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初审典型案例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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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敏感案件的处理

本书所指“敏感案件”是指涉及以下敏感问题的案件:①损害国家利益,如影响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等;②妨害公共利益及违反社会公德,如妨害人身安全、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等;③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侮辱或诽谤他人等;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此类案件的公布无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可能会误导公众,使其对专利制度保护的对象产生质疑,削弱专利制度的公信力,并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专利制度中,与敏感问题相关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专利法》第5条第1款及《细则》第17条第3款。

《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由于制定所有法律的最终目的都在于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约束各种行为符合公众普遍接受的社会公德,因此,根据《中国专利法详解》的解释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48, 52.,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目的在于防止对可能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导致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不安定因素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其出发点在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此外,《细则》第17条第3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对于“用词规范”,根据《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7.7节的规定《细则》第17条第3款规定,在说明书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无关的词句,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以及贬低或者诽谤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可以理解为,“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至少包括:不得使用与技术内容无关的词句,即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使用贬低或者诽谤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

由于专利信息是通过《专利公报》等媒介对社会公众公布的,而《专利公报》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行的全国范围内的公开出版物,也应当满足一般公开出版物的出版要求,因此,对《细则》第17条第3款规定的“用词规范”引申理解,还应当满足出版规范。

《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94号)第25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对出版物公开的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为满足出版公布的要求,出版物中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比如申请文件中不应当记载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应当存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的问题等。

因此,对于《细则》第17条第3款规定的“用词规范”所涵盖的“出版规范”,可以理解为用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申请文件中不能记载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以及不能存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的问题等。这种解释也包括《指南》中规定的“不得使用贬低或者诽谤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的含义。

近年来,国内申请中的敏感案件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也成为发明初审中的新难点。本章对审查实践中发现的敏感案件进行分类整理,对涉及特殊标志图案、健康与安全问题、涉嫌侵犯他人权益的10个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第一节 特殊标志图案

本节所述特殊标志图案是与国家利益或他人权益紧密相关的图案标识,如国旗、国徽、奥林匹克标识、人民币图案、他人设计或拥有的商标标识等。在审查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用该类标志作为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另一种是该类标志不是发明创造的一部分,在说明书中仅是为了辅助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发明。

2-1 国旗及其图案

案情介绍

案例2-1-1: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航空用国旗。主要特征在于:旗面由一种特殊材质的薄膜和合成涂料组成。

案例2-1-2: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航空探测用成像系统,说明书附图包括国旗的示意图,用于显示该成像系统能达到的成像的清晰程度。

讨论焦点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标志,专利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特制国旗,或者在申请文件中使用国旗图案的效果示意图,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问题解析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的最高尊严,具有很高的政治意义,属于国家和人民的共有财产,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国旗的使用行为,目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予以规范。《国旗法》第18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其他场合合理使用国旗标识一般都属于合法行为。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则将商标定义为: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可见,《国旗法》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的意义在于,国旗不能用于谋求私利的商业用途。

专利权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专利权人以技术内容的公开换取一段时间内对该项技术的垄断地位,本身具有私权利的性质,虽然不属于商标、广告,但具有一定的商业属性。

案例2-1-1中的专利申请请求保护国旗,相当于将国家及全民的公共财产私有化,属于妨害公众利益的情形,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

而案例2-1-2中的专利申请不是以国旗为保护客体,出现国旗图样仅仅是为了帮助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商标、广告或商业宣传性质,而且也不存在对国旗标识进行改造、变造、侮辱、毁损、贬低或丑化等情形,因此,可以认定国旗图案的使用行为不在《国旗法》限制的范围之列,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2-2 国徽及其图案

案情介绍

案例2-2:本申请涉及一种扫描图像的装置及方法。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使用该装置扫描国徽图像,并在说明书附图中展示了用本发明装置和现有装置分别扫描国徽时的清晰度对比示意图。相比于现有装置的示意图,用本装置扫描的国徽图像更为清晰。

讨论焦点

国徽也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标志,在申请文件中使用国徽图样,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问题解析

国徽是国家权力的标志,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一个国家的印章。比如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荣誉的文书证件(如奖状、勋章及奖章证书等)、外交文书(如国书、条约及全权证书等)及外交部所发各种护照的封面,均加印国徽。

作为一个国家精神的象征,国徽当然不应当随意加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7条规定,“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第9条规定,“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以下简称《国徽法》)的相关规定,与国旗图案相比,国徽图案的使用有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需要遵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一般只有在政府颁发的证书、文书及公报中加印国徽,其他出版物中不能随意使用。

