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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1 嫁接身份,自酿苦果
案情 简介
甲公司于2011年1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主营小五金标准件、橡胶制品,兼营建筑装潢中介业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1月起,该公司将其门面交由丁某经营,经营品种为该公司的主营项目,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签明条款:“甲公司向丁某提供门面房经营并提供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确保丁某正常营业;丁某自己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由丁某自己负责,与甲公司无关;丁某须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及时上缴国家和地方税金及上缴管理费,不得延误,造成后果由丁某自负;丁某每年须向甲公司定期上缴5万元”。财务上各自独立核算。之后丁某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即开始经营,每月月末向甲公司上报报表,按一般纳税人的核算方式核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并将款项汇到甲公司账户,甲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次月1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