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的融合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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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法律对文学的保护与规范(3)

(7)广播权。广播权是指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直接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传播所享有的控制权,这项权利的内容便是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将其作品通过播放的形式进行传播。广播权通常主要针对文字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该权利作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是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活动而设立的。但现在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这项权利约束的对象已经扩大到其他可以利用一定的传播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的组织和个人。

(8)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一项因网络的出现、发展而被法律确认的权利。虽然大多数作者并不能实际控制作品在网上如何传输,但是法律坚定地选择了应由著作权人来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应当上网传播的做法,而这将会积极有效地促进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否则互联网将会成为著作权人的噩梦。

(9)摄制权。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进行摄制,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摄制。实际上,由于现实条件和国情的原因,我国的作者一般很难具有制片的能力,因而这项权利也就变成了一种制片许可权。许多默默无闻的文字作品拍摄成影视剧后很快红遍大江南北,如苏童的小说《妻妾成群》与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莫言的小说《红高粱家庭》与电影《红高粱》等。因此此项权利也是许多著作权人梦寐以求渴望实现的权利,也因此在作者与制片人之间极易产生纠纷与摩擦,该问题后文将予以详述。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10)改编权。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改编作品中应当含有原作的基本内容,但同时要有所创新,如果没有创新,也就很难成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改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改变作品的表现形态,将作品从一种形态变换成另一种形态,如将小说改编成话剧上演,将电影文学剧本改编成小说等;另一种是为适应某种需要,在不改变作品类型的情况下进行的改写,如将科学论文改写成科普读物等。如果著作权人将作品的改编权许可给他人行使,则改编后形成的作品版权属于改编者,但改编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要成功改编一部作品,改编者付出的也是创造性劳动。

(11)翻译权。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很重要的财产专有权利,因为在国际版权贸易中,翻译权的行使是第一道关。来源于别国的作品,如果不翻译成本国的文字,则复制、改编、表演等权利都无法行使,因作品而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也就无从实现了。乔安妮·凯瑟琳·罗琳之所以能够成为财富超越英国女王的超级富婆,正是凭借《哈利·波特》系列小说在全球的翻译出版而实现的。

(12)汇编权。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汇编。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项规定给著作权的内容留下了扩充的余地,同时也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著作权法的历史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作品的使用方式也会更加多样化,从而使作者的权利越来越丰富,因此立法需要有一定前瞻性与可扩充性。

六、文学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受到永久保护,但发表权不在此列。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维护作者的这三项人身权不受侵犯;无人继承或无人接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来保护。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维护这些人身权;无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作者为公民的,其著作权的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无论作者的作品是否发表以及在何时发表。

公民合作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一位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从作品的首次发表至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仍然适用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的一般规定。

七、文学作品受到的著作权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国家在建立著作权保护制的同时,为了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上对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作出的某些限制性规定的制度。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实现私权神圣与利益衡平。著作权限制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一)著作权自身属性的限制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权利之一,其本身就包含了立法的限制性规定,如对其时间性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不是永远受到保护的,保护期限届满,作品的使用权就进人了公有领域。如鲁迅先生于1936年去世,其作品的财产权保护到1986年12月31日就届满了,以后他人再使用鲁迅先生的作品就不必向其继承人支付报酬了,只须尊重其人身权即可。再如对其地域性的规定。著作权法的效力仅限于本国地域范围内,著作权人若想获得他国的保护只能依靠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如无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作支撑,仅凭本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的权益就不能受到他国的保护。

(二)法律特别规定的对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又叫免费使用或正当使用,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允许公众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一种对著作权限制的制度。这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限制著作权的制度。

(1)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作品一般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获取经济利益;合理使用必须适当,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得损害作者的人身利益。

(2)合理使用的情形。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译成少数民族的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法律规定的制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将其称为“法定许可证”,以区别于源自著作权人意愿的一般“许可证”——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绝对权利降格为获得使用费的权利。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使用通常没有附加条件,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有附加条件,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因此我国的法定许可使用被有的学者称为“准法定许可使用”。

(1)法定许可的构成要件。

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著作权人或有关邻接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必须向有关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按规定支付报酬;不得侵害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

(2)法定许可的情形。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品在报纸、期刊刊载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是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支付报酬;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教育机构必须审核学生的身份,不得任意扩大课件使用范围),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的理由和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授权,即可获得对特定的作品的使用权,而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而拒绝他人基于正当的理由和需要使用其作品的现象发生。最初,各国的强制许可制度主要是为了限制作品翻译权的滥用,以促进作品在不同语言文字的国家间传播。后来随着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一制度又扩展到为教育和科学研究的目的而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范围。《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确认了这一制度。我国的版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由于我国分别参加了上述两个国际公约,而这两个公约又分别确认了对复制和翻译权的行使可以颁发强制许可证的制度,故实际上在涉外的版权许可使用上,我们也确认了有限的强制许可制度。

八、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法国于19世纪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作家、作曲家、出版者协会。1926年,在法国巴黎成立了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