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无障碍设计的理论成果与理论基础
1.5.1 国内无障碍设计的研究和实践
我国的无障碍环境事业起步较晚,对于无障碍环境的认识落后于时代要求。关于无障碍住宅的研究是从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提出与制定开始的,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
(1)立法方面
1984年3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着手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工作。
在1985年由北京率先开始研究无障碍技术,在北京召开了“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发出“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
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商定编制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该规范于1989年4月颁布实施。
1990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随着系列制度、规范的出台,1995年北京市政府按亚太经委会要求,选定丰台区方庄居住小区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试点。
1996年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2000年)》,将执行规范纳入基本建设审批内容,逐步推广无障碍设施。
1998年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共同下达了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加强无障碍工程的审批管理和工程验收,对高层住宅入口和居住小区道路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2000年建设部、中国残联在深圳成功举办了“亚太区无障碍公共设施建设国际研讨会”,无障碍设计在国内各大城市的规划、建筑、设施方面得到推动和体现。
2001年8月1日,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共同颁布了《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2003年7月18日,建设部批准《建设无障碍设计》标准图集,把我国无障碍设计和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2006年12月2~3日,中国残联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共同在广东汕头市召开了中外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研讨会。会议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和探讨交流,内容全面系统,涉及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无障碍环境等各方面。通过中外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比较,提出了先进的立法理念以及完善和改进的建议与措施。会议为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和残疾人工作更加深入系统地研究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背景,为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2010年4月,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无障碍建设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为残疾人、老年人在出行、住宿、求助等方面提供了便利,还进一步保障了他们的选举权、受教育权等各项权利。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有关无障碍内涵的表述,结合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际情况,2011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建设。鉴于无障碍环境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确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四类场所有望优先推进无障碍改造。