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内涵与关系:公民意识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在我国现代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公民意识的培育对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文化知识层次较高的特殊群体,是“中国梦”实现的中坚力量与实力阶层,其公民意识发展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进程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推进程度。对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培育进行研究,首先必须厘清公民意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以及大学生政治参与这三个核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它们之间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及确立分析框架。
一、公民意识本质内涵及构成要素的立体结构
当前国内有关公民及公民意识的文献已浩如烟海,这部分反映了公民意识概念的流行和本身的复杂性,也部分反映了公民意识对于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性与必然性。然而,“公民意识”这一政治术语由于受西方公民文化历史变迁及国内外文化观念差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经常引起人们的争论,从而造成概念的混乱与模糊,使其成为当前社会领域里最为复杂的现象之一,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民身份的本质是一个常常引起争议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英国学者希特也指出,公民这个概念“一旦使用就一发不可收拾”英国著名学者希特也指出:“我们如果要实践各项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并追求一种公民美德的生活,那么,我们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了。……公民是必须接受教育的;但是,如果所要学习的课程恰恰是语义混乱的话,那么教师也不可能正确地提炼出各种必要的学习目标。”因此,明确“公民意识是什么”的问题成为当前大学生公民意识培育研究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尤其是它规定着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培育的核心内容、价值取向、方式方法以及培育的结构框架等问题。目前我国大学生公民意识培育领域中学派林立、众说纷呈,如以公民权利意识为中心的教育观与公民美德教育观、公民爱国主义教育观、公民法律意识教育观等之间的冲突;公民意识培育目标与培育过程之间的对峙等无不起源于对公民意识本质内涵的多样理解。因此,探明公民意识本质问题不仅是进入当代中国大学生公民意识培育研究领域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首要的公民理论教育问题。
(一)公民意识的本质内涵
目前国内许多学者依据自身不同的学科背景、价值观念及研究目的试图寻求和阐明各自对公民意识概念的各种理解,起源于西方的现代公民意识原初意蕴受到了广泛评议和重新解读,但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统一和公认的概念界定。归纳起来,其大致主要围绕下列几个角度对公民意识含义进行界定:从心理学角度看,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人在心理层面上,对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地位的一种认识状态和实践状态相统一的行为方式,是公民认知、公民情感、公民意志行为的统一;从哲学角度看,公民意识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从语言哲学的角度剖析,认为公民意识是一种观念形态,是关于公民特征、内涵及其价值的一种理性反思和映像,即关于“公民”现象的主观映像与观念反思。
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与群畜意识、奴仆意识、臣民意识等相对立,体现着人类追求自主活动并要求享有相应权利从而获得自身全面解放的一种可贵的思想精神。可以说,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都在为获得这种自尊与权利而不断地努力与抗争,也都存在着这种突破束缚与控制并获得自由与解放的思想意识,只是在早期人类社会中这种社会意识并不成熟和系统并与其他思想意识相混合,而只有到了人类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这种思想意识才逐步从人类的思想观念体系中得到分离、分化而自成体系独立发展。作为个体人的一种思想观念,公民意识既不是人与生俱有的,也不是人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在特定的历史时空条件下,通过个体的人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与社会交往中逐渐感悟、提炼、积淀而成。而作为一个抽象概念的公民意识,则是一个与公民概念相伴生并随社会的发展而含义不断丰富的复合性历史概念,单纯从逻辑关系层面上讲,先有公民概念而后形成公民意识的概念,而一个概念的形成与提炼意味着人对社会现实生活的深切体悟与深刻反思,但由于中国社会古代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并没有形成“公民”这个概念,所以,无论对作为思想观念形态的公民意识的发展考察,还是对作为抽象概念意义上公民意识的历史探寻都必须以具有上述基本条件的古希腊城邦中的公民生活作为历史逻辑起点而展开。
