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利益平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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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利益平衡是集体管理制度价值目标的集中体现(1)

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归结为利益关系,“利益被认为是法律背后的实质性因素”【3】。可以说,著作权法实际上就是一部分配作品在创作、传播及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的知识产权法。而利益平衡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与核心目标,也是著作权法修改和著作权制度设计的基本指南。【4】在集体管理制度之下,由于涉及的主体更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更为复杂,因此,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节 利益平衡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的展开

一、利益平衡是著作权制度的灵魂

利益平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中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谈利益平衡,首先必然涉及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在著作权法领域,作为个体的作者与传播者等投入资源创作和传播原创作品,因此,有必要赋予其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专有权利,通过对作品的有效控制,进而从市场传播中获得利益。同时,著作权法也承认,所有创造性努力都是建立在先前作品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允许在后的创造者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方能激发其创作灵感,而此举亦有利于文化传承及社会整体文化水平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讲,“平衡精神所追求的,实质上是各种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包括著作权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5】

但是,从利益分配的角度处理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量化的事情,不仅因为二者的范围尤其是公共利益的范围本身就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更在于二者之间并无明确的界线可言。“所有这些规则的核心,当然也就是著作权的核心,是一张由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错综交织的网。”【6】如果个人利益范围过窄导致经济收益不足,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将会因此而降低,使得作品的供给严重不足。而如果对公共利益保护不足,作品使用成本将上升,并阻碍优秀作品的传播和使用。通过对著作权制度历史演进过程的考察不难发现,自《安妮女王法》以来的著作权法一直在为解决上述问题而努力,而成本与收益之衡量则是一个经常被运用的方法。“著作权法被认为是一种平衡的设计,在限制获得保护作品的成本和对作品提供激励所产生的利益之间存在一个平衡问题。”【7】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强调激励权利人创作作品与避免过度保护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赋予权利人对作品的专有性权利以确保其个人经济收益的同时,无一例外地保留社会公众在一定限度内接近和使用作品的权利,并以各种制度设计降低享有该权利所可能支付的成本,以此作为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借鉴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有益经验,总结我国《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明确将平衡性原则确立为本次修改《著作权法》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8】

二、正视和尊重各方利益诉求是完善集体管理制度的前提

著作权法所要实现的利益平衡的主体,涉及权利人、传播者、使用者,以及更为宽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因此,正视和尊重上述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建立作品创作、传播及使用等环节的利益良性循环机制,不仅是实现利益平衡的基本要求,也是完善集体管理制度的前提。

对于权利人而言,虽然主要是指作品创作者但又不限于此,基于继承或转让等原因而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也应包括在内。对于传播者,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也属于广义的作品使用者。一直以来,我国《著作权法》将更多的利益关注点投向了权利人,造成在很大程度上对传播者权利不应有的忽视。【9】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规定承认了传播者在促进作品传播过程中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从而将其作为利益主体更加清晰地呈现于立法当中。对于使用者而言,不仅要承认和确保其方便、快捷地获取和使用作品的利益,进而实现以作品创作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宗旨和目的。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使用者对作品的认可是权利人实现自身利益的保证。同时,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又受制于权利人的著作权,换言之,使用者必须在不损害著作权的前提下方能有效实现自身使用作品的利益。

集体管理组织以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沟通者的身份出现和发展起来,遵循知识产权制度一以贯之的权利保护、权利限制及权利利用的理念,以期圆满实现权利人、传播者、使用者及社会公众各自的利益。从表面上看,虽然这一使命的完成主要是通过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而实现的,但不可否认,正视和尊重集体管理制度所涉及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甚至包括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的利益诉求,则是完成这一使命的基本前提。

三、利益平衡在集体管理制度中表现为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均衡

尽管利益平衡的方法与原则是抽象的范畴,但在从宏观上驾驭与理解著作权法的精髓,甚至对著作权法的具体细节进行研讨时,它却是一种有益的方法和思路。【10】因此,在集体管理制度研究框架内,仍然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作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分配各方权利义务等制度设计对利益平衡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而非停留在虚无缥缈的口号层面上。

具体而言,利益平衡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表现,一则为各方利益的最大化,【11】二则为各方利益的均衡。其中,最大化被看作每一个经济主体的目标,如使效用、利润等最大化;而均衡则是指除非被外力打破,否则就保持不变的状态。最大化与均衡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表现为最大化行为将推动个体或团体最终达到静止即均衡。【12】

第一,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是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所在。尽管“使权利持有人的收益最大化本身并不是一项权利”【13】,但是,集体管理制度之所以能够作为权利人自行行使权利的替代方式,必须通过其运行证明在该制度之下,权利人、使用者乃至整个社会所获得的利益大于没有建立该制度的情况。“参与人理性意味着他们总是偏好于更高收益的结果而不是更低收益的结果”【14】,具体而言,在集体管理制度下,作品容易被更多的使用者接触和使用,并因此获得更多的物质报酬与激励,客观上增加了社会可资利用的作品总量。缺乏集体管理制度所可能导致的作品自由使用局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需要,但最终会因为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减损以及创作积极性的消弭,导致无作品可用的尴尬结局,而此时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无疑会更大。从经济学意义上看,集体管理制度本质上关注的是用以增加创作作品的利益激励,与消减作品传播与使用成本之间的平衡。而在多方合法与合理的利益诉求并存的前提下,集体管理制度必须有效发挥其经济功能,以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作为证实其自身存在合理性的基本前提。

