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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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向发难郑国执政

——子产铸刑书

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子产

▲子产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做了一件史无前例的大事,他将国家的法律以条文的形式铸在鼎上,向天下公布。当时,鼎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法律铸在鼎上则表明了其权威性。同时,鼎十分坚硬,法律铸于其上就不能够擅改,以昭信于民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这一举动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贵族们纷纷表示强烈不满。首先向子产发难的是晋国大夫叔向。他派使者给子产送了一封信,予以严厉批评,开篇即痛心疾首地表示:“当初我对你(在郑国执政)寄以厚望,现在(你竟然铸刑书)一切都完了。”接下来又说道:“以前先王遇到案件就以事论事,根据事情的轻重大小来决定处罚,而并不公开成文法典,就是怕老百姓产生争讼之心。百姓们过日子的时候,有了礼义、明辨事理的官员、和蔼可亲的乡长,生活就能有规有矩、有声有色。公布了成文法,老百姓知道了法律,就会盯着法律琢磨邪门歪道。人人都会有争讼之心,抛弃礼义而引用法律为根据来为自己辩解,哪怕是锥刀之末这样的小事都要争个明白,郑国以后就永无宁日,可能就要衰败了!”子产没有屈服,在回信中委婉而坚定地回答:“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意思是说,确实像您说的那样,我没有什么才能,不能考虑得那么长远,我只是为了挽救时下国家的危亡。他仍然坚持了自己的主张和做法。

子产为何要铸刑书,叔向又为什么对此如此深恶痛绝呢?要弄清这一问题,须得从历史背景加以分析。

▲铸刑书

首先要明确一点,叔向并不反对刑书本身,他在信中对刑书的内容未置一词,因为子产的刑书只是对旧的礼制稍加改良,从根本上说还是维护礼制传统的。叔向所反对的只是“铸刑书”这一形式,也就是说,反对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其实早在春秋以前,就已经出现了奴隶制的成文法。春秋以来,各国修订法律更是史不绝书,但这些法律都是奴隶主贵族手中的利器,是绝不会公布于众的。对奴隶和平民来说,某一行为是否违法,违法又该如何惩罚,统统无从知晓,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对犯罪的处罚全由贵族们临事擅断。这样就可以保持统治阶级的威严,使老百姓常常因为惧上而惴惴不安。奴隶主贵族把持法律于其手中,几乎不受任何约束,不但可以对其封地内的奴隶恣意妄为,而且也可以随意迫害包括非贵族出身的地主在内的平民。

然而,到了春秋后期,这种情况再难维系了。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迅速发展,大量私田开垦出来,社会重新分层,新兴地主阶级迅速崛起。生产关系的转变必然会促进上层建筑发生剧烈的变革,新兴地主阶级意气风发地登上了政治舞台,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向旧奴隶主贵族夺权的斗争。同时,周王朝实力衰微,诸侯各自为政,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这样传统尊者贵者的权威也必然受到冲击。以新兴地主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迫切要求在法制领域进行改革,打破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专权垄断,摆脱旧贵族的压迫,以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当时的一些较为开明的当权贵族,特别是向封建地主转化的贵族,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与争取新兴地主阶级和其他人民的支持,制定和颁布了成文法。子产是他们之中最早的一位,也是最负盛名的一位。子产生活的郑国,处在春秋两霸——晋国和楚国之间,是两霸的必争之地,屡遭晋、楚的反复蹂躏。同时,郑国内部又面临着新兴的封建势力的威胁和奴隶主之间的内讧,处在内外交困的危险局势中。子产执政后,为了挽救郑国的危亡,顺应当时形势的需要而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使郑国呈现出一派新气象。首先是在经济上推行“作封洫”(按田亩征收税赋)和“作丘赋”(以丘为单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的政策。虽然是向人民征收赋税,但由于实际上等于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因而逐渐得到了新兴地主和广大自耕农的拥护。在经济改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适应社会变革和整顿秩序的需要,子产公布了新制定的刑书。

成文法的公布,意味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状态的结束,瓦解了过去“议事以制”的贵族专断体制,而代之以按照法规条例定罪量刑的方式。这对旧贵族的特权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限制(当然贵族的特权并没有完全消失),使之以后再难以罪行擅断和任意刑杀,因而受到了旧贵族们的仇视。贵族们惊呼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一旦遭到破坏,老百姓就无法统治,国家也就会走向灭亡,于是就有了上文叔向写信猛烈抨击子产的一幕。

然而,子产是坚定不移的改革派,他没有因为旧贵族们的恫吓而改变自己的主张。在当时,公布成文法是大势所趋,继子产铸刑书以后,其他诸侯国也纷纷效仿。首先公布成文法的子产真不啻是先知先觉者。

成文法的公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它使法律由隐蔽走向公开,强有力地冲击了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开创了古代法制的新时代。自此以后,法律的公开遂成定制。这符合法律自身的内在要求。法律不应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法律如果只是操持在少数执法者之手而不向外界公开,执法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就很容易形成凭个人好恶主观臆断的习气,难以自觉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这样有法形同于无法。法律制定后只有公布出来,让大家都知晓,依法办事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后世的法家主张“法治”,其前提就是法律必须首先公布。作为第一个公布成文法的人,子产为我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链接:我国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