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责任是最高标准
先秦儒家义利观所体现出来的层次性,对于组织建设责任文化具有直接的借鉴作用。先秦儒家义利观的不同层次可以分别视为组织责任文化建设的底线标准、一般标准和最高标准(见表1-1)。
表1-1 组织责任文化建设的标准
一、“见利思义”的适用性
从本质上讲,社会责任是组织作为组织公民应该履行的重要义务。先秦儒家“见利思义”的思想可以视为组织社会责任建设的底线标准。例如,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追求更多的利润是企业的根本目的,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是无可厚非的,而“见利思义”标准则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道德约束,构成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外部约束机制。也就是说,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不能以企业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受损为代价,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孔子的思想使组织能够较容易地确立“见利思义”的道德底线,使得“见利思义”的思想境界比较容易达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任何组织只要愿意设身处地地站在利益相关方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就可以达到这一标准。
二、“义以生利”的适用性
“予人玫瑰,手留余香。” 这种建立在利人才能利己基础上的开明的自利,使得社会责任建设变成组织内在的需求。经济学家亚当 · 斯密提出:“请给我所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需要的东西。”他的这一思想与先秦儒家“义以生利”的思想可谓异曲同工,构成组织社会责任建设的一般标准。这也是本书所倡导的责任等于机会、成功源于责任的责任理念。
这种建立在互利基础之上的一般标准是组织社会责任建设最重要的标准,是构成组织社会责任建设的基石,原因在于这种标准为大多数组织所接受,同时,也只有为大家所真心接受,才能真正实现组织与其利益相关方的共赢。
三、“义以为上”的适用性
先秦儒家“义以为上”的思想境界可以视为组织社会责任建设的最高标准。
这种最高标准为人所景仰,对于组织来说,如果能够出于纯粹利他的动机而主动承担各种社会责任,就是相当高的境界了,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我们所推崇和鼓励的。
数十年商海沉浮,李嘉诚始终坚持一条人生准则:“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正是怀着这样的人生准则和对社会强烈的责任感,李嘉诚非常努力,不怕辛苦,充满责任感,一直没有止步,事业也越做越大。1958年,李嘉诚开始涉足房地产业,1979年收购和记黄埔,使“长江”集团成为第一个控制英资大行的华资财团。1986年,李嘉诚进军加拿大,购入赫斯基石油过半数股权,现在他的经营范围已经扩展到全世界五大洲。驰骋商海五十多年,从身无分文、白手起家,到连续多年稳居世界华人首富宝座,对于做人和做生意,李嘉诚形成了他自己的人生哲学。“富贵”之后,他没有高高在上,不是时时处处想着怎样从工薪阶层“获取暴利”,而是怀着一种朴素的悲天悯人之心,想到“世界上有很多不幸的人”,一直用至少30%的时间,尽心尽力热心于公益事业。在1980年创办了李嘉诚基金会,用以支持教育、医疗、文化以及公益事业。1981年,李嘉诚创办汕头大学,先后捐资逾二十亿港元,该综合性大学设有医学院及五所附属医院。此外,基金会还推行了一系列的医疗扶贫计划,其中包括为残疾人装配义肢、扫盲复明行动和为唇腭裂孩子免费做手术,同时还在全国施行“宁养医疗服务计划”,其服务对象是贫苦无助的晚期癌症患者。李嘉诚的责任观帮助他实现了人生的价值,获得了社会各界对他发自内心的尊敬,他自己也从中收获了人生的快乐。
“义以为上”这一标准本质上是对资源和利益的重新配置,即资源和利益从组织本身转移到其利益相关方手中。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标准很难成为现阶段组织社会责任实践的普遍适用标准,原因在于各种组织都有自身的需求,只强调单纯的奉献,与组织的本质是相冲突的,只有有效地平衡利人与利己的关系,组织才能深入、持久地发展。一味强求依照最高标准行事,履行社会责任,对众多组织,尤其是对企业组织来说反而会成为“可望而不可即”的东西,从而变成一句空话,最终会破坏组织社会责任的实践。
所以,作者在呼吁“社会责任”的同时,更加强调“全面责任”,把社会责任作为全面责任的一部分。这样,看似淡化了社会责任,实则更有利于企业等组织从实际出发,客观、有序、愉快地追求社会责任这一最高境界。领导人通过“全面责任管理”把所属组织建设成为“责任型组织”是组织管理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