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民意识并不等同于公民的意识,并不是简单地指公民所具有的意识,公民的意识中既包含着公民意识,也存在许多非公民意识;同时,即使不拥有公民身份,也不具有公民资格的人也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公民意识,而关键在于看这种意识是否代表了人类追求自由与解放的历史进步趋向。其实,人的思想意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观念系统,而公民意识与人的其他社会意识是共生的,共同存在于人的思想观念之中,同时它们之间也相生相克,彼此互不相容,并在不同的历史时空环境中,在不同的社会群体或个体中有时呈现出此消彼长、非此即彼的存在样态。同时,公民意识作为一种人的思想意识,它不仅在不同的历史时空条件下会呈现出各具鲜明特征的不同思想观念体系,而且即使在同一社会历史环境中,在不同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中也会展现为不同的思想意识,如在当今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在公民意识中的体现就是公民环保意识、绿色生态意识等;而在人与社会关系领域中,公民意识则意味着服务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等。然而,我们对公民意识发展演变的考察并不是为了追寻与计量在不同的历史背景条件下其外延的拓深与种类的扩展,而是在聚焦于个体与社会共同体政治关系领域的前提下,通过对具体历史环境中公民意识空间并存特性的分析与归纳来把握不同历史阶段公民意识历时性差异和变化,并以逻辑的形式来总结与概括出公民意识某种规律性的核心要义,从而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公民作为现代社会的主体,体现了多种具有政治、法律、道德等不同意义的角色内涵,正是在履行上述角色的过程中公民身份得以落实,公民‘自我’得以呈现。与其他主体有所不同的是,公民主体是理性与情感、公德与私德的复合体。”本文认为公民意识作为一种具有多方来源与多重结构的人的一种意识观念,作为现代国家借以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市场、公民社会及契约伦理的一种主要手段和媒介,其本质内涵是指现代人所具有的个体的独立自主意识与社会的公共理性意识的统一。因为从本体论层面上讲,人有两种不同的存在方式:一是个人的单纯存在;二是个人聚合为社会共同体的类存在。这样,现实生活中的人就具有双重性,即相对独立于他人的个体性和群居于社会群体的社会性,每个人都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在民主制度中,人成为具有独立性和公共性的公民,作为其观念形态的反映的公民意识也就是个体独立性与社会公共性的统一,任何单方面地只强调其中一个要素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意识。进一步讲,由公民的独立自主意识与公共理性意识可以延伸出公民的平等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等,也就是说,独立自主意识与公共理性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是本质内核,而权利与义务等意识则是其延伸出的基本构成要素与现实表征,因为独立自主与公共理性是关涉人最深层的价值追求,而权利与义务意识等只是人的现实诉求。可以说,正是因为人有了独立自主意识与公共理性精神,他们才相应地在不同的社会中提出自身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参与到各种社会实践与社会交往之中,体现着平等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继而形成某种权利、义务、平等、参与等意识。所以,判断一个现代人是否具有公民意识,如果仅仅考察其是否具有权责意识、参与意识和平等意识等是远远不够的,也是片面的,而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独立自主的意识与公共理性精神,并且是兼而有之,而不能单独出场。此外,此定义也反映出公民意识从本质上讲是一稳定平衡的观念系统,而不是不断变动、捉摸不定的思想意识,其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扩充与拓展只是其在不同历史阶段与不同社会实践领域的现实表征而已。
(二)公民意识构成要素的立体结构图式
事物的本质折射出事物本身的内在规定。公民意识亦是如此。但公民意识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结构体系,因此,对其研究还需在此方面有进一步的深入挖掘。国内学者虽从内容结构上对公民意识含义的界定已有了较为完善的解析,但在划分标准与层次数量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例如,在“三维结构”说中,有的将公民意识的内核划分为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有的主张应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社会义务(责任)意识;有的提炼公民意识的要素为主体与权利意识、法律与责任意识、公共与私人道德意识;有的归纳为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纪律意识;有的则根据公民意识各要素在系统中体现出的影响大小、等级高低和关系的疏密度,将其划分为基础层要素、核心层要素和外显层要素这三个层级。“四维结构”说则认为公民意识包括主人翁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平等意识、法制观念。“五维结构说”认为有公民的爱国主义和民族自尊、自信、自强意识,自由、平等和主权与公平的意识,护宪守法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现代文化的心理素质等。