第二,各方的利益均衡,主要在于使集体管理制度所涉及各方主体各得其所。知识产权的稀缺性和财富的有限性以及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引起利益冲突问题,【15】而缓和或消除利益冲突的有效方式即均衡。利益的存在形态并非一成不变的,均衡是利益的静态存在形式,非均衡是利益的动态存在形式,二者处于不断的相互转化之中。“创新的回报就依赖于非均衡能持续多久。快速地恢复到均衡表明对创新者的投入资源和可能风险的回报是很少的。”【16】集体管理制度的存在,即力图在权利人、传播者及使用者等个体之间通过权利义务的配置,在尊重权利人依法享有对于作品使用的垄断性地位基础上,维持各方主体之间的非均衡状态,并通过集中许可和收取、分配使用费等集体管理活动,缓解处于非均衡状态的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紧张关系,实现促进社会文化进步等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和平相处。

第二节 利益最大化——集体管理制度下利益平衡的经济分析

法律制度能够引起经济学研究高度重视的关键就在于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充分说明,对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对于法律制度而言,经济学能够提供强有力的前所未有的解释。【17】从经济学的视角解读集体管理制度,其存在:一方面,极大地拓宽了作品流转的途径;另一方面,其降低流转或交易成本的优势则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一、集体管理制度下交易成本的降低

(一)集体管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著作权交易制度

要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就必须实现产权的流转,即在流转中产生效益。【18】这一点对于作为信息资源的著作权而言也不例外。“由于著作财产权无论在空间上还是在时间上,法律基于公共利益均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只有通过著作财产权的交易才能达到信息传播的最大化。”【19】权利人创作作品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经济利益,但是,著作权带给权利人的不是既得利益,而是一种期待利益。【20】仅仅拥有著作权而不通过交易进行使用,或者使用程度不高,均意味着权利人无法获利或者获利不能够实现最大化。因此,要真正实现作品的价值,必须通过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给权利人以经济回报,从而激励其创作更多、更好的作品,同时满足社会公众对于作品的需求。著作权的配置机制和交易制度在法律层面上表现为著作权的利用,其主要方式就是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21】从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及其运作来看,其实质上即是一种建立在权利人授权使用作品基础上的著作权交易制度,是对传统的著作权直接交易方式的替代或升级形式,以更有效地将法律赋予权利人获取经济收益的权利现实化。

必须看到,任何交易都有成本,著作权交易也不例外。同时,基于著作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其交易成本往往高于有形财产。【22】显然,上述内容设计均力图在作品流转过程中,以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以作品价值最大化带来各方利益最大化。

(二)科斯定理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运用

科斯定理有关“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假定并不现实。实际上,“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并且,这些操作成本常常是极端高昂的。”【23】著作权交易虽然有其作为无形财产的特殊性,但交易当事人为完成交易仍需要在搜寻作品、协商价格及解决授权等方面付出金钱、时间或其他成本,并且交易成本一般随着交易当事人数量的增加而提高。集体管理的制度设计遵循交易成本最低化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中许可和标准化条款的优势,调整作品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关系,最大程度地降低上述可能存在的交易成本,以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以及促进公共利益的最佳效果。

1.集中行使著作权的成本优势

从某种意义上说,横亘于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交易障碍主要在于信息的缺失。尽管信息对于交易双方而言均至关重要,但是,“总的说来,拥有信息的人并不比不拥有信息的人状况更好。实际上,因为信息要花费大量成本才能收集到,拥有信息的人状况实际上更差,因而一开始就没有理由要去收集信息。”【24】而集体管理组织实际上充当了信息收集者的角色,其以建立作者信息库和作品数据库的方式,掌握了较为全面的信息资源,无疑有助于减少搜寻作品信息及使用信息所需的成本。在此基础上,集体管理组织得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著作权,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证。与权利人自行行使著作权相比,集体管理制度减轻了权利人与使用者所面临的市场压力,对于二者而言均是经济的和有效率的。

(1)有利于权利人增加收入

“著作权集体管理往往建立于著作权人对自身权利主张的排他性成本的过高上。”【25】也就是说,权利人之所以愿意将权利交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最直接的利益判断标准,即在于集体管理组织向其分配的使用费数额高于由其自行行使权利的收益与成本之差额。这一点也已为各国实践所证明:“欧洲和美国的音乐领域的作者,即作曲家、作词家,以集体管理的收入作为生存的基础;其他类作品,例如文学、美术、电影或者表演艺术的作者将集体管理作为其经济收入的重要补充。”【26】集体管理组织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首先,其作为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专业机构,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完善的信息系统,具有较强的交易谈判能力,得以整体的力量抗衡强大的因特网网站和传统媒介作品的使用者,有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27】其次,集体管理组织在获得大量权利人授权基础上的集中管理具有显著的规模效益,不仅使得收取作品使用费成为可能,还可以减少收取使用费及制止侵权支出等行使权利的成本。最后,如果集体管理组织与其他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签订互惠协议,还可有效扩展权利人对其作品控制的空间范围,增加许可使用费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