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标题
一、公文标题的作用
标题是公文的眉目,具有统摄全篇、揭示行文主旨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神。
向阅者传递公文的基本精神和中心思想。作者撰写一份公文都有其一定的主旨,即写作主体通过公文的全部内容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贯穿全文的基本精神与中心思想,如制文的原委、目的及其主张等。假若一份公文没有标题,阅者只能通读全篇密密麻麻的文字之后,才知道这份公文的基本精神与中心思想是什么,这就会给阅者准确及时地把握公文的内容带来很大困难。公文有了标题,标题中的“事由”主要用以揭示公文的主旨,人们一看“事由”,就知道公文的基本精神和中心思想,可以提高阅读公文的效率。
(二)显性。
即显露公文的性质、特点。公文标题中都标注有文种名称,公文的阅者通过看标题中的文种,就可以准确地把握这份公文的性质和特点。
(三)好记。
标题是一份公文的名字,有了这个名字,收发机关才便于登记管理。
(四)便用。
正因为标题是公文的名字,因而在日常查询、起草公文和讲话时引用起来就非常方便,一提标题人们就会自然想到是哪份公文,而且也便于事后对其进行立卷、归档。
二、拟写标题的基本要求
拟制公文标题,应当遵循如下几点基本要求:
(一)要准确。
包括“三个准确”,即对文件事由的概括要准确,文种名称的确定要准确,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要准确。
(二)要简要。
即标题不要过长和繁琐,注意概括文件标题的“事由”要简明,转发文件时文件转发的层次要简明,批转会议文件时要力求使标题简化。
(三)要清楚。
即不能使人模糊或引起歧义。
此外,还要注意讲求生动性,富有气派,发人深思,醒目新颖。
三、拟写标题的形式
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与文种名称三个部分构成,通常称这种完整的公文标题为“标准式”的公文标题。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发文机关是“中共中央”,事由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文种名称为“决定”。在具体构成上,通常在发文机关与事由之间加介词“关于”二字,在事由与文种名称之间加一个结构助词“的”。从语法角度看,公文标题通常是一个偏正词组形式,以文种名称为中心词,前面加发文机关和事由作限制成分。凡是有红色版头的文件,由于版头部分已经标明发文机关,故在标题中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除标准式的公文标题外,按照惯例还有以下四种特殊形式:
(一)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名称,或由事由与文种名称两部分组成的公文标题,一般称此种标题为“双项式”标题。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二)由发文机关、被批转(或转发)文件的标题、文种名称而组成的公文标题,一般称这种标题为“转文式”的标题。
例如:《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新闻式的公文标题。
主要是简报、调查报告和讲话稿等文种的使用。这类标题表现得很随意,文字比较活泼,有的只有一个标题,有的则由正副两个标题组成,其中正标题一般用来揭示正文的中心内容,副标题用以说明反映的单位、时间、人物和事件。例如:《让党的旗帜在城市社区高高飘扬——关于天津市社区党建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2004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这是一份调查报告的标题;《四川平武县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4人失踪》(2004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这是一份情况简报的标题。
(四)附加括号式的标题。
即在标准式公文标题的下面正中位置处加一圆括号,括号里面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的字样。这种标题主要适用于经过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且无红色版头又无主送机关标识的决定、决议及条例、规定、制度、办法等法规性文件。例如:《××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3年3月25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