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9 重复列支利息,偷逃所得税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不仅吸收企业和居民的存款,而且还为企业发展提供大量的信贷资金。但是由于近年来金融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导致一些机构采用非法手段偷逃税款,不但形成了不正当竞争,也导致国家大量税款的流失。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的企业特点,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有其独特的一面,往来账务频繁,利于隐匿、转移收入,手法十分隐蔽,从账务表面不易发现问题。所以我们在对这类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的时候,应反复调查取证,并通过开户企业获得必要的信息,内查外调,抓住关键环节,一查到底。
案情 简介
某信用社自组建以来,经济效益甚佳,各项经济指标均列该市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首。2012年市稽查分局接到举报,反映该信用社存在高息贷款,虚列存款账户的事实,于是决定对其进行突击检查。稽查人员在查对信用社“利息支出”明细账时发现有上千个账户,数万张账页。稽查人员决定到曾在信用社贷款的企业中进行调查。经核查贷款企业每月的“贷款计息单”及“财务费用”均未发现问题。但某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反映,该信用社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先扣下本金的5%,作为贷款企业的“贷款保证金”,余额转入企业的活期账户,信用社每月计算应收利息时,仍按贷款本金金额计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稽查人员根据这一线索,逐笔检查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发现信用社虚设的“××公司”账户实为“保证金”账户,混在上千个企业的“活期存款”账户中。信用社还将这些多收的“保证金”与其他正常开户企业的活期存款一同按期计算利息,账务处理为:
借:利息支出
贷:活期存款——××公司存款
经查几年来信用社共虚提利息800万元。该信用社为多计利息又将每月计提的“保证金”利息和部分“保证金”分别以个人假名转入“定期储蓄存单”,按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共虚计利息支出189.5万元,该信用社再将此利息存入“活期存款”账户、虚计利息支出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