这四类场所分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改造的下列机构、场所: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场所;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医院、银行、大型商场、社区服务中心、公园、城市广场、旅游景点、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场所;特殊教育学校、康复中心、福利企业、养老院等残疾人、老年人较为集中的机构;有无障碍需求的残疾人、老年人的居家环境。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道路,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便利,并与周边建筑物、道路的无障碍设施衔接配套。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2)医学方面
中国民政部假肢科学研究所的刘志泉研究员在中国康复医学杂志中的《我国肢体残疾人概况》中调研了我国残疾人的数量及其分类,其中得出一些相关项目的数据,如残疾人数、残疾人的年龄结构、残疾人的性别构成、残疾人的城乡分布、肢体残疾人的致残原因、肢体残疾人的生活能力和活动能力、肢体残疾人的构成、截肢者的构成、截肢者对假肢的需求及供应等。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的刘民、栾承在《中华预防医学杂志》中发表的《15~59岁肢体残疾人群致残原因研究》中调查了我国现今15~59岁肢体残疾人群的致残原因、现状及近20年来该人群主要致残原因的变化得出,疾病因素和伤害因素是我国15~59岁肢体残疾人群的主要致残原因类别,其他外伤因素致残率最高,骨关节病和脑血管疾病逐渐成为我国15~59岁肢体残疾人群的主要致残原因。
朱本浩在《中国社区医师》中发表的《残疾人的心理特征》中提到残疾人心理是社会人群心理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类型。对于残疾人,更渴望沟通上无障碍和心理上的自我实现。他们的心理特征可分为,自卑和孤独心理;敏感多疑自尊心强;深刻的抱怨心理;情绪不稳定但富有同情心;不同类型残疾人的性格特征不同,盲人内向,温文尔雅,内心丰富,深沉含蓄,聋哑人性格外向,情感反应强烈,豪爽耿直,肢障者倔强和自我克制。
王超的《肢体残疾人大学生社会排斥状况分析》中调查了肢残大学生被排斥现状,分析了肢残大学生被排斥的社会原因,并提出了建议。
刘松怀在《现代康复》发表的《不同心理阶段脊髓损伤患者的心理治疗》中提到脊髓损伤截瘫者是最严重的伤残之一,残疾不仅给他们的身体和生活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不便,而且给他们的心理也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文章结合国外残疾人的心理划分的阶段理论和多年临床实践,将脊髓损伤患者受伤后心理方面划分为无知期、震惊期、否认期、抑郁期、承认期和适应期6个不同的心理阶段,并重点从认知、情绪和行为3个方面,详细描述患者各个阶段的心理特征。
刘晓琦在《四川建筑》发表的《残疾人心理特征与无障碍设计》中归纳了残疾人的情感特点有孤独感、自卑感、敏感、自尊心强、情绪反应强且不稳定、富有同情心。残疾人的心理特征是,自我弱势身份的认知感日益加强;弱势群体非常希望得到别人的重视,唯恐被人忽略,过分看重别人对自己的评价,任何负面的评价都会导致内心激烈的冲击,甚至扭曲别人的评价;他们表面上好像逆来顺受,然而过分压抑恰恰积聚了随时爆发的能量。
济南大学民政学院的李宗华副教授在《山东社会科学》中发表的《关于残疾人社区康复与社会支持状况的调查分析》阐述了社区康复是社区发展计划中的一项康复策略,其目的是使所有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实现机会均等、充分参与的目标。课题组对济南市历下区残疾人社区康复与社会支持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旨在为逐步完善城市社区康复工作,真正实现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做出一点应有的贡献。
(3)建筑和室内设计方面
钟振亚和申黎明教授在《家具与室内装饰》中发表的《针对老年人的无障碍家具设计》中根据当今社会发展趋势分析了家具设计中引入无障碍设计原则的重要性以及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对老年人家具的设计提出了造型尺度、辅助功能和安全保护的原则,为设计老年人及类似障碍人群的各类家具提供了依据。
谢蓝在《家具与室内装饰》发表的《肢体残障人士的无障碍家居设计探析》中根据肢体残疾人生理障碍对其进行划分,研究认为,缺单臂者主要障碍存在于缺失手臂周围的操作;缺手指者难以承担各种精巧动作,持续力差,对拿取、整理、旋转、拔、拧、搓等动作和持续时间存在一定障碍;坐轮椅者部分或完全丧失下肢运动力量,动作受轮椅的限制较大,拄杖者水平推力差,行动缓慢,不适应常规运动节奏,单手操作动作过大,对身体平衡性会产生较大影响。
