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 招标组织管理
要点
组织招标可以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形式。招标单位在满足自行招标条件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指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代理条件,签订相关委托合同后履行相应代理职责。
解释
一、自行招标
利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属于招标单位自主的市场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二、委托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③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签订委托合同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
3.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的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以下招标事宜:
①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②审查投标人资格。
③编制标底。
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⑤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⑥草拟合同。
⑦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自行招标应投送的书面材料
自行招标应投送的书面材料,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②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③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④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⑤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自行招标应提交的书面报告
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①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②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③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相关知识
招标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按规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备案。
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涉及备案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①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审查备案。
②招标文件审查备案。
③投标单位投标申请审查。
④评标办法审查。
⑤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监督(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⑥招标备案报告书的备案。
⑦合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