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变局与新动力:中国经济下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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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改革走过的路(4)

我的这一改革思路引起了当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视。在向国务院领导汇报时,我解释了为什么不宜实行价格放开。联邦德国是私有制国家,价格一放开,私营企业就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调整,企业兼并重组和优胜劣汰使联邦德国经济将走向复苏。中国则是一个公有制国家,价格放开只能导致通货膨胀和经济混乱,达不到体制转轨的作用。我还进一步分析,如果国有企业体制不改,即使放开了价格,一旦局面不好收拾了,一夜之间可能重新管制价格,退回计划经济老路上去;而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则不同,可以分期分批推进,走一步是一步,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推进改革,因此看起来不像价格改革那么“激进”,但这种“渐进”却是稳妥的。甚至可以说,它貌似“渐进”,实际上是一种根本性的改革,因为它改变了中国宏观经济的微观基础。

几经波折的股份制改革

虽然价格改革主线和企业改革主线之争仍在继续进行,但从1984年到1986年,股份制改革却一直持续未停。1984年10月,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同年,北京市开始了天桥百货公司股份制改革的试点;1985年,广州绢麻厂、明兴制药厂、侨光制革厂三家国有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允许各地少数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

1986年11月,我随胡启立同志到四川考察,准备以四川作为股份制改革的试点。当时,重庆市仍属于四川省。我在成都和重庆做了两场有关股份制试点的报告。担任中共四川省委书记的杨汝岱同志很支持把四川作为股份制改革的试点。为什么会选择四川作为试点呢?一是因为四川的国有企业数量多,二是因为这些国有企业中有一些是重要的大型企业,有影响。

胡耀邦同志是支持股份制改革的,以四川为试点进行股份制改革,得到他的同意。然而,当我们从四川考察回来以后,才两个月,胡耀邦同志辞去了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职务,股份制改革受到了一些人的严厉批判。在这种形势下,股份制改革受挫。1987年5月份,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正式出台。人们都议论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股份制改革的代替方案。实际上,股份制改革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不是同一个层次上的问题。可以从三方面来加以说明。

第一,股份制改革使国有企业产权清晰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这样,改制后的公司将以独立商品生产者的身份活跃于市场上,企业自主经营,投资人自负盈亏。于是社会主义宏观经济就有了与市场相适应的微观经济基础。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则完全回避了产权界定和产权明晰化这一关键问题。

第二,股份制改革使企业不再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政府只能依据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运行,而不能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直接操纵企业、干预企业。这样,市场经济的规则就起作用了。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则不然。在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之下,企业仍然不能摆脱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从而导致市场经济体制无法确立。

第三,通过股份制改革,企业关心投资人的利益,既包括投资人的近期利益,又包括投资人的长期利益,企业的发展是有机制上的保证的。企业在承包制之下,只可能考虑近期利益,因为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到期以后的情况是不可知的,于是,承包以后企业很可能出现短期行为,拼设备,拼资源消耗。这既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又不利于国民经济。

这些都是我当时对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批评意见。当时经济学界坚持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杨培新同志,同我私交不错,往来也多,但在股份制与承包制的争论中,我的观点一直是十分鲜明的,寸步不让。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胡耀邦同志辞职后终于全面铺开,效果不好,这是预料之中的事情。1987年10月,李铁映同志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提出由各种不同观点的经济学家带头,建立课题组,提出方案。我是北京大学课题组的组长,带领一批年轻教师和学生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讨论,最终拟定了三年、五年、八年的改革方案,报送给国务院。在这个方案中,我们提出,尽管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已经推行,但这绝不是长久之策,要尽快过渡到股份制,把明确产权放在首位。股份制作为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是我们的方案的核心。

正是由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没有什么成效,所以到了1988年夏天,国务院又回到了价格改革为主的做法上来。为了使“价格闯关”顺利进行,为了防止出现通货膨胀,准备采取“控制货币,物价放开”的措施。然而,消息一传开,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挤提存款、抢购商品的风潮。而“控制货币”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因为“控制货币”至多只能抑制投资,但挡不住人们利用手头的现金和动用储蓄存款来购买商品。不得已,政府又宣布暂停物价放开,改行“治理整顿”。这一“价格闯关”的失败,证明了在市场缺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的条件下,以价格改革为主线的改革思路是行不通的。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不灵,“价格闯关”又行不通,国务院再度回到了股份制改革的道路。1989年3月底,在北京的一些经济学家接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柬,要求认真准备,参加4月27日在中南海召开的有关股份制改革的座谈会。但谁都没有想到,胡耀邦同志在4月15日突然去世,形势骤变,原定4月27日召开的座谈会参加者寥寥无几,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接着,90年代初,股份制再一次遭到批判和质疑。从这时起,对股份制的否定和质疑,实际上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对股份制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实行股份制就是实行私有化。他们说,如果在中国实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无异于把中国引入资本主义道路。对股份制有疑问的人,怀疑股份制是否适合于中国的问题。他们认为:

