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工作程序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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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贯彻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贯彻民主集中制,既强调党内监督的权威来源于党的组织,又支持党员干部广泛参与、自上而下提出意见、开展批评。

何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指的是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指的是全党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两者并不似简单机械相加,而是有机统一。民主是集中的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最终形成正确的决策,最终实现真正的统一。”《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6年版,第55页。集中是民主的条件,没有正确的集中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强调集中统一和反对分散主义,更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应该误解,以为强调集中统一,就可以抛弃民主集中制的那个民主。为了加强集中统一,反对分散主义,就更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这一方面。有了这一方面,集中就有了基础,就可以真正集中统一起来。”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5—306页。可以看出,离开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个人主义的民主,甚至会走向无政府主义。因此,集中指导着民主形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的一致,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要能集中正确的意见,使之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并使之付诸实践。

贯彻民主集中制,需坚持以下四项原则。一是要坚持“四个服从”。《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这“四个服从”既体现了民主,又包含着集中,是对党内监督原则的总体概括。“四个服从”的核心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二是要坚持集体领导。《监督条例》指出,党委(党组)要“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党委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这表明加强党内监督,要突出党委(党组)集体领导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三是要善于发挥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如《监督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四是要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监督条例》中对“党组主要负责人个人事项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规定使各级领导干部的活动始终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有效防止“山头主义”、团团伙伙。

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贯彻民主集中制

依规依纪进行

坚持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和同级监督相结合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要维护中央权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最根本的就是全党服从中央。如果丢了这条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们党就无法形成统一的意志和统一的行动,就会成为一盘散沙,更不可能完成历史肩负的使命。因此,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每位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都要有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任何时候都要把对党忠诚作为必须遵守的生命线,任何情况之下都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讲纪律、守规矩,站在党和国家大局上想问题、看问题,服从核心、维护核心,始终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此,《监督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是“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