北京理工大学的王文静在《艺术与设计》中发表的《无障碍导向系统设计浅谈》中提出了导向系统作为一种信息载体,已经成为现代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与空间沟通的桥梁。无障碍导向系统可帮助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安全方便地出行,真正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文章从残疾人生理特征出发,研究无障碍导向系统的设计原则,提高无障碍导向系统的普遍适用性和有效性。
天津科技大学的宋端树和张绯在《包装工程》中发表的《残障人士室内家具的需求与人性化分析》中根据国内外无障碍设计的现状和残障人士不断增长的人口数据分析了残障设计产业,特别是残障家具设计产业的现状,论述了我国发展残障人士室内家具产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人性化设计理念的基础上,结合“32mm系统”,提出了残障人士室内家具的人性化设计原则。
天津科技大学的刘羽在《包装工程》中发表的《肢体残疾人士的无障碍家具设计实践》中通过对肢体残疾人士的人机分析挖掘出设计要点,分别对客厅、卧室、书房、厨房四部分的家具进行设计,并运用32mm系统原理建立无障碍家具三维特征模型数据库,最终完成无障碍家具设计实践。
天津科技大学的张琲在《包装工程》中发表的《无障碍家具设计评估体系探索》中根据身心障碍者的不同属性的调查分析,将这一人群的无障碍家具需求进行归纳,结合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施设计一般性原则,对无障碍家具提出四个方面的具体评估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无障碍家具设计的基本流程进行分析探讨。
吕小泉在《北京残奥会场馆无障碍建设》中介绍了国际无障碍建设与标准比较,详细列举和阐述了北京2008年第13届残奥会使用的国家体育场等20个场馆、清华大学体育馆等20个训练场馆,以及残奥村和残奥总部饭店等定点饭店、定点医院、主新闻中心、国际广播中心、首都机场、北京火车站等设施,以上的建筑都需要无障碍设施的新建或改造。
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尹冰在《宁夏工程技术》中发表的《关于公共建筑中的无障碍设计——北京市残疾人活动中心设计浅析》中针对建筑设计中如何体现关心残疾人的做法,提出了设计方法,并对设计中的注意事项提出了个人观点。
天津轻工业学院艺术设计系的张品在《建筑设计》中发表的《关注居住环境的无障碍设计》中解释了居室内的无障碍设计指无障碍、无危险,任何人都应该为人尊敬,并能够健康地从事各项活动的室内设计。文中运用人机工程学的原理,针对下肢残疾的人士、行动不便者及老年人所使用的家具尺寸进行分析,对居住环境中无障碍设计进行了探讨。
天津科技大学田玉梅在其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居住空间无障碍研究》中做了以下工作。
①结合试验对偏瘫和能够走动的双下肢残疾人的上下床动作特点及他们所遇到的障碍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从生物力学角度分析了他们在动作过程中遇到障碍的原因,提出了适合他们身体状况的床面高度和坐便器高度的设计尺寸。
②根据老年人肢体肌力下降及关节承受能力下降的特点,比较了老年人在床前或坐便器前起坐遇到的障碍与能走动的双下肢残疾人的相似与不同,并得出了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床面高度和坐便器坐面高度。
③建立了上肢支撑扶手时前臂和手组成的刚体力学模型,并根据力学模型分析得出了分别适合老年人和残疾人使用的扶手的位置及尺寸。
④通过对成年人人体尺寸的修正,近似取得老年人部分高度方向的人体尺寸,建立了坐在轮椅上的人体模型尺寸,比较全面地总结了乘坐轮椅的残疾人进行轮椅——床、轮椅——坐便器,轮椅——浴盆间的身体转移时的动作方式,及相应的无障碍设计要点。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的陈柏泉在其2004年的硕士学位论文《从无障碍设计走向通用设计》中倡导从无障碍设计走向通用设计。论文从城市无障碍设计和老年人建筑设计的实态调查入手,对调查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无障碍设施和老年人建筑设计的现状非常不理想。其后针对调研的结果进行文献阅读,学习国外的先进理论——通用设计理论,并对通用设计理论进行阐述和辨析,尝试构建通用设计的理论框架。最后结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和无障碍设计的研究,对通用设计进行反思,指出通用设计的局限性,最终目的是结合国情探讨一种更有可操作性的设计理论与方法,并对我国的无障碍设计和老年人建筑设计提出一些建议。
东华大学的李明在其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肢体残障者服装研究与设计》中针对肢障者的社会需求及研究现状,对国内成年(不包括少年儿童)肢体残障者的具体着装需求进行理论探索与设计,以期推动肢体残障群体着装形象的改善,使肢体残障者的着装从“遮丑”的层面升华至“美化”的高度。
