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支部的建立
1.建立党支部的原则
设置党支部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有利于党支部自身建设的加强,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按照党员人数以及地域和单位设置党支部,是设置党支部的一般原则。按照党员人数设置党支部,可以使基层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保持适当比例,有利于基层党组织的精干和基层各级党组织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按照地域设置党支部,可以把那些没有正式职业的城市居民、外来务工人员、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以及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有效地组织起来,发挥党支部在该地区的核心领导和保证监督作用。按照生产、工作和行政单位设置党支部,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单位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根据这些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的人数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50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对党员不足100人的或50人的部分单位,如果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或50人,但不需要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的,也可以成立支部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的早期组织
五四运动后,一批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开始探索和酝酿成立中国无产阶级政党的问题。1920年3月,共产国际派维经斯基等来华,先后在北京、上海会见了李大钊、陈独秀,促进了中国共产党的建立。8月,上海共产主义小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发起组织正式成立,主要有陈独秀、李汉俊、李达、邵力子、陈望道、俞秀松、沈雁冰等人。10月,李大钊、邓中夏、张崧年(申府)、陈为人、张国焘等人在北京成立共产主义小组,11月命名为共产党北京支部。之后,董必武、刘伯承、陈潭秋、包惠僧等人在武汉,毛泽东、何叔衡等人在长沙,王尽美、邓恩铭、王翔千等人在济南,陈独秀、谭平山、陈公博、谭植棠等人在广州,相继成立了当地的共产主义小组。与此同时,施存统、周佛海在日本建立了东京共产主义小组,周恩来、张崧年、赵世炎、刘清杨、陈公培等人建立了旅欧巴黎共产主义小组。各地共产主义小组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组织工人活动,发展党的组织,为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准备了条件。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需要成立的临时性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2.党支部的组成
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所选出的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1)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和职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支委人数不应超过或等于本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以3~7人为宜。支部委员会一般应从基层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党员骨干中选举产生。
(2)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的设立。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并根据支委名额的多少和实际需要,酌情设组织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宣传委员、保密委员、保卫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工作委员。党员少的支部,也可设3名支委(一般设正、副书记和组织委员),或不设支委会,只设正、副书记。支委名额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
(3)支部委员会的产生。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应推选党性强、品质好,热爱党的事业,胜任工作的党员担任。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思想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并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干部党员担任。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