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工程招标程序
要点
市政工程招标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的规定,制定招标程序。一般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标底、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踏勘、接受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步骤。
解释
工程招标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市政工程,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建立专门的招标工作机构。
②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天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③准备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⑤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⑥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格,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
⑦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⑧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解答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
⑨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⑩召开开标会,当场开标。
⑪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⑫发出中标和未中标通知书,收回发给未中标单位的图纸和技术资料,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⑬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一、公开招标程序
公开招标的程序分6个阶段,即建设项目报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者的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开标、评标与定标、签订合同。但每个阶段里又包括几项具体的工作。具体内容见表1-1。
表1-1 公开招标程序
二、邀请招标程序
邀请招标程序与公开招标程序主要区别是邀请招标无须发布资格预审通知和招标公告,无须进行资格预审。因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是招标人预先通过调查、考察选定的,投标邀请书是由招标人直接发给投标人的。除此之外,邀请招标的程序安全与公开招标相同。
相关知识
一、资格审查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如已进行资格预审,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二、现场踏勘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的情况做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进行解答,同时也需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编制标底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时,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参照有关工程定额,依据有关计价办法,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质量和工期等方面的因素确定。
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