合肥工业大学的李鑫在其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面向残疾人使用的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研究》中运用多学科交叉的系统的科学方法,对残疾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特征和特殊需求进行分析研究,科学界定残疾人的分类及不同残疾类型的生理尺度和环境心理要求,探讨残疾人群体对无障碍设计的具体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无障碍设计的原则与途径。同时结合公共建筑的特点,针对不同类型的残疾人群体,分析在公共建筑设计中,面向残疾人群体使用的各类无障碍环境、设施的具体设计依据、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法,总结出构建“广义无障碍设计”的概念、建立全面系统的无障碍体系、发挥公共建筑做为无障碍设计的重要载体作用三个研究结论。
湖北工业大学的胡玲在其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残疾人助行器的设计与研究》中首先分析了肢体残疾人士的心理特点、行动特点以及符合其特征的助行器设计,然后对助行器的使用尺寸做出分析,重点通过前面部分的分析总结出残疾人助行器的设计原则,对所要研究的问题进行了设计定位,并根据设计定位提出了创新性想法,最后做出了整个设计方案。
湖北工业大学的周莉莉在其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便携康复轮椅的设计与研究》中对现有手动轮椅进行调查,着重分析轮椅的种类以及主要部件的结构和功能,并根据正常的人体相应部位的尺寸推算出轮椅的主要部件的尺寸,为轮椅的设计提供尺寸依据。再从残疾人的心理需求出发,为满足残疾人内心更深层次的康复需求,对现有手动轮椅进行创新设计。
(4)残疾人教育方面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系的兰继军在《特殊儿童与师资研究》中发表的《关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的探讨》中提到,根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国5000多万残疾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为15.49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0.3%,这表明残疾人高等教育仍是特殊教育事业中比较薄弱的一环。随着特殊教育法规的完善,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教育也得到了重视和发展,同时高等教育作为国家规定的学校教育制度也日益向更多公民开放。如何顺应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潮流,制订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战略,运用法律武器,保障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实施,已成为当前的迫切任务。
1.5.2 国外无障碍设计的研究和实践
和其他的军用转民用的技术一样,国际上对无障碍设计的研究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量的伤残军人和平民,欧洲各国开始着手旨在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各项生活设施和实践研究。
1919年英国已经通过了住宅法,1944年发表了“适应于老年人需要的小住宅”的必要性的报告,老年人住宅的概念与实体产生了。1930年末,瑞典和丹麦就开始提供老年人用的公寓,专门向领取养老金的人提供,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的政策正由将老年人送入养老院逐渐转变成发展老年人独立住宅。
残疾人住宅政策和老年人的住宅问题,开始于欧洲社会的“住宅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的共同认识,残疾人的待遇由20世纪60年代的“隔绝式护理转变成开放体系福利”,因而残疾人住宅政策与老年人住宅政策一同急速发展。1959年,丹麦发表了残疾人住宅委员会的报告,开始建设面向住宅小区的残疾人的集体住宅(Collective House)。同年,瑞典开始提供残疾人住宅的国库补助,特别是进入20世纪60年代,瑞士、联邦德国、英国等相继发表了残疾人住宅建设计划,阐述了无障碍住宅设计部门的具体工作。1964年瑞典设立了弗卡斯(Fokus)协会,出现了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用的住宅设备与24小时服务相结合的公寓,这种弗卡斯公寓在世界许多国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国无障碍住宅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方便行动住宅,此类住宅应能具有的功能是,能通过平地或坡道(坡道不超过1/12)靠近住户;达到主要房间的通道(净宽90cm以上)以及入口(连门框90cm以上)具有能够方便地通过标准轮椅的宽度;浴室、厕所、厨房以及一个卧室均在同一标高上。