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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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后泾渭分明的灾民帐篷区

——古印度法中的种姓制度

为了诸界的繁荣,他(梵天)从嘴、臂、腿和脚生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摩奴法典》

2001年1月26日,印度西北部的古吉拉特邦发生里氏6.9级的地震。但是,灾民们并没有乱成一团,以拉孔德镇为例,该镇无家可归的灾民,依照五个不同种姓和少数民族伊斯兰教徒的差别,分住在六个界限分明的帐篷区。每次救援团体出现在当地,要发放毛毯等救济物资时,镇领导人就得提出六份灾民清单。发放这些物资也是按照六个帐篷区的不同顺序来进行的,要先确保地位高的种姓群体先获得救助,这样就可能使位居最下层的贱民拿不到救济物资。救援人员不由慨叹:“地震震垮了房舍,却无法撼动无形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印度社会特有的一种等级制度,追根溯源,已经有三千多年历史了。

印度的土著居民本是达罗毗荼人,公元前1500年左右,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入侵印度河流域,征服了达罗毗荼人。两个种族之间的对立,使种姓制度开始萌芽。后来,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贫富分化,约在公元前11世纪,雅利安人逐渐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部分,而达罗毗荼人则演变为首陀罗,种姓制度初步形成。

▲婆罗门教石刻

种姓制度能够进入法律之中,还与婆罗门教有关。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在印度兴起并很快发展为国教,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无不深深打上了婆罗门教的烙印。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宣扬善恶有因果,业力有轮回;二是声称万物皆为造物主“梵天”所造,但各个种姓是梵天用身体的不同部位生出来的,高低贵贱迥然不同。为了表示对“梵天”的敬畏和服从,就必须竭力维护种姓制度。

由于婆罗门教成了国家的统治支柱,其祭司遂成为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教义也变成了国家法律的主要内容。婆罗门教祭司们将教义编成“法经”、“法典”等,用法律将种姓制度固定下来。其中最为著名的一部法典是《摩奴法典》,它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全面地阐述了婆罗门教的精义,详细规定了种姓制度的具体内容。

按照《摩奴法典》的规定,印度人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最高种姓婆罗门是祭司种姓,他们是梵天从口中生出来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肩负着最崇高的职责,即学习和传授婆罗门教经典;第二等的刹帝利是从梵天的双臂出生的,最有力量,所以掌握着军政大权,为武士种姓;第三等吠舍从梵天腿中生出来,最为勤劳,从事农业、商业和手工业等,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属于平民种姓;最低的一等首陀罗是从梵天脚下降临到世上的,最低下也最肮脏,唯一的任务就是温顺地侍奉前面的三个种姓。首陀罗从事的都是低贱的职业,多数为奴隶。各个种姓职业世袭,互不通婚,因而形成了封闭的四大集团。种姓之间等级极为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和同街而居。在原始的四大种姓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人,称为“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也有人称之为第五种姓。贱民主要由被开除出种姓的人和不同种姓的男女婚配所生的子女构成,地位比首陀罗还低,只能从事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

社会地位的差异,导致了《摩奴法典》中规定的各种姓的法律权利也截然不同:

一、所有权方面,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由于其出身高贵,所以有资格享有一切。而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积累私人财产,婆罗门和刹帝利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二、债法方面,法典对高等种姓的债权债务给予特别的照顾,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属于同一种姓或者债务人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就可以把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就不能以劳动偿债,而是享有逐年偿还的权利。

三、婚姻家庭继承方面,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典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但实际上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为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男子可以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男子可以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娶首陀罗女子为妻。不过低级种姓的男子是绝对不允许娶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的,否则其后代就会沦为贱民。

继承也直接与种姓制度挂钩,不同种姓的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份额各不相同。依法典规定,如果一个婆罗门依顺序娶了属于四个种姓的妇女,都各有其子时,财产分配的原则应是:婆罗门妇女之子得四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得三份、吠舍妇女之子得两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得一份。

四、刑罚方面,不同种姓的同罪异罚十分明显。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则要加重处罚。比如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200帕那。而要是首陀罗骂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伤害低级种姓的人,尤其是婆罗门伤害首陀罗,惩罚是很轻的。但低级种姓对高级种姓冒犯的刑罚处置却残酷而野蛮,如首陀罗若在婆罗门面前放屁,会被切去肛门;如果他抓婆罗门的头发、胡须或脖颈,就会被斩断双手。

▲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在印度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经过长期演变,越来越复杂,在四个原始种姓和贱民内部,又出现了数以千计的亚种姓。这一制度严重阻碍了印度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印度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发展一直比较迟缓,这与种姓制度有莫大的关系。印度独立后,政府宣布在法律上废除种姓制度,但这一制度在社会中已根深蒂固,直至今天,印度仍然保留着种姓制度的残迹,受压迫受剥削最深的贱民达几千万人。要完全清除种姓制度的遗毒,踏上文明社会的轨迹,印度人民任重而道远。

链接:古印度法

古代印度是宗教社会,因而古印度法和宗教密切相关。古印度法最初是婆罗门教法,公元前6世纪前后,反对婆罗门种姓特权的佛教兴起并在公元前3世纪被定为国教,佛教的经典“三藏”成为古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但婆罗门教的影响仍存在。到公元6世纪,佛教衰落,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即印度教或新婆罗门教)再次成为国教。古印度法除佛教法以外,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所以有人称之为“种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