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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11 错列“三项费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案情 简介
税务人员对某国有工业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发现以下问题:
(1)该企业向某高校支付本单位职工代培费7000元,支付外请科技人员培训本厂技术骨干培训费2000元。账务处理为:
(2)该企业春节期间慰问部分生活困难的职工,支付补助费10000元。账务处理为:
(3)“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账户无借方发生额。
(4)“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账户全年实际提取工资244万元,实际发放工资224万元。进一步审查发现,该公司将企业福利部门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也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账户核算,合计提取这部分人员工资18万元,当期实际发放18万元。另外,审查发现在“管理费用”账户直接发放的误餐补助8万元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
(5)该企业本期提取职工福利费341600元,工会经费48800元,职工教育经费36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