如能达到这些条件,所有能走路的残疾人,以及乘轮椅者中能行走两三步的人就能在这种住宅中方便地通行。轮椅使用者中的50%~75%,残疾人中的90%以上都能在此方便地生活。第二类,轮椅住宅,主要是针对的人群是,不能离开轮椅的人;虽能离开轮椅,但在厨房做事仍要用轮椅的人以及特大轮椅的使用者;使用浴室时仍然离不开轮椅的人。据称,需要此种轮椅住宅的人占轮椅使用者的40%。需要轮椅住宅的人们虽然是少数,但是这些人对住宅的要求是多种多样的,很难找到特定的解决措施。英国现在已制定此类住宅的面积标准和设计指南。JamesHolmes-Siedle(詹姆斯·霍姆斯-西尔德)在所著“A Manual For Building Designers&Mangers”(《无障碍设计——建筑设计师和建筑经理手册》)中对各类残障者的生理特性进行详细分析,并对无障碍设施配有详细尺寸。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无障碍标准的国家,目前也是无障碍法律上最完备的国家。1956年,美国在公共住宅中设置了面向老年人的住宅,并进行了康复法的修订,因此,残疾人住宅和老年人住宅发展很快。在全美,可作为住宅、护理等的活动中心有170处。另外,通过城市发展部,进行残疾人与正常人双方都可承租和利用的住宅开发。美国无障碍住宅,其外部通道、入口、走道和各主要房间以及设备均符合相应的使用标准。对此种住宅分类、管理和使用均有差别。
①灵活住宅。是美国特有的,具有一定灵活性,专供残疾人用的低价独立住宅。目前,美国住宅及城市发展部正主持此种住宅的研制。
②混住式公共住宅。即在一般的公管、私管公共住宅中,不论是否属于无障碍,具有能确保老人和残疾人使用部分的住宅。
③专用公共住宅。指专供老人及残疾人用的住宅,多数属于某个服务部门。此种住宅除有一般的公共设施外,大多设健康设施。
④服务住宅。是专门公共住宅的一种,特指以地区为单位,以重伤残疾人为对象,实施统一护理与24小时全天服务相结合的公共住宅。
⑤合住住宅。主要供老人、伤残人和低智人使用的住宅,每套3~4人,最多10余人合住,每人都有自己的房间,实行半自立生活,以不同程度地照料或互助为辅助,经过一定时间的过渡适应后,可移居到分散的居民点中去。
日本从1961年为老年人设立了低费养老院,继而在1964年大规模建设适用于老年人的住宅。1972年,日本房产公司开始实行老年人、残疾人优先住房制度,同时提供老人夫妻住宅,住宅金融机关也开始实行老年人同居补贴制度。1978年开始实施投资残疾人住宅的计划,这些制度的实施,使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住宅有了相应的改善。近年来,日本流行“两代居”式的住宅,这种住宅既解决了子女们对老年人的照顾问题,同时两代人又有相对独立的生活空间,符合东方人的亲情关系,很受老年人的欢迎。日本的高桥仪平在《无障碍建筑设计手册》详细列举了针对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公共建筑设施和住宅等不同空间的无障碍设施设计。野村欢在其《为残疾人及老年人的建筑安全设计》中回顾了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为残疾人、老年人在安全使用建筑及城市环境改造方面制定的有关条例和规定;在建筑设计的基本要素、单元空间及室外庭院等方面列选了具体的技术措施和做法。
新加坡政府推出了“多代同堂组屋”,这种住宅的特点是两代人有自己的公寓,但起居室相互连通,可供老少同堂团聚进餐。在发展老年人住宅建设中,这些形式是可以借鉴的。
综上所述,当前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无障碍的立法、与住宅的结合,以及建筑和室内设计应用方面;国内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医学的康复方面和心理特性方面,在建筑和家具设计方面也有相当深入的研究,而对于肢障者的具体行为特性涉及较少。
1.5.3 无障碍设计的理论基础
(1)人体工程学
人体工程学(Ergonomics)是20世纪40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也称“人机工程学”“人类工效学”等。“Ergonomics”一词是由希腊词根“ergon”(即工作、劳动)和“nomos”(即规律、规则)复合而成,其本质是研究人与工具、手段互相作用时产生的心理上和生理上的规律和法则的科学。人体工程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人体本身及其能力的数据研究,设计适合人的能力的生活、工作用品,解决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和谐关系。它涉及科学技术、生理学、心理学、解剖学、生物力学、物理学、人类学、材料学等方面的综合学科和边缘学科。
