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书的主线与结构如下:
第一章主要讲述众筹是一种融资。融资是用别人的钱。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融资,未必因为缺钱,个人或企业能融资是因为有偿付能力和偿付意愿,偿付能力是可以让别人的钱在自己的手中产生更大的价值,为别人带来更大的回报,偿付意愿是愿意回报别人。
投资者愿意将钱给融资者是基于信任。信任是在脆弱中有信心的预期。包括基于历史的信任与基于未来的信任;基于合同、制度等正式控制的合同信任,基于社会关系网络、价值观、信仰等非正式控制的关系信任;基于能力的信任与基于意愿的信任。融资过程可以看作一个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建立信任的过程。
众筹属于金融范畴,所以,第二章也简单介绍了金融的本质与特点,金融与实业、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区别与关系。实物资产创造社会财富,金融决定社会财富的分配,不能直接创造社会财富,但可以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当然也增加风险。
第二章主要讲述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分析了互联网的历史基因,简单梳理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第三方支付、网络投融资、网络风险管理、网络金融门户、互联网货币、大数据金融、网络理财等。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对金融的重塑。互联网+金融的思维模式是:第一,多,服务海量客户,多对多,让海量的投资者对接海量的融资者。第二,小,服务小微客户,小对小,让个性化的需求被个性化的满足;第三,新,以理念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来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第四,点对点,直接、对等、去中心化、去中介化,金融脱媒。让互联网来采集投融资所需的信息,通过大数据挖掘来消除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让人与人的知识协作替代金融中介的专业化知识生产;第五,让金融走向金融普惠与金融民主。
众筹属于网络投融资。根据杰里米·里夫金(Jeremy Rifkin)的预言,互联网精神带来共享经济。众筹是能充分体现互联网精神与思维,充分体现共享经济的共同投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共同分享特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三章分析了文化产业融资的优势与劣势。指出“文化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伪命题。目前是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难,这一现象反映的是世界普遍的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规模排斥,而非针对文化产业的行业排斥。相反,我国目前对文化产业融资有一系列支持。中小文化企业融资的劣势不仅是缺少建立历史信任的存量资产与交易记录,而且缺少建立未来信任的成长性。同样缺少存量资产与历史交易记录的科技创新企业,由于未来成长性强,融资比很多文化企业容易。因此,文化企业需要培育核心竞争力,建立并优化商业模式,从而提高成长性。文化企业融资的优势是拥有更多的注意力与影响力资源,通过文化作品、文化项目、文化名人吸引受众的注意力,激发兴趣,向受众施加影响力,建立信任,能产生新的融资机制——众筹。
众筹模糊了消费与投资的边界,尤其文化消费者出于兴趣,更容易参与众筹,成为投资者,粉丝消费变成粉丝投资。历史上的众筹就是从粉丝集体支持艺术家发展而来。互联网进一步增强了注意力集聚、影响力辐射与粉丝互动的效应。
第四章分析我国众筹浪潮的来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新一代创客不同于传统创业者,以兴趣为导向,以创意创新为特征,以智力、技术、信息为要素投入。“互联网+”让智力、技术、信息的互联互通更加方便,降低了创客的创业门槛。适应于支持创客创业创新,金融资本也在小型化、分散化、社群化。众筹成为创业创新者展示项目成果,融通支持者的零散资金与其它各种资源的一种集融资、销售、推广、研发测试为一体的新形式。
众筹的参与主体包括三方:项目发起人(筹资人)、众筹平台和投资人(支持人)。发起人在众筹平台发起项目,包括产品众筹、公益众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等四类众筹;众筹平台向投资人推荐项目;投资人选择项目投资;由众筹平台将投资人的资金拨付给发起人;发起人给投资人产品、服务、资金、权益等回报。
美国的产品众筹发展较好,在Jobs法案通过后,股权众筹也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英国股权众筹发展较好,法律监管与政策支持都相对完善。我国目前产品众筹与债权众筹发展较快,捐赠众筹发展较慢,股权众筹虽然发展较好,但由于非法证券发行、非法集资的限定以及《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人的要求,众筹不“众”,更接近于私募股权的线上交流与线下交易。股权众筹的发展路径还在探索之中。
第五章分析了文化众筹的特点。文化众筹的发起人不仅仅为了筹资,同时筹集注意力、筹集智力与创意、筹集消费者与预测市场。投资者不以商业回报为唯一评价指标,更多考虑无形的精神回报,兼有投资、收藏与消费的目的,并帮助发起人实现梦想,自己获得尊重、自我认同与自我实现感。众筹平台是为双方提供中介功能,其经济价值在于为双方节省交易费用,增加价值,并从中获利,众筹平台的主要功能是为投资者与融资者进行双边匹配。
一般的投资行为模式AITDA,是从注意A(attention)到兴趣I(interesting)再到信任T(trust),最后作出决策(decision)与行动A(action),这也是众筹的行为过程。文化众筹的优势是吸引注意、激发兴趣,并发挥其影响力的优势与粉丝效应,通过线上线下沟通,形成并强化信任。
尤其是文化产品众筹,本质是支持者以对文化产品、作品、名人的共同关注与兴趣为纽带,围绕众筹形成有相似的价值观念、相通情感与相互关系的具有文化“部落”特征的众筹社区。
