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家庭篇(1)
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
一、监护是爱,也是职责
父母监护孩子,不仅是爱的体现,同时也是法定的义务和职责。
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而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网络在青少年中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参与游戏,政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倡导家长加强监护,比如主动控制游戏时间、不玩大型角色扮演类游戏、不玩有PK类设置的游戏、多与孩子交流沟通、加强野外旅游等。这些都是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体现。
二、收养有严格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想收养小孩,却不清楚自身条件是否符合,也不知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而事实上,收养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且我们国家还有专门的法律——《收养法》。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我国《收养法》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
《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以下证明:收养人的收养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收养法》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对亲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随意推诿的。而对成年子女则是有条件的,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或生活有困难的成年子女,父母应根据需要负担其生活费或适当给予物质帮助。同样,《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还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夫妻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于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继承顺序有先后
继承从法律上讲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遗留财产的死者,是被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是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叫做遗产;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叫做继承权。
(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双方都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2.养老育幼原则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应当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3.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
在继承财产时,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友好协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应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来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一致主要表现在:(1)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除因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外,还有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以及所尽扶养义务要大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所以优先继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2)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依法丧失继承权。
(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或对象,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利(积极财产),也包括财产义务(消极财产)。遗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公民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公民活着时,其财产不是遗产。(2)遗产是公民个人的财产。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公民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应属该公民所有的份额。(3)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非法侵占的国家的、集体的或者其他公民的财产,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公民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
遗产范围就是遗产内容所涉及的范围。《继承法》规定遗产范围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此外,公民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可以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有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公民生前承包的山林、养殖等,其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孳息和增值,有关单位或继续承包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1)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
(2)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三)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是指各共同继承人之间按其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遗产分割只能发生在数名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场合,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就无所谓遗产的分割。遗产分割的对象是遗产,应以分割时现存的遗产为限。
1.遗产分割的原则
(1)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2.遗产分割的方法
遗产分割时,为充分发挥遗产效用,可根据遗产的性质、种类、使用方法等情况,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分割:(1)实物分割。当遗产为可分物时,可按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对遗产进行实际分割,使各继承人取得其应得部分的实物。(2)折价分割、适当补偿。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分割、适当补偿的方法进行分割。对既不能实物分割,又无法折价分割的遗产,可采取共有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