第一,中国经济是复杂的,不宜采取股份制。股份制不解决问题,反而会弊端丛生,如侵占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即使股份制作为一种形式可以被采用,那也只适合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是无法采取股份制的。

第三,即使股份制作为一种形式可以被采用,那也只适合于新组建的企业,并且仅限于一些无关国计民生的新企业,原有的国有企业不宜采取股份制。

在这段时间内,我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即认为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重新构造微观经济基础,而股份制改革是必由之路。值得庆幸的是,在这段时间内,股份制改革在实践中仍在推进。1990年3月,国家允许上海、深圳两地试点试行公开发行股票。1990年11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并开始营业。1991年5月,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8月,作为中国证券业的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北京成立。到1991年底,有8只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有6只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股份制改革在艰难中继续前进,反映了股份制是适应时代潮流的。在这个关键时刻,迎来了邓小平同志1992年的南方谈话。邓小平同志在深圳视察时指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2]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大大激发了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热情,股份制改革经过了几度波折之后,终于迈上了加速前进的道路。

证券法的起草、讨论和通过

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万里委员长建议下,任命我担任证券法起草小组组长,负责起草证券法。这是第一个由专家担任组长起草的法律。股份制和证券方面的专家,被聘为起草小组顾问或成员,他们是董辅礽、江平、曹凤岐、高西庆、王连洲等人。小组花费了好几年的时间逐条起草初稿,并赴香港考察。我们还注意吸收国外证券法的经验。证券法草案经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财经委主任委员柳随年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宣读起草报告,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证券法的制定同国有企业股份制的推进,尽管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但还不能等同起来。这是因为,证券法被通过并实施以后,标志着中国的资本市场走向规范化,有利于企业股份制的规范化发展,然而,究竟有哪些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和上市,这不是证券法所能决定的。假如改制为股份制和上市的公司仍然是一些中小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基础的重新构造工作依然没有完成。因此,在证券法审议过程中,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仍须加大力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出版以后不久,一天下午,江泽民同志专门找我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王家福同志、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陆百甫同志三人到他的办公室,一起讨论股份制问题。我从经济学角度谈了在中国推行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王家福同志从法律学角度谈了企业股份制推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陆百甫同志从改革研究角度谈了如何推行企业股份制的问题。江泽民同志最后说,我在上海市工作的时候就赞成实行股份制,现在也一样,可是现在只是一些中小企业在搞股份制,要搞就搞大的。目前有些领导同志对国有大型企业如何实行股份制还有些疑虑,所以要统一思想认识。

关于股份制扩大试点范围以及如何把国有大型企业纳入股份制改革的序列,在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做了明确的规定。报告中提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这是一次思想解放,因为理论上有所突破,对计划经济时期一直牢牢支配人们思想的传统公有制概念有了重大的修正。从1980年算起,到1997年已经18年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跃上了新的台阶,人们不再被股份制企业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束缚手脚了。

紧接着,证券法草案经过多次审议,于1998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实施。在正式表决的前几天,李鹏委员长找我询问有关证券法中还有哪些问题需要完善。我说,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以后肯定还会做些修改,但能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经是一大成绩。最终证券法以高票通过。

从1999年起,国有大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工作大大加快,上市公司数目也日益增加。中国的股份制改革进入了全面铺开的快车道。

从双轨制转向单轨制

股权分置改革证券法实施以后,中国股份制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从双轨制转向单轨制。这是一个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但又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双轨制是指股份分两类: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双轨制的形成是有历史原因的。如前所述,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开始有所松动,但仍然在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起步的。当时唯一可以被政府部门接受的方案,就是“先增量股份化,后存量股份化”。具体地说,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并上市后,增发的股份是流通股,可以在股市中交易;原来的资产虽然折为股份,但不上市、不流通。流通和非流通股并存,就是股份制的双轨制。我曾在《所有制改革和股份企业的管理》一文中写道:“把原有企业的资产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企业原来已经拥有的资产,另一部分是企业新增的资产。前一部分资产暂不实行股份化,后一部分的资产则是通过股份方式集资的。很明显,这是一种过渡的措施,但就我国目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而言,这种过渡的措施是必要的。”[3]双轨制的确是一个过渡性措施,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遇到的阻力很大,如果不采取存量暂时不流通的做法,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就难以起步。换句话说,如果中国当时就实行全流通的做法,除了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上市以外,国有企业是无法突破重重阻力而实行股份制改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