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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养老保障理论研究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地位

陈宝宝陈宝宝,男,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关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地位问题一般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是否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问题;二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市场机制发展中,市场化、城市化过程中如何织出一张社会安全网的重要作用。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独立性

“社会保障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是由两方面因素决定的,一是其调整对象的独立性,二是其保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调整对象决定社会保障法的作用范围,因此,如果调整对象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那么,社会保障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就没有一个基本界限。然而,调整对象并不是决定社会保障法独立性的唯一因素,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因素。除了调整对象以外,还有一个基本的因素就是法的基本功能。社会保障法明确功能——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是其他任何法律部门都不具备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种明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社会法性质

从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做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将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范畴。但是进入20世纪,法律经济分析法学家提出“市场失灵”及“国家干预缺陷”理论,他们提出以“社会本位”为主的“第三法域”,与传统的国家本位法(如刑法、行政法),以及个人本位法(如民商法)均有所不同。这种以追求和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为目标,防范社会风险的法律制度,多数学者称其为社会法。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属于社会法的范围,蕴含社会本位思想。首先,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社会公众,更加突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其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实现和追求国家整体效益和防范社会风险为目标,追求结果注重整体而非个人或局部;最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一定的道德属性,防范社会风险,要求社会公平,政府需要在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促进竞争发展;政府在再分配过程中就应当注重公平,集社会之资解特殊主体之难。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经济法

有很多学者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部门法的子部门。20世纪80年代经济法蓬勃发展,加上经济法本位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社会本位类似,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列入经济法的子部门似乎合情合理。但从微观层面上看,二者存在很大的区别:首先,立法宗旨不同,经济法是以促进国家经济整体协调发展,社会保障法则是为了保障社会大众的基本生活为宗旨;“其次,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则是社会保障建立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虽然也含有经济成分,但社会保障法学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不同的。”余卫明.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所以,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应属并列关系,并非从属关系。

(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民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调整在形式上国家和公民的给付关系,但在实质上,其调整的内容是以公民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民法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异。民法是典型的私法,以私法自治为基础,意思自治精神贯穿整个民法体系。民法的规范大多是任意性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创设合同的内容,通过合意来变更私法规范。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属于社会法,以社会大众利益为其基本价值追求。“社会保障法是通过国家立法实施,其规范都具有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以合意去变更法定内容,充分体现了社会本位的法思想。这些是社会保障法与民法的根本区别,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法与民法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将社会保障法置于民商法之下的观点是不科学的。”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事实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民法也并非毫无瓜葛,“在社会保障法中,行政规范以外的内容,往往适用民法的规定,如作为法的秩序,现代民法中禁止滥用私权、诚实信义和公平等原则规定,也适用于社会保障法;作为立法技术,民法中有关住所、期间、时效等规定,一般也适用于社会保障法。”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位阶

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部门相比,社会保障法的位阶体系显得比较复杂。这主要是由于:首先,社会保障内容丰富多样,单靠一部或几部法律无法穷尽全部,如果条款过多反而导致法律难以施行。这就需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高位阶立法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低位阶立法做出具体规定来实现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次,“社会保障往往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而处于一个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状态,而高位阶立法又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可频繁修订,因此,高位阶社会保障立法的规定必然不能过细,而由低位阶立法适时、合理的修订来满足社会保障的发展变化。”王洪春.社会保障学[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

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产生背景

社会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其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也与市场经济体制息息相关。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自给自足经济占主导地位,土地是最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之一,土地担负着养老、育幼、医疗等多方面的保障功能,种地成为人们防范风险的重要方式。“养儿防老”及“土地防老”成为人们的固守观念。随着工业革命的脚步加快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自给自足经济体制被打破,市场化、城市化的进程使得农民失去土地,没有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工业化的冲击下生活也日益艰难。“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固然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对家庭、对社会的冲击同样是巨大的。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取代了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方式,致使家庭的物质生产功能丧失,成为纯消费单位,同时,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核心家庭大量涌现,家庭的保障功能随之削弱.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出现了。家庭的小型化,致使传统的养儿防老已不适应,老年人的生活由谁来负担?市场的竞争必然带来部分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失业工人的生活靠什么维持?机器的大量使用使工伤事故大量出现,死伤者的损失怎样得到补偿?……总之,工业化和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加以规避或缓解。否则,市场经济这艘航船就有可能触礁,甚至翻沉。于是,作为市场经济稳定机制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率先实现工业化的欧洲诞生了。”余卫明.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人权保障法律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重视人权,保障人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不小成绩,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以及它与民主、法治的关系,现在人们有了更清楚的认识。民主是人权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又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人权中最基本的就是公民的生存权,社会保障法正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即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为宗旨的,其中的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更是如此。《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成绩,其中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等劳动者权利的保障,以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已引起国内外瞩目。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以后,劳动关系领域的法治状况有了很大改善。相比之下,社会保障立法则要落后得多。尽速改变这种状况,既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所必需,更重要的,将能促使我国人权保障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史探径.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防范社会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缺陷带来的问题愈发突出,需要法律政策跟上经济的步伐,否则,市场经济的成果将毁于一旦。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社会风险持续扩张的时期,这是一个特别需要社会保障的时代,失业率持续攀升的局面难以避免,收入分配差距随着按要素分配政策的推行还将扩大,激烈的市场和社会竞争会“制造”越来越多的弱势人群。今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织出一张安全网对防范社会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四、结语

综上,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独立性、位阶及其重要性等方面不难看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作为一个独立法律保护部门,更好地保障人权,满足百姓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从一种非正规制度转变为一种正规制度,是一个质的飞跃,而这个正规制度的形成正是依靠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力量。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应然状态正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然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仍不健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种明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余卫明.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3]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

[5]王洪春.社会保障学[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

[6]史探径.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