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务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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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概述

1.行政单位会计要素

行政单位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结转结余、收入和支出。

(1)资产。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①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③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④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2)负债。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等。

①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3)结转结余。

①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4)收入。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①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②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5)支出。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①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②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2.事业单位会计要素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分为五大类,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1)资产。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如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资产,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2)负债。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3)净资产。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4)收入。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5)支出。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