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初审典型案例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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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邮戳日重新确认情形

根据《细则》第4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细则》第4条第1款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对于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当邮戳日不清晰,专利局以收到日为申请日的时,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交证明文件说明邮寄的实际日期,则专利局将根据证明文件对申请日进行更正。

1-5 寄出申请文件的信封上邮戳不清晰或无邮戳

案情介绍

案例1-5-1: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寄交专利申请,信封上的寄出日邮戳显示不清晰,专利局将申请日确定为实际收到日即2014年10月25日。之后,申请人于2014年12月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更正申请日,并提交了EMS信函详情单作为证明文件。

案例1-5-2:申请人于2014年5月1日提交了专利申请,信封上无寄出日邮戳,专利局将申请日确定为实际收到日即2014年5月2日。申请人于2014年7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更正申请日,并提交了邮局出具的挂号信函收据作为证明文件。

讨论焦点

对于寄出申请文件的信封上无邮戳或邮戳不清晰的情形,申请人请求更正申请日时,证明文件应当符合哪种要求?

问题解析

根据《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4节“申请日的更正”部分中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请求更正申请日时,应当提交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应当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案例1-5-1属于《细则》第4条第1款规定的邮戳日不清晰的情形,案例1-5-2中寄出申请文件的信封上无寄出日邮戳,属于邮戳不清晰的一种极端情形,可按邮戳不清晰的情况进行处理,即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关于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一般包括以下四种。

(1)以挂号信方式寄交申请文件。

邮寄挂号信必须到邮局营业窗口交寄,经邮局营业人员验视、封装、书写、邮资等程序后,如符合挂号邮件的要求,邮局办理挂号手续,并开具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因此,挂号信函收据是申请人容易出具的更正申请日的证明材料。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如图1-1所示,其中含有邮戳、寄出日期及邮件编号(挂号号码),符合《指南》的相关规定,属于有效的更正申请日的证明文件。

图1-1 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2)以EMS信函方式寄交申请文件。

EMS(Express Mail Service),即邮政特快专递服务,是中国邮政提供的一种快递服务,一般由EMS递出的信封上含有寄出日邮戳,因此不同于一般从速递公司递交至专利局的文件。专利局一般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与挂号信函收据相对应的,以EMS信函方式寄交文件时,邮局将出具EMS信函详情单。国内EMS信函详情单如图1-2所示,其中含有邮戳、寄出日期及邮件号码(挂号号码),符合《指南》的相关规定,属于有效的更正申请日的证明文件。

图1-2 国内EMS信函详情单

(3)将国家邮政网中记载的挂号信或EMS邮件跟踪信息查询记录作为证明文件。

当前,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无论以挂号信还是以EMS信函形式寄交的申请文件,均可以进行网上查询。其中,挂号信可通过输入邮件编号在中国邮政的邮件跟踪查询系统(http://cx.11185.cn)中进行查询;EMS信函通过输入单号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http://www.ems.com.cn)中进行查询。挂号信查询页面如图1-3所示,根据邮件编号可以查询到寄出日期,包含了《指南》所要求的基本信息。因此,邮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国家邮政网中记载的挂号信或EMS邮件跟踪信息查询记录属于符合规定的更正申请日的有效证明文件。

图1-3 邮件跟踪查询系统

(4)对于上述情形,申请人如果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可以提交复印件以及邮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

1-6 寄出邮戳日明显有误

案情介绍

案例1-6-1:专利局于2014年11月26日收到本申请,而信封上的邮戳日期清晰地显示为2014年10月23日,即寄出邮戳日与实际收到日相距34天,超过正常的邮路时间。专利局以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将申请日确定为2014年11月26日。

案例1-6-2:专利局于2014年2月10日收到本申请,而信封上的邮戳日期清晰地显示为2014年2月12日,即寄出邮戳日在实际收到日之后。专利局以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将申请日确定为2014年2月10日。

讨论焦点

寄出邮戳日超过正常邮路时间或者在实际收到日之后如何确定申请日?申请人提出申请日更正请求时,应当提供何种证明文件?

问题解析

邮政日戳是邮局处理邮政各类业务的一种专用戳记,作为确认邮局与客户之间关系的重要证明,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案例1-6中的寄出邮戳是邮政日戳中的一种——投递日戳。邮局对邮政日戳的使用具有非常严格、明确的规定,如日戳字钉更换的规定、戳印的规定等。邮局规定更换日戳字钉应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提前、推迟或弄虚作假、颠倒重换,并且要求更换日戳字钉后必须在“日戳打印簿”上加盖戳样;要求戳印端正清晰,收寄时间的年、月、日均清晰可辨。如发现戳印不清晰,要求在邮件封面空白处另盖一个。

1.关于案例1-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邮政普遍服务》对信件全程时限的规定为:直辖市、省会城市间3~6天,不超过6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5~9天,不超过9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省际其他地区之间8~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对印刷品、包裹全程时限的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间5~10天,不超过10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8~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省际其他地区之间10~20天,不超过20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在案例1-6-1中,信件全程时限超过30天,根据邮局的上述规定,超过正常的邮递日限,单从信封邮戳无法客观、真实地认定文件递交日。因此,只能参照邮戳不清晰的处理方式,以文件实际收到日为递交日。

2.关于案例1-6-2

根据《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的规定,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在案例1-6-2中,如果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日应当为2014年的2月12日。然而,根据邮局的相关规定,邮政日戳不可能比文件收到日要晚,由此可以推定,案例1-6-2中的邮戳日期是错误的,是无效邮戳。

由于专利法规定的邮戳日应当是有效、合法的邮戳,案例1-6-2中,不能确认文件的真正寄出邮戳日,进而无法以邮戳日为递交日,只能参照邮戳不清晰的处理方式,以文件收到日即2014年2月10日为递交日。

因此,寄出邮戳日明显有误,比如在实际收到日之后或者超过正常邮路时间时,以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若申请人请求更正申请日,则需要提交邮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要求与案例1-5中记载的相同。