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法律对文学的保护与规范(5)
其一,赵氏孤儿传说的历史传承与发展。
赵氏孤儿的传说完全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性、变异性等特点。它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二年》和《左传·成公八年》里,从极为简略的文字中可以看出,造成赵家悲剧的原因既有栾氏集团(而非屠岸贾)的排挤、倾轧,也有晋侯的猜忌,而庄姬与丈夫叔叔的乱伦更成为直接导火索,此时的故事与后世流传的版本可谓大相径庭。到了史学家司马迁的笔下,庄姬的形象是正面的,没有乱伦绯闻,造成赵家血案的罪魁祸首是司寇屠岸贾。《史记·赵世家》中对故事之描述、人物之塑造成为后世传说的蓝本,此传说此时已基本成型。其后的史学家们也多有记述。元代杂剧作家纪君祥根据这些史书记载,演绎创作了《冤报冤赵氏孤儿》,又称《赵氏孤儿大报仇》,该剧本人物塑造得更加鲜明,英雄的形象更加伟岸,戏剧冲突的设计更加激烈,全剧突出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里崇尚舍生取义,讲求忠诚信义,坚持正义战胜邪恶,坚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追求,自问世以来久演不衰,感动了无数中国人,也被无数次搬上舞台。从元、明、清到民国直至现代共和国,赵氏孤儿传说的魅力始终如一。其影响从“街谈巷议讲列国,妇孺皆能说赵孤”的诗句中可以窥见。
元剧创作400年后,在华的法国传教士马若瑟将其译成法文传入法国。1755年,法国文豪伏尔泰于此基础上改编的《中国孤儿:孔子道德五幕剧》在欧洲公演后引起轰动,被誉为“中国的哈姆雷特”。可见,赵氏孤儿L的传说影响甚远。
其二,电影《赵氏孤儿》及电视剧《赵氏孤儿案》的创作特点。
电影《赵氏孤儿》带来的关注与热议,电视剧《赵氏孤儿案》引发的收视高潮,都说明其创作是非常成功的,笔者仔细梳理后总结如下。
(1)全剧的构思与古老传说一脉相承,传承脉络清晰,传统价值观得到尊重与宣扬。
与现今部分流行的戏说剧、穿越剧、悬疑剧等不同,赵氏孤儿的影视剧创作者并没有采用无厘头式的创作模式,而是以严肃的态度、正剧的形式改编、诠释了这一古老传说。其在人物塑造与情节设计上有别于传统戏剧,两剧的整体架构、基本价值理念以及道德追求等和传统文化是基本一致的,是对古老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符合普通中国人的审美观、价值观与道德观,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因其对传统文化的尊重与回归而赢得了广大观众的认可。
(2)人物塑造贴近生活,符合人性。
无论是电影还是电视剧,导演与编剧们都尽量避免人物塑造脸谱化。首先是主角程婴的设计,并非一副高大全形象,而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模样,把其舍弃亲生儿子时的痛苦、无奈、挣扎、纠结表现得淋漓尽致,完全符合真实的生活,没有故意拔高或贬低人物形象。如果说葛优对角色的塑造略显世俗有余、英雄气概不足的话,那么,吴秀波的表演则更加到位,把一位父亲的舍生取义表现得荡气回肠。其次是对奸臣屠岸贾的塑造,两剧没有将其彻底恶魔化,在冷酷、残忍、奸诈的背后,也赋予了他温情的一面。在电影中作为赵武的干爹,在电视剧中作为干姜的父亲,父亲的慈爱不时表露出来,王学圻与孙淳的表演都展现出了人性的复杂与多面。再次,对于孤儿赵武的演绎,笔者认为也许是因为篇幅的限制,电影中的塑造稍显单薄,而电视剧因叙事时间充裕,刻画得更加生动、可信,人物形象丰满。最后,关于庄姬夫人这一重要角色,电影中的舍身救子与电视剧中的誓死报仇雪恨,范冰冰与应采儿两位演员的表现可圈可点,各有千秋。所以,主要角色的出色表演,也是两剧赢得口碑不可小觑的因素。
(3)情节设计跌宕起伏,扣人心弦。
赵氏孤儿影视剧创作者们在故事的编撰上可谓煞费苦心,尤其是电视剧的改编更令人叹服。紧张而简短的故事能够以41集的长度演绎展现出来,不仅没有拖沓冗长的现象,反而丝丝相扣、环环相连、矛盾冲突不断、结构严谨、逻辑合理、引人人胜。从赵朔与屠岸贾的针锋相对、斗智斗勇,到程婴救孤的千回百转、险象环生,复杂而紧张的情节和主人公曲折多变的命运不由得使观众牵肠挂肚、欲罢不能。因此,对古老传说精彩绝伦的改编也是两剧获得成功的关键原因。
其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视剧创作的意见与建议。
从赵氏孤儿影视剧的成功可以看出,古老的传统文化在当今时代也能够得到民众的喜爱和共鸣,前提是应在传统文化基石上传承、发展与创新,是扬弃而不是简单照搬,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视剧创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优秀传统文化应心怀敬畏,尊重与理解传统价值观。
赵氏孤儿影视剧引发收视狂潮的同时,一个巨大的争议也备受瞩目,即程婴是否应该牺牲亲生儿子以换取赵家后代的存活,这一古人世代传颂的壮举是否符合今人的法律观与道德观?赵氏孤儿影视剧创作者们其实也注意到了这一令当代人极为纠结的难题。电影中,屠岸贾就曾质问程婴,“你无权决定你儿子的生死,你也不能让赵武为你儿子复仇。”电视剧中程婴舍子前夜的煎熬与独白也可看作是创作者们对这一难题的理解与诠释。笔者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影视剧创作中,此类问题会经常出现,因为封建社会中古人的道德观与价值观不可能与现代法制社会中的法律与道德标准完全一致。我们不应对此苛求,更不能以当今社会讲求尊重生命、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生命等现代法制理念而否定程婴的义举,否则只会造成文化认同感和文化自豪感的丧失,而丧失文化认同感与自豪感,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后果将是毁灭性的。
所以,我们对优秀传统文化应心怀敬畏,尊重与理解传统价值观,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影视剧创作时,不随意戏说和恶搞,对于古代英雄们的形象不随意贬损和矮化,尤其坚决反对割裂与全盘否定传统文化,不能如某话剧《赵氏孤儿》一样,孤儿赵武彻底以现代叛逆者形象出现,坚定不移地放弃复仇,理由很简单,一定要为自己活,而且斩钉截铁地说:“不管多少条人命,他跟我没有关系。”这样的演绎创作,足够标新立异、足够现代意识,但让人看了如鲠在喉。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人,需要经典传统文化的滋养与温暖,让我们以敬畏的心态、扬弃的态度来对待古老文化遗产的影视剧创作,拍摄出更多、更经典的弘扬正义、摒弃丑恶的优秀影视作品。
(2)影视剧创作者们应具有深厚白勺历史文学功底以及严肃认真的创作态度。