“多层次论”观点提出公民意识是有其自身内在逻辑联系的层次结构,其核心是公民身份意识,其内涵包括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外延包括平等意识、独立人格、公共精神、自主理性等。还有的将公民意识体系划分为:①基本意识,包括国家意识、民族意识、国际意识;②核心意识,包括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③法治意识,包括法律意识、政治意识、平等意识、公平意识、自由意识,④社会意识,包括公共意识、参与意识、道德意识、文明意识,③行为意识,包括纳税意识、交通意识、生态意识等。公民意识的方方面面相互渗透,互为支撑,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张积家等借助系统论加以研究,认为公民意识结构是一个多层次、多侧面和多维度的整体,公民意识既具有静态的结构,又具有动态的特征。然而这些结构探讨主要局限于学理分析,缺乏实证数据的支持。学者杨宜音立足于中国文化的独特性,借助调查数据的分析,从契约取向和公共取向两个维度来分析和测量中国人的公民性(即个人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某种社会心理联系分析和测量公民意识),并将其结构化为坚持平等、正义与自治的价值理念、身份获得带来的情感体验以及具有普遍意义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身份行为规范与行为意向三个方面。学者章秀英和戴春林则在文献分析、访谈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并经两次随机取样调查,通过对366名公民样本的探索性因素分析和351名公民样本的验证性因素分析,最终获得公民意识的五因子结构,即“参与意识”“公共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政治效能意识”“权利意识”。
以上对公民意识基本要素结构的理解与界定基本上囊括了国内学者对此的一些典型观点,其中有的是从公民意识作用及价值的概括,有的是从公民意识内容上的列举,有的是从历史维度的综合提炼,有的则是从横向的比较中分析甄别。就学者们对公民意识结构的理解而言,其有些观点体现出一种包容与交叉关系,可以融合,而有的则是处于排斥状态,需要对比比较;就其理解与分析的角度而言,则表现为公民意识理解角度的多样与分析依据的多重,从而导致目前国内公民意识培育在这些不同的公民意识观中确定或选择培育依据与逻辑的模糊与混乱,进一步致使大学生公民意识培育状况及学校课程结构出现千差万别的局面。因此,对公民意识结构做进一步的梳理、归纳与总结,不仅是公民意识理论研究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解决当前我国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中概念模糊、主题不明、教学内容交叉重叠的必然要求。
根据系统论的基本观点,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作一个有机的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整个世界就是系统的集合。而系统又是与结构、要素、功能等概念紧密相连,即任何系统都是内部各个要素按照一定方式和规则所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或集合体。其中,构成事物各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和秩序即系统结构,结构是“客观的关系的总和”,系统各个要素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就是系统结构的表现形式,系统和要素之间可以通过结构而相互转化。有学者认为,“结构关系的根本特点,是各部分之间相对固定的关系而不是各部分或各要素本身”。
如果这些要素排列组合的次序不同,那么,事物的属性就会产生很大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讲,事物的结构要素决定着事物本身功能的发挥。“由具有整体性的若干转换规律组成的一个有自身调整性质的图式体系,也就是说,作为一个有机的结构整合体,它具有自身的调整性和转换性;或者说,结构在外部环境或者系统要素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能够实现系统自身的结构和功能转换,以适应新的环境的要求,创建新的系统”。为此,系统发挥什么样的功能是由系统本身的结构决定的。
依据系统论的基本观点及剖析其结构的价值所在,可以将公民意识看成一个具有内在构成要素和逻辑层次的系统结构,通过剖析它的构成要素和层次,可以对它的内在性质与功能的认识起到深化作用。具体来说,公民意识结构不仅是指其内部的各个构成要素,而且是其各个构成要素之间排列形态的相互作用方式。“公民意识所包括的要素和层次、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层次之间的逻辑关系及不同要素或层次对于公民意识整体性质的意义和影响等问题”。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认为:“每一种文化都是关系的复合体,都是既有序且相关的部分的多重体。”实际上,公民意识构成了文化的重要范畴,同样也是一个构成要素复杂并不断丰富发展的观念结构体系,有着自身内在逻辑结构层次。从宏观层面讲,它主要由三个维度构成,即公民意识的纵向历史维度、地理层级维度与横向社会实践形态维度。
1.纵向历史维度
