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不示人的财务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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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容忽视

1.应收账款的假账形式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和代垫的运杂费,以及企业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收取的款项。它是在“应收账款”账户下进行的核算。应收账款假账形态如下:

①账账不符。企业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设“应收账款”总分类账户,进行总分类核算,按各债务单位设“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应收账款的账账不符主要指总分类账余额与各明细分类账余额之和不符。此外,还包括企业“应收账款”账与债务单位“应付账款”账不符的情况。

对“应收账款”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不符的查找,可从最后一个月开始,将明细分类账余额之和与总分类账余额进行核对,找出从哪个月开始不符的;然后将不符那个月的记录有“应收账款”账户的记账凭证,与明细分类账逐笔进行核对,并按总分类账记账时间分别加总记账凭证的借方和贷方,与总分类账进行核对。通过上述核对,就能查明不符的原因及其错误所在。

对企业账与债务单位账不符的查找,可直接发询证函调查。必要时,可复制“应收账款”明细账到债务单位进行核对,以查明不符的原因及其错误所在。

②虚列账户。虚列账户是指企业凭空捏造某债务单位,为其设立“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户,在其账户下记录应收账款额。这种错误做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隐匿财产,挪用或贪污资金。比如,企业收到一笔销货款,企业不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账户,而将销货款以某某企业名义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该款项则被挪用或贪污。

当然,企业虚设账户的目的,还有可能是为了虚增利润。比如,有的企业至年末完不成主管部门为本企业下达的商品销售和利润计划,为了不影响企业和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而对利润缺口以虚增利润的方式“弥补”,即在没有销售业务的情况下,虚编记账凭证,作销售业务入账,对方科目列作应收账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所填金额一般为大于利润缺口的数额。这样,由于作了上述不真实、不正确的销售业务处理,从而使该企业“完成”了该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计划,企业从费用和利润中按完成上述计划后的规定提取或提留了有关款项。到了次年初,一般都会对虚增的销售收入冲转回来作退货处理,而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收账款

作上述处理后,使上年度虚增了的销售收入得到了冲转,记在“应收账款”的账户的虚设业务也冲回。从账面上看,在会计年度内,账面结余额是真实的;但从单个会计年度看,则会发现以下问题:

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账户中的销售业务时间集中,一般都发生在年末,金额过大,且一般都为整数。

“销售业务”的会计凭证可能只有记账凭证没有原始凭证;或虽有原始凭证,但内容不全、不真实等,表现为账证不符。

所虚设的应收账款,可能只记入了“应收账款”总账,未记明细账或未在其他明细账中虚记,表现为应收账款账账不符。

所虚设的应收账款,可能既记入了总账也记入了虚设的或其他的明细账中,这样尽管总账与明细账是平衡的,但该企业所记录的这些内容与实际或客户对方“应付账款”账上的对应内容不符,表现为两个单位间的账账不符。

次年度冲转收入或利润后,可能会出现冲转月的利润为负数,甚至“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在冲转月出现月末反方向余额的情况。

对于虚设账户的会计错弊,在检查时可抽查“应收账款”明细账,向债务人单位发出询证函,以证实所欠货款是否属实,以此判断企业“应收账款”账户的可靠性。如果抽查结果没有问题,一般可以认为该企业不存在虚设账户的错误;如果抽查结果有问题,则应扩大检查范围,或对所有“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户进行函询。若该企业“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户不多,则可对每一个债务人单位发出询证函,这是发现虚列账户错误的最可靠办法。对于以虚增利润为目的的虚设账户的会计错弊,查账人员在审阅“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等账户及会计凭证进行账证核对和调查询问有关情况时,若发现上述一个或几个线索或疑点后,可以进一步审阅,核对有关会计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单位人员便可查证问题。

③企业发生应收账款后,如果购货单位部分退货或全部退货,则应按退货金额冲减“应收账款”。但有的企业不及时办理冲账,或根本不冲账,致使“应收账款”账面数字虚列,账实不符。对这类会计错弊,在检查时,除可按“虚列账户”的检查办法外,还可以通过查阅销货退回簿,找出有销货退回的单位和退货金额,再与“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相核对,视其销货退回是否冲减了原来的应收账款金额。

