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一、管理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
(1)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其他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及前期准备
(1)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要求。
(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要求。
(3)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9)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10)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1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2)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13)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
(14)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②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③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四、申请时机
新建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第(1)、(2)、(3)、(4)、(5)、(6)、(7)、(9)及(12)中除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以外的文件、资料。
六、审核发证
(1)实施机关审核、受理。
(2)实施机关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3)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变更、延续及注销
(一)企业有下列行为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1)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
(2)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
(3)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2)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4)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八、法律依据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2009)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