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股票交易的规则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股市作为一个资本高度流通的市场,其交易也必定有一定的规则,方能保证市场的平稳有序发展。
股票竞价成交的原则
股票成交是通过交易所进行撮合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有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法。
集合竞价发生在每个交易日的9:15~9:25,这段时间的竞价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竞价结果为股票当日的开盘价;连续竞价为开盘之后的竞价过程,也是产生大量成交量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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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和深市的竞价时间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有不同的作用,在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早盘集合竞价的时间是一样的,均为上午9:15~9:25,但是连续竞价的时间不同,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00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连续竞价时间,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连续竞价时间为9:30~11:30、13:00~14:57,深市的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这段时间竞出收盘价。
在竞价过程中,交易所对于投资者的交易指令进行撮合成交,也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分别是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分为两种情况,在买入股票时,较高价格买入的申报先于较低价格的申报成交;在卖出股票的时候,较低价格卖出的申报先于较高价格的申报成交。
◆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当买卖方协商的价格相同时,按照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先后,先申报者先于后申报者成交。
股票交易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股市不断进步稳定,各项规章制度也不断完善,股票交易制度也在进步。为了规范管理,我国在沪市和深市的A股和B股市场实行了不同的交易制度。
◆A股:我国沪深两市的A股市场实行T+1的交易模式,投资者当天买入只有下一交易日才可进行卖出操作。
◆B股:我国沪深两市的B股市场实行T+3交易模式,投资者当天买入,需要等到第3个交易日才可卖出手中的股票。
A股和B股除了在交易模式上有区别外,在资金提取方面也有不同。A股的股票卖出当天不能将资金提取出来,需要等到下一交易日才可以提取资金;B股股票卖出当天也是不能提取资金的,需要等到第3个交易日才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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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交易制度
除了股票交易市场,我国其他的投资市场,例如期货市场、纸黄金和纸白银等市场都是实行T+0的交易制度,即当天买入当天即可卖出。但是因为股市中聚集的资金量过多,投资者数量较多,这种交易模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动荡性太大,因此我国股市并没有采用该制度模式。
涨跌停板制度
为了保证股市的稳定发展,相关机构制定了涨跌停板制度,使股票每天的上涨和下跌都维持在一个范围内。
股市中的股票每日的涨跌幅度均控制在10%以内,对于“ST”股或“*ST”股则更为严格,控制在5%以内。
案例讲述
股票A在2016年2月24日的收盘价为20.00元,根据涨停板制度,该股票在2月25日的上涨限额为:
20×(1+10%)=22(元)
该股票在2月25日的下跌限额为:20×(1−10%)=18(元)
如果股票A为ST股的话,则在2月25日的上涨限额为:
20×(1+5%)=21(元)
在2月25日,该股的下跌限额为:20×(1−5%)=19(元)
除了在价格上涨和下跌过程中要遵循涨跌停板制度外,投资者在进行买卖申报的时候也要遵循该制度。如果委托价格不在当天的涨跌限额内,则委托无效。
股票停牌制度
停牌是指股票临时停止交易的行为,是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平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约束而采取的措施。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如果上市公司出现了以下的几种情况,可以报请主管机关申请停牌。
◆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
◆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上市公司出现了以下的几种情况,可以报请主管机关申请停牌。
◆公司累计亏损达到实收资本额的1/2时。
◆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公司因财政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时。
◆全体董事、监事和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
◆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作解释的。
◆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业务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的可能,法院对其证券作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当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时,应该主动要求停止上市买卖,如图2-12所示。
图2-12 上市公司停牌情形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侵犯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人员是指持有发行人的证券,在发行人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等的人员,具体介绍包括如下内容。
◆发行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发行人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及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和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由于职业地位与发行人有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它包括多项内容,具体如下。
◆发行人订立的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证劵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作出的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发行人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发行人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发行人公司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发行人公司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持有发行人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没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发行人公司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涉及发行人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发行人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发行人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发行人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发行人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发行人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发行人公司的收购或者兼并。
◆发行人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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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中“信息未公开”的含义界定
信息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给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给传播媒介时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
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如图2-13所示。
图2-13 内幕交易的行为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