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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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政府和法律

罗马的榜样和影响 除了建立和平之外,罗马对政府和法律也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举一项来说,罗马提供了一个在古代史上最明显的共和国榜样。在其他地方和更早的时期,特别是在雅典和其他希腊城邦,固然也有闻名的共和国,但是没有一个像罗马这样能成功地获得和治理如此广阔的地域。近代共和国受罗马传统的影响也很大。“共和国”和“自由”这些词都是来源于拉丁语。在选任官吏上,近代民主政府沿用的是罗马的选举方法,而不是雅典常用的抽签选定的方法。同样的,近代各国的参议院使我们回想起了罗马。18世纪美国和法国制定宪法的人们,主要从罗马历史中取得共和政体的观念和范例。

另一方面,罗马在给近代世界遗留下共和政体传统的同时,也遗留下了专制政体的传统。它既有元老院和群众性的大会,也有独裁者。英语中的“Emperor”(皇帝)和“Prince”(王子)都纯粹是罗马后期君主所用的imperator和princeps等尊号的形式。权杖、皇冠、皇座和紫色的皇袍都是罗马从更古的专制政体那里借用来的,又传给了近代的皇帝和国王。

行政 在治理庞大帝国的方法上,罗马胜过了先前所有各国。在已经征服了的行省里,它最初只任命一个总督和他的部属,并征收贡品,对地方事务和官吏不加干涉。但是,日子久了,总督和他的部属就一步步地把地方行政事务接收过来。

凡是可能的地方,被征服的民族逐渐被组织成在形式上相当一致的市镇和城市。行省里的市镇也逐渐升级,并给予更多的特权。罗马的公民权,由于被征服者的效忠和表现良好,一步步地扩大到整个帝国。但是罗马共和国从来不是一个允许各自治邦选派代表组成的联邦。它一直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最初集中在罗马,后来集中在皇帝和他的军队手里。

图10-3 查士丁尼和他的廷臣

立法 法律的发展和政治制度的成长是携手并进的。罗马人是古代最伟大的法律制定者,他们的法典深刻地影响了近代法律体系。

罗马城邦最早的法律是简单和严峻的——古代法律大多如此。这些法律大约在公元前449年由10个人组成的委员会第一次记录下来并刻在12块青碑上。它们做出了罪行和刑罚的定义,并规定了财产权、个人权利和讼诉程序。随着城市的成长——共和国的形成和帝国的建立,人和人的关系变得更复杂了,当然法律也相应地扩充和精细了。

财富的增长和大规模商业的兴起,需要制定关于财产和商业契约的更完善的法律。在共和国末期和帝国早期,道德的衰败和家庭生活的破裂引起立法者更大的关心和更多的努力。帝国的扩张和商业的推广使得罗马的法庭要处理很多外国人事务,这些人不熟悉罗马法律,而习惯于其他种类的法律。因此不久就必须在罗马设立一个专门法庭去受理有关在这个城市里的外国人案件。在各行省,总督们也要应付相同的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们有时用罗马法的原则做出判决,有时依据有关外国人的习俗指导判决。

法律的繁杂 结果是产生了若干种类的不同法律。当然,首先是罗马政府通过了对罗马公民有约束力而对于隶属民族和异邦人无效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常常要由法官加以解释和扩充,于是产生了那种我们可以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异邦人的法律大多是法官制定的,它们与为罗马人所制定的法律又有些不同。

后来,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法官们所制定的法律、皇帝所颁布的法令如此之多,以致最有学问的法律家也常常被难住了。尤利乌斯·恺撒想做的一件事就是把所有的法律和判决都收集在一起,归结成一部简明的法典。6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完成了它。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是公元527年到565年的皇帝。他做了许多杰出的事业,其中以搜集、编纂和解释罗马法最具久远价值。他成立了一个由16个能干的法律家组成的委员会,汇集和编纂了许多法律和法令,汇集成《法典》。委员会随后工作了3年,把重要的法学家意见加以审订,按题逐条分编,以备参考。这样编成的意见汇集称作《法理汇要》。然后,为便于学生之用,查士丁尼要他的法律家编写一本阐明罗马法原理的简明课本,称作《法学总纲》。

以后的若干年里,查士丁尼时时颁布新的法律,用以修正或补充这个法典。

《法典》《法理汇要》《法学总纲》和补编合在一起,称为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常简称为《查士丁尼法典》。

到查士丁尼的时候,适用于罗马人的法律和适用于非罗马人的法律之间的区别大体上已经消失,因为公民权已经推广到整个帝国,也因为法律已经变得更合理和更人道了。例如,一个父亲已不再能把他的儿女处死,一个奴隶主也不能把他的奴隶处死。逐渐承认不同种族,也是使法律趋于温和的一个原因。更有力于促进理智和公道的是斯多噶派哲学和基督教。基督教引起了关于结婚和离婚法律的彻底修改。有关上帝的父爱和人们之间的兄弟情谊的教导也对抗着奴隶制的推行,促进了对弱者和不幸者的仁慈。查士丁尼本人是基督教的一个热忱信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