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
世界各国对投资和高利贷的认知
纵观整个古代经济史,宗教、道德和伦理是古代社会投资中最为看重的要素。这并不代表着当时财产所有者、投资人和商人的行为要比21世纪更加高尚。而是说,宗教的行为规范,有时虽然与经济上的最佳策略并不匹配,却是古代文明中经济行为所倡导的典范。譬如,借贷行为通常受道德理念约束,有时甚至不产生经济回报。我们随后会分析发现,对放款不加区分的高利贷通常丧失了对风险和价值的基本把控,无法识别货币的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
此外,社会阶层和地位经常也会对经济交易形成影响,而这些因素被现代文明摒弃或者加以明确限制。在古代,商业活动时常还会受到宗教团体和规则的左右,神学和道德对经济交易形成约束,而这些在今天已经不复存在了。
从历史记载看,贷款收取利息似乎受到普遍反对与责难。当时历史上诸多对收取利率的反对、限制、非难以及惩罚一部分是针对过高利率,另一部分是针对所有利率,不管其高低与否,这似乎忽视了经济活动中的基本现实,即利率能恰当反映信用风险与时间价值。禁止高利贷的法律法规对投资形成打击甚至破坏。尽管社会舆论环境不赞成强势放款人欺压相对弱势、毫无议价能力的借款人,但是现代的西方国家并不否认利率能较合理地反映信用风险与时间价值。
当今社会,我们普遍认同“货币的时间价值”应该体现为一定的价格。对某人或者某机构提供资金意味着放款人放弃了在一段时间内对该资金的使用权,而且放款人能接受损失的风险。而且,定价是否恰当并不能简单用利率水平进行测度。经验告诉我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借款期限、信用敞口以及通胀率造成利率水平明显存在差异,这都是合理的。高利率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较低利率更具公平性,因为利率不仅要考虑对借款人还要考虑对贷款人的公平。
过去300年间,对利率的诟病在西方以及很多亚洲国家逐渐减少,但是在伊斯兰国家,社会大众对收取利息仍持反对意见,这迫使银行与借贷出现各种模式,特别是在消费信贷和小企业贷款方面。
高利贷的历史观与宗教观
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对于利率基本没有官方限制。利率水平从5.5%~25%不等。然而,阿卡德人有句名言:“给你额外的140谢克尔(古希伯来钱币),但是我们之间别收取利息了——我们都是绅士!”从这句话我们可以推测出,尽管当时没有设定官方利率,但人们已经认定收取利率是不绅士的行为。
古希腊对于利率也没有法律限制。相关当事人可以自主商定利率,而利率水平通常根据贷款风险决定。实践中,希腊的利率能达到12%~18%。用道德标准判定,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高利贷是令人憎恶的。譬如,亚里士多德认为,货币的产生是为了实现交换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增加财富。他认为货币本身是“无价值的”,因此通过贷款让钱生钱是荒唐的。这种观点随后被托马斯·阿奎纳(Thomas Aquinas)以及学院派(Scholastic)认可。
在古罗马,高利贷被视为盗窃,并常常会诱发社会混乱。公元前384年,保民官(古罗马由平民选出)设定利率上限为12%。10年后利率上限下调至6%。公元前382年,收取利息被官方严禁。因此,放款人不再像从前那样积极对工商业提供融资,贸易不得不中断,对经济造成较大范围的影响,这可能注定了罗马帝国开始走向衰败。6世纪,在查士丁尼(Justinian)国王统治期间,东罗马帝国将利率上限恢复至4%。
基督教与高利贷
一直以来,大公教会(Catholic Church)与高利贷有着久远、复杂的联系,这一点在天主教规中得到多次验证《圣经》多次清楚、重复地强调禁止高利贷行为。其中,《以西结书》(18: 8)中写道:“他(正义之人)从来不收取高利贷,也不借此发财。他拒绝邪恶的诱惑,让人与人之间存在正确的判断。”《出埃及记》(22:25)中多次重复写道:“如果你对我的贫穷子民出借资金,那么你对他不应该像放款人,你对他也不应该收取任何利息。”这条教义延续到了《新约全书》,其中路加(Luke)指引人们不要收取利息,即使对敌人也不该收取,他说道:“要爱你的敌人,做善事,出借资金,不要期求回报;你会得到很大的福报。”
基督教早期的宗教规定与上述教义基本吻合。在公元306年埃尔唯拉(Elvira)宗教大会上,天主教发布了第20条教规:“如果发现神职人员参与高利贷,他们会受谴责,并被解雇。如果发现一般信徒从事高利贷活动,倘若他发誓不再重蹈覆辙,那么可以被宽恕。如果他还执迷不悟,那么他将被逐出教会。”此后不久,公元314年在阿尔勒(Arles)宗教大会上,也有发布类似的规则。公元325年,尼西亚委员会宣告,根据《诗篇》第15篇内容,严禁神职人员发放高利贷。圣·安布罗斯(Saint Ambrose),公元4世纪至5世纪天主教著名的四大神学家之一,曾说过,向借款人收取高利贷是罪恶的,就像是杀人于无形之间。9世纪,查理曼大帝(Charlemagne)曾对所有民众明确规定禁止发放高利贷,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还款多于本金”的借贷交易。我们在历史资料中还发现,9世纪的确有发放高利贷的人因此被逐出教会。