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意识形态,公民意识是历史文化观念积淀的产物,英国学者德里克·希特(Derek Heater)就曾指出:在公民教育中“不同的历史主题必须被考虑进来,并且能通过改造或者有意识的否定,融合到一个与我们时代相适应的或者相一致的新概念之中。”作为观念形态的公民意识不会因时空的转换而被人们遗忘,它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体系之中,这既是作为整个人类当下的精神遗产,也是对现代民主生活的审慎忠告。公民意识是不同历史阶段公民身份制度变迁的主观体现,古希腊城邦是富有参与精神和公共责任的公民意识,虽缺乏独立自由观念,但所强调的公民美德与服兵役的义务意识则应当以一种经过时代改造的形式得到复兴;古罗马帝国是消极服从、追求和平与稳定的公民意识,虽缺乏参与意识和公共美德,但其突出的由爱国主义凝聚感和自豪感所构成的国家主义传统和世界主义观念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也应有所增强和体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公民意识体现出每个公民普遍的独立自主、自由平等和权利法制意识的凸显,虽有沉迷于过度个人自由和疏于参与的弊端,但相对于西方古典时期,尤其是对于像我国这样历史上长期缺乏公民文化的国家而言尤为重要;当代社会是全球化时代也是网络时代,在众多因素转型与突变的社会中,更要求现代公民具有更高的思想品性,尤其在当代人们更加强调公民权利与责任意识的均衡发展,民主法制与自由平等的合理成长等,而这些都是从历史维度中彰显出的公民意识结构。
2.地理层级维度
从本质上讲,“公民”是一个与地理空间紧密相连的概念,这样,作为公民观念形态的公民意识,其结构层次也可以在一定的地理框架中进行定位。依据公民地理定位的层次,可以将公民意识分为家庭的、学校的、社区的、国家的、区域的和世界的。第一是家庭层面,家庭是公民的诞生地,公民也是家庭的重要成员,公民在家庭中与各个成员通过民主、平等和相互尊重的交往方式使公民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和权利、责任意识得到最初的启蒙。第二是学校层面,学校是绝大多数现代公民生活中的第一个公共场所,在学校中个人开始系统学习关于公民方面的知识,并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开始参与公共社会活动,在参与中亲身体验公民的意义,学会理性批判与思考,并相应的积累公民知识,从而逐渐形成各种政治情感和多种政治能力。第三是社区层面,作为公共的活动空间,社区为广大公民提供了交流协商的重要场所。如参政议政、公众辩论、社区服务等。公民在参与社区活动中既能反映出他们的公民意识,也能在相互影响下提升各自的公共意识、平等意识和包容意识等。第四是地区层面,相对于社区而言,“地区”在空间上是一个更高层次的概念。它包括市、省乃至多个省的联合,比如,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就包括多个省。公民将社区中的各种参与活动扩展到更高的行政管辖层次,如参加选举、加入社会组织、参与竞选等,在这个层面上不仅对公众的公民意识要求较高,而且对公民意识的发展能起到更好的强化作用。第五是国家层面,国家层级是比社区和地区更高一级和更加宽广的公民活动领域,公民在国家层面的活动是地区层级的公民活动提升到国家的领域,公民的活动范围和方式有较大变化。这个层面对公民意识培育具有更特殊的意义,公民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以及行为能力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第六是世界层面,与国家层面相比,世界层面是一个更为宽广的维度。它主要是以世界的眼光来看待和审视世界其他各个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事情,认识自己在全球中的责任与权利等。
3.横向社会实践形态维度
从公民进入社会生活领域的角度来理解公民意识,这在公民和公民教育研究界是早已被接受的一种观察视角和研究方法。如伊冯·赫伯特与阿兰·塞尔斯总结,公民通常分为四个主要内容范畴:公民生活的、政治行为的、社会经济的、文化的或者是集体的范畴。从当代公民所参与活动的社会领域来看,主要涉及五个范畴:其一是公民日常生活范畴,它主要体现出公民自己理解并追求共同目标的一种生活方式,它表述了人们基本的社会价值观,是社会中公民之间的关系和对诚实与团结需要的诉求。其二是公民的政治行为范畴,它着重于规定公民与国家的政治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公民在政治共同体中的地位和身份,以及公民的参政方式,如选举权和参与权。其三是公民的经济活动范畴,这体现公民的经济性特征,即经济性公民就是公民个人与劳动力市场和消费市场的各种关系。社会经济权利的概念就包含着国家应该对公民保障的经济安康权利与失业救助等权利。其四是公民的文化范畴,即社会由于不断增长的文化差异而呈现出的整体风格。文化性公民的聚焦点是对大众文化遗产的关注,包括对认可的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的寻求,以及对人类尊严的尊重和对法律平等性的确定。其五是公民的生态环境范畴,即在生态环境治理中随着现代公民地位与作用的增强而表现出的公民生态环境权益和生态伦理意识或绿色环保意识。从公民活动领域看,公民意识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阔,涉及任何有公民活动的领域。
由上述三个维度组成了公民意识的立体结构图式,如图2-1所示。这一多维图式可从以下角度来理解。从领域组概念来分析,这一图式共分为15个领域组(Y轴6+X轴5+Z轴4), Y轴根据地理空间范围的大小分为6大领域组;X轴依据公民社会实践形态的不同划归为5大领域组;Z轴根据公民所处的不同历史时期划归为4大领域组。公民社会实践形态中的五个因素之间是相互联系并保持一定平衡的,在地理层面上的六个因素之间是依次扩大并相互包容的,而历史维度中的四个因素则是依次交替并且具有一定的承继性。同时,每个领域大组都蕴含着不同的公民意识内容,它们彼此之间也是密切关联的。
图2-1 公民意识立体结构图
从单个领域的概念来理解,这一图式共有120个领域(Y轴6×X轴5×Z轴4),并且它也可以切割成120个小单元的立方体,但这些小单元的立方体结构并不能独立存在,而是每个维度各个成分的紧密相连。作为一个整体,这一多维结构图式表述了公民意识结构体系下公民意识教育的具体内容,如有关公民理论和实践中涉及的政治认知、情感取向、价值观、参与能力等范畴。依据这一结构图式,也可以将公民意识概念的内涵分解,通过各个领域范畴里的内容条目检验出某个时期或某个实践形态或某个地理层级中公民意识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