销货退回除不冲账外,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贪污退回的实物。对这种会计错弊的检查,除可按“虚列账户”的检查办法外,还可通过查阅销货退回簿,检查簿中是否记录有销货退回。如果退回簿中有销货退回记录,则有可能贪污了退货款。

2.应收票据的假账形式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应收票据”账户的假账形成与识别方法如下:

①“应收票据”账户的核算内容不正确。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企业签发、承兑和使用商业汇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 使用商业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

● 商业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 商业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因此企业只有在实际收到商业汇票时才能按照票面的金额反映在“应收票据”账户上。

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应收票据”账户的核算仍有不少问题,具体形式主要有:

●将企业收到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同银行承兑汇票混淆,也作为“应收票据”账户的核算内容。

● 按规定,贴现票据到期承兑人银行无款支付,贴现银行从企业账上扣除的款项,应转入“应收账款”账户核算,但企业仍然在“应收票据”账户上核算。

● 虚拟应收票据业务,利用“应收票据”作为调节当期收入的手段,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 将收到的商业汇票的到期利息,不按规定冲减财务费用,而是挂在应付款账上,以达到日后转移他用或化公为私的目的。

②应收票据回收不及时,长期挂账。“应收票据”账户是企业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票据的取得及款项回收情况而设置的一个会计账户。按现行制度规定商业票据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汇票到期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承兑人必须无条件支付票款。如果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无力支付票款时,收款企业应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值将其从“应收票据”账户转入“应收账款”账户。这样的话,“应收票据”账户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商业票据的承兑期限,也就是6个月。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应收票据”长期挂账的情况。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在企业对客户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没有足够了解的情况下,就采取了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一旦对方到期不能付款,企业经办会计业务人员的素质差,没有及时将其转入“应收账款”账户,造成“应收票据”的长期挂账;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经办人牟取私利,收取对方好处而故意到期不回收,长期挂账。

③“应收票据”账户的设置不合理。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除了应设置“应收票据”账户进行总分类核算外,还应按不同的票据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与此同时,为了便于管理和分析各种票据的具体情况,企业还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息、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没有按规定设置账簿,主要形式有:有的企业对收到的商业汇票视同一般应收款业务,通过“应收账款”账户进行核算,而不设置“应收票据”账户进行专门核算,混淆了两种业务的性质;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了“应收票据”账户,但却未按规定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因而使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期、到期日期、贴现日期、付款人、承兑人等具体情况得不到充分的反映,造成应收票据的管理非常混乱。

3.预付账款的假账形式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付给销货方的货款。其常见假账形式有:

①预付账款后,未能收到货物或未能按期收到货物,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主要表现在企业签订订购合同时不谨慎,对供货方资信状况了解不够,或者签订的合同不合理、不合法,造成的支付预付账款而不能如期收到合同规定的货物,使预付账款消失,造成另一种形式的坏账损失。

②利用预付账款业务往来搭桥。按规定,企业的预付款业务必须以有效合法的供应合同为基础,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的预付款业务根本无对应的合同,而是利用预付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回扣或佣金据为己有;或者利用该项业务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或“私分”。

③预付账款的核算不合理。“预付账款”的核算范围有明确规定,它只能反映按购货合同规定,在取得合同规定的货物之前预先支付给销售方的定金或部分货款,不属于“预付账款”应列经济事项的不应在其中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按规定范围核算,“预付账款”账户所列经济事项混乱,反映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造假行为时有发生。

如将本应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账户中核算的销售材料货款、存出保证金等业务混在“预付账款”中反映。或者为了达到截留收入、推迟纳税或偷税目的,而将正常的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作为预付款业务进行核算,造成账户对应关系混乱,试图蒙混过关。

④不合理的预付款。在市场上很容易就能采购到所需的商品,或被审单位与供货单位具有长期良好的供销关系,按正常方法购入并无困难,但企业为了局部或个人利益,而采用预付款的方式。