我国拥有数量惊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达121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达8566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量达上百万项,这些文化遗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内涵丰富、底蕴深厚,是影视剧创作无可比拟、得天独厚的优秀的素材与源泉。编创者们本应充分利用这些传承至今的文化遗产,创作出更多优秀影视作品,但现实情况堪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电影全年海外票房和销售收入比2011年又下滑近一半,连续三年海外业绩萎缩。这固然有宣传、发行、营销等方面的原因,但我国电影的世界性表达与传播能力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提升,与国际电影的主流形态存在差距是不可回避的原因。【1】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大片的火爆形势,笔者认为造成这一尴尬局面的原因之一和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浮躁现象密切相关。现今能够深入生活、深入实践、呕心沥血、将创作视作生命的编剧屈指可数。没有杰出的编剧,怎能创作出优秀的剧本,而作为影视剧之灵魂的上乘剧本的缺乏自然导致影视剧质量的不堪。所以,笔者认为创作者们应具有严肃认真的创作态度以及深厚的历史文学功底,能够很好地把握传统文化的精髓,并将其与现代文明契合、交融,以娴熟的文字驾驭能力流畅地表达出来。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赵氏孤儿、梁祝、花木兰、阿诗玛等故事在国际上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就证明了这一观点。所以,远离浮躁,静下心来投身创作,反复推敲、仔细斟酌,苦修内功,是当今影视剧创作者们应当选择的道路。
(3)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视剧创作应当与遗产所在地政府紧密合作。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政府负责搜集、整理、申报、保护这些遗产的工作,掌握了更为翔实丰富的资料,我们的影视剧创作者们可与他们紧密合作,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来进行创作并使传统文化发扬光大。当然对于当地政府来说,影视作品因其自身具有直观、生动、形象、观众广泛等特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影视作品的成功可给当地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与文化效益,如同电影《阿诗玛》之对云南、《刘三姐》之对广西,是一个共赢的合作模式。
总之,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影视文化产业,这不仅对于扩大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与民众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火如茶开展的今天,我们应充分利用影视作品无可比拟的优势,拍摄出众多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鲜明、结构严谨、脉络清晰、内容丰富、思想健康、情节流畅,集艺术性、欣赏性、思想性等于一身的优秀影视作品,并力求通过这些作品的广泛传播,为弘扬辉煌灿烂的民族文化作出贡献,把我国丰富多彩、绚丽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直观形象地展示给全世界人民。
(二)署名权的尴尬
前文已述,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中的重要权利,它主要包括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假名,或者不署名等。在作者为多人的情况下,署名的方式应包含对署名的顺序的安排;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作者有权禁止自己的名字被署到他人的作品上,即有权禁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姓名的行为。
署名权遇到的最大尴尬就是作者可否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问题。从署名权是对作者基本人身权保护的角度来说,作者以外的人是不应当在作品上署名的,否则不足以维护智力劳动者的正当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署名权的行使背离了立法的初衷。如不署导师的名字,学生的作品可能很难发表或出版;不给领导署名,恐得不到相关的利益照顾;不署他人的名,枪手们不能获利等。当然也有些人认为,在无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同意作者以外的人在作品上署名正是作者的署名权的一项内容,如果加以限制则恰恰不利于实现作者的利益。笔者对此不能认同,署名权是法律赋予作者的神圣权利,只有具备作者身份的人才有资格在作品上署名,在当今枪手层出不穷,一些作者基本创作道德底线丧失的情况下,更应该注重署名权的严谨规范的使用,绝不能将它作为利益交换的砝码。
(三)资本优势下的编剧著作权维护
近几年,我国发生了多起编剧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涉案编剧如电视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的编剧张雅文、电影《赵氏孤儿》的编剧高璇、电影《墨攻》的编剧李树型、电影《马石山十勇士》的编剧康丽雯、电视剧《与皇帝离婚的女人》的编剧王兴东和王浙滨夫妇、电视剧《暗算》的编剧麦家等。其中既有编剧与制片商、导演之间的纠纷,也有编剧与原作者之间的纠纷,还有编剧们相互之间的纠纷,这些案件引发了社会上对编剧合法权益的广泛关注,如何争取和维护编剧们的著作权,同时杜绝编剧们自身的侵权,成为影视圈、文艺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是2007—2008年持续100天的美国编剧大罢工,不仅引起了全世界对编剧行业的关注,也使公众意识到,中国编剧们的著作权纠纷,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反映出当今社会影视文化产业繁荣的背后,相关主体的利益博弈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