国际人体工程学协会(International Ergonomics Association,IEA)给出的人体工程学的定义是,人体工程学是研究人和系统中其他组成部分之间交互关系的科学;是将理论、原则、数据和方法应用于设计,从而改善人类和整体系统的学科。概括说来,人体工程学的研究对象是人-机-环境的相互关系;人体工程学研究的目的是如何达到安全、健康、舒适和工作效率的最优化。
(2)室内设计
室内设计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和相应标准,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和建筑设计原理,创造功能合理、舒适优美、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内环境。这一空间环境既具有使用价值,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同时也反映了历史文脉、建筑风格、环境气氛等精神因素。明确地把“创造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内环境”作为室内设计的目的,现代室内设计是综合的室内环境设计,它包括视觉环境和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也包括声、光、热等物理环境以及氛围、意境等心理环境和文化内涵等内容。
(3)环境心理学
环境心理学是研究环境与人的心理和行为之间关系的一个应用社会心理学领域,又称人类生态学或生态心理学。这里所说的环境虽然也包括社会环境,但主要是指物理环境,包括噪声、拥挤、空气质量、温度、建筑设计、个人空间等。环境心理学是从工程心理学或工效学发展而来的。工程心理学是研究人与工作、人与工具之间的关系,把这种关系推而广之,即成为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环境心理学之所以成为社会心理学的一个应用研究领域,是因为社会心理学研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行为,而从系统论的观点看,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是统一的,二者都对行为发生重要影响。
(4)环境行为学
环境行为学也有人称为环境心理学。环境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部分,它把人类的行为(包括经验、行动)与其相应的环境(包括物质的、社会的和文化的)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结合起来加以分析。由于其多学科性,所以要强调它是心理学的一部分,以利于从其母体中获得理论、概念、方法,给专业研究人员提供帮助。
环境行为学比环境心理学的范围似乎要窄一些,它注重环境与人的外显行为(over tac-tion)之间的关系与互相作用,因此其应用性更强。环境行为学力图运用心理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方法与概念来研究人在城市与建筑中的活动及人对这些环境的反应,由此反馈到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中去,以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似乎其理论性不强,也不够深,其特点似乎都是“针对一个个具体问题”的分析研究。但对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等的理论更新起到一定作用,把建筑师的“感觉”与“体验”提到理论的高度来加以分析与阐明。
(5)行为特性
人的行为是出于对某种刺激的反应,而刺激可能是机体自身产生的,如动机、需要与内驱力,也可能只来自外部环境。常怀生在定义行为特性时认为要把握人的行为特性必须从四方面入手,即行为在空间的秩序(人的行为规律性);行为在空间的流动(行为在流动量和模式的倾向性);行为在空间的分布方式;行为与空间的对应状态。
“行为是为了满足一定的目的和欲望,而采取的过渡行为状态”,借助这种状态的推移可以看到行为的进展。这是常怀生教授在《环境心理学与室内设计》中给行为下的定义。要完成某种行为,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环境,环境与行为是相互对应不可分离的统一体。连续的行动则构成行为,若对行为的内容进一步深入分析发现,会有多种行为目的而具有共同或相同的身体状态的现象。如当从某一地点向另外一地点步行移动身体时,这对于购物行为和通勤行为都是一样的,也都是需要的。像这种不带有具体欲求,一般身体状态的移动或改变,称为“行动”;而“行为”则表示行动的时间系列地连续集合,并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行动”也是由几个“动作”集合而成的,如步行行动,可以分解为脚的运动和手臂的前后摆动。就是说,身体的部分活动可称作为“动作”。
综合上述讨论的结果,可以看到,动作是人体的部分运动,可以根据身体状态的变化进行评价(如眼球运动、手指的屈伸等);行动是指人体的全部状态的变化,可以根据动作的集合进行评价(如步行、停步等);行为指带有目的性行动的连续集合。动作与行为相比,前者比较偏于生理的、身体的;而后者则是由意志决定的,多半含有精神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