的同时,犯下了一种新的“施虐受虐罪”(sin-sado-masochism,尽管这个词几个世纪前才出现)。类似情况出现在性压抑氛围中实施肉体鞭笞的男女修道院;鞭笞——无论施加还是承受——变成性满足的一种替代品。
施加或者接受疼痛是因为它能提供情感或性的满足。上文描述的很多宗教性鞭笞形式的肉体惩罚的案例表明,快感与痛楚通常会交织在一起。在更一般的意义上,对无助的受害者施加痛苦,或许不是寻求一种性的或情绪刺激的满足,而是因为施刑人是一个能够吸引人格堕落者的行当。同样的,法官、神职人员或者其他官员等监督酷刑实施的这些人,也能够看到受刑者血肉横飞,双臂双腿从关节处脱臼的惨状,他们处在能感受间接刺激的绝佳位置。沉浸于这种工作乐趣的人在本书下一部分将不难找到。正如最上瘾的人一样,沉湎于——或者自笞者所自愿接受的——痛苦的那些人,甚至对习惯性鞭笞有了免疫力,从而渴求更强剂量的鞭笞。故而,某些国王、独裁者、法学家、神职人员,特别是如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第一任大审判官托马斯·德·托尔克马达(Thomas de Torquemada)那样的人,他们施加的恐怖会不断升级。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吸引了比宗教狂热分子远要多的施虐狂,这样的证据数不胜数,我们发现,宗教裁判所允许看守们在非行刑时间和场合鞭笞囚犯。若囚犯说话(除非他们在祷告),他们将受到鞭笞;若他们唱歌或和看守讲话,也会挨鞭子。鉴于这样严苛的规则,以及施虐者凭一时之突发怪异念头随时随地施刑,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很多日常工作似乎不是侦破异端和有嫌疑的国家敌人,而是通过在身体和精神上摧残无助的人来寻求极度的刺激。而且宗教狂热者深信自己如此而为是正确无误的,并依仗权力和权威推行他们的意志,人类历史上再没有比这更可怖的了。
从文明社会最早使用绞刑开始,到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大规模的死刑处决,到法国大革命时期断头台上接二连三的人头落地,直至随身带着午饭,到伦敦泰伯恩刑场观看绞刑的围观者们的欢呼和嘲笑,都表明了民众对权力和“正义”的展示的嗜好。满足大众观赏处决罪犯的欲望,是处决公开化的诱因——如果“人民”不想见证这些事情,它们会在私下进行。但事实是,公众也像施刑人、法官、宗教审判官和罪犯一样残忍。看着一个人在绳索尾端窒息或者扯出他们的内脏令人们感到兴奋刺激。1685年,当蒙茅斯公爵(Duke of Monmouth)因蓄谋推翻他残暴的叔父英王詹姆士二世(James II)被斩首的时候,围观的几千民众尖叫、大喊,把手帕浸在他的鲜血里,仿佛他是一位神圣的殉道者。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爱他。不到一个世纪后,当法国恐怖统治的当局把国王路易十六(Louis XVI)和王后玛丽·安托瓦妮特(Marie Antoinette)推上断头台的时候,台下民众的反应几乎一模一样,可是二者的原因却不同——路易十六为他们所恨,玛丽·安托瓦妮特为他们所爱,不过两次行刑都让民众们陷入狂热兴奋之中。施刑人享受他们工作的一个原因——疼痛是令人兴奋的、上瘾的,使得酷刑在历史上变得极为普遍和危险。虽然社会和政府一直坚持认为酷刑是一种查明真相的合法手段,或是对已定罪犯人的严厉惩罚,或是对教会中的罪人彰显上帝的律法,但事实则是,不论个人还是政府都赞成对那些违反社会普遍规范的人施加极端暴力。
1685年对蒙茅斯公爵的公开处决。这是一个可怕的场景,刽子手杰克·凯奇在行刑时表现非常糟糕。据一个目击者说:“这只凶残的狗行事如此残忍,他(用斧子)砍了五次,也没能使公爵身首异处。”最后,凯奇拔出随身佩带的刀,割下了公爵的头颅,使他解脱了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