如果说,文化产品众筹是一种娱乐性投资;那么,文化股权众筹是一种专业投资。包括:个人投资与集合投资。集合投资由专业的领投人带领跟投人共同投资。股权众筹集合投资区别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募资,单笔投资额小,需要建立投资者对众筹平台,对筹资者的双重信任。需要通过完备的契约、监督等正式控制机制以及社会关系网络与共享价值观等非正式控制机制培养三方之间的双重信任,最终需要社会规范与强制性的法律安排建立制度的信任。
第六章分析了众筹的风险与问题。传统的投融资管理与消费者保护制度对众筹都不完全适用。目前,众筹的风险表现为:众筹发起人的投机行为与道德风险,创意创新性产品众筹与早期创业企业股权众筹的自身发展的不确定性风险,众筹平台的投机行为与道德风险以及管理不规范的风险,互联网的渠道风险,筹资者迫切需要的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风险,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虽然,众筹平台通过免责条款,将风险推给投资者与融资者自行承担,但是,仍然难以在风险发生时独善其身。刚刚兴起的众筹在制度建设与风险控制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众筹平台为投资者与融资者这双边用户搭建了一个双边市场,双边用户存在着交叉网络外部性,一边用户吸引另一边用户,越多的投资者吸引越多的融资者,同样,越多的融资者也吸引越多的投资者。但是,反过来,也存在着越是需要用户的众筹平台越难以吸引用户的困境。
众筹平台还存在角色选择的困境,究竟是作为完全中立、仅提供信息的交易平台,还是作为积极撮合的经纪人?众筹投资者与众筹平台、众筹项目发起人之间,众筹投资的跟投人与领投人之间、众筹项目发起人与众筹平台之间存在着四种类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代理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
众筹投资者对代理人的监管存在着“公用之地即无主之地”的问题,每一个众筹参与者投入监管的成本大,带给个人的收益少,缺乏积极监管的内在激励。委托领投人监管是一个选择,但应借鉴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众筹投资者可能群策群力,为众筹项目集合资金、智力、关系与资源,但也可能成为“乌合之众”,尤其在投资决策中存在羊群效应。
众筹项目也存在这样的悖论:如果是无风险高收益的好项目,众筹发起人为什么要众筹,与网络上的陌生人分享收益?是不是只有在传统的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渠道无法融资的项目才会众筹?
国家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与众筹,随着《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继推出,明确了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的监管办法与监管部门。后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修改有望在股权众筹的合格投资者界定,股权私募、证券非公开发行、股权众筹的人数界定等有所突破,对股权众筹有所豁免,有助于众筹的持续健康发展。产品众筹也需要电子商务立法进一步规范。
我国诚信体系不完善,针对众筹发起人的诚信指数,可以通过其互联网的行为痕迹,挖掘其个人信用信息,进行评估,但,会否造成对众筹发起人个人隐私的侵犯是新的问题。
第七章首先探讨众筹监管与法律的完善,根据意大利、美国、法国、英国对众筹的相关法规,认为我国对非法集资、非法公开证券发行与公司注册人数的限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对众筹附带条件的豁免,众筹可以公开的进行债权与股权募资,并放宽对募资人数的要求,但会从投资者的财富水平、风险承受力、投资成熟度等指标限定合格投资人,并对小微企业众筹融资的总额进行规定,从而控制投资人的风险水平。从鼓励众筹投资出发,今后应该在税收上鼓励投资人以众筹投资额在一定条件下抵扣所得税,可借鉴英美的做法。
同时从众筹项目的发起人与投资者及众筹平台的经济法律关系、合同签署、资金划拨、赔付、信息披露、第三方评估与担保、众筹平台的取酬方式等方面梳理众筹所涉及的法律概念,提出了减少各方风险的法律建议。
提出基于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算法的技术监管,基于众筹投资者协作的民间监管,基于法律法规、程序控制与投资者教育的政府监管以及包括行业协会、媒体监督的多层次监管是众筹未来监管的方向。其中,文化众筹可以发挥“众筹部落”的作用,形成基于价值观、基于社交互动的特色监管。
最后,分析众筹带来的变革与未来发展的趋势。产品众筹将生产流程从“筹资—生产—销售—回笼资金—再生产”的模式转变为“预售—回笼资金—生产—发货”的新模式。解决了创业企业最难的两个问题:产品生产的资金从哪里来?产品生产后如何卖出?让创业企业真正凭着创意,可以无需传统投资,吸引消费者预付款完成“白手起家”。这是众筹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大的价值。改变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成为生产者的一部分,Producer生产者与Consumer消费者,合并成一个新的单词Prosumer。本书为它起一个名字“消产者”,形成以消费者为引导的研发与按需生产模式,根本改变库存、营销、广告,改变人与人之间的社交方式与社会文化。
如果说,互联网提供了自由人互联互通构建自由人联合体的技术基础,那么,众筹,尤其是文化众筹以共同兴趣、共享价值观,共担风险、共同协作、共创利益的机制形成的动态的社群关系,可能构成一种自由人自由联合的重要条件。
债权众筹的意义在于对人人金融的探索。任何一个个体,企业、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融资。
股权众筹有可能形成网络上的四板市场,以领投人为普通合伙人,以跟投人为有限合伙人的众筹股权投资将分食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富于创新精神、有梦想的众筹发起人、拥有专业经验的领投人、群策群力的粉丝,共同形成的众筹部落将成为非常有特色的另类金融。
围绕着众筹,也将构建包括法律、诚信评价、大数据管理与监测等在内的生态体系。
众筹所带来的最大变革不是金融模式,不是商业模式,不是社会文化,而是一种众筹思维,以兴趣为先导,以信任为基础,以互联网为纽带,以资源互换与利益共享为本质的协作型交易思维。一个人生的成长,一个企业的发展,都是在不断地向社会众筹资源,完善自己的资源配置,实现价值增值,并给予资源支持者物质或者精神回报。关键是如何让资源拥有者对支持有兴趣、有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