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慢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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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界限

看到一则新闻:一个老太太嫌公交车开过了站,就撒泼堵住车门不让大家下车。一个小伙子气不过踢了老太太一脚,结果被罚款加拘留十二天。祸因老太太呢?反倒没事。

想起一则旧闻:保定一个老人乘公交嫌年轻人不给自己让座,就堵住公交车不让走。警察来了进行调解,大家给老人说了半天好话老人才罢休。

类似的旧闻和新闻还有很多,大致都是置公共和他人利益于不顾由着个人性子尥蹶子撒泼的。每当看到这样的事情我总是想:一个典型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很明确,要么警告、罚款,要么拘留,怎么尽是些“调解”“好话”之类?

法律管什么?怎么管?这个问题乍一看简单,其实还真不容易一句话说清楚。

中国古代的法律规定相对比较少,对刑事案件、民间争议等一直靠法律以外的东西去解决处理,比如习惯、族约、圣人之言、皇帝临时起意等。这些东西要么笼统抽象,解释起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要么像打了鸡血,忽冷忽热,没个准谱。刑事方面最典型的是汉朝皇帝临时发明的“腹诽罪”:你肚子里骂我;民事官司被官府树为经典的是“桐城六尺巷”“兄弟堂上互称”等判例。在处理手段上也是一团糨糊,“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不分,刑罚可以花钱买(《尚书》记载是“金作赎刑”),民事官司当事人也会被法官打板子。对这样的法律模式,黄仁宇先生认为是正是因为人们耻于对自己的权利实行精确的数字管理,法治失去了社会基础,中国社会才一直徘徊在现代化之外。

现代中国正逐步向法治社会靠拢,国家每年都颁布或者修订一些法律法规,“有法可依”初具雏形。但在细节上仍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有的事情法律该管,但一直没顾上管,例如“碰瓷儿”。个别人在街上假造交通事故,勒索车主,这要么触犯刑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要么触犯《治安处罚法》,会被拘留几天吧?但法律一直对此保持旁观,在把性质严重的法律术语“敲诈”转换为不那么激烈甚至有些调侃意味的形容词“碰瓷儿”后,就开始认为这是个道德问题,至多是个民事案件。结果呢?“坏人”得寸进尺,敲诈愈演愈烈,大家人人自危。

有的事情法律管起来不顺手却依旧努力去管。例如,孩子回家探望父母、行业从业资格准入等,这些问题靠契约、市场、道德、习惯等都能够很好地解决,法律板着一副严肃的面孔掺和进来,管不好,也管不了,最后弄得大家都别别扭扭。从今年开始很多部门都在搞简政放权,废除了很多陈规陋习,放弃了很多不合理的权力,放开了很多市场,效果非常好。

法律管的方式也很重要。依照公权力介入的程度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执法、刑事诉讼。三者程序不同,内容迥异,各自有着严格的启动机制,人为升格和降格处理的做法甚至会构成渎职犯罪。依前阵子轰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虐待同学的案件为例,中国也有这样的校园暴力事件,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法律以外的程序去解决,至多涉及民事赔偿。很多管理方认为这种平和的解决方式是为了挽救未成年人,是治病救人。他们最常说的口头禅是“都是孩子嘛”。所以他们对美国法律对这种“小纠纷”大动干戈的处理方式很是不解:小孩子打架而已,至于判那么重的刑吗?中美对同样案件的不同处理,孰是孰非可以进一步探讨,但恐怕不是一句“文化差异”能够解释的。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法律的界限也不一样。所以法律管得多还是少,宽还是严,并不是区分善法和恶法的标准。所以“盗贼多有”的原因肯定不是“法令滋彰”,而是法令规定的不着调,不能提供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