宣布高利贷是违法行为,不仅对经济而且对文化造成了莫大影响,可能直接导致了社会反犹太运动,因为犹太人经常涉足借贷交易。天主教徒无法自由地出借资金,因此与犹太人相比,他们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提供贷款,而犹太人也面临《申命记》(23: 19~20)中相关教义的约束:“你不应该对你的兄弟收取利息——包括你出借的货币、食物或任何其他东西。对于外国人你可以收取利息,但是对于你的兄弟你不应该收取任何利息。”
由于对高利贷的限制造成利率水平明显低于市场均衡水平,因此贷款需求远远超出了贷款供给。为了成功获得资金,借款人绞尽脑汁,想出各种法子,甚至运用了高利贷的理念。最简单的途径是,借款人给放款人一些“自愿的”礼品,实际上形成强制贷款。还有一些情形是,贷款包装成“回购协议”,借款人向放款人销售货物,随后用更高的价格将其回购,甚至会利用第三方对销售本质加以掩饰。13世纪,高利贷似乎与此有些类似,但是这次获得法律认可,利息(interisse)这个概念来自中世纪的《罗马法》。尽管对高利贷的指控主要集中于利用贷款获得收益,但利息是帮助放款人减少损失的一种工具,应允许放款人因借款人违约或延迟付款而收取一定的利息。这是一个很好的解释,尽管也会被滥用。有时,“子虚乌有的延迟付款也被人们接纳,以此作为绕开禁止高利贷法律的一种手段”。股权融资,譬如利润共享,是另一种避开高利贷法律的有效途径。
文艺复兴的文化繁荣时期,人们的财富日益增加,大型银行利用教义“漏洞”,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当然从表面上看银行的行为仍然符合教义。这种社会环境下,典当商和小型的放款人不得不因收取利息而面临不公平的责罚,因为他们缺乏复杂的技术手段对此进行掩饰。此时,市场上的小规模机构属于从属地位,拥有国际业务的大型银行实际上逐渐被基督教接受,并开展合作。道德问题不再那么明显,但是有时也会面临质疑与困惑。譬如,科西莫·德·美第奇(Cosimo de' Medici)曾经表示上帝会认为银行的部分业务是高利贷,但教皇的教宗训令却称为圣马可修道院提供融资能使人们得到救赎。
文艺复兴时期,很多其他地区对高利贷的禁令也逐渐变弱,而收取利息也无须掩人耳目。以威尼斯的放贷为例,放款人公开对贷款收取利息。而14世纪宗教对高利贷的打击加强时,威尼斯政府将高利贷解释为,这是额外的利息负担,是对借款人的剥削。在西班牙的莱里达,收取利息从12世纪中期就被社会接受,并在1217年写入法律。在法国香槟,人们一直以来都接受对债务支付利息的观念,但利息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
受新教革新运动的影响,禁止高利贷的法律条款大部分转变成对利率上限的规定,而且不再受天主教义限制。譬如,16世纪的英格兰,皇权与宗教在后都铎时期出现严重分歧,之前天主教对利率的严格控制逐渐放松,而大众对此也更加接受。1545年的法案允许放款人收取10%的利率,因此借贷市场逐渐恢复生机,交易量大幅提高。尽管该法案在1552年被废止,但1571年出台的《伊丽莎白法》(Elizabethan Act)再一次允许贷款利率达到10%。随着对利息的约束越来越少,金融活动明显活跃。
然而,高利贷这一概念的影响仍然很大,而且很持久。尽管人们对于禁止收取利息很少支持,但长久以来对利息应该如何定价争论不休,特别是18世纪的经济学家和经济哲学家,他们经常会争论究竟利率应该由市场决定还是应该由政府设置上限。亚当·斯密(Adam Smith)所著的《国富论》支持对利率设定大约5%的上限。斯密担心,8%~10%的上限会造成大量债务集中于“挥霍者和骗子”(投机者),因为很少有人愿意承担如此高的负债利率。他认为如果取消利率上限,挥霍者和骗子会比其他理性经济人出价更高,从而导致违约事件发生和资源错配。然而,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不认同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观点,提出理性人不会让借款对自身造成伤害。如果借款人认为利率过高,他不会接受相关交易。
1744年,玛菲侯爵弗朗西斯科·斯皮昂(Francesco Scipione)编著了一部有影响力的著作,提出以中等水平开展借贷交易不应该属于违法行为。罗马教皇本尼狄克十四世(Benedict XIV)在1745年通谕《五十九种恶行:关于高利贷和其他非诚实性获利》(Vix Pervenit: On Usury and Other Bishonest Profit)中对这种观点开展批判。通谕强调:
高利贷罪恶的本源在于借贷合同。借贷双方同意签订财务合同,在本质上,这意味着借款方应向放款方偿还与借款同样的资金。因此高利贷的原罪在于,有时放款方希望得到更多的回报。放款人认为自己应该得到比贷款本金更多的回报,但任何超出本金的报酬都是不正当的、高利贷性质的非法所得。
