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党内选举,就候选人与应选人名额而言,有两种形式,一是等额选举,二是差额选举。
所谓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这种选举的缺陷,主要是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缺少选择的余地,容易使候选人成为变相的指定当选人,不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往往使选举成为走过场的形式。因此,党内选举对等额选举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只限于党的各级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不等额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都要实行差额选举;其中委员会委员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常务委员会候选人名额,要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
差额选举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如果选举结果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以上者多于应选名额时,则按票数多少依次取至应选名额。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与直接差额的选举程序和基本原则相同,所不同的是要进行两次选举。预选产生的候选人名单,一般情况下可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正式选举时不再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由党员大会决定,将得赞成票超过半数者都作为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实行差额选举。
此外,在党内的选举中,也有一种不提出候选人直接由选举人“海选”的办法。这也是差额选举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党员数量较少、党员之间比较熟悉和了解的党组织的选举,党支部选举中应用这种形式的比较多。
党章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无记名投票,即选举人在选举时不公开署名的投票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选举人不受候选人在场的影响,免除顾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人;使候选人不知道谁不赞成自己,可以有效地避免可能出现的某些违反党内选举规则的行为,特别是防止打击报复行为。同举手方式相比,无记名投票方式更为庄重,计算票数较为准确,使选举人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尊重,可以激发其主人翁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