由于专利申请文件所包括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等都要进行出版公布,因此国徽不仅不能作为申请请求保护的客体,国徽图案一般不得出现在说明书附图中。

在案例2-2中,申请文件中出现我国国徽的图案,不符合《国徽法》相关规定,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法律的情形,是不允许的。

不过,由于本案中使用的国徽图案仅仅是本发明装置扫描清晰度的技术效果示意,而不是本发明装置的一部分,因此,申请人可以对附图进行修改,比如使用其他合适的图案来展示同样的技术效果。

2-3 奥运标志

案情介绍

案例2-3:本申请涉及一种硬币隐形图案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装置。说明书附图涉及奥运纪念币图像及隐形后的对比成像效果图。

讨论焦点

奥运纪念币图案属于《奥林匹克宪章》中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因此,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图样,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问题解析

国际上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奥林匹克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宪章》规定,“奥林匹克五环”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国奥委会还曾为此发出通告称:奥林匹克标志除“奥林匹克五环”外,还包括奥运会会标和吉祥物图案,以及各国奥委会会徽。

在国务院于2002年1月30日通过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4条要求“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也就是说,对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主要是限制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使用行为。

对于何种情况下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属于“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该《条例》第5条以列举的形式作了进一步解释,包括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可见,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主要限制的是商业或潜在商业行为。若专利申请以奥林匹克标志为请求保护的客体,则不符合上述《宪章》和《条例》的立法精神。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仅是为了形象地说明发明内容,起到效果示意图的作用,或用以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帮助本领域技术人员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该发明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而实际上未侵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记载于申请文件中。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垄断权,但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专属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在某种程度上说,对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奥运的热情,以及言论的自由,真正的保护应当在奥林匹克权利人的专属权利与非商业使用人的正当需求之间寻求到某种平衡。对于奥林匹克标志的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如果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未得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也应属于合法行为。

在案例2-3中,奥运标志的形象不属于发明的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仅仅是帮助说明发明内容,起到效果示意图的作用,用以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帮助本领域技术人员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该发明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内容实际上并未侵害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应当允许奥运标志记载在申请文件中。

但是,若申请文件存在变造、丑化、侮辱奥林匹克标志物形象的情况,则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而属于不符合出版规范的情形,申请人应当予以修改。

2-4 人民币及其图案

案情介绍

案例2-4-1:本申请涉及利用钱币的性能对产品进行标识的方法。发明的主要内容是将纸币如人民币放置在该产品的包装内,并随包装进行销售。此外,在说明书附图中出现发明所使用的10元人民币的图像。申请人也未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人民币的证明文件。

案例2-4-2: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人民币冠字码识别方法。说明书附图中涉及检测人民币图案的效果示意图。

讨论焦点

将人民币置于产品内随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在附图中出现人民币图案的效果示意图,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问题解析

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代表国家经济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第26条规定,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在案例2-4-1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将人民币置于产品内随产品销售,实质上涉及一种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妨害公共利益。因此,案例2-4-1中涉及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而对于人民币图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第19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第2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第3条: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第4条: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第5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二)宣传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生产工艺和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对于如何合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该《管理办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①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②宣传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生产工艺和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符合上述两个使用目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在我国实行核准制及一事一批的审批原则。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可以在核准范围内合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在案例2-4-2中,申请文件中出现人民币图样,有宣传人民币防伪知识的作用,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不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2-5 商标标识

案情介绍

案例2-5: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网络系统的服务器端,属于网络系统领域,尤其涉及社交网络,社区、论坛等网络系统。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现有网络系统的信息组织和传递效率。说明书附图中含有一些网络中常见的商标名称及其图案。

讨论焦点

专利申请文件中出现商标标识图案,是否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问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或者干涉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商标的合理使用,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的通知》第26条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的通知》第26条中规定,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第28条规定:他人将该商标文字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要求非商标权人在主观上是合理、善意、正当地使用商标,这种使用不存在贬低、毁损、丑化商标标识的情况。此外,客观上应满足:(1)为叙述性合理使用;(2)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3)未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或混淆被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可见,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商标的合法事实行为。

在本案中,商标的使用是为了辅助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内容,而非该技术方案的一部分;而且该使用并非商业目的,而是叙述性、非商标性的使用,并未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情形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范畴,应当允许。但是,若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侮辱、诋毁、贬低商标标识等表述,则属于撰写不规范的情形,不符合《细则》第17条第3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