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慢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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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怎样获得案件事实

在法律题材的电影《十二怒汉》中,无论是美国最初版本,还是俄罗斯、日本版本,以及最近热映的中国版本,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弄清案件事实。只要事实清楚了,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的问题对于专业人士来讲并不难。

成为诉讼对象的事实大致有两个特点:一是矛盾尖锐,诉讼双方都一本正经地诉说着彼此并不吻合甚至截然相反的“真相”。二是事实发生在过去,完全还原曾经发生的事实在理论上可以,但在实际上基本不可能。

那么法官怎样克服这些困难弄清其中的是非曲直呢?在古代的西方曾使用过非常不靠谱的做法,叫作神示证明法。比如让争讼的俩人决斗,甲把乙打死了,就认为甲得到了无所不知的神的帮助,乙欺骗了神灵,所以判决甲胜诉。这种把法庭上的争论变成体力上的争斗的解决办法倒是很受张飞、李逵之类勇蛮之士的欢迎。中国古代的做法比这好点,按照《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就是“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认为说谎的人会结结巴巴、面红耳赤、气喘吁吁、手足无措。这种做法对老实人可能好使,但面对那种超级大瞎话篓子就没那么有效。

后来出现了证据制度,也就是靠证据揭示真相。证据制度发展下来,规定越来越规范,种类越来越多,直到现在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证据等九大类。

证据能说话,但也不是任何材料搁法庭上就能成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要达到这个目的,还得符合一定的规则,并经过法定程序的考验和锤炼。

证据规则很多,比如诉讼成本规则。成本有两种,一是现实成本。在金庸小说《飞狐外传》中,钟四嫂的儿子被怀疑偷了邻居的鹅吃,为查明真相,申不白之冤,钟四嫂把自己儿子的肚子剖开了。据作者说这个惨剧不是编造,是真有其事的。钟四嫂的做法的确获得了证据,也说明了事实,但代价太大了,一万只鹅也比不上一条人命的价值,现代法治绝不认可也不允许这样的证据出现。二是时间成本。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所以诉讼也是有期限的,“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一般来讲,法庭不可能罔顾效率一个案子审上几十年。所以法庭只能针对特定时间段内提供的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进行评判,努力获得事实。

法定程序主要是为了核实证据能否如实反映案件事实。比如证人证言。有的证人对事实记忆可能失真,有的也许干脆就说谎话。针对这些问题,法律想出三招儿:一是宣誓。通过每个证人在作证前宣读一段诸如“我承诺如实陈述,如有虚假,愿意承担责任”的话,唤醒证人良知,加深其责任感。二是刑罚上的保证。对说谎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三是法庭上的质证。电影《九品芝麻官》里仆人来福冤枉大少奶奶仰慕他的文采和他通奸,但把“床前明月光”念成“金风玉露一相逢”,质证之下,谎话马上就被筛出来。

经过上述程序,我们也许仍然得不到确切事实,这也没关系,法律事先有个假设,在刑事上叫作无罪推定。法律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控方不能证明有罪,或者不能像电影《十二怒汉》中描述的那样排除合理怀疑,那么事实就是被告人无罪。在民事上叫作“谁主张谁举证”,你不能就你的说法提交有力证据,或者你的证据证明力不如对方证据的证明力,那么法律就认为你说的不是事实。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假设,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后的产物。它为裁判者解压,同时也保证了诉讼各方在事实探究过程中在同一规则下有序对抗,胜者认为理所当然,败者也能口服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