⑤“预付账款”账户长期挂账。这主要表现在:被审单位单方面违约,供应单位根据购货合同没收预付货款,造成企业预付的款项收不回来,长期挂账。或被审单位对供货单位信誉、生产能力等了解不够,或有关经办人谋取一己私利而上当受骗,到期收不到货物,以致长期挂账,给企业造成另一种形式的坏账损失。

4.坏账损失的假账形式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资产流失,成为坏账损失。为了预防总额这种损失行为的发生,企业要对应收账款计提预防性资金——坏账准备。在会计实务操作中,坏账准备的假账形式有以下几种:

①坏账损失不作处理,有意制造潜亏。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对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因债务人逾期偿付超过3年仍不能收的应收账款,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查作坏账处理;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只有在应收账款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时,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的情况,才准予作坏账处理。但有的企业经济效益不佳,为了确保完成利润指标,就对应处理的坏账损失不上报不处理,人为造成大量陈账、呆账长期挂账,以掩盖企业潜亏真相。

②调整计提比例,错提坏账准备金。在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乘以一定比例与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作比较之后计算提取。有些企业在不改变应收账款余额的情况下,采取人为提高或压低提取坏账准备百分比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以调节当期利润。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作为企业的一项会计政策,提取比例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并且变更的话要采取相应的调整方法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以让报表使用者能更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

③调整应收账款金额,提坏账准备金。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为了调节盈亏而虚增或虚减管理费用,除了采用提高或压低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率外,还采取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的数额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例如,某企业当年的效益非常好,但企业领导为了给明年的任务打下伏笔,便人为地虚增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多提取坏账准备金,多计管理费用,压低年利润。相反,有些企业领导为了加官晋爵,搞浮夸,虚减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少提取坏账准备金,少计管理费用,调高本年利润。

5.其他应收款的假账形式

其他应收款是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备用金;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在会计实务操作中,其常见的造假方式为:

①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其他应收款”账户反映的专业较灵性、复杂,也就容易为某些企业所利用,主要形式有:

● 为牟取暴利、逃避税务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将超出企业经济范围的业务反映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中。

● 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私自存放大量库存现金现象,违反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规定。

● 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在一定程度上为贪污盗窃、损公肥私打开方便之门。

②“其他应收款”占压期过长。一般情况下,其他应收款作为企业的债权,其占压期不能过长,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的“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造成一种虚假的财务信息。如审查人员在查阅某企业“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时,发现摘要中注明应收某职工赔偿的业务,借方发生时间为5年以前,但至今仍挂账未予解决。经询问知情者,才知此职工为该企业前任出纳员,因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由于各种原因,本应由此职工赔付的资金一直没有收回,现在此职工已调离单位,去向不明。因此,这部分赔款已成为事实上的坏账,但仍旧挂在企业的账上,充作资产,未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案例解析 利用“预付账款”截留收入、少交税款

(1)发现疑点。

查账人员在查阅某企业2012年3月份“预付账款”明细账时,发现3月11日有一笔预付账款业务,摘要中注明是一笔预付款收回业务,但未注明销货单位名称,该明细账借方未作记载,故决定进一步查证。

(2)跟踪查证。

查账人员查阅了3月11日12#凭证,凭证的内容为:

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为一张银行收账通知和一项专有技术转让书。因此,断定该“预付账款”账户所反映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有截留收入、少交税款的问题,经询问有关当事人,确定问题属实。

(3)问题。

被查企业将本应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反映在“预付账款”账户贷方,一方面截留当期收入8万元,达到了少交营业税、所得税的目的,另一方面,导致资产负债表上或账面虚列无形资产8万元,提供了不真实的会计信息。

(4)调账。

①如果该问题在3月份当期发现,应编制调账分录如下:

假定该专有技术账面价值为6万元:

②如果上述问题在7月份发现,应在编制上述调账分录的同时,按5%的税率补交营业税,并按7%、3%补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至于少纳的所得税部分,可以在年末所得税清算时进行调整。

③如果上述问题在次年被发现,应编制调账分录如下(假定该企业所得税率25%,盈余公积提取率10%,应付给投资者利润40%):

注:应交营业税=80000×5%=4000(元)

应交城建税=4000×7%=28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4000×3%=120(元)

应交所得税:[20000-(4000+280+120)]×25%=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