上述争论让我们非常清楚地了解到,社会对于利息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方认为收取利息非常不道德,但另一方却认为收取利息非常必要,能确保资金供给。在19世纪初,天主教接受了斯皮昂当年提出的观点,提出只要利率适中,贷款收取一定利息不构成原罪。然而,19世纪的社会主义者依旧将高利贷视为贫困人群的沉重负担,称之为“新奴隶制”。
伊斯兰社会与高利贷
当今,部分国家如美国依旧对利率实施温和管控,但伊斯兰文化却保留严禁收取利息的传统。在伊斯兰社会,利息也称为里巴(riba),意思是放款人所得“增加”或“提高”。与《圣经》一样,《古兰经》明确规定信徒不能收取里巴,譬如第4章第161节说:“他们收取了里巴,但这是严禁行为;他们非法霸占他人的财产。我们将对这种抛弃信仰的人施以严重的惩罚。”
但是我们要澄清的是,伊斯兰社会并不是反对营利,穆罕默德也是商人,是位诚实可信的商人。《古兰经》第2章第275节说:“安拉允许人们开展贸易,但是禁止高利贷。”实际上,有迹象显示,伊斯兰禁止收取里巴只是改变了投资的操作结构,很多借贷行为在实施简单组织重构后依旧存在。譬如,在伊斯兰文明形成前,一些阿拉伯异教徒(如古莱氏族部落)开展贸易,将货物从一个地区销售到其他地区。这些贸易活动非常依赖贷款,这样贸易商才能在一个地方采购大量货物,然后在目的地进行销售。在伊斯兰文明形成后,金融家们没有继续发放贷款,而是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项目,他们分享利润而不是获得非法里巴。从某种程度而言,接受非贷款类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但禁止收取利息,似乎非常荒谬。
即便如此,伊斯兰社会坚持禁收利息却有以下三点理由:第一,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利息是对借款人的盘剥,借款人多是穷人,而放款人通常是富人。第二,一些伊斯兰学者认为,利息收入减少了放款人的劳动积极性,放款人会发现依靠利息生活非常容易。这不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第三,人们认为如果利息是非法的,那么人们将避免借贷和挥霍金钱,而应该有尊严地生活。
今天,很多伊斯兰社会依旧保留着一些让西方国家无法思议的举措——建立无息银行机构。20世纪50年代,首家现代大型无息银行创建于马来西亚。这家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教法,但是在财务上并不成功。1963年,一家更大规模的无息银行出现在埃及尼罗河三角洲流域,名叫米特加穆尔储蓄银行。米特加穆尔银行作为无息银行一度很兴旺,直到1967年被埃及国民银行和埃及中央银行收购,随后里巴在米特加穆尔允许使用。但是在1971年至1972年,当总统安瓦尔·萨达特(Anwar Sadat)设立纳塞尔社会银行后,无息银行没有重现昨日辉煌,无息银行的理念也轰然倒塌。
亚洲社会与高利贷
在很多有宗教信仰的亚洲社会和国家,高利贷也遭遇反对,但是反对声音相对较小。印度对于收取利息从严禁到逐步放开与欧洲的进程基本相似,最终发展形成了对于借贷和利息较宽容的态度。古印度吠陀梵语(公元前2000年至公元前1400年)对高利贷进行了总体界定,将任何收取利息的人或团体都视为放高利贷者。公元前700年至公元前100年的佛经和众多佛教本生经认可这种对高利贷的解释,在传教过程中,他们向世人传播发放高利贷是错误的。但是进入公元2世纪后,对高利贷的判断标准不再绝对。在《摩奴法典》(The Laws of Manu)中,高利贷被界定为贷款利率超过法定利率。
但是古中国并没有严厉禁止或处罚高利贷行为。作为非宗教国家,中国文化没有过多受到宗教规范限制,没有认定高利贷是不道德的。因此,无论是政府、僧侣,还是富人,都经常以较高的利率发放贷款,政府有时甚至还会强迫人们借款以便提高财政收入。
当代社会对高利贷的看法
目前,借贷市场已经基本不受宗教规范的影响,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要求借贷资金的定价更为准确。总体来看,虽然禁止高利贷的法律法规并未使商业贷款完全消失,但这类法律对金融体系的发展仍旧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禁止发放高利贷提高了借贷行为的交易成本,抑制了债务融资的发展,但间接推动股权融资和其他创新模式、创新结构呈现勃勃生机。
近十年来,公众对于高利贷的态度已经完全改变。有时,人们认为对于高风险、低信用等级的借款人所收取的风险溢价并不充足,放款条件比较宽松。但是,消费贷款(相对于公司贷款和机构贷款)的利率定价却迥然不同。消费贷款除了对效率低下和信用风险较高的贷款定价较高以外,利率普遍偏高。“次级”一词和过度杠杆意味着这种类型的贷款风险极高,在经济不振的环境下,